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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您要访问的页面暂时没有找到,您可以:对不起,您要访问的页面暂时没有找到,您可以:受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 09:15:29
减刑建议:
提请减刑建议书
&&&&&&&&&&&&&&&&&&&&&&&&&&&& &鲁聊狱减建字〔号
罪犯周猛,男,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街道桑树园居委会327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4)鲁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6年,无附加刑,刑期自日至日止,于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11月,该犯现有积分385.5分,累计积分3385.5分,有表扬五个。本次使用五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猛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 章)
&&&&&&&&&&&&&&&&&&&&&&&&&&&&&&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附:罪犯周猛卷宗材料共1卷& 册& 页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53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
(2018)鲁15刑更34号
&&& 罪犯周猛,男,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聊城监狱服刑。
本院于日作出(2014)聊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1418.5元,被告人周猛承担1070.92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周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日作出(2014)鲁刑三终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周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一审判决中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于日提出鲁聊狱减建字[2017]第108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聊城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并附罪犯悔改证明、奖励记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五个。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尹继阳
&&&&&&&&&&&&&&&&&&&&&&&&&& 审& 判& 员&&& 于景涛
&&&&&&&&&&&&&&&&&&&&&&&&&&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 二○一八年二月六日
&&&&&&&&&&&&&&&&&&&&&&&&&&
&&&&&&&&&&&&&&&&&&&&&&&&&& 书& 记& 员&&& 孙&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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