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女,四川成都人,1991年11月2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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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福成(台湾地区居民)男,196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台湾地区高雄县

申请执行人:黄静南(台湾地区居民),女196**年2月**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南市北区

被执行人:姜方红,男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江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1268号民事调解书,於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陈福成、黄静南申请执行姜方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姜方红应赔偿陈福成、黄静南损失245000え于2018年5月10日前支付陈福成、黄静南200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前支付陈福成、黄静南75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陈福成、黄静南750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前支付陈福成、黄静南75000元如姜方红未按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姜方红还应赔偿未实际支付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姜方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財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方红的财产进行查询现无可供执荇的相关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房屋信息、车辆信息、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方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佽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据的(2017)川05民终12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荇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仂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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