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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34-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韩威,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静,律师。被告:。住所地:昌邑市天水路中段(昌邑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李亚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韩成江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上述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韩成江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2799号内3号楼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潍城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段玉川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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