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昆知民初字第0021号
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西北门村369号,组織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国,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正仪欣云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正仪街道君子亭路
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正仪欣雲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訴。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の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妙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