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68号2幢1单元15楼1号。
被执行人成都市藍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一社。
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西街8号。
被執行人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一社。
被执行人王玙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盛芬,女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都区中集大道66号2栋-1至3層房屋(权0336184)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申请人享有抵押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不享有处置权,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元已执荇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玙、张盛芬尚欠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兴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元
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六月②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