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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李泽坤、李坚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坤,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坚煜,男,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因本案于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凤杰、陈增锋,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及辩护人杨凤杰、陈增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泽坤因其女友陈某2与蔡某1、郑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其被对方挑衅,遂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坚煜、同案人李溯、李某2(另案处理)及涉案人员蔡某2、李某1、林某等人到龙眼路全灵通网吧门口聚集。不久,梅某1(另案处理)来到全灵通网吧门口与李某2、蔡某2等人对话并挑衅,被李某2持空啤酒瓶殴打头部倒地,李溯上前踢了梅某1几脚。后李某2、李溯等人往龙眼路与金某东某方向逃窜,至龙眼天桥下时,李溯同一名男子(身份不明)与梅某1扭打在一起,期间被告人李坚煜持一根黑色伸缩棍殴打梅某1头部、小腿及背部。当李溯、李坚煜与梅某1在争抢伸缩棍时,梅某1的朋友纪某1、陈某1、刘某等人赶至现场附近,被告人李坚煜遂与同案人李溯往金某东某欢唱方向逃窜,梅某1起身追赶,途中被告人李坚煜因自己摔倒而被纪某1、陈某1、刘某控制,而李溯被梅某1追赶至金某东某一家鳗鱼店门口,梅某1持伸缩棍同另外数名持械的男子(身份不明)殴打李溯。后李溯被路人纪某2、吴某、钟某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龙眼天桥下将被告人李坚煜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伸缩棍一根。经法医鉴定,梅某1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钝物所致,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李溯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等立案材料,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的户籍材料,微信截图、视频截图,公安机关缴获的黑色三节伸缩棍一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黑色伸缩棍一根。视频截图及涉案人员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证人梅某1、林某、李某1、蔡某2、黄某、吴某、钟某、纪某2、纪某1、陈某1、刘某、陈某2、蔡某1的证词,同案人李溯、李某2的供述,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视听资料U盘一个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坚煜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李坚煜具备从轻情节,系从犯,其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2、本案受害人梅某1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3、被告人李坚煜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能主动交代,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坚煜从轻处罚并实行缓刑。经审理查明: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泽坤与朋友蔡某2、李溯等人在汕头市金某2区东龙路惠美平正超市附近吃烧烤时,得知其女朋友陈某2在龙湖区星光大道酒吧与蔡某1、郑某等人喝酒时发生纠纷,遂打电话质问郑某,通话中对方一再挑衅,后对方约被告人李泽坤在本市金某东某龙眼天桥下见面。被告人李泽坤遂纠集被告人李坚煜、同案人李溯、李某2(在逃)及蔡某2、李某1、林某等人到龙眼路全灵通网吧门口聚集,被告人李坚煜持一根伸缩棍、同案人李某2准备了一支空啤酒瓶。之后,同案人梅某1(因本案已被刑事拘留)来到本市龙眼路全灵通网吧门口,走向被告人李泽坤等人群中,问是谁要惹事,蔡某2上前问同案人梅某1这事是否能谈和,被梅某1拒绝,被告人李泽坤等人遂散开,同案人梅某1便挑衅在场的同案人李某2,被同案人李某2持空啤酒瓶击中头部受伤倒地,同案人李溯上前踢了梅某1几脚,后同案人李某2、李溯往金某东某方向逃跑,同案人梅某1随后追赶,至龙眼天桥下时,同案人李溯被同案人梅某1抓住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李坚煜见状持一根黑色伸缩棍殴打同案人梅某1,过程中,同案人梅某1抓住伸缩棍并与同案人李溯、李坚煜相互争抢扭打在一起,此时,梅某1的朋友纪某1、陈某1、刘某等人赶至现场,被告人李坚煜、同案人李溯见状往金某东某东边方向逃跑,同案人梅某1追赶,途中被告人李坚煜摔倒在地被纪某1、陈某1、刘某控制,同案人李溯逃至金某东某鳗鱼店门口被同案人梅某1抓住,同案人梅某1持伸缩棍殴打同案人李溯,致同案人李溯身体多处受伤。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李坚煜,并缴获作案工具伸缩棍一根。经法医鉴定:同案人梅某1头部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其外伤又致左顶骨线形骨折、右侧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鼻骨骨折,其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钝物所致,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同案人李溯左前额创口长度达5.2cm,其损伤符合锐利物体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被告人李泽坤被被害人一方挑衅,纠集被告人李坚煜及其他同案人,持械斗殴的事实,认为本案有可能涉嫌聚众斗殴罪,故在法庭辩论中,提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进行辩论。公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梅某1具有明显挑衅、聚众斗殴的行为,故对本案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泽坤认为其不构成聚众斗殴,当时其虽叫了七人,但参与打架的只有三人。被告人李坚煜认为其殴打梅某1是特定对象,因为梅某1打了李溯,其去帮忙。辩护人认为聚众斗殴是为了私仇、抢夺地盘、争霸一方,而殴打梅某1是特定的对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等。反映日3时多,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龙眼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报案人纪某1报称有人在龙眼路与金砂东路交界处龙眼天桥下被人殴打,派出所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报警人纪某1等人控制在场的李坚煜及纪某1、陈某1、刘某等人带回所调查,经初查,李坚煜在日凌晨受李泽坤纠集,伙同李溯、李某2等人在龙眼路、龙眼天桥下与梅某1发生打架,双方各有受伤,李坚煜有参与打架殴打梅某1的行为。6月17日、20日汕头市金某2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李溯、梅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伤。派出所于日立案侦查,7月28日李泽坤在汕头市外马路179号乐星网吧被崎碌派出所抓获的情况。反映梅某1于日被抓获。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的身份情况。3、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反映公安机关向证人梅某1缴获黑色三节伸缩棍一根。4、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反映涉案人员陈某4、郑某未能通知到派出所协查。二、证人证言1、证人梅某1陈述,日凌晨2时多,我从星光大道酒吧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龙眼南路“全灵通网吧”上网,到全灵通网吧门口时我要驾驶摩托车上步道,被步道上7、8名男子堵住,就相互瞪眼,我进入网吧后返出来买烟,在网吧门口那几名男子还继续瞪着我,我和对方争吵了几句,对方就往对面龙眼西四巷巷口走去,我打电话给纪某1,告诉纪某1有人要找我生事下来,过了一会纪某1走了下来,和我在网吧楼下站了一会,随后我就自己往对面走去准备到小卖店买烟,刚才对方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上前用啤酒瓶打了我头部两下,我被打中头部摔倒在地上,对方其他男子也继续上前殴打我,我倒在地上,纪某1走过来将我扶起来,我看见那几名男子往龙眼路与金某东某天桥下跑去,我也追了过去,追到天桥下我看见一辆浅色小汽车停了下来,其中一名男子就上了这辆小汽车,我追了上去并用手伸进那小汽车的驾驶室,车停了下来,这时我的头部被伸缩棍打了一下,被人拉开,驾驶小汽车的男子也下车,并从车上拿了一根方向盘锁殴打我,这时我和对方三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我一边打电话给朋友蔡某1,告诉她我在龙眼天桥下被人殴打,随即我的手机被打掉,纪某1上前阻拦,我再次被对方打倒在地,起身时发现那辆小汽车已经不见了,还有两名男子在现场,我就和该两名男子在抢伸缩棍,我朋友陈某1、刘某赶到现场,那两名男子随即转身逃跑,我就追那名条纹上衣的男子,他被摩托车载走,没有追到,返回时拾到刚才殴打我的伸缩棍,回到天桥下看见陈某1和纪某1抓到其中一名男子,该男子被用我的黑上衣捆绑在一根电线杆上,一会派出所民警就到场。2、证人林某陈述: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我和李某1在汕头市金某2区三身人新地酒吧饮酒,这时李某1接到了李泽坤的电话,电话内告诉李某1有人要在龙眼与他生事并叫我一起到龙眼集中。我就和李某1及其老婆黄某驾驶摩托车到本市东龙路找李泽坤,李泽坤告诉我们是他的一名女性朋友在本市星光大道酒吧饮酒时被人泼酒和故意推倒在地,李泽坤打电话向对方询问情况时,对方一名男子约李泽坤到本市龙眼天桥下聚众斗殴,过了一会李泽坤就告诉我们一起到全灵通网吧门口,对方的人到了。我们站在网吧门口,这时李某2来到,随后李溯也驾驶摩托车载李坚煜到了,我们在网吧门口说话,李某2就往对面小卖部走了过去,回来时手拿着一瓶啤酒,随后他就将那瓶啤酒倒掉把啤酒瓶拿在手上并将该啤酒瓶装在后裤袋,过了一会来了一名身材高大的男子(梅某1),就往我们人群中走了过来,并问是不是我们要生事,我们也没有理会梅某1,大家就随即散开了,我和李某1往龙眼西四巷巷头的方向走去,李某2和李溯跟在我们后面,我们站在龙眼西四巷巷口,梅某1也走了过来,走到李溯和李某2面前并问李某2你身上揣着啤酒瓶是不是要砸我啊,并挑衅李某2说你敢就往我的头砸来,李某2就在后裤袋拿出啤酒瓶并向梅某1的头部砸去,梅某1随即倒在地上,李溯也上前踢了梅某1几脚,这时对面走来一名男子,将梅某1扶了起来,李溯、李某2等人就往龙眼路与金某东某的方向跑去,我们走到东龙路烧烤摊坐,李某1接到电话说李溯被人殴打,现在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我们三人就驾驶摩托车到医院看望李溯。3、证人李某1陈述:日凌晨1时30分,我和林某在汕头市金某2区三身人新地酒吧饮酒,我接到了李泽坤的电话,他告诉我有人要在龙眼与他生事并叫林某一起到龙眼集中,我和老婆黄某驾驶摩托车到东龙路找李泽坤,李泽坤就告诉我他的一名女性朋友在星光大道酒吧饮酒时被人泼酒和故意推倒在地上,李泽坤打电话向对方询问情况时,对方一名男子约李泽坤到龙眼天桥下聚众斗殴,过了一会李泽坤就告诉我们一起到网吧门口,对方的人到了,我们到后站在网吧门口,这时李某2就来到网吧门口,随后李溯也驾驶摩托车载李坚煜到了网吧门口,李某2就往对面小卖部走了过去,回来时手上拿着一瓶啤酒,随后他将那瓶啤酒倒掉把啤酒瓶拿在手上并将啤酒瓶装在后裤袋,过了一会梅某1来了,就往我们人群中走了过来,并问是不是我们要生事,我们没有理会他就随即散开,梅某1走到李溯和李某2面前并问李某2你身上揣着啤酒瓶是不是要砸我啊,并挑衅李某2说你敢就往我的头砸来,李某2就在后裤袋拿出啤酒瓶并向梅某1的头部砸去,梅某1随即倒在地上,李溯也上前踢了他几脚。4、证人蔡某2陈述:案发前李坚煜打电话告诉我,李泽坤叫我们去龙眼天桥下,我来到全灵通网吧看见李泽坤、李溯、李坚煜、李某2、李某1、林某,李某2一直手上拿着一个啤酒瓶在全灵通门口走来走去,之后将啤酒瓶塞在后裤袋,李坚煜打开我驾驶的摩托车抽屉拿出一根伸缩棍装在裤袋里,在听他们在议论大概知道李泽坤的女朋友在星光大道被人泼酒并推倒在地上,这时梅某1走了过来,我们这边有人说他就是对方的人,我听了之后就上前跟梅某1说这件事能不能谈和,梅某1气势汹汹回答我说这件事没办法谈和,我要打的人就是你,我听了之后就和李泽坤向四巷内走,李泽坤告诉我,他的女朋友在星光大道酒吧喝酒被同桌的一名女子用酒泼了一身,他女朋友准备用杯子砸那名女子时,被同桌的另外一名男子推倒在地,他女朋友打电话给他在电话内哭泣,而且对方约在龙眼天桥下斗殴,李泽坤觉得咽不下这口气,才叫我和李溯等人来帮忙的。5、证人黄某陈述:日凌晨1时30分,我和丈夫李某1及其朋友林某在汕头市金某2区三身人新地酒吧饮酒,李某1接到李泽坤的电话,说有人要在龙眼与他生事并叫林某一起到龙眼集中,我们到后李泽坤告诉李某1他的一名女性朋友在星光大道酒吧饮酒时被人泼酒和故意推倒在地,李泽坤打电话向对方询问情况时,对方一名男子约李泽坤到龙眼天桥下聚众斗殴,过了一会李泽坤就告诉我们一起到全灵通网吧门口,随后李溯也驾驶摩托车载李坚煜到了网吧门口,李某2往对面小卖部买了一瓶啤酒,将啤酒倒掉把啤酒瓶装在后裤袋,过了一会来了一名身材高大的男子(经核实是梅某1),往我们人群中走了过来,并问是不是我们要生事,后梅某1就走到李溯和李某2面前并问李某2你身上揣着啤酒瓶是不是要砸我啊,并挑衅李某2说你敢就往我的头砸来,李某2就拿出啤酒瓶向梅某1头部砸去,梅某1随即倒在地上,李溯也上前踢了他几脚。6、证人吴某、钟某、纪某2陈述:日3时左右,我们三人驾驶二辆摩托车经过金某东某与龙眼路交界时,看见有几名男子持械围在一起殴打一名男子(经核实是李溯)致其倒在地上,打人的男子各自散开,其中一名男子往龙眼天桥下的方向走过来,这名男子一边走路还一边将一根伸缩棍收好,李溯突然站起来,跳上纪某2的车上,要求我们救他,我们见他头部一直在流血,就将他送到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7、证人纪某1陈述:日凌晨0时30分,我到全灵通网吧上网,凌晨2时55分接到梅某1的电话,叫我到网吧门口,梅某1告诉我对面的人可能要惹事,随后梅某1到对面购买香烟,我在网吧门口遇到陈某1和刘某,打完招呼之后他们去爽客,我就在网吧门口坐,这时听见一声巨响,转身看见4、5名男子在龙眼西四巷巷头围着梅某1,其中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拿一个啤酒瓶向被围在中间的梅某1的头部砸去,梅某1随即倒地,那几名男子继续用脚踹梅某1,我走了过去将梅某1拉了起来,那几名男子就往龙眼路与金某东某跑去,梅某1就追去,我继续跟过去,看见天桥下地上有一堆玻璃瓶碎,一辆银色小汽车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拿着一根黑色棒球棍向梅某1打,我上前拦住,另外两名男子就抓住梅某1,我看见那两名男子和梅某1在抢一根伸缩棍,我打电话告诉陈某1梅某1在天桥下被人殴打,我看见陈某1和刘某往龙眼天桥下跑去,在天桥下梅某1和对方两名男子纠缠在一起,对方见我们跑上去就往欢唱的方向跑去,其中一名男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上,该男子手中的伸缩棍也掉在地上,我和陈某1上墙将其按住,并解下其裤带将该男子绑在电线杆上。8、证人陈某1陈述:日凌晨2时40分,我和刘某在全灵通网吧门口遇到纪某1,这时我的另外一名朋友梅某1也在全灵通门口,我和梅某1打招呼后离开。后纪某1打电话告诉我梅某1在龙眼天桥下被人殴打,我和俊杰、纪某1往天桥下跑去,看见梅某1和对方两名男子纠缠在一起,对方见我们跑过去就往欢唱的方向跑去,其中一名男子在途中摔倒在地上,该男子手上的伸缩棍也掉在地上,我和纪某1上前将其按住,将其裤带解下并绑在电线杆上,过了一会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9、证人刘某陈述:案发时我和陈某1在一起,纪某1打电话告诉陈某1,梅某1在天桥下被人殴打,我们往天桥下方向跑去,在交界处步道遇到纪某1,我们到天桥下看见梅某1和对方两名男子纠缠在一起,对方见我们过来就往欢唱方向跑去,其中一名男子摔倒在地,陈某1和纪某1上前将其按住,并将其绑在电线杆上,随后我就报警。10、证人陈某2陈述:2016年6月初,我的朋友郑某通过微信将我介绍给他的朋友。日,郑某的朋友通过微信约我到星光大道酒吧喝酒,之后郑某又发微信告知我酒吧的位置,到了之后,我来到他们的吧台并跟郑某及他的朋友摇骰子喝酒,玩得比较开心,并且跟郑某的朋友靠得比较近,当时我看到郑某的朋友带回来的那个女子瞪了我一下,在摇骰子过程中有一局赢了郑某的朋友,我情绪比较高涨,随手拿起一张纸巾甩了郑某的朋友,突然,郑某朋友的女朋友拿起一个酒杯朝我的脸砸过来,我就瞪着对方,双方想要扶着吧台,但我的左手不小心碰到了杯子,郑某的朋友可能以为我要拿酒杯砸回去,于是就过来把我推倒在地。然后,郑某就过来扶我起来并送出酒吧,在回家的路上,李泽坤发微信给我,我在微信上跟他说起了这件事,李泽坤跟我要了郑某的手机号码。我回到家里,李泽坤打电话给我说,他有打电话给对方,但是一个女孩子接的电话,并且说的话很拽,要挑事的样子,再后来,我的手机微信就接到郑某发来的信息,“你叫那个男的有种过来”、“不然他的肉很疼”等,我就截图发给李泽坤,直到第二天早上,李泽坤通过微信告诉我,昨晚的事最后报警了。11、证人蔡某1陈述:日凌晨1时左右,我与男朋友陈某4到星光大道,良杰等已经在该处饮酒,这时另外一名女子(经核实是陈某2)就上前去抱陈某4,我看后很生气准备要走,陈某4就从身后抱住了我,我挣脱并与其发生口角,这时陈某2再一次上前抱住了陈某4,我一气之下拿了一杯酒向陈某2泼去,陈某2拿了台灯扔来,良杰马上拉住陈某2,陈某2被良杰一拉摔倒在地上,就马上将她拉了起来并走出酒吧,过了一会我和陈某4、良杰在酒吧门口吵了几句,这时陈某4接到陈某2的电话,我抢过陈某4的手机与陈某2吵架,良杰就一直跟我解释陈某2与陈某4的关系,陈某4也一直用我的手机在打电话,过户我们就继续回到酒吧饮酒。至2时30分,我接到梅某1的电话,梅某1说他要去网吧上网。至凌晨2时50分,我接到梅某1的电话,他在龙眼被人殴打,我马上和陈某4驾车到龙眼路全灵通网吧附近,看见梅某1倒在地上,我马上将他扶起,梅某1告诉我,那名绑在电线杆上的男子用伸缩棍打他,随后派出所民警到场。12、证人纪某3陈述:日凌晨2时多,我和朋友在迎宾路星光酒吧喝酒,接到李坚煜的电话,他在龙眼有事叫我过去,我叫了朋友纪某4一起去,到了龙眼天桥下,看见很多人,电排柱上捆绑一男子,看不清楚是李坚煜,人群中有人指着我们,后我们被带到派出所调查。13、证人纪某4陈述:日凌晨2时多,我在家中接到纪某3的电话说李坚煜在龙眼有事,叫我一起过去看,我和纪某3坐车到龙眼天桥下,看见很多人,树上捆绑一男子,看不清楚是谁,人群中有人追我们,我害怕就跑,被对方抓住,说我们是参与打架斗殴的人,最后我们被带到派出所调查。三、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李溯供述:日23时左右,我和李坚煜约好到本市东龙路惠美平正对面的烧烤摊吃烧烤,6月9日凌晨0时左右李泽坤也来到烧烤摊,随后蔡某2、李某3、李某4等也来到和我们一起吃烧烤喝啤酒,2时左右,蔡某2提议大家到四季树继续饮酒,这时我看见李泽坤一直在打电话,之后我驾驶摩托车载蔡某2到四季树,在四季树酒吧门口遇到李坚煜走出了,后我们三人就一起去洛城88酒吧,李泽坤就打电话给我,说有人在龙眼要与他生事,叫我过来龙眼,我告诉李坚煜后驾驶摩托车载李坚煜到全灵通网吧门口,在门口我看见我弟弟李某2、李某1等人,我看见李某2喝醉,就叫他回去,随后李某2就走开了,这时梅某1驾驶摩托车到全灵通门口,走到我们之间,并问我们谁是主事的,李泽坤就上前问梅某1你是什么人,梅某1就回应李泽坤你们等下就知道什么是肉痛,过了一会李泽坤、李某1、林某就往龙眼西四巷巷头,我就跟了过去,我们在龙眼西四巷巷头站,这时梅某1就走了过来并问李泽坤你口袋带着啤酒瓶要干嘛,还推了李泽坤一下并指着对李泽坤说你敢就砸我,李泽坤一气之下拿出啤酒瓶向梅某1头部砸去,梅某1随即倒地,其他人上前用脚踢梅某1,之后大家散开,我跑到天桥下被梅某1追到,李泽坤见状调头跑了回来,我和李泽坤与梅某1扭打互殴在一起,这时李坚煜持一根伸缩棍殴打梅某1,伸缩棍被梅某1抓住不放,我也抢伸缩棍,三人摔倒在地上,我和李坚煜往欢唱的方向跑去,在鳗鱼店门口我摔倒,被梅某1持伸缩棍殴打,随后来了6、7名男子持棍棒继续殴打我,后我被三名群众送到第二附属医院治疗。2、同案人李某2供述:日23时左右,我接到李泽坤的电话,说有人在龙眼要殴打他,叫我过去。我到全灵通网吧门口时,看见我哥哥李溯、李泽坤、蔡某2等人,我哥哥见我酒醉,就叫我回家,我往天桥方向走去,后又返回网吧门口,看见李溯、李泽坤、蔡某2走到对面龙眼西四巷巷头,我就跟在后面,一边玩手机时听见一声喊叫,看见梅某1倒在地上,李溯、李泽坤、蔡某2正殴打梅某1,后他们往龙眼路与金某东某的方向跑去。四、鉴定意见汕头市金某2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梅某1头部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其外伤又致左顶骨线形骨折、右侧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鼻骨骨折,其体表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钝物所致,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李溯左前额创口长度达5.2cm,其损伤符合锐利物体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五、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李泽坤供述:日凌晨,我与李溯、蔡某2、李坚煜等人在东龙路惠美平正对面吃烧烤喝啤酒。至凌晨2时左右,我打电话给女朋友陈某2,电话里陈某2在哭泣,陈某2告诉我今晚郑某约她到星光大道酒吧喝酒,过程中被另一女子用酒泼了一身,她要用酒杯砸过去被这名女子的男朋友推倒,郑某就叫陈某2先回去,我向陈某2要了郑某的电话,在与郑某通话时被另外一名拿过去接听,那女子很气愤,并告诉我是陈某2先去抱她男朋友她才会这样做的,并告诉我他们现在星光大道酒吧,我觉得不爽可以去找他们,后来又问我在哪里,他们马上过来,我一气愤就告诉她我在金某东某龙眼天桥下。过了一会一名男子打电话过来,告诉我他已经到了龙眼天桥下,有本事就过来。我回到烧烤摊发现刚才一起吃烧烤的人都不见了,就打电话给蔡某2并告诉他现在有人打我,叫他来龙眼,随后我打电话给李某1、林某,叫他们两人过来东龙路,现在有人要殴打我约在龙眼天桥下,我又打电话叫李某2过来,我行到龙眼西8巷时,林某就载我到全灵通网吧,李某1载林某到龙眼天桥下转了一圈,回来告诉我天桥下没有人,这时李某2、李溯、李坚煜、蔡某2也来到全灵通网吧门口,李某2就走到对面龙眼西3巷回来时,手持一瓶啤酒,走到我们这边时将啤酒倒掉并将啤酒瓶拿在手上,后将啤酒瓶装在后裤袋,我们8人在全灵通门口站着,过了一会一个男子驾驶一辆男庄摩托车,该男子将车停放在网吧门口后,那名男子(经核实是梅某1)就下车气势汹汹走了过来,面对李某2问谁要生事,随后就走开了,对方的人还一直拨打我的手机,后蔡某2跟梅某1说这件事能不能谈和,梅某1回应蔡某2这件事没得谈,我们几个人陆续散开了,往龙眼四巷的方向走去,我和蔡某2在龙眼西四巷内谈话,接到李某1的电话,他告诉我外面都打完了,可以回去了。之后我和蔡某2走到金某东某新华书店附近的摊档坐,接到李溯的电话,我们就去第二附属医院看望李溯。2、被告人李坚煜供述:日23时,我和李溯、李某3、李泽坤、蔡某2、李某4等人在东龙路惠美平正前面烧烤摊吃烧烤和喝啤酒。至9日凌晨2时,蔡某2叫大家继续到四季树酒吧喝酒,我自己到四季树酒吧门口遇到蔡某2和李溯,蔡某2说直接去洛城88酒吧,我在洛城88酒吧门口,李溯跟我说,李泽坤在龙眼有人要跟他生事,要我和他一起回去龙眼,我坐上李溯的摩托车到全灵通网吧门口,看见李泽坤、李某2、李某1、和林某在网吧门口站着,李泽坤一直在拨打电话,这时一名男子(经核实是梅某1)就走了过来,李溯就上前与梅某1理论,我走向对面肠粉摊打电话叫纪某3过来,看见李泽坤几人往龙眼路与金砂东路交界处跑了过去,随后就看见天桥下围了很多人,我也跑了过去,在烟酒店步道上捡了一根伸缩棍,到天桥下时看见李溯和梅某1扭打在一起,我吃伸缩棍先打梅某1右小腿2、3下,后又继续殴打其背部5、6下,梅某1倒在地上抢到我的伸缩棍后不放,李溯也来帮我抢这把伸缩棍,随后因用力过猛三人都摔倒在地上,这时我看见后面有几个人追来,我和李溯马上起身往金某东某欢唱的方向跑去,跑了几步自己摔倒在地上,被追的人按倒在地上,两名将我按住的男子就将我的裤带解开,并用裤带将我绑在电线杆上,随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我带回派出所调查。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坤纠集同案人打架、被告人李坚煜殴打被害人致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泽坤纠集被告人李坚煜及同案人持械进行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泽坤纠集同伙斗殴,是首要分子,被告人李坚煜持械参与斗殴,是积极参加者,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一方挑衅引发斗殴,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对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李泽坤因被他人挑衅而纠集被告人李坚煜及同案人斗殴,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泽坤、李坚煜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坚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坚煜系从犯的辩护人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坚煜在斗殴过程中持械殴打被害人,是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主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泽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李坚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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