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方向想要从事娱乐法方向,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下,需要做哪些准备

做女律师会不会很困难?学法的女生该怎么选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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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的说法是要有和法官的交情,这样才能够在审理时有点人情分,这就要平时的交际积累。 ~~~~~~~~~~~~~~~~~~~~~~~~~~~~ 网友回复: ~~~~~~~~~~~~~~~~~~~~~~~~~~~~ 网友回复: 我当年快毕业的时候,请我的学长推荐我去律所实习,他说,女孩子,不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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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www.010lm.com386被浏览18,177分享邀请回答weixin.qq.com/r/AkjZwZXE88iMrdGi9x0Q (二维码自动识别)1201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p&&b&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米新磊&/b&&/p&&p&&br&&/p&&p&个人以为,因为影视文化娱乐产业在中国即将迎来黄金时代,未来十年会迎来高速发展,而娱乐法作为娱乐产业的附属,也将面临巨大的需求。最先应该做的,自然是知识储备。但我认为要深层次理解一个产业,不能只从法律入手,要从多个维度获取不同的内容才容易吃透。&/p&&p&&br&&/p&&p&下面是结合执业经验,反复遴选后总结的书单,涵盖了理论、实务及工具书等类别,基本上是市面上此领域最有含金量的版本了。后续有补充的会继续更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p&&p&&br&&/p&&ol&&li&&b&《大众传媒法》&/b&(第十三版),【美】唐·R·彭伯,【译者】张金玺 / 赵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br&&/li&&li&&b&《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b&(第六版)(上/下),【美】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译者】梁宁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br&&/li&&li&&b&《美国知识产权法》&/b&(第二版),李明德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br&&/li&&li&&b&《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b&,【美】谢尔登·W·哈尔彭、克雷格·艾伦·纳德、肯尼思·L·波特,【译者】宋慧献&br&&/li&&li&&b&《知识产权法教程》&/b&(第五版),王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br&&/li&&li&&b&《著作权法》&/b&,王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br&&/li&&li&&b&《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b&,王迁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br&&/li&&li&&b&《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b&,陈锦川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br&&/li&&li&&b&《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b&,崔国斌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br&&/li&&li&&b&《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与判例》&/b&,孔祥俊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br&&/li&&li&&b&《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b&,黄海峰著作,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br&&/li&&li&&b&《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的未来》&/b&,【美】威廉·W·费舍尔,【译者】李旭,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br&&/li&&li&&b&《星路律程:行走娱乐圈法律之道》&/b&,周俊武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br&&/li&&li&&b&《娱乐法》&/b&,宋海燕著,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br&&/li&&li&&b&《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b&,【台】王泽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br&&/li&&li&&b&《人格权法论》&/b&,姚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br&&/li&&li&&b&《人格的商业利用》&/b&,【作者】胡·贝弗利-史密斯,【译者】李志刚、 缪因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br&&/li&&li&&b&《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b&,祝建军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br&&/li&&li&&b&《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b&孙磊、曹丽萍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br&&/li&&li&&b&《美国版权法与音乐产业》&/b&,黄虚峰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br&&/li&&li&&b&《版权文化:知识产权的政治经济学》&/b&,【美】罗纳德·V·贝蒂格,【译者】沈国麟、韩绍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br&&/li&&li&&b&《欧盟电影版权》&/b&,【英】卡尔·卡米纳著,【译者】籍之伟、俞剑红、林晓霞,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版&br&&/li&&li&&b&《好莱坞电影:美国电影工业发展史》&/b&,【澳】理查德·麦特白,【译者】吴菁、何建平、刘辉,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br&&/li&&li&&b&《好莱坞怎么谈生意:电影、电视及新媒体的谈判技巧与合同模板》&/b&,【美】黛娜·阿普尔顿/丹尼尔·扬科利维兹,【译者】刘莐,后浪出版公司·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2016年版&br&&/li&&li&&b&《制造大片:金钱、权力与好莱坞的秘密》,&/b&【美】爱德华·杰·艾普斯坦,【译者】宋伟航,台海出版社2016年版&br&&/li&&li&&b&《从剪刀手到守夜人:美国电影审查衰变史》&/b&,曹怡平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br&&/li&&li&&b&《著作权之道》&/b&,【美】保罗·戈斯汀,【译者】金海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br&&/li&&li&&b&《好莱坞启示录》(第二版)&/b&,周黎明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br&&/li&&li&&b&《论剽窃》&/b&,【美】理查德·波斯纳,【译者】沈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br&&/li&&li&&b&《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b&,李雨峰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br&&/li&&li&&b&《法治及其本土资源》&/b&(第三版),苏力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br&&/li&&li&&b&《影视合同范本与风险防范》&/b&,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br&&/li&&li&&b&《影视法律实务与操作指南》&/b&,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br&&/li&&li&&b&《企业常用合同范本:文化艺术、演艺、广告、影视类合同》(律师批注版)&/b&,王力博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br&&/li&&li&&b&《影视音像合同应用与示范》&/b&,刘宁、张庆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li&&/ol&&p&&br&&/p&&p&更多娱乐法书籍参见:&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douban.com/doulist//&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豆瓣条目【娱乐法研究】&/a&&/p&&p&&br&&/p&&p&&u&&b&广而告之:&/b&&/u&&/p&&p&由金诚同达律所娱乐法团队出品的《&b&当明星撞上法律&/b&》一书于2016年2月由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i&号脉娱乐圈,评点法律事&/i&”,各大电商均有销售。&/p&&p&&br&&/p&&p&&b&京东购买链接&/b&:&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item.jd.com/.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当明星撞上法律》(周俊武)【摘要 书评 试读】&/a&&/p&&p&&br&&/p&&p&如想了解更多娱乐法相关内容,请关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团队公众号:&/p&&p&【&b&周公观娱&/b&】(zhougongguanyu)&/p&&p&&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eixin.qq.com/r/AkjZwZXE88iMrdGi9x0Q&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weixin.qq.com/r/AkjZwZX&/span&&span class=&invisible&&E88iMrdGi9x0Q&/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 (二维码自动识别)&/p&
文/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米新磊 个人以为,因为影视文化娱乐产业在中国即将迎来黄金时代,未来十年会迎来高速发展,而娱乐法作为娱乐产业的附属,也将面临巨大的需求。最先应该做的,自然是知识储备。但我认为要深层次理解一个产业,不能只从法律入手,要从…
日更新&br&民法总则出台后,可能会有一套法条评注,是由一波一线民法学者发起并起草的,我们拭目以待!&br&&br&&br&日更新&br&&br&非常感谢大家,针对大家一些留言与微信咨询,补充一下哈~&br&&b&1.关于背目录选用的教材&/b&&br&由于民法总则出台,总则的内容暂时先放一放。&br&&br&选用的教材需要尽可能的新,当然这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其次必须是大部头的民法教材不是单册《合同法》《物权法》这样,因为需要兼顾难度与效率。&br&&br&根据当前教材出版情况,推荐&b&魏振瀛老先生主编的《民法》,高教社2016年9月的版本&/b&。&br&&br&之前推荐过的王利明、杨立新等合著的《民法学》(法律社,2015年版)因为是2015年的版本,所以在版次上没有魏版的新。&br&&br&但已经在使用王版民法学的同学也不必惊慌,二者大同小异,入门阶段背目录的目的是打下体系与概念的基础,背后的学说、现行立法与实务操作等,暂不是重点。&br&&br&毕竟,民法总则出台以后会有一大波教材的更新,咱们拭目以待吧!&br&&br&&b&2.关于如何培养民法思维:&/b&&br&还是只说应急方法&br&&br&首先,在分析一个问题的时候防止&b&道德评判先入为主&/b&,不要动辄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也不要动辄恶意善意。比如不当得利的不当不是指这个人很坏所获利益就是不当得利。比如违约责任不是因为这个人很可怜就可以免责,尤其在婚姻、劳动等法律问题的分析中,泛道德化的思维是不专业的体现。&br&&br&其次,要形成“这是什么,但这不是什么”的双向思维,也就是说,在讨论一个事实的时候,什么原理可以适用,同时要考虑其他类似的原理为什么不适用?这个思维体现在请求权检索的运用之中。&br&&br&第三,构成要件熟烂于心,一一对应检索不遗漏。比如违约责任里,其实是蕴含了因果关系的,无过错责任不代表不需要因果关系,但是一般教材很少提到。&br&&br&第四,多从身边(比如微博、朋友圈)的小事开始用法律人的专业思维进行分析,比如出租车拒载,比如note7用户坚决不退手机后果怎么办,比如宿舍关系紧张造成坠楼自杀等等,保持一种思维的敏感性与专业性。&br&&br&第五,慎言。在未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对任何事物都不要过早下定论。&br&&br&&b&3.关于做题&/b&&br&做题目建议以近几年的司考题,而且把选择题要作为简答题来做,自己多写写abcd四个答案哪个是正确的为什么,哪个是错误的,为什么,然后跟解析对照一下,用词用语以及思路是否一致。&br&&br&猿题库等大量司法考试app就有,平时学习的时候可以不另外买纸质出版物。&br&&br&&b&4.关于案例图表书绝版的问题&/b&&br&经过考察,除了辅以钟秀勇老师的司考音频外(当然一开始听可能也会听不懂),我现在推荐以下这本书作为入门选择:&br&&br&&figure&&img data-rawwidth=&932& data-rawheight=&350& src=&https://pic2.zhimg.com/v2-401d2edf6a1_b.pn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932& data-original=&https://pic2.zhimg.com/v2-401d2edf6a1_r.png&&&/figure&&br&价格都很亲民,口吻都是“口授”的形式,版次相对较新,会点出一些思维盲点。&br&&br&作者隋彭生是法大老师,当然也与本人没有利害关系,纯安利。&br&&br&&b&5.关于考研与就业&/b&&br&看个人意志、信仰、经济条件、籍贯和运气。&br&&br&就选学校而言,很多211 985的法学专业远远没有几大政法院校强。&br&就就业而言,院校都有势力范围,注意考虑这个问题。&br&&br&以下是原版回答&br&·················································&br&直接先说最最最核心的三大痛点原因:&br&&br&入门书没选对(否则基础难打好),案例看得不够多(否则问题意识不够强,不会多角度理解知识点),不会运用知识(决定性成就感缺失)。&br&&br&&br&最最最快捷的入门方法(并非系统解决方法,是便捷方法):&br&&br&★一个是背民法教科书的目录,一直背到4级标题位置,也就是每个小标题,熟悉每个词的定义(也就是最起码能举个例子说明这是个啥样的法律关系),目的是打好基础。&br&&br&★一个是熟悉民事案由,抄一遍,目的是拓宽视野,了解民法的全貌,不至于管中窥豹一叶障目。&br&&br&OK,开始&br&&br&&br&一、教材问题&br&&br&感觉学不好的首要原因基本是:教材不对口,不适合初学者。&br&&br&&b&同时我想强调,本问项下的很多答案不!是!站!在!初!学!者!的!立!场!上!给!出!的!&/b&&br&&br&为什么这么说?&br&&br&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面向初学者的教材要么理论单纯堆砌,要么废话连篇,要么抄来抄去,体系漏洞多,知识点遗漏严重,与本土司法实践脱节严重,这样的书怎么看!!!!看得越多被带坏的就越多好么!!&br&&br&可能有同学会问,不是说某些经典书(台湾书,德国书,日本书)很好么?没见人喷啊!&br&&br&恩?孩砸,如果你没有一个牛逼到爆的引路人带读,翻开这些经典书,你念一段话,扪心自问一下,别自责自己没基础,是不是语言都很晦涩难懂?是不是有唐诗宋词的既视感?&br&&br&诚然,法学有自己的术语体系,但是在表达原理的过程中,有些书显得不那么亲切,说不好听点就是就不说“人话”了,有的半文不白(梁老《民总》),有的基本文言文(宽祖《民总》,当然成书时间是上世纪),还有白话文的文言文(台湾的各类《民总》),而一些译著,更有语病突兀,专业词汇翻译混乱的问题。&br&&br&如此,行文上的障碍给初学者带来的痛苦是,让本来难懂的术语变得更加难以理解。在民法学之外徒设一道围城!&br&&br&因此,个人觉得,一本入门教材,在保持基本术语表达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采用朴实一些的语言,比如先用白话把道理讲明白,再用术语表述一遍,附上简单的小案例,最后“翻炒”一番~&br&&br&评论区有知友说初看王泽鉴的书没压力,当然水平高的知友无所谓啦,有耐心有毅力的童鞋坚持看那自然是最好!&br&&br&常用教材有第二个问题,内容不接地气。&br&&br&啥意思,你看,很多书一翻开,都是说理一大堆,德国法认为, 日本法认为,王泽鉴郑玉波史尚宽苏永钦认为,梁慧星王利明韩世远崔建远认为,阿弥陀佛,施主,请问一句:&br&&br&判决书在哪里?&br&&br&案例在哪里?&br&&br&是不是基本没有?&br&&br&这就是编排体例问题!就体例来说,不得不赞扬王泽鉴教授民法全书的体例,非常适合“台湾”的初学者。&br&&br&这个体例说白了就是围绕本土法条跟司法判例进行论理阐述,分析法条有什么问题,分析司法实践有什么问题,等等。&br&&br&王的书结构上非常突出这个特点,开篇就是用小案例提问,然后进行原理阐述,然后回答小案例,然后说说有什么疑难点,学说上怎么看的,其实就是德国学者怎么看的,台湾法院怎么看的。这个体例是的思维顺序就是: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br&&br&侯啊!非常侯啊!&br&&br&但是!&br&&br&注意啦,“但是”出现了!&br&&br&王泽鉴教授在!台!湾!过!了!大!半!辈!子!他的书只关注台湾的种种(人格权法开始关注大陆的了~),换句话说,初学者如若硬着头皮看完王书,一半是看不懂,因为文风半文半白十足,跟梁老的民总一样。另一半多是不知道这些理论在大陆的司法实践的反馈,甚至也不知道这个理论对应的法条是什么,如此产生的结果是,入到实务中遇到问题,习惯性的是用原理去解决案件,请求权检索等等问题根本使不上劲!甚至会怀疑人生,抵制继续阅读书本,彻底转向毫无头绪的纯粹经验学习之路。&br&&br&这是非常可怕的!&br&&br&换句话说,看理论堆砌的教材,或者说那些与本土司法实践、本土规范脱节的教材(从头到脚没看到一个司法判例,从头到脚没有法条字字分析的教材),导致的结果是,不知道我们自己的法条如何使用(甚至没人关心《合同法》一共有几条),最后会反过来导致毕业生多年后会认为,法学院教的没用(真的······很普遍·····)。我们的法条是怎么说的,这个原理在司法实践是如何使用的,大多数法学院毕业时的脑海里,或者过司考的同学是近乎无知的。&br&&br& 举个例子,我毕业那会儿遇到现在很多律师还在使用“购销合同”,王泽鉴不会告诉你这是啥,梅迪库斯也不会,拉伦茨也不会,然而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只不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目前司法实践大量存在(可以去搜搜裁判文书)
。&br&&br&再举个例子,《物权法》允许不经过所有共有人同意,可以处分共有物(第97条),但事实上对商品进行所有权过户登记,往往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方才同意办理。&br&&br&此外,各种新旧法之间的矛盾,似乎也没有看到哪本教材做详尽梳理,这让我十分诧异,例如无行为能力人的规定,《继承法意见》第七条认为不满七岁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通则》是十岁(第十二条)。&br&&br&简言之,阅读脱离本土司法实践的教科书,导致的是读者不知道原理如何使用,甚至在有些表述得十分口语化与业余(如《民法通则》,不过也不宜过度苛责,毕竟在那个时代能写出这样理念的法条已是极为不易!)的法条上难以找到教科书里对应术语(法学词汇与法律词汇的脱节)。&br&&br&这,真的太残酷了!&br&&br&所以,我再强调一下,好的入门教材应当是:表达简单,小案例丰富,引导思考,同时体系梳理较为完整。&br&&br&为此,我祭出我书架上的入门民法大杀器(很多知友反馈该书已绝版):&br&&br&&figure&&img data-rawwidth=&540& data-rawheight=&792& src=&https://pic4.zhimg.com/28f2a31f7a4df6cffd97_b.jpg&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40& data-original=&https://pic4.zhimg.com/28f2a31f7a4df6cffd97_r.jpg&&&/figure&&br&便宜,好看,能看!&br&&br&唯一缺憾是,有点旧了···但作为入门,还是ok的&br&&br&&br&二、课程安排不合理&br&&br&对于民法的反感可能是从民总开始,美其名曰这是所有民法共通的知识。&br&&br&但是!&br&&br&请问!&br&&br&学!生!们!看!的!懂!么!&br&&br&不上分则一开始就学习总论,就跟大一安排法理学一样惨绝人寰!&br&&br&(这句话似乎戳中了无数童鞋的痛点····- -!我再多说两句政治不正确的话,法理学要做到知其所以然,用于思考问题,最好需要有坚实的部门法基础,否则,贻笑大方的事情不在少数,关于法理学为什么不宜放在大一学,欢迎戳传送门:&a href=&https://www.zhihu.com/question//answer/?group_id=972864& class=&internal&&uestion//answer/?group_id=972864&/a&)&br&&br&为什么说那么早上民总不适合呢?&br&&br&因为普通人的认知过程永远是从具体到抽象。举个例子吧~&br&&br&“1+1=2”与“袋子里装进一个苹果然后再装进一个苹果,一共有两个苹果”,对于刚刚接受教育的孩子们来说显然是后面的表述更容易理解。这也就意味着,基于具体规则的共通规范,对于具体规则不了解,如何能明白总论的意义所在?&br&&br&简而言之,在没有部门法基础的前提下上民总,其恶果是:第一,基本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上完民总普遍懵逼。第二,很多内容在分则还要重新上,而且是大部分大规模地重新上,略低效。&br&&br&当然啦,总论部分具有独立意义的内容在研究生阶段深入讨论比较适合!但是,本问是给入门的小萝莉小正太们准备的不是么??&br&&br&经过知友们的要求,我斗胆举几个关于民总的例子。&br&&br&例如,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注意,我还是接地气地以我国立法为准。&br&&br&对于入门同学来说,咱们先不管教学中被用得一塌糊涂的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词之间什么关联,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法律行为效力的,百!分!之!九!十!九!是!合!同!效!力!所以物权行为理论没学好不用很着急。&br&&br&还有,关于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前前后后的 法律规定略有出入。比如,保证人被欺诈的,保证合同是无条件无效的(担保法表述的是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婚姻受欺诈的显然不属于无效婚姻,这些东东,在实际运用当中基本跟总则关系不大!花一节课的时间天花乱坠讲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不如在《合同法》、《担保法》等具体部门法里讲讲合同无效的原因来得实在。&br&&br&其他还有很多一般民法教材不会讲到的效力问题,比如涉刑的民法法律行为效力。一个民法法律行为一方面可能触犯刑法但是本身效力未必无效哈,比如非法集资中的单个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另外,跳出民法,对赌协议(也是合同好么!)效力是神马,说实话我在学民法的时候没人跟我说起过·······&br&&br&还有一些与效力有关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自己摸索,比如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目前尚未有强势的倾向性意见,只能慢慢积累。&br&&br&再如内容较为独立的诉讼时效。实践中目前诉讼时效百分之九十九跟物权无关,其实主要是按民通意见跟诉讼时效解释来办,还有啊,过了诉讼时效但是又说要还款最后又没还款涉诉了,这个怎么整?一般教材也没说,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做法律检索了。(tips,《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传送门:&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ssf.gov.cn/html/1/flfg/sfjs/news_11_6296.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cssf.gov.cn/html/1/flfg&/span&&span class=&invisible&&/sfjs/news_11_6296.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 )&br&&br&还有民事主体的内容,法人啊组织结构啊神马的,交由商法当然更好啦!自然人部分,一部分内容其实可以被亲属法肢解,另一部分涉及合同效力可以被《合同法》取代,独立价值的内容确实有限。&br&&br&其实从这一点来看,法国法与意大利法的人法—物法两分更为简洁。&br&&br&但是太晚了,已经上了潘德克吞的船了。&br&&br&说远了,拉回来。&br&&br&说了那么多,课程安排的不合理,意味着初学者会认为法学本来就应该这么学的!毕竟大家还不习惯反思学校设置课程的科学性问题。恶果是,厌学情绪滋生,同学们在司法考试之前基本很难愿意学到理论功底层面的知识!&br&&br&所以,我认为要注意两点∶(一)学校功课不要挂(二)抽时间看适合的书!&br&&br&&br&我坚持认为,让孩子们懂具体规则,了解具体案例,再跟读理解法条,而不是张口闭口甲说乙说随便说或者就在期末去背一背似懂非懂懂原理,更重要!更有意义!&br&&br&&br&三、老师素质欠佳&br&恩,这个目前还改变不了,如果有想法,请努力考研吧···&br&&br&答主有幸收到很多私信和很多微信申请的,诚惶诚恐,当然啦,我愿助一臂之力,愿意帮助每一个民法爱好者~~微信号:&a href=&tel:&&&/a&,邮件QQ上的少,请大家理解,加之前备注一下来自知乎和称呼哈我好保存一下。谢谢大家的信任!&br&&br&四、不知道该看什么辅导资料&br&&br&这里的辅导资料,不是指司考辅导资料,而是教科书以外,还需要看什么资料来换个思维学习。&br&&br&为什么需要换个方式学习?因为这样会给你一个多角度观察同一个问题的思考机会。这样的机会,司考不会教你,教材只会正面论述。&br&&br&这是什么意思呢?&br&&br&我们来看哈,我们学《合同法》的时候,谈到合同解除,好,我们一般是这么个思维“根据xx条规定,在什么情况下,xx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著名的《合同法》§94,那么换一个思维,在不同的合同下,租赁 借贷 买卖 委托,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所有情况是啥?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一个总结的问题,但事实上注意到的人不多。&br&&br&还有是公司法上的股东救济,一般而言我们都是在正面学习,在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寻求什么救济等等,那么回头我们再想,股东所有的救济手段有哪些?这样就需要我们总结,而且实务中百分之一百会用到!&br&&br&另外一个要点就是,看案例,在案例中找到关键点,然后在原理或者法条体系(拉伦茨叫这玩意儿“规整”)寻找对应的点。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稀奇古怪的案例中背后对应的原理与处理规则是什么,非常重要。&br&&br&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有一个有趣的案子。甲把乙的车给撞残了,乙获得了甲的赔偿,但乙并没有用这笔钱去修车。甲随后要求乙返还这笔钱。这是个很接地气的案例,我们想想,如果你是甲的代理人你会提出什么理由,如果你是乙的代理人,你会有什么理由?&br&&br&再比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案例(一),房子登记在甲的名称下,双胞胎乙酷似甲,乙从甲处骗取身份证与房产证,谎称自己是甲,然后将房产卖给善意的丙,支付对价,过户完毕。问,这是否是善意取得。案例(二),房子登记在甲名下,但房屋是乙的。甲以自己的名义,卖给善意的丙,丙支付对价,过户完毕,问,这是否是善意取得。&br&&br&以上都是一些比较有趣的案例,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案例去进行思考,深入学习。&br&&br&为什么要强调持久地看案例?因为司法考试三个月后,与司法考试三个月前,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知识储备是差不多都很低,如果不通过案例反复运用法律知识,不不多动手写动脑子总结,很快就会遗忘。此外,奔赴职场后,一个法律人的素质需要靠功底来维持,而功底需要反复思考反复巩固才能炼成,而非突击式的三个月准备一场考试,而看案例就是这样,可以很快捷地让你了解一个知识点在实践中有哪些多面性。&br&&br&话说远了,拉回来。&br&&br&我这边介绍几种主要的资料。&br&&br&(一)论文&br&有人说国内学术风气不好,那肯定是因为阅读量有限,没有看过(甚至看不懂、不愿看)顶尖水平的论文的戾气之谈。&br&&br&论文挑着看,入门的话推荐先看xxx案例分析类的论文,程啸老师(清华)、陆青老师(浙大)写过不少,调理清晰,值得推荐!&br&&br&看论文的好处就是,你可以学习如何剖析一个案例!&br&&br&(二)裁判文书&br&检索案例,目的是了解一个法条,我们经常会对法条背后的原理发生争议,或者法条本身的表述产生争议,那么与其打嘴炮不如去看看司法实践如何运用这个法条。检索工具首推&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ourt.gov.cn/zgcpwsw/&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court.gov.cn/zgcpwsw/&/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a&。还有openlaw ,名字很洋气有没有&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openlaw.cn/judgement/&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openlaw.cn/judgement/&/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a&&br&&br&在职场上,学说与教材是最没说服力的,尤其是初学者而言,案例与判决才是最有效的说服与论证工具!&br&&br&切记!切记!&br&&br&顺便谈一下关键字的选择。&br&&br&比如你要检索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千万不要把“合同法第117条”列为关键词,否则肯定查无结果,要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注意,书名号少半个,因为有些法院会写合同法的全称,有些不写全称),或者该法条的全文作为关键字!&br&&br&(三)权威案例汇编书籍&br&有条件的话多关注基本权威案例书,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民/商事审判指导与参考都是非常不错,文风很朴实易懂的书!他们长这样:(同志们,百度网盘有啊有啊有啊有啊有啊233333)&br&&figure&&img data-rawwidth=&224& data-rawheight=&336& src=&https://pic4.zhimg.com/cfda319a887df471e56f08bf3626bdfb_b.jp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24&&&/figure&&figure&&img data-rawwidth=&208& data-rawheight=&329& src=&https://pic3.zhimg.com/e426b7bf11df1c6fb1c4e_b.jp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08&&&/figure&&br&&figure&&img data-rawwidth=&255& data-rawheight=&343& src=&https://pic1.zhimg.com/ef079a4ba6eae5bb021dd4cc0c034490_b.jp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55&&&/figure&&figure&&img data-rawwidth=&259& data-rawheight=&344& src=&https://pic4.zhimg.com/cacdfcd4dcaa7_b.jp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59&&&/figure&&br&&br&&br&&br&(四)小法条&br&注意啦,一定要买一本民法小法条随身带着!随身带!&br&&figure&&img data-rawwidth=&203& data-rawheight=&262& src=&https://pic2.zhimg.com/09db2d8ae0a2a4cb9c52631_b.jp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03&&&/figure&小法条的缺点就是,更新速度慢···所以,如果习惯用电子检索,请用本文开头的app神器们!&br&&br&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选择查法条的app&br&看法&br&&br&法律家&br&&br&法律宝&br&&br&法信&br&&br&法律之星&br&&br&都是非常不错的辣~~&br&&br&最近程啸老师出了一本《合同法一本通》,强烈建议购买!!&br&&br&五、背的东西用不了&br&背了那么多,好吧就算记下了,遇到案例怎么分析?见了鬼了,日了狗了,草泥马在奔腾了,是不是?为森马?因为对于知识没有体系化的概念,然后不会不会层层运用。&br&&br&体系化交给背目录来实现,有知友问,背啥书的目录?除了我推荐的《案例与图表》,我再推荐四大天王王利明、王轶、杨立新、程啸合著的《民法学》,是法律社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除了数字,是没有“精确”的概念的,对于具体概念的深入理解需要今后的反复锤炼!但初期基本概念的掌握是谁也躲不开的。&br&&br&关于最典型的就是请求权检索,也就是谁可以基于什么法条向谁主张什么权利。&br&&br&但是实际上这句话背后还有一层检索顺序,&b&谁可以向谁依据什么法条进行什么抗辩&/b&。&br&&br&【&b&此处,强烈推荐邹碧华法官的《审判要件九步法》!把常见的请求与抗辩权利/理由都进行了详细的罗列!!&/b&】&br&&br&请求权检索较便捷,而抗辩的检索实际上比较复杂,是责任不成立,还是责任可免除,还是责任可减轻,等等等等,这一切都需要对分则规则的详细了解!&br&&br&举个例子,背下了违约责任,对吧,然后一个案子来了,问,这个案子怎么办(法官思维),或者甲该怎么办(原告提请思维),乙该怎么办(被告答辩思维)。&br&&br&卧槽,是不是发现背了概念没用啊!&br&&br&所以我们要看,原告主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然后根据主张跟依据,被告看,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合同成立与否,生效与否,被撤销与否,被解除与否,时效过了否等),违约责任是否可免除(看约定了否,瑕疵担保期间过了否,不可抗力等),违约责任可否减轻(与有过失等),反复穿梭在总论分则之间,一层一层检索。没有对履行障碍法(对“履行障碍法”不熟悉的同学请参考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社,可能绝版了)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就不会运用这些概念。&br&&br&&br&如何破局应用困境呢?究其原因,我觉得还是那两个,一个是基础不够扎实,也就是需要强化对请求权与抗辩权的理解。另一个就是对民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不够了解。&br&&br&由此,我觉得可以从两个方面走:&br&&b&第一,背目录,对于教科书目录要做到会读,会写,会默,会读,几个专有名词要会发音,念对。&/b&&br&然后就是按照目录顺序默写,注意,重点不是你会默写那几个名词,是能按照顺序写下来。这样的好处在于你能知道这个知识点是在整个民法的什么位置。这么做的目的是,建立体系思维,知道某个请求权和抗辩权在哪个位置。&br&&br&然后,如果你能搞定前面两点,记得把目录里的所有的名词解释一同背下来。&br&&br&什么?已经都会了?牛逼!恭喜你!那么拿出电脑,把刚刚的目录敲打进去。然后翻开书,把二级目录写进去!把二级目录的名词解释一同默写进去。二级搞定就三级。一般不超过五级标题。&br&&br&完成基本概念的熟悉,基本框架就清楚了,就不至于一头浆糊。&br&&br&记得,对于所有有名合同项下的,对债权人有利的权利,对债务人有利的权利,都总结一遍!&br&&br&&b&第二,民事案由抄一遍,熟悉整个民法的体系,包括经济法公司法项下的一些问题。&/b&&br&&br&为什么要抄民事案由?&br&&br&答主在留言中发现一个同学的问题很有启发意义!&br&&br&有知友提到保险法不是民法。&br&&br&恩,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灌输的法律部门划分,或许影响到了今后的思考思维,了解民事案由的目的在于打破所谓部门法的界限,打造完整的民法世界地图。&br&&br&很多我们今天看起来不是“民法”的东西,实际上就是民法的变异,保险法 竞争法 劳动法 甚至消费者保护法,很多东西实际上就是民法的基础,然后针对具体的政策取向进行改编。所以我们在接触一类纠纷的时候,切记,需要有一个比较开阔的视野,要多想想是不是会有更为具体的法条可以适用。&br&&br&海商法其实有一部分也是民法,尤其是担保物权跟运输合同那块,海商法还包括海员雇佣,基本就是一个高度集合的特别法,基本已经自成一套,民法跟海商法两块领域之间基本没有什么往来。也难怪,民法是德系,遗憾的是德国人不是海上强国······&br&&br&- -!别以为只有造房子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br&&br&ok,这是传送门,&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baike.baidu.com/link%3Furl%3DSC-4B1Wzbeqx1r7QEJVvOSCYEMCeGALPcZqihtyQxkvNj7eX5kBBBj64M_huYUrbYnIWhHWgCtC3Hm83Aa0UN_&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baike.baidu.com/link?&/span&&span class=&invisible&&url=SC-4B1Wzbeqx1r7QEJVvOSCYEMCeGALPcZqihtyQxkvNj7eX5kBBBj64M_huYUrbYnIWhHWgCtC3Hm83Aa0UN_&/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br&&br&&br&好了,对于题主的疑问,我来总结一下吧!&br&&br&一、大家要选对书,然后背目录的顺序与章节下的概念&br&&br&二、老师没得选,争取考研吧,如果信得过我的话,也可以加我微信哈(? o?_o?)?&br&&a href=&tel:&&&/a&&br&&br&三、熟悉民事案由,抄一遍&br&&br&四、善用app,法条检索信手拈来&br&&br&&br&最后我再唠叨强调一下,所谓经典书,不真的适合所有人,尤其是初学者!&br&&br&切记!切记!切记!&br&&br&&br&民法进阶的书目我发现也并不适合所有同学,已经删除,所以如果对我信得过,欢迎垂询,我一一作答!&br&&br&谢谢大家!&br&&br&····················································我是线哥···················································&br&&br&&br&关注答主的人数骤增····诚惶诚恐····再次献丑~&br&&br&胆颤心惊地谈一下民法学习的问题&br&&br&一个是要会思考,想着通说哪里是不是有问题。&br&&br&比如通说认为啦,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话说的尽量直白一点,我不直接搬民法通则的话了哈),但事实上,很多时候这个平等会带来观感上的不自然。&br&&br&对,观感上。&br&&br&比如,消费者有个任意撤回权,传说中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之所以说是传说中的因为基本除了美帝良心亚马逊,似乎没有退成功过),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额不对,权利分配上商家明显少于消费者嘛,这个平等不起来嘛。怎么破?&br&&br&还有比如,亲属法属于民法吧,孩子在爹妈面前显然谈不上平等对吧,谁没挨过打,谁没挨过骂,收了红包被爹妈炒股了也不是没有·····&br&&br&所以这个点就回到了,平等究竟是什么样的平等。&br&&br&等下,有胆子肥的童鞋会问了,这有什么卵用?咳咳,那我说个有用的&br&&br&违法的法律行为效力怎么样。我想在准备司考前孩儿们不太会关注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在合同法解释二里才被拎出来。实践中大量出现违反购房政策的黑白合同,这个时候合同效力怎么办?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公务员经商从商的,违反了公务员法,这个有关合同怎么办?还有上面讲的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单个借贷合同效力怎么办?&br&&br&到目前为止好像司考一般不考,但是实务中非常常见····&br&&br&好了,然后说第二个,多了解学界大牛,专看他们写的文章。&br&&br&不知道去哪里找,这里:&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ivillaw.com.cn/xz/&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civillaw.com.cn/xz/&/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a& 中国民商法律网的授权学者名单。这些学者的文章一般质量都上乘!所引用的文献也是大牛写的文章,所谓更牛逼的人在一起会更牛逼,就是这个道理~&br&&br&&br&恩,最后再安利一本带刺的书,共勉!&br&&br&&figure&&img data-rawwidth=&254& data-rawheight=&333& src=&https://pic3.zhimg.com/0a872c2f3dba85cfc176ae_b.png&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254&&&/figure&
日更新 民法总则出台后,可能会有一套法条评注,是由一波一线民法学者发起并起草的,我们拭目以待! 日更新 非常感谢大家,针对大家一些留言与微信咨询,补充一下哈~ 1.关于背目录选用的教材 由于民法总则出台,总则的内容暂时先放…
&p&【日】为了防止有些人连最早的评论时间都不看一眼,这里补充一句话:这个回答是2013年写的。&/p&&p&以下原回答:&/p&&p&&br&&/p&&p&&a data-hash=&d0e4f45d82f6f59a3cb5b& href=&//www.zhihu.com/people/d0e4f45d82f6f59a3cb5b&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杨小彻& data-hovercard=&p$b$d0e4f45d82f6f59a3cb5b&&@杨小彻&/a& 和&a data-hash=&06f3b1c891d0d504eea8af& href=&//www.zhihu.com/people/06f3b1c891d0d504eea8af&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冷哲& data-hovercard=&p$b$06f3b1c891d0d504eea8af&&@冷哲&/a& 的答案基本只说了土地成本这一个问题就共计得了1400多票,我实在忍不住要补充一下。两税制引发地方ZF收入下降,对卖地有了极高的热情,诚然不假,但各位有没有想过另一个问题——&b&为什么土地越来越贵也依然能卖得掉?&/b&&/p&&br&&p&我对中国的房价现象(我用的是现象,不是“高”,高不高且听分解)的看法是:这是中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p&&br&&br&&br&&p&&u&&b&1&/b&&b&、严重的货币超发+&/b&&b&资金流动渠道匮乏&/b&&/u&&/p&&br&&p&货币超发的原因就不在这里展开了,单用数据说说货币超发严重到什么样。2012年底,中国广义货币M2余额为接近100万亿元,比1990年增长了65倍,甩出GDP涨幅八条街,同期的美国M2折合人民币也不超过60万亿元人民币。如果用M2/GDP来衡量货币超发情况,美国只有0.6到0.7,中国则高达1.87。(感谢数据帝&a data-hash=&b09ea18dcf0c0& href=&//www.zhihu.com/people/b09ea18dcf0c0&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chenqin& data-hovercard=&p$b$b09ea18dcf0c0&&@chenqin&/a&指正错误)&/p&&br&&p&这么多热钱流向哪里?中国经济发展到现在都面临一个尴尬的情况:&b&没有好的投资渠道&/b&。尤其是近十年汇率从8一路干到6,以及2008年来的经济波动,让很多出口企业、实业都遭到重创,创业环境不理想,创业信心不足,通货膨胀又让现金不断贬值,使得&b&房地产成为吸纳热钱的最大渠道。&/b&&/p&&br&&p&事实上,&b&不断高攀的房价在近十年都扮演着中国经济的消化池&/b&,消化着大量的货币超发和肿胀的发展泡沫,否则今天的通货膨胀率、CPI增幅肯定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力和承受力,社会稳定一定会出现大问题。面对老百姓来讲,无非是一个直观的选择题——房子一年涨一倍和超市所有商品一年涨六倍你选择哪个?&/p&&br&&br&&p&&u&&b&2&/b&&b&、贫富差距扩大+&/b&&/u&&b&&u&财富向能源和资源型阶层集中
&/u&&/b&&/p&&br&&p&首先贫富差距扩大是货币超发的一个副产品,因为超发的热钱基本被少数人圈走,普通的打工者、工薪阶层收入增幅是有限的。但这不是全部,和上一条一样,财富进入这些人手中,仍然面临的是流向问题。上一条说了选项的局限性,这一条要说的是选择者本身的局限性。&/p&&br&&p&由于特殊的市场结构和经济现状,正常的努力创业致富所占的比例无法和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都知道,在中国最容易致富的基本是两类:能源和资源。能源指的是挖煤挖矿的,资源指的是靠背景、渠道的。他们的共同点是:&b&挣快钱,且生意需要的循环投入少,会迅速积累现金&/b&,同时对自身素质文化要求不高,观念比较局限。&/p&&br&&p&所以这些人有了钱能干什么呢?就是你所能看到的了:全世界买奢侈品、艺术品、豪车,赌场一夜千金,各种包养,但和买房子比起来,这些还是小钱。大宗的资金,最终主要还是流入了房地产。事实上,如果你关注艺术品市场的话,你会发现其涨幅远远甩开房价,归根到底都是一样的原因,只不过体量小又不关系国计民生,所以我们注意不到罢了。&/p&&br&&br&&p&&u&&b&3&/b&&b&、人口红利+&/b&&/u&&b&&u&经济结构转型
&/u&&/b&&/p&&br&&p&人口红利是促进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房地产也是当中最大的获利者,大量的刚需消费基本靠着人口红利在支撑——两家三代攒出一套房的首付——这些年刚需市场里买房的80后,有几个首付是靠自己打工挣出来的?&/p&&br&&p&这当中不能不涉及的是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这使得我们父母一代这辈子基本没有类似于买房这样的大宗消费支出,才得以为下一代提供资金。同时,独生子女政策又保证父母可以用全部财力帮助一个孩子,父母一辈兄弟姐妹众多也变成了一项资金来源(借钱啊!)……总之,人口结构+经济结构的变化,为近十年的房地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大市场。&/p&&br&&p&人口红利还能吃多久?唱衰房地产的人估计是3-5年,但我相对乐观的估计是8-10年,因为接下来走入社会的90后依然有类似的状况,并且比80后更具优势——他们有积累更丰厚的父母——60后。&/p&&br&&p&在我看来,60后是建国以来最幸运的一代:大饥荒和wen革时还小,上学时学校已逐步复课,考大学时高考恢复,毕业了赶上改革开放,工作几年迎来中国经济第一个活跃期和充满不可复制的财富积累机会的90年代。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富二代”现象更多地出现在90后身上。所以,我判断8-10年之间,90后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购买力仍然会支撑起一个巨大繁荣的行业。&/p&&br&&br&&p&&u&&b&4&/b&&b&、可怕的传统置业观念+&/b&&b&物质社会下的不安全感+&/b&&/u&&b&&u&残疾的租房市场建设
&/u&&/b&&/p&&br&&p&讨论上一条的时候,我们忽略了一件事情:父母一代积累的财富用在孩子身上,为什么一定或者首先是买房子呢?在第1、2两条里,我们说热钱去买房是因为没有其它理想的、大宗的投资渠道以及掌握热钱阶层的局限性,但对于80、90后来说,恐怕花钱的方向还有很多。所以我们不得不面对本条标题这三个原因。&/p&&br&&p&作为一个上千年以农立国的国家,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着狂热的土地和家产崇拜症,“以末致财,以本守之”是根深蒂固的观念,经商挣了钱首先一定是买房买田,然后纳三妻四妾(和今天别无二致啊)。而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文化已经严重落后而无法和经济匹配(CCP系统性的摧毁了中华文化),整个国家土豪化、物质化,女性的自我认知商品化,老百姓要靠一套房子带给自己最基本的生存安全感,终于导致了今天“没房子=没老婆”、“房子=人生成功标尺”等观念自主不自主的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构成刚需市场如此巨大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b&也使中国成为年轻人最热衷买房的国家&/b&。有兴趣的可以查一查各国首次置业的年龄调查,我记得07年看过的一个数据,美国居然是42岁,欧洲也普遍在30岁以上。&/p&&br&&p&这时一定有人会说,我也想以后买房,我能顶得住父母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但租房住的品质实在太低(四处搬家、随意涨价、没有归属和安全感),这就要说到本条的第三项了。&b&中国&/b&&b&ZF&/b&&b&一直以来忽略着对租房市场的培育、建设和管理&/b&(仅仅是廉租房完全不够,需要着眼于不同财富阶段、不同价位和品质的所有租房细分市场),在中国ZF的诸多不作为中,我认为这是最丧尽天良的一项。置业观念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改变的前提是有足够稳定的租房环境。发达国家的ZF实际上在这一方面都做得比较到位,保证国民可以在一辈子不买房的情况下也不会有居住的困扰。我曾在这个回答&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answer/& class=&internal&&全面征收房产税是否会导致房价大跌?&/a&中也提到过:&/p&&blockquote&一个价格合理、信息充分、管理有序的租房市场,其实是最有效减少刚需客群的大水池,将从很大程度上调节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br&&/blockquote&&br&&p&一个成熟的租房市场对中国社会面貌的改变会是难以估量的:年轻人的财富和消费能力得到巨大的释放,不再承受着巨大的生存压力,用更多的金钱和精力去追求更多非物质的生活,对财富、工作、生活的认识、甚至整个世界观都会发生改变。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新兴中产阶级什么都能做的出来,大家发挥想象吧。&/p&&br&&p&【1月14日补充】租房管理的具体问题有朋友提出来了,热烈欢迎来讨论&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answer/?group_id=& class=&internal&&如果国家打算改善现在混乱的租房体系,你认为有哪些应该做的?如何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a&&br&&/p&&br&&br&&p&&u&&b&5&/b&&b&、投资拉动型经济+城镇化+有中国特色的ZF&/b&&b&职能
&/b&&/u&&/p&&br&&p&最后,说回到卖地的问题。&/p&&p&其一,中国经济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和出口中,消费的增长比较给力但没有什么质变,出口这几年是最受影响的,应该说始终还是大量依赖于投资这一项(比如wen的四万亿怪胎)。而城镇化则是能够拉动巨大投资的行为,其中又属房地产是主力部队,其上下游整个产业链巨大,覆盖面广,这也是为什么房地产是支柱产业的原因。所以ZF卖掉一块地,不仅仅是获得土地财政收入,也同样是对地方经济整体的一个拉动,一个地产可以养活的人太多太多了。&/p&&br&&p&其二,我们说两税制以后ZF缺钱,卖地才能提高财政收入。问题来了——为什么ZF要收那么多钱?因为ZF花钱的地方多呗——为什么花钱的地方多?因为&b&他们管的宽,没人管他们&/b&。这其实进入一个更大的命题了:充分的市场经济甚至现代文明下ZF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我们羡慕很多“小ZF”国家,因为人家的ZF基本只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管理一些国计民生的产业,大部分都交给企业来做,不仅市场运转效率高,ZF需要花的钱也少,相对也更加清廉。而我们的ZF肩负太多的职责,触角广且深,更不要提养着多少无用的机构和闲人以及腐败的消耗了。&/p&&br&&br&&p&回到文章最初,我之所以用”中国房价现象“而不是题主所说的”中国房价高“,是因为这从来不是个孤立的问题,是中国经济走到今天这一步一个几乎必然的结果,这背后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方式、特色的市场经济、文化和社会观念、ZF职能定位等一些基本要素共同结果的一个现象&b&而已&/b&。一个让全世界都乍舌的高速发展国家,一个让西方打破意识形态束缚不得不贴过来的经济体,总会练出点儿邪门的东西来,欧阳锋都静脉逆行了,东方不败都挥刀自宫了,房价有点儿吓唬人又算得了什么呢。&/p&&br&&br&&p&&b&【日更新广告】&/b&&/p&&p&我的第一场live准备好了。我将会以合作嘉宾的形式,和@羊迪一同就买房的话题和大家分享自己的看法。&br&时间:日&br&主题:“我该买房么?”&br&欢迎围观:&/p&&p&&a href=&https://zhuanlan.zhihu.com/p/& class=&internal&&&span class=&invisible&&https://&/span&&span class=&visible&&zhuanlan.zhihu.com/p/26&/span&&span class=&invisible&&117337&/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p&
【日】为了防止有些人连最早的评论时间都不看一眼,这里补充一句话:这个回答是2013年写的。以下原回答:
和 的答案基本只说了土地成本这一个问题就共计得了1400多票,我实在忍不住要补充一下。两税制引发地方ZF收入下降,对卖地…
&p&从立法者(国会)的角度来看,《JOBS法案》通过之时,正值美国寻求经济复苏的关键阶段,引起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十分清晰,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拓展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来,促进其快速发展。因此,法案中的许多条款都是以降低初创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其资本形成效率为导向的。此种导向在第三章(Title III)《众筹法案》中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在赋予初创企业融资者注册豁免的前提下,允许其以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非合格投资者进行募资。这种改变,可以说是踏破了美国证券业传统监管规则的底线了,足见立法者改革决心之大。&/p&&br&&p&但是,《JOBS法案》有一个特点,就是该法案中很多条文的内容,都只是提出了对美国既有《证券法》相关规范的修改要求和大致修改方向,而至于如何具体落实,则委托给了SEC,由后者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换言之,如果SEC没有对《JOBS法案》的相关条文制定实施细则,那么该条文就无法得到实际适用。而正是这个特点,在实践中造成了一种颇为纠结的现象。&/p&&br&&p&具体来说,由于从SEC的视角来看,其自身的最主要功能,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资本市场中得到公平对待,而这在很多方面,都与《JOBS法案》要求降低融资者融资门槛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SEC对于《JOBS法案》很多规定的态度在很多时候都表现的有些纠结,一方面,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又担心如果贸然突破原有监管规则,可能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在此种情况下,SEC选择了一条中间道路,那就是在国会授权范围内,尽可能地夹带一些“私货”,从而实现“提高资本形成效率”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p&&br&&p&正是受此种指导思想的影响,在SEC于2015年年末正式对外公布的《众筹法案》实施细则最终版(final rules)中,SEC除了进一步细化了《众筹法案》中原本就有的平衡条款,如限制非合格投资者的投资上限(该项限制是整个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以外,还增加了许多《众筹法案》中没有具体提到的规制条文。&/p&&br&&p&大致概括起来,SEC所设置的这些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维度(规范的具体内容我就不详细翻译了,大家自己看SEC的报告就好了):&/p&&br&&p&一、融资者维度:&/p&&p&1、融资数额限制。《众筹法案》中对于每个融资者每12个月内通过股权众筹方式进行融资的总额是由总量限制的,这凸显了股权众筹主要是以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为对象的市场定位,同时,也在反方向上降低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p&&p&2、对融资者身份进行限制,将其限定在《JOBS法案》中所确定的初创企业范围之内,并禁止外国企业或投资公司利用股权众筹在美国进行融资,一方面,有助于实现促进实业发展的立法目的;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将那些潜在风险较大的融资者排除在外。此外,SEC还设置了专门的失格条款,将那些有过不良融资记录的融资者排除在外,以求从源头处降低证券欺诈或垃圾股出现的几率。&/p&&p&3、SEC对于融资者自身所应具备的条件也作了一些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融资者所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太多了,自己去看吧)。当然,出于降低融资成本的考虑,股权众筹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之于其他公开发行证券活动已经低了不少了。&/p&&br&&p&二、众筹平台维度:&/p&&p&1、SEC要求所有的股权众筹交易行为,都必须要在合法设立的线上众筹平台上完成,而且每个股权众筹项目只能选择一个众筹平台作为其交易场所。SEC此举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藉由对众筹平台的种种要求,来提高投融资行为的合规性,增强投资者的集体行动能力,保障融资者行为的透明度,最终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效果。&/p&&p&2、SEC将众筹平台根据资质不同分为了两类,一类是注册券商,跟证券公司差不多;另一类是集资门户,这是《众筹法案》专门为股权众筹创立的一种新的证券中介服务提供者类型。与注册券商不同,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相应的,其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也相对有限,特别是不能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其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换句话说,集资门户就是个信息中介,而不是居间者,因为它没这个资质。&/p&&p&3、要求众筹平台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证券欺诈的风险承担一系列类似于尽职调查的义务,并以制度化方式建立起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平台。&/p&&br&&p&三、投资者维度:&/p&&p&对于投资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投资数额的限制方面,这点前面已经有兄弟说过了,我也就不再赘述,核心思想就是:反正也没投多少钱,赔就赔了吧。不过相信即便是在美国,实际操作中对投资数额的限制也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最起码需要各个众筹平台之间实现数据联网,否则根本无从谈起。(副作用:SEC并未区分投资者的主体身份,即使是合格投资者,也要受到与非合格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数额限制,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合格投资者的参与热情。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安排)&/p&&br&&p&看过SEC关于《众筹法案》final rules(&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sec.gov/rules/final/14.pd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sec.gov/rules/final/200&/span&&span class=&invisible&&7/34-56914.pd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a&)的朋友都会知道,我上面只是挂一漏万的说了些比较主要的规则,还有许多十分细致的规则都无从提到,而正是在这些规则中,SEC起码在理论上实现了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使其放心让他们面对那些股权众筹的融资者。&/p&&br&&p&最后打个比方吧,如果说允许非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权众筹,是把他们推上了一场危险的高空钢丝表演的话。那么,SEC通过实施细则所设置的配套规则,就是为表演者绑上了安全带,把钢丝加宽了好几倍,又在场地下面摆好了充气垫。如此一来,即使是非合格投资者也可以相对放心的走钢丝,而不必担心直接摔死了。&/p&
从立法者(国会)的角度来看,《JOBS法案》通过之时,正值美国寻求经济复苏的关键阶段,引起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十分清晰,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拓展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来,促进其快速发展。因此,法案中的许多条款都是以降低初创企业融资门槛,提高其资本形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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