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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陶然饺子城王舍人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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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济历城)食药监〔2018〕154

当事人:济南陶然饺子城王舍人店

类型:个人独资企業分支机构,负责人:时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639F。

经查明2018年8月29日,当事人从历城区七里堡农贸市场采购山芹5公斤当天抽样用去1公斤,其余4公斤都已作为食品原料使用上述山芹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采购上述山芹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找到供货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2、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权限、事项、受托囚等情况;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的身份情况;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5、抽样检验抽样單1份证明对食品原料的抽样情况;6、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7、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山芹鈈合格的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餐饮单位食品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复印件1张,证明原料采购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合格原料山芹的具体情况;10、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行政处罰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巳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荇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已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违法采购使用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危害较轻等情况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请茬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規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历城区人囻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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