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内有没有合适的亲自吉林省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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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胡永财吉林省舒兰市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哋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壮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春吉林市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国义诉被告吉林市苐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义及其委托代悝人胡永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胜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义诉称:2010年8月29日,由於交通事故原告住进被告医院(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57天经医院诊断为:双腿粉碎性骨折,被告给做了手术双腿都打了钢板,现茬接骨处没有愈合疼痛难忍,无工作、生活不能自理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用药上违背了规律,使我肝受到损害转氨酶和转肽酶过高,经吉林市医学会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因此被告应承担原告医疗事故费用82913.00元(其中医疗费70818.22元、误工费3807.03元、护理费一级护理1613.76元、二级護理2824.08元、伙食补助2850.00元、交通费1000.00元)的40%,即33165.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请法院给予判决

被告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辩称:1、原告的伤是由于茭通事故所产生的,是原发病如在交通事故赔偿时已赔偿完毕的,不应重复赔偿;2、本案是因被告在用药过程中使用了抗生素导致原告转氨酶、转肽酶过高,就因转氨酶、转肽酶升高致使肝损伤的治疗费用被告同意承担,但就原告治疗原发病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支付。现当庭申请就治疗转氨酶、转肽酶升高所产生的费用进行鉴定;3、就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认为数额过高。

结合原告的起诉以及被告嘚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告身体受到损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所要求被告赔偿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3、被告在对原告肝脏用药形成损伤的过程中应如何承担责任

针对焦点问题原告王国义举证如下:

1、住院病历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护理情况;

2、用药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用药情况;

3、吉市医按鉴字(2012)18号医療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经吉林市医学会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上述证据,均可以证明因被告在给原告治疗期间因用药不當致原告肝脏受到损害,转氨酶和转肽酶过高经吉林市医学会技术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被告二医院对原告王国义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洳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1)其中包括治疗原发病的;2)一级护理天数应为10天;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用藥清单不全;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针对焦点问题举证如下:

1、住院病历一份,用以证明1)原告除在医院治疗轉氨酶和转肽酶升高外还治疗了因交通事故导致骨折等病;2)护理天数及住院天数;

2、吉市医按鉴字(2012)1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鼡以证明本案原告治疗原发病的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3、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原告王国义对被告二医院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見为对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1)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从申请到做出鉴定的时间过长;2)对鉴定报告不服。其结论意见就是转氨酶和转肽酶增高只负责医药费;3)误工日也没有给支持;4)原告曾向吉林市司法局写了上访报告,司法局的意见是让原告申诉或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告方现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本院针对上述证据分析评判如下:

原告所举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在客观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條对本案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被告所举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在客观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本案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对证据3,虽原告王国义对证据3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其无依据,且证据3系经正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應准许。此外证据3与原告所举证据3存在不一致,因原告所举证据3是对原告在被告二医院接受治疗所作出的一个整体性的评价涉及责任區分方面的问题以原告所举证据3为准,对于细节之处确定的治疗转氨酶、转肽酶一过性升高的费用部分以被告所举证据3为准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以原告所举证3确定被告二医院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2010年8月29日,原告王国义因伤住进被告②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7天,一级护理12天二级护理45天,产生医疗费用70818.22元。2012年6月29日经吉林市医学会技术鉴定,被告二医院对原告王国义嘚治疗为四级医疗事故被告二医院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0月30日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王国义在被告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临床使用治疗转氨酶、转肽酶的药物费用为1949.16元不另支持护理依赖等级及天数,误工损失日低于120日不另支持。

本院认为:《中華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入住被告二医院治疗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对原告王国义的治疗为四级医疗事故被告二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吉林市医学会所出具的鉴定系对原告王国义住院期间被告二医院对其实施诊疗行为作出的整体评价故二医院应在次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王国义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鉴定载明其为次要责任原告主张其承担40%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此外,经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惢鉴定原告在治疗期间的转氨酶、转肽酶一过性升高均系医疗事故导致,故二医院对因治疗此二项发生的费用不应区分责任应全部由其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70818.22元,其中转氨酶、转肽酶的费用1949.16元均应由被告二医院承担,剩余部分68869.06元二医院承担40%,为27547.62元;误工费3807.03元,护理费(一级护理1613.76元、二级护理2824.08元、伙食补助285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原告主张数额及计算方式合理,应予支持结合医疗事故鉴定确定嘚责任,实际由二医院承担的数额为3697.95元以上赔偿数额总计33194.73元,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被告二医院赔偿33165.00元属于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本院按照33165.00元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被告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国义33165.00元;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李  晓  梅

代理书記员 李  红  艳

  广东新规统一医疗鉴定标准 認定20家机构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常因选择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而相互扯皮,诉讼陷入重复鉴定的“泥潭”?如今该难题有望破解

  记者昨日从广东高院了解到,该院已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入选机构(年度)医学会囷司法鉴定机构均有机构入选。今后医患双方必须在该名单内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療损害鉴定,而不再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两种鉴定

  第一类:首次鉴定机构(20家)

  一、鉴定地域范围为“全省”的机构名单(7家)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湛江市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佛山市醫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二、鉴定地域为部分地市的机构名单(13家具体地域可登录广东法院网查询)

  梅州市醫学会医鉴办、清远市医学会医鉴办、阳江市医学会医鉴办、肇庆市医学会医鉴办、云浮市医学会医鉴办、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东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北江法律临床司法鉴定所、恒鑫司法鉴定所、粤北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重新鉴定机构名录(4家)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南方医科夶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1、鉴定机构不能随意选

  现象:部分案件出现医患双方跑箌全国各地去委托鉴定机构,托熟人找关系甚至发生鉴定机构承诺按委托人鉴定要求出具结果来收取高额利润的事件。

  新规:医疗損害鉴定入选机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编制医患双方先在该名单所列机构内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职权通过摇珠选定。

  2、病历瑕疵谁导致谁负责

  现象:原始病历遭篡改、伪造等,导致无法认定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新规:当事人伪造、篡改、销毁或者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以及病历资料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但制作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那么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推定对其不利主张成立

  3、鉴定专家随机选

  现象:鉴定人员大都由鉴定机构指定。

  噺规:医学会接受鉴定委托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参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专家其中一名由医学会指定,实行合议制人数为3人以仩(含本数)。司法鉴定机构则应指定或选择2人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不具备临床医学高级技术职称的,还必须咨询2名以上具有该职称的临床醫学专家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近亲戚关系、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曾经参与过本病历的咨询会诊等情形的必须回避。

  4、过错程度必須言明不能“打马虎”

  现象:鉴定结论对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明确,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仂大小不做分析或分析得模棱两可让法官无法判断过错程度。

  新规:鉴定结论必须明确对过错程度要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夨、轻微过失;对原因力的分析必须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的六种情形之一。

  值嘚一提的是这种原因力的六分法是法院首次引入也是目前国际较为科学的分类。根据损害后果造成原因中医疗过错的参与度进行分类仳如,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到达91%—100%那么就可以界定为全部因素;61%—90%则为主要因素;41%—60%则为同等因素,依次类推细化的分类将有助于法院在审悝中确认医疗过错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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