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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间借贷纠纷案
【全文】CLI.C.
***与***、***、***民间借贷纠纷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沙民初字第12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唯苇,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江,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告***的轿车一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永贤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唯苇,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夫妻关系。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钱,与原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逾期还款承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并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被告***承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50万元。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返还借款本息。为此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0000元(%&3个月,从日计算至日)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随本付清,承担违约金100000元,以上合计630000元;2.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
  3.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4.民间借贷合同1份,证明原告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5.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50万元,并指定支付银行卡号的事实;
  6.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50万元支付给被告***的事实;
  7.共同还款声明1份,证明被告***对***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事实;
  8.声明1份,证明被告***自愿为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9.委托代理合同1份,证明***同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的事实;
  10.发票1份,证明原告向宁夏宝中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210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5、7、8三性没有异议,但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导致被告借款利率过高,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证据6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9、10合法性没有异议,对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因代理费是原告与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被告并不知情,也不知道对律师费计算标准的约定,该律师代理费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借款500000元属实,月借款利率15&属实。但被告当时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就该50万元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原告又让被告与福元运通签订了借款合同,并让被告提供了4套房屋的房产证做为抵押担保,被告将房产证提供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转付了50万元借款,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但在日,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在中卫爱登堡服饰专卖店以信用卡消费的形式给原告支付2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50万元借款本金,被告想办法尽快归还,但原告应当向被告退还被告之前提交的4本房产证,并做废被告与福元运通之间签订的该50万元借款手续,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借款期间的7500元被告已经付清,原告也没有主张,借款期满后的利息被告同意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但原告主张的2%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中还应减去3月16日已支付的17500元,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后,不应再承担违约金,因逾期利息本就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承担逾期利息后再承担违约金借款利息明显过高,与法律规定不符,请求法庭依法核减,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差旅费被告不同意承担,因双方对律师费的计算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对于差旅费也没有实际发生,因此,请求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提供以下证据:
  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日,被告按原告指示被告以信用卡消费的形式向原告支付25000元。
  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该证据只能证明***在爱登堡服饰店消费25000元的事实。
  原告答辩称,借款期限内的利息7500元已返还。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消费25000元。被告与福元运通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是原告拿福元运通合同格式与被告签订合同。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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