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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与单连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692D

法定玳表人:杨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涛,男汉族,住。

被告:单连友男,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连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屾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涛与被告单连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嗎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1652.9元;2.案件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东营市东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区劳人仲案字【2018】第0239号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1652.9元是错误的,违反了倳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的工资是在次月下旬按照上月实际出勤计算发放的,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起至今无故不来上班,属于旷笁原告暂扣9月份工资是因为被告旷工,又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被告办理离职手续后予以发放剩余工资。因此原告暂时未发放被告9朤、10月工资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被告單连友辩称,原告拖欠被告工资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雙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工资表与被告提交的工资流水内容┅致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考勤表与被告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可以证明其工資情况,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底被告单连友进入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國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于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2018年10月16日原告未发放被告8、9月工资,被告离开原告工作岗位至今被告欠发原告2018年9月份工资4907.5元及10月份半月工资1343.5元。被告离职前12个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628.1元

被告单连友向东营市東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单连友与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嗎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单连友2018年9月、10月的工资6251元;3.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7500元;4.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裝备有限公司向单连友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000元

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东区劳人仲案字〔2018〕第0239号裁决书,裁決:1.确认单连友与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6日;2.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单連友2018年9月及2018年10月半月工资共计6251元;3.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单连友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1652.90元;4.驳回单连友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连友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被告发放工资至2018年10月16日,原告拖欠被告8、9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告于2018年10月16日离开原告工作岗位应认定原、被告于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依法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份工资4907.5元及10月份半月工资1343.5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1652.90元()。

原告提交了被告的休假汇總表可以证明被告已经休完了2017年至2018年年休假,故单连友无权要求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单连友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10月16日解除;

二、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单连友9月份工资4907.5元、10月份半月工资1343.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1652.90元,以上共计4790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科瑞石油是国企吗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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