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设赌场罪罪什么样算情节严重

关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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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认定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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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认定及量刑被告人韩某某在其开设的棋牌室内召集、吸引众人以扑克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平时安排人员煮饭、打扫卫生、看监控、召集参赌人员,并根据赌博的情况予以抽头进行盈利。累计盈利达6万元左右,问韩某某购成何罪,量刑幅度多少?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评析:韩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等,因此韩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链接: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录聚众赌博的立案标准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不以赌博罪论处的情形: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咨询法律问题网络上可查电话或一一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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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
在影视剧中常常会利用澳门赌场这个背景,但是除行政许可外,法律是不允许私自开设赌场的,今天律师365为大家介绍开设赌场罪的相关知识,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和。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
开设赌场的,应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的2010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这个司法解释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1、一般的“开设赌场”行为《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在中国,赌博是一种业余消遣的娱乐方式,但是赌博也是有害的,赌博的危害后患无穷,赌博也是不被提倡也是违法的,以赌博盈利、开设赌场更是罪加一等。因而,开设赌场罪数额量刑,至于具体怎么定罪怎么判刑请看下文详解。概念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开设赌场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法律。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些人仍打着棋牌室、娱乐室的幌子暗地里从事聚众赌博的违法行为,以此营利。下面我们就给大家普及开设赌场罪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知识,方便大家了解。一、刑法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开设赌场罪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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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福州刑事审判观察: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在实务中如何判断?
案情简介:
案被告人张瑞,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1月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截至2012年8月。
2009年底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在福州市鼓楼区一山上搭建帆布棚开设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供赌客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张瑞、李鸣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并雇佣刘某甲、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等。
201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在长乐市某村庄旧房屋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拔饼”的方式供赌客进行赌博,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张瑞、李鸣等人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并雇佣刘某甲、刘某乙、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维持秩序、望风等。
本案被告人于2012年7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长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张瑞有期徒刑四年,李鸣有期徒刑三年。二人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撤销2011年对张瑞的宣告缓刑,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张瑞有期徒刑四年,判处李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观点:
一审长乐法院: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时间长,参赌人数多,赌场参与人员分工明确,应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瑞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开设赌场犯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瑞虽有检举他人贩卖毒品事实的行为,但依法不构成立功,可作为对其量刑时综合考量的情节。被告人张瑞、李鸣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参与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起主要作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审法院:二上诉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参与赌博和日常管理,不宜认定为从犯。但上诉人李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缴纳全部罚金,经社会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蔡律师评析: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对于“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结合笔者多年实务经验,可依据赌场的开设时间长短,参赌人数多少,赌博资金及非法获利的大小,赌场参与人员组织分工是否明确等,认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大致可以包括以下情形: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4、投注的金额巨大;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考虑以上情节,可认定情节严重。
本文为蔡思斌律师根据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编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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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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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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