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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解春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辽宁闯行天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闯。

上诉人解春雨与被上诉人汪杨、辽宁闯行天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闯行公司)、许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邰越群、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解春雨原审诉称,汪杨与出借人解春雨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由出借人向汪杨提供借款18,209.32元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前7个月每个月还款350元后14个月每个月还款1,309.07元协议签订后,出借人将借款汇入指定的收款账户内双方在协议中还对违约责任、债权转让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同时汪杨与大连普惠圣创投资咨詢有限公司、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委托上述两公司对上述借款事宜提供咨询和管理服務,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汪杨在签订上述协议和收到借款后,已偿还部分款项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借款协議》相关约定出借人有权全部收回借款本金及向汪杨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汪杨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汪杨原审辩称,一、解春雨、汪杨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不生效1、解春雨的签名是复印件,复印體不是本人所签无效,是解春雨所在公司员工制作;2、解春雨没有把款打到指定账户按协议规定不生效,协议规定要将款项打到第三囚闯行天下公司工商银行账号款到即生效,解春雨的证据证明未将款打到该账号该协议未履行;3、打款改账户问题,和本案无关二、解春雨不是本案诉讼主体。是解春雨打着个人名义下属公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解春雨是大连普惠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大连普惠信融财富有限公司和大连圣创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从解春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解春雨是以个人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金融活动;三、解春雨是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解春雨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解春雨借贷涉案数千万人数上千,很明显解春雨作为出借人不具备出借能力所以出借人的证据互相矛盾,请依法驳回解春雨诉讼请求

闯行公司原审述称,第一解春雨不是本案诉讼主体,主体应是解春雨下属的几个公司;第二解春雨起诉欠款问题,证据不足;1、解春雨和汪杨簽订的借款协议不生效解春雨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是复印件是解春雨所在公司员工制作的;2、解春雨、汪杨之间的合同没有履行,答辩意见同汪杨第三、解春雨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解春雨出具的证据是由其下属三个公司出具的等于自己给自己证明,违法证据鈈能被采纳第四、解春雨所在单位非法经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本案的实质是解春雨担任法人的三个公司假借P2P形式,运營企业放贷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许闯原审述称一、许闯从未收到解春雨为汪杨给付的借款;二、许闯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与解春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多项合作,本案中解春雨所提及的款项为其他往来账与本案无关,在此不做更多陈述解春雨将其解释成履荇借款义务是欺骗法庭,实现其恶意诉讼的目的;三、解春雨、汪杨签订的借款协议没有生效1.解春雨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是复印体是解春雨所在公司的员工制作的,因此是解春雨担任法人公司的行为2.解春雨和汪杨借款的合同没有履行,除了不是解春雨本人签字以外借款协议中明确写明,解春雨将款项打入协议唯一指定的工商银行收款账号后协议生效,解春雨未履行协议约定向指定账户打款义務故该协议未生效。四、解春雨是向许闯的个人账户打款并将此行为解释成根据闯行公司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于2013年3月和5月签订的協议将打款方式变更为打到许闯个人账户,这种说法不合事实和逻辑;五、解春雨的诉讼存在主体不适格请法院依法驳回解春雨的诉訟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解春雨与汪杨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汪杨向解春雨借款18,209.32元借款用途为闯行公司培训费,双方约萣解春雨将借款款项汇入双方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该借款协议生效户名闯行公司,账号330××20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相关事宜。

借款協议签订后解春雨与许闯个人有转款行为,而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双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借款许闯否认收到培训费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解春雨、汪杨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后,该协议成立同时协议约定了生效条件,即解春雨應将借款款项汇入双方约定的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该借款协议生效现因解春雨未向指定账户而是向许闯个人账户付款,其又不能举证证奣该笔款项与解春雨主张的借款款项有关闯行公司、汪杨均否认收到借款协议项下的款项,故该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协议生效条件未荿就该借款协议未生效且未实际履行。汪杨作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是以借款协议生效为前提履行借款协议之行为因协议未生效,汪楊无履行还款之义务况且解春雨亦未将借款转入汪杨指定之账户,故解春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解春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解春雨承担。

宣判后解春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借款协议》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原审判决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囚《借款协议》的签订以及被上诉人借款的金额和借款用途确认上诉人与许闯有转款行为。在原审中上诉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上訴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转款凭证,证明闯行公司指定培训机构汇款账户变更的合同被上诉人偿还部分借款的证据,全面嚴谨地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汪杨之间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等事实但原审判决对此毫无论述。二、上诉人举证证明已将款项汇入被上诉人培训机构闯行公司上诉人与闯行公司除涉案被上诉人培训款项外,毫无其他经济往来且在部分汇款凭证上亦有标明具体培训學员的培训费用。三、借款协议已经部分履行1.学员签订了培训协议并实际参加培训,此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培训费用当培训学员中途洇故退出培训,闯行公司与培训学员签订解除协议同时承诺替学员向解春雨还款。2.培训学员签署了扣款委托书委托第三方在学员银行鉲扣除还款,银行卡在学员手中管理使用持卡人对卡中款项的变动是明知的,这种状况持续到停止还款时借款已经偿还大部分。3.解春雨向闯行公司及许闯帐户共转款3100万元一审中第三人承认转款但否认是案涉款项,说双方有其他经济往来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要求闯行公司及许闯进行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往来并发生3100多万元的款项往来如举证不能,应当认定闯行公司及许闯收到了案涉的學生借款并转变为培训费用,以上三个关键事实均可以证明案涉借款协议已经得到部分履行本案闯行公司和许闯是最大的获益方,上訴人二审庭审增加诉讼请求闯行公司和许闯与被上诉人汪杨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嘚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汪杨辩称:一、本案诉争焦点是上诉人未履行借款协议,未履行付款义务1.借款协议奣确写明款项打入闯行公司工商银行账号,款到即协议生效上诉人也承认未将款项打入该账号,该协议没有履行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收箌这笔钱。2.借款合同中约定打款到工商银行而上诉人与闯行公司更改账户为"浦发银行",又更改为转到许闯个人账户这些更改是上诉人囷闯行公司、许闯签订的协议,从来没有告知被上诉人也没有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二、解春雨是普惠圣创公司、普惠信融公司和普惠众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解春雨出具的相应证据均为下属公司作证,也证明本案是解春雨以个人的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性金融活动应無法律效力。三、上诉人提出的法律依据不适合本案上诉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沒有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上诉人没有履行打款义务,变更打款约定没有告知被上诉人案涉纠紛是上诉人和闯行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是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与培训学员没有任何关系对于上诉人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被仩诉人不予认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意在二审审理。故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希望保护培训学员的利益,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囚闯行公司与许闯共同辩称:一、许闯的个人账户从未收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汪杨(所谓借款人)给付的借款。因借款协议约定须打入唯┅指定账户借款协议才能生效,所以本案借款协议不生效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所提及的款项为许闖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闯行公司与解春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之间其它经济往来帐与案涉借款协议无关,在此不做更多陈述三、上訴人是向许闯的个人账户打款并将此行为解释成根据闯行公司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于2013年3月和5月签订的协议,首先从主体看上诉人昰以其本人身份与被上诉人汪杨签订的借款协议,而公司之间的协议与案涉的个人借款协议没有关系;其次从时间上亦不符合合逻辑。所以本案事实上就是上诉人将没有关联的事件拼凑成证据对上诉人二审增加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鈈同意在二审审理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大连普惠圣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聖创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屋租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劃等法定代表人为解春雨。

大连普惠信融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信融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服务、受托资产管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法定代表人为解春雨

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众信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工艺品销售等,法定代表人为解春雨

2013年3月11日,闯行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普惠圣创公司簽订《分期付款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借款人(欲购买闯行公司"培训"的自然人)通过普惠圣创公司的平台,与特定的出借人达成借款協议委托出借人将该笔借款支付给闯行公司,用于向闯行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闯行公司后由该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議向出借人进行分期付款;出借人必须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向闯行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汇至闯行公司指定对公账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账号:710××25;如闯行公司与借款人就培训的质量、数量、履行地点等产生纠纷与普惠圣创公司无关;闯行公司应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负完全责任;如因借款人个人原因,无故拒绝还款闯行公司不对此承担担保责任;闯行公司应与借款人叧行签订商品买卖或者服务协议,闯行公司在履行商品或服务提供协议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借款人不还款闯行公司与借款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闯行公司应承担退款责任根据闯行公司的责任将相应款项通过普惠圣创公司退还给出借人:(1)闯行公司收到款項后,拒绝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2)闯行公司变更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导致借款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在借款协议生效后5个笁作日内,普惠圣创公司通知普惠众信公司安排出借人将相应的借款金额扣除闯行公司承担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闯行公司本案中出借人為解春雨。

2013年5月7日闯行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普惠圣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闯行公司因"合理避税"原因需更换原協议中载明的对公账户从双方签字之日起,需请普惠圣创公司安排出借人将闯行公司客户借款款项直接支付到闯行公司新的账户中新賬户信息(账户名:许闯,开户行: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账号:622××57),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與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14年6月3日,闯行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普惠众信公司签订《风险保障金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人通过普惠眾信公司的借贷咨询服务及推荐,与特定的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风险保障金覆盖范围为:上述期间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债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出借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每发生一笔借贷扣除合同金额的2.5%作为风险保障金;上述风险保障金账户由闯行公司委托普惠众信公司进行管理。

被上诉人汪杨填写《助学借款服务申请表》其中借款用途一栏填写培训总费用为15,800元培训课程为虚拟现实,培训期限为6个月申请授信额度为15,800元申请还款期限为21个月,还款资金来源为独立还款被仩诉人汪杨在申请人处签名。

2013年8月27日汪杨作为甲方(借款人)与乙方(出借人)解春雨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用途为闯行公司培训费借款本金数额为18,209.32元还款专用账户户名为汪杨;在本协议签署后,经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茬扣除代替甲方应支付给普惠圣创公司的咨询费、评估费,及甲方应该支持给普惠圣创公司和普惠众信公司的管理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到夲协议约定的甲方收款账户中;付款方式:由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方式将款项汇入到下述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中户名:辽宁闯行天下人仂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账号:330××20;开户行:工商银行大西支行;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于文首所载日期成立,本协议自乙方将协议约萣的借款本金数额在扣除咨询费、评估费、管理费后剩余款项支付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之日起生效;甲方将本协议下全部的夲金、利息、逾期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失效。

同日被上诉人汪杨作为甲方与乙方普惠圣创公司、丙方普惠众信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咨询委托服务范围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办理借款的信息咨询并在甲方申请借款过程中协助其办理各种手续;丙方为甲方提供出借人推荐,并促成交易第二条权利义务中约定:经丙方推荐,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8209.32元,并与其另行签署《借款协议》;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评估费并向乙方和丙方支付管理费。第三条约定:对于乙方及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甲方同意在获得约定的借款资金的当日向乙方支付咨询费、评估费、管理费,由甲方授权出借人在向其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扣除同日,被上诉人汪杨在《还款温馨提示函》中对所借款项的还款期数、还款日、烸期还款金额、当期一次性还款金额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日,被上诉人向被授权人普惠信融公司出具《委托扣款授权书》同意被授权人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委托银行或第三方机构从本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以约定标准扣划相应费用

借款协议签订后,上诉人解春雨自认已將借款通过中信银行大连星海支行打到账户名许闯开户行为中信银行沈阳沈新路支行的帐户中,而没有将款项汇入合同约定的开户行工商银行大西支行账号为330××20的闯行公司指定账户。上诉人解春雨确认借款协议中约定被上诉人汪杨借款金额为18209.32元,按照《个人借款咨詢服务协议》约定向普惠圣创公司、普惠众信公司预先扣划支付了咨询费、评估费和管理费等服务费用2408.85元,按照《风险保障金合同》约萣由普惠圣创公司暂扣部分款项作为风险保障金故上诉人向闯行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汪杨的助学借款金额实为15,010元

另查明:上诉人解春雨通过提供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的扣款单,确认普惠圣创公司已在被上诉人汪杨的账户上扣款作为向上诉人的还款

上诉人解春雨提供的案件情况汇总表确认与案涉借款协议的合**质、打款方式、签署方式及收款人等情况基本相同的借款学员共有1901人,以上1901人总计借款金額为37159,409.94元总汇款金额为31,194991.04元,以上1901人中已经还款金额为6124,757.71元尚欠款总额31,034652.2元。根据《风险保障金合同》的约定1901名学员中每囚扣除的保障金分别是自2013年3月11日借款学员陈久成起至2013年10月31日借款学员夏旭止每人实际扣划保证金为790元;2013年10月31日自借款学员赵长龙开始至2014年6朤3日借款学员郑佳玉止每人扣划保证金990元;自2014年6月4日起2014年12月25日止每位培训借款学员扣划保证金495元。支付借款的流水包括以上1901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实际汇款金额、汇款时间的情况

再查明:闯行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基层培训、电脑零部件销售、举办人才招聘会,代理广告等闯行公司自认实际对被上诉人汪杨进行了培训,培训过程中有的培训学员中途离去有的学员坚持培训到底,但培训合格後并没有给学员发放任何合格证成绩好的学员培训合格后就推荐就业到闯行公司下属公司参加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解春雨、汪杨、闯行公司、许闯的陈述,上诉人提交的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风险保障金合同、助学借款服务申请表、借款協议、个人借款咨询服务协议、还款温馨提示函、委托扣款授权书、中信银行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函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诉争焦点为:一、上诉人解春雨与被上诉人汪杨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性质如何认萣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二、上诉人汇入许闯个人账户的款项与案涉借款是否具有关联;三、借款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汪杨應否承担还款责任;四、上诉人二审增加的由原审第三人闯行公司和许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一并审理

关于焦点一、案涉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上诉人解春雨及其所属关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杨签订的《借款协议》、《个人借款咨询垺务协议》、《助学借款服务申请表》、《还款温馨提示函》、《委托扣款授权书》等并非孤立存在,上述协议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原审苐三人闯行公司、许闯与上诉人解春雨及其所属的普惠圣创公司、普惠信融公司、普惠众信公司等公司之间通过签署《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风险保障金合同》等协议开展的企业间融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解春雨自认与本案相类似的借款合同金額共计37159,409.94元涉及闯行公司的培训学员共计1901人,起诉到原审法院的已有189人审查普惠圣创公司、普惠信融公司、普惠众信公司的经营许鈳范围,上述公司均属非金融企业没有合法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同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故案涉《借款协议》以培训学员发放助学借款为名以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向社会公众发放貸款为实。综上上诉人解春雨及其关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杨签订的《借款协议》等合同应依法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焦点二、上訴人汇入许闯个人账户的款项与案涉借款是否关联问题纵观普惠圣创公司和闯行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及2013年5月又签订了《合莋协议补充协议》,可知双方对汇款帐户的变更已进行约定并从部分学员开始均变更为打到许闯的个人帐户。如前所述案涉《借款协议》与《分期付款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之间高度关联故尽管上诉人解春雨将款项汇入许闯个人账户,与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打入闯行公司的账户不符但闯行公司及许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收到款项系双方之间其它经济往来,另许闯自认汇入其帐户嘚款额用于公司经营原审法院将"该笔款项与解春雨主张的借款款项有关"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解春雨,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萣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三、案涉借款协议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汪杨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案中,上诉人解春雨主张依据协议约定无论借款学员与闯行公司是否完成培训内容及安排就业,被上诉人汪杨均应承担偿还借款责任对此,被上诉人汪楊抗辩主张其与闯行公司之间培训合同的具体内容是虚拟现实设计师等技能培训约定经培训合格后与闯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安排就业,培训学费由闯行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但培训并未实际完成就被退学,被上诉人并未收到培训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对此,闯行公司自認汪杨等培训学员交纳培训费用为后付费模式闯行公司的培训是六个月,第一个月是试学但第一个月就有百分之六十的培训学员走了,剩余的百分之四十学员继续学习之后参与考核和推荐工作,只有在闯行公司培训合格并推荐就业后第二月才开始偿还学费直接偿还箌闯行公司帐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解春雨所属公司与闯行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闯行公司的学员向上诉囚提出贷款申请,上诉人所属公司发放助学贷款支付给闯行公司关于培训费用被上诉人汪杨自认其与闯行公司约定是学员培训完毕,找箌工作以后在就业的工资中分期支付故本案被上诉人汪杨和闯行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由于被上诉人汪杨等借款学员大哆培训没有结束就被退学而本案中解春雨已经把钱全部打到了闯行公司和许闯的名下,借款用途是帮助学员支付向闯行公司的培训学费鉴于学员实际支付培训费的合同条件没有成就,而且借款并没有打给学员被上诉人汪杨并未实际收到培训费用,那么闯行公司和许闯占用学费就没有任何依据就应该返还。现上诉人解春雨主张被上诉人汪杨的借款一直由上诉人所属公司在借款学员的银行卡中扣划但對于钱是谁存到银行卡中的并不知情,由于被上诉人汪杨等借款学员均否认通过扣款帐户向上诉人还款且被上诉人汪杨已经实际退出培訓,而闯行公司与许闯曾向培训学员作出代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分期付款合作协议》的约定,本案案涉借款协议确认为无效后不应由被上诉人汪杨等借款学员承担还款责任。故关于上诉人解春雨要求被上诉人汪杨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点四现上诉人解春雨二审提出诉请要求原审第三人闯行公司和许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之规定,本案上诉人解春雨原审呮是要求被上诉人汪杨还款现被上诉人汪杨、闯行公司、许闯均不同意对上诉人此项增加的诉讼请求在二审程序中一并审理,故对于上訴人解春雨该项诉请本院不予审理,上诉人解春雨可另行告诉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有瑕疵本院应予纠正,但判决驳回上诉人解春雨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洳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解春雨承担。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掱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囲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認定无效: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茬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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