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误导旅游者的,情节严重的是怎么处罚?

对旅行社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对旅行社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旅游局职权依据【法律】《旅游法》(主席令第3号,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违规行为1.旅行社人为的宣传虚假信息,故意误导旅游者的;2.利用多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产品广告信息的;3.故意夸大旅游产品特色,诱导旅游者消费的。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一、违法情节轻微1.违法情形:情节较轻,未影响行程安排,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2.处罚标准:应教育规范,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情节较重1.违法情形:情节较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或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2.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1.违法情形:情节严重或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2.处罚标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次发生 1.违法情形: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屡次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2、处罚标准: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投诉案件审理、市场巡查或者国家旅游局转办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职权项目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处理意见必须经局相关处室与执法部门集体讨论研究。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依法对职权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市场经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时,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第二十六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4.《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三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5.《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五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证据、送达文书,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6.《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五十三条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7.《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被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六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8.《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作出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1.市级:负责对辖区内该职权所涉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由省旅游局督办、转办和同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和前期查处工作。 2.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该职权所涉及的违法违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和前期查处工作。二、相关依据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2.《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十五条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九条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办机构黄冈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阮家凉亭路7号,原八卦井老人行二楼)咨询方式<td style="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 BORDER-LEFT: BACKGROUND-COLOR: BORDER-TOP: BORDER-RIGHT: windowtext 1px solid" width="-8617257监督投诉方式<td style="BORDER-BOTTOM: windowtext 1 BORDER-LEFT: BACKGROUND-COLOR: BORDER-TOP: BORDER-RIGHT: windowtext 1px solid" width="-8617537备注 
责任编辑:旅游局旅行社标准化现场考核问答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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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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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责任险的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日通过):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二、《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黑龙江省旅游条例》(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十)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旅游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保险公司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黑龙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省市县多级权力
权力归属划分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违法行为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五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不得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二)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三)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
(五)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
(六)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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