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路鸿冉集团钻石加工画是真的吗?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廣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5号1309)、张路(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干渠路柳树庄南六巷17号1栋2号):

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鑫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张路鴻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两被告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州市鑫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16万元;

二、被告张路对被告广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鑫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原告负担434元两被告共同负担3466元。

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廣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庭园路5号1309)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弘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张路鴻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105民初112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據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广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返还费用81万元;2、判令被告广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萬元;上述第1-2项合计90万元;3、判令被告张路对被告广州张路鸿冉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的费用81万元及支付的违约金9万元承担連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0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之后的法律文书将依法在网上公告送达。

经办人:郑素梅  余胜男(020-)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鸿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