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问:苍之纪元火队桑尼加点中,桑尼的辅助对象是火麻麻还是帝

苍之纪元阵容搭配推荐 苍之纪元阵容怎么搭配_k73电玩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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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之纪元阵容搭配推荐
时间: 10:37:38 来源: 作者:小四 热度: 1 次
在《苍之纪元》中除了获取高阶的英雄提升战斗力外,阵容的合理搭配更为重要,前排、输出和奶都需要考虑到。好的阵容甚至可以无视英雄阶段。《苍之纪元》阵容怎么搭配?下面就为大家带来《苍之纪元》阵容搭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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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队:帝隆 桑尼 菲亚
菲亚需要抽出来。帝隆可以预约开局拿到,桑尼是初始英雄。这个队后期比较强,基本不怕任何副本。持续输出比较稳定,后期有不错的爆发。打pk比较怕强秒前排的队,因为是无奶队。
2、冰火队:帝隆 桑尼 卡提
卡提通过推剧情获得。比火队少了持续输出能力,但是增强了爆发能力和多出了控制效果。而且不需要抽卡获得
3、杰克 特斯拉 潘多拉
现在也很强,但是没有那么无敌了。潘多拉登录七天有送,竞技场商店每天也可以购买5个。最快的升星英雄之一,这个阵容输出比较炸。追求快节奏,不过特别怕对面前排无敌硬的带奶续航队。特斯拉是三星需要抽出来
4、重伤队:千刃 飞哥 女仆
都是二星获得不难,女仆需要抽。其他两个都有送。比较霸道的切前排阵容,中后期乏力。
5、觉醒队:瓦恩 小明 珊多拉
珊多拉需要抽。续航队,但是小明觉醒有一点bug。有时候觉醒不出来,还有就是这个队爆发持续输出不够高。不过欺负没奶的持续输出队简直不要太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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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73电玩之家苍之纪元火队怎么样 苍之纪元火队好用吗
  苍之纪元火队怎么样,火队好用吗?在了解了国家队和重伤队之后又了解了冰火队,那么相较于冰火队,火队有什么优缺点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火队的优缺点吧!苍之纪元系列软件最新版本  苍之纪元火队好用吗  【火队介绍】  火队主要:帝隆桑尼菲亚  【阵容优势】  菲亚需要抽出来,帝隆可以预约开局拿到,桑尼是初始英雄。  这个队整体来说想要获取起来的话非常的简单,玩家想要集齐这个阵容还是非常简单的。而且这个队后期比较强,基本不怕任何副本。持续输出比较稳定,后期有不错的爆发。  在打pk的时候比较怕强秒前排的队,因为是无奶队,所以这一点还是需要注意的。  【加点推荐】  帝隆加1和2,菲亚加2和1,桑尼加3和1  【小编点评】  这个队练起来还是比较费劲的,但是如果在中后期发挥的作用很大,打副本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玩家想要给力的输出的话,还是非常值得练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苍之纪元火队的阵容搭配介绍,火队优缺点解析,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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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遵义南路88号
观韬律师事务所
协泰中心9层
GUANTAOLAWFIRM
邮编:200336
9/F,XieTaiCenter,No.88,ZunyiSouth
Street,ChangningDistrict,Shanghai,
200336,China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5)第0346号
二O一五年八月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广州· 香港· 天津
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Shenzhen·Jinan ·Xiamen ·Guangzhou ·HongKong·Tianjin
观韬律师事务所
桑尼能源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律师声明事项......7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9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0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4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2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52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73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7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9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80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2
十六、公司的税务......84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9
十八、公司人员与社会保障情况......91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1
二十、推荐机构......92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92
观韬律师事务所
桑尼能源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15)第0346号
致: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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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语句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股份公司/桑尼能
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成立的“杭州浙大中荷土木工程
技术有限公司”,其于日更名为
“杭州浙大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于2013年
11月26日更名为“杭州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浙大中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富阳分公司
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
桐庐分公司
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
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桑尼能源全资子
浙江艾罗电源有限公司,系桑尼能源全资子公司
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港银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于日更名为“杭
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旗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东方邦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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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长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久银湘商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友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浙大博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金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明妍制衣有限公司
桐庐玉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杭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桐庐三瑞电力有限公司
杭州呈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有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桑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源新光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行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系本次挂牌的
申万宏源、主办券商
观韬、本所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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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审计机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公司现行有效的《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章程》
公司拟披露的《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开转让说明书》
兴华于日出具的2013年度、2014
年度及月的(2015)(2015)京会
《审计报告》
兴审字第号”《杭州桑尼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审计报告》
报告期、报告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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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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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日以来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公司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获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公司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或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三)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如本法律意见书中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公司财务信息均以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为依据。
(五)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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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上报股转公司审查。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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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已经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本次挂牌的决议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以协议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议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已经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本次挂牌的决议
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0,736万股,占股份总数的100%。会议以10,736万股同意(占公司总股本100%)、0股弃权(占公司总股本0%)、0股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以协议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15年7月,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增资入股的所有9名股东出具的确认函,该等新增股东对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公司申请向股转系统申请挂牌事宜均表示支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均合法有效。本次挂牌,公司已经取得公司内部机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主办券商推荐、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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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法成立
公司为依据截至日桑尼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注册号为348的《营业执照》。
公司有效存续
公司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现持有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日签发的《营业执照》,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4楼4167室;自桑尼有限成立之日起,公司已经通过历年的工商年检,不存在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股转系统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依据公司为实现在股转系统挂牌聘请的主办券商专业意见,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的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公司系由以截至日桑尼有限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整体变更设立,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并已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桑尼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桑尼有限成立于日,公司已经存续两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一)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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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依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业务为:公司集光伏产品研发生产、光伏系统集成服务、光伏电站开发运营于一体,主要业务包括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储能逆变器及储能发电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屋顶发电系统、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和互联网+分布式光伏电站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月合并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359,607,938.15元、565,076,587.89元和212,469,309.84元。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材料的生产销售且为其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年度检验报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审计报告》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公司最近两年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存在中断、终止经营或被解散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持续经营能力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指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且公司相关治理机构能够按照公司制定的治理制度规范其公司治理行为。
根据截至2015年5月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近两年以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项“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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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公司全体股东做出的书面确认,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合法合规。
公司系由桑尼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和股份公司改制文件的核查,桑尼有限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合计19,104,286股。根据增资扩股协议、验资报告、价款支付凭证、新增股东的书面确认和公司的确认,公司股份发行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内部的批准程序,发行完毕后的股份均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了登记确认。
经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以来尚未发生股份转让。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与申万宏源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聘请申万宏源担任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由其推荐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进行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申万宏源已取得股转公司授予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主办券商资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的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的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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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公司是由桑尼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桑尼有限的设立
关于桑尼有限的设立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桑尼有限阶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桑尼有限设立的方式、资格、条件、程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关于桑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股份有限公司阶段”之“1、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桑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合法、有效。
(二)公司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李新富、李国妹、杭州港银、杭州旗银、东方邦信于日签署了《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桑尼有限的净资产出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各发起人同意以截至日桑尼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148,647,301.12元,按1.486:1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为100,000万股。此外,各发起人就各自认购股份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及义务、股份公司筹建期的安排、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核查,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等必要的法律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审计和验资机构均具有相应的评估、审计、验资资格,且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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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核查,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设立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的独立性
经核查,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各方面均具备独立性。
(一)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经核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经营活动在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2、经核查,公司拥有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运营体系,合法拥有或占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建筑物、商标、专利、生产设备、等重大资产,形成了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
3、依据《审计报告》和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公司的客户资源和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独立自主的开发和积累,不存在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经营获利的情形。
4、经核查,公司生产经营的各类产品均获得了必需的业务资质或行政许可。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资产完整
1、公司由桑尼有限全体股东以桑尼有限全部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而来。股份公司改制后,桑尼有限所有的业务和资产全部由股份公司承继,公司发起设立后取得的上述资产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权属争议、法律障碍或风险;且不存在公司的资产由其股东占有、使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的资产与其股东的资产权属混同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独立研发系统、原料采购系统、生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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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检测系统和销售系统,合法拥有或占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建筑物、商标、专利、生产设备等重大资产。
3、依据《审计报告》并经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4、依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公司最近二年以来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资产完整。
(三)公司的人员独立
1、经本所核查,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职工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5名,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现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董事长兼总
浙江金贝和浙江艾罗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杭
州金诺执行董事
浙江金贝监事、桐庐分公司和富阳分公司负责
人、杭州博康执行董事、
东方邦信总经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投资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上海时空五星基
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东方邦信投资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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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旗银和杭州旗奥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杭州港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监事会主席
浙江艾罗监事
职工监事无
董事长兼任
财务总监兼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无
浙江艾罗销售总监
副总经理无
浙江艾罗研发总监
浙江艾罗研
浙江艾罗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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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质量管理
部经理兼任
客户质量管
光伏电力事
业部技术总无
依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名册、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处专职工作并领取报酬,上述人员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依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核查,公司股东推荐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选举和聘任,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公司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均为专职。公司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要求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经核查,公司在杭州银行西湖支行独立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为21,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公司独立办理税务登记证,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3、依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并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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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财务独立。
(五)公司的机构独立
1、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建立健全了相关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合理的管理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2、根据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并经核查,公司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任何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其独立运作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机构独立。
(六)公司的业务独立
1、公司专注于太阳能电池片、光伏组件、储能逆变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2、依据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并经核查,公司在光伏发电产品生产经营方面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能力,不存在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情形。
3、依据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并经核查,公司自主决策产、供、销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决策来决定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公司全体股东均通过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行使股东权利。
4、依据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并经核查,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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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1、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资格、住所、持股比例
公司的发起人共5名,5名发起人分别为李新富、李国妹、杭州港银、杭州旗银、东方邦信。公司各发起人或股东的情况如下:
(1)李新富,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22XXXX,登记住址为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88号白云庄4幢2单元202室,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目前持有公司33,695,65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8.291%。
(2)李国妹,女,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12XXXX,登记住址为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88号白云庄4幢2单元202室,现任公司董事。目前持有公司33,028,41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7.731%。
(3)东方邦信,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97),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东方邦信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春平,企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闹事口大街1号院4号楼9层D,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东方邦信目前持有公司22,499,99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891%。
(4)杭州旗银,现持有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2),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杭州旗银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冯逸恺,企业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晶都路115号342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杭州旗银目前持有公司10,008,61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403%。
(5)杭州港银,现持有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61),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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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港银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蒋仙凤,企业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309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实业投资”。
杭州港银目前持有公司767,32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44%。
(6)欧余斯,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07XXXX,登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35号,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目前持有公司5,888,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944%。
(7)郭华为,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13XXXX,登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2区宝石路8号。目前持有公司1,226,66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030%。
(8)宋元斌,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01XXXX,登记住址为武汉市青山区翠苑106门10号。目前持有公司245,333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206%。
(9)长扬投资,现持有昆明市盘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38),为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长扬投资成立于日,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洲湾蓝屿B区2幢5单元503号,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代理其他创业企业及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及投资管理的顾问业务”。长扬投资目前持有公司3,92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291%。
(10)李秋明,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22XXXX,登记住址为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张村43号。目前持有公司2,61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191%。
(11)陆海良,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30XXXX,登记住址为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路246号。目前持有公司2,000,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679%。
(12)久丰投资,现持有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926),为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久丰投资成立于日,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51号6楼3室,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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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久丰投资目前持有公司714,285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00%。
(13)久银投资,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33),为依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久银投资成立于日,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久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派李安民为代表),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B座7层711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下期出资时间为日)”。久银投资目前持有公司714,28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00%。
(14)友财投资,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25),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友财投资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谢海闻,企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B座2层02-A387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友财投资目前持有公司714,28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00%。
(15)陈国燕,女,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07XXXX,登记住址为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99号1幢。目前持有公司714,28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00%。
(16)郭红阳,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09XXXX,登记住址为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医学路58号。目前持有公司214,28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80%。
(17)张宪星,男,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27XXXX,登记住址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新村前街12号。目前持有公司142,85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120%。
根据公司7名机构股东提供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机构投资人书面说明、机构股东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合伙协议并经核查,久丰投资和久银投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杭州旗银和友财投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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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东方邦信、长扬投资和杭州港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依照前述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依据各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均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进行出资的资格,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发起设立时,5名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
经核查,5名发起人根据《公司法》以桑尼有限净资产作为出资发起设立“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承继原桑尼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桑尼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桑尼有限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业务、协议(合同)等均由公司承继。
根据兴华于日出具的(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公司整体变更时,各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均已缴足。
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争议或者潜在争议。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李新富和李国妹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6.02%。李新富和李国妹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近二年以来未发生变化。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公司前身——中荷土木阶段
1、2001年5月,中荷土木设立
(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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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和王立忠、张延清签署《杭州浙大中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设立杭州浙大中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万元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王立忠、张延清分别以人民币22.5万元货币出资,分别占注册资本的45%;此外《杭州浙大中荷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还规定了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各项必备条款。
依据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之验字号《验资报告》,截止日止,中荷土木已收到股东投入资本人民币50万元,与上述投入资本相关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具体的投入资本明细如下:
投资者名称
金额(元)
货币出资(元)
占投入资本比例
浙江大学科技园
发展有限公司
(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于日为中荷土木颁发了注册号为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中荷土木成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元)
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工商登记档案,本所律师认为,设立中荷土木系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和王立忠、张延清的真实意思表示,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设立手续,并经工商部门核准后成立,股东出资真实,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2、2007年3月,中荷土木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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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荷土木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审议,一致同意王立忠将所拥有中荷土木45%的股权转让给李新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5万元;一致同意张延清将所拥有中荷土木45%的股权转让给李国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5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于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元)
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出具(滨)准予变更[2007]第006582号《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同意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浙大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与杭州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简称为“桑尼有限”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新富;经营范围变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太阳能、新能源、新型灯具及辅助材料,自动控制系统,生物技术、生物中间体、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批发、零售:日用品百货、五金交电、服装、工艺艺术品、机械、电子产品及设备”;注册号变更为3;营业期限变更为自日至日;股东变更为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李国妹和李新富。
依据李新富和李国妹出具的专项说明,因中荷土木经营亏损,原股东王立忠、张延清在李新富和李国妹夫妇同意向公司注资、承担公司少量债务并归还该公司原有资产的前提下,将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了李新富和李国妹。
依据李新富和李国妹出具的书面承诺,对于李新富和李国妹于2007年未向王立忠、张延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事宜,若发生任何纠纷和潜在争议,均由李新富和李国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无关。
(二)桑尼有限阶段
1、2007年10月,桑尼有限增资
(1)日,桑尼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0万元增至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李新富增资人民币50万元、李国妹增资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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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耀信验[2007]字第234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日止,桑尼有限已经收到李新富、李国妹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截至日止,桑尼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0.00万元。
(3)上述增资于2007年10月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2008年8月,桑尼有限第二次增资
日,桑尼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150万增至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李新富增资人民币180万元、李国妹增资170万元。
日,浙江耀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浙耀信验[2008]字第46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日止,桑尼有限已经收到李新富、李国妹以货币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500,000.00万元;截至日止,桑尼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0万元。
(3)上述增资于2008年8月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3、2009年5月,桑尼有限股权转让
(1)日,桑尼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桑尼有限1%的股权转给浙江大学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万元。
(2)上述股权转让于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元)
25,250,000
24,250,000
浙江大学科技园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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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年12月,桑尼有限股权转让及更名
(1)日,桑尼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浙江大学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拥有桑尼有限1%的股权对外转让;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李国妹外,其他股东放弃对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受让权;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名称不再使用“浙大”字样。
(2)日,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浙大圆正控股发(2013)23号”《关于同意挂牌转让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杭州浙大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同意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桑尼有限1%的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挂牌转让基准价不低于49.85万元(经浙江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桑尼有限以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为4,985万元)。
(3)日,桑尼有限取得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杭)名称预核准[2013]第037282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名称变更为“杭州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日,李国妹与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杭州浙大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股权交易合同》,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股权(5万元出资)转让给李国妹,转让价格为88.8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由浙江产权交易所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项目编号为G313ZJ1000025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5)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出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杭州桑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李新富和李国妹。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股权结构变更为:
出资额(元)
5、2013年12月,桑尼有限第三次增资
(1)日,杭州旗银、杭州港银与桑尼有限及其股东李新富、李国妹夫妇签署《投资协议书》,杭州旗银、杭州港银同意以每一出资份额作价20元向桑尼有限合计投资1,615万元(杭州旗银出资1,500万元、杭州港银出资115万元),其中807,500元增加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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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桑尼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00万元增至人民币580.75万元,其中由杭州旗银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人民币75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1,4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由杭州港银出资人民币115万元,其中人民币5.75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109.2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3)日,富阳东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富东会验字[号《验资报告》,经验证,截至日,桑尼有限已经收到杭州旗银、杭州港银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80.75万元;截至日止,桑尼有限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0.75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580.75万元。
(4)上述增资于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后,桑尼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元)
6、2014月9日,桑尼有限第四次增资
(1)日,东方邦信与桑尼有限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东方邦信同意以每一出资份额作价53.38元向桑尼有限投资9,000万元,其中1,686,048元增加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金。
(2)日,桑尼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增资并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807,500元增至人民币7,493,548元,其中东方邦信增资人民币1,686,048元。
(3)上述增资于日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后,桑尼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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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桑尼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增资均已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三)股份有限公司阶段
1、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
(1)日,桑尼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5名股东出席并一致同意桑尼有限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名称定为“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以日为审计基准日,拟按经审计的帐面净资产作为整体变更的折股依据,确定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同意聘请兴华作为本次整体改制的审计机构,同意聘请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整体改制的资产评估机构。
(2)日,兴华出具(2015)京会兴审字第号《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截至日止,桑尼有限(母公司)经审计后的总资产账面价值382,214,080.49元,总负债为233,566,779.37元,净资产为148,647,301.12元。
(3)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68),作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日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成本法评估后的桑尼有限总资产为41,270.96万元,总负债为23,356.68万元,净资产为17,914.28万元,增值为3,049.56万元,增值率20.52%。
(4)日,桑尼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全体5名股东出席并一致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方案》、《批准接受桑尼有限董事会全体董事辞职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以兴华出具(2015)京会兴审字第号《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日止桑尼有限净资产148,647,301.12元后按1.4865:1的比例折为股本,折股后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亿元;确认了各股东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以及折合为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额、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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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李新富等5名发起人出席并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暨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一致通过《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设立费用的说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方案》、《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关于选举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组成人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监事会发起人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草案)》、《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草案)》、《对外担保制度(草案)》等议案。
(6)日,李新富等5名发起人签署了《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7)日,兴华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验证,李新富等5名发起人以其拥有的桑尼有限截至日止的净资产缴足注册资本1亿元;桑尼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48,647,301.12元,按1.486:1的比例折合注册资本1亿元,其余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
(8)经核准,股份公司于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毕发起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公司本次发起设立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9)依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日出具的《对杭州桑尼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中东股〔2015〕18号),东方邦信所持股份公司22,499,996股、持股比例为22.50%,股份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量(股)
净资产折股
33,695,654
境内自然人
净资产折股
33,028,413
境内自然人
净资产折股
22,499,996
国有法人股
净资产折股
10,008,610
境内自然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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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
境内自然人控股
100,0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发起人人数和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股份公司的第一次增资
(1)日,桑尼能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736万股购买欧余斯等3名自然人所持艾罗电源30%股权的议案》、《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2)日,欧余斯、郭华为、宋元斌等3人分别与桑尼能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同意欧余斯、郭华为、宋元斌将其各自所持浙江艾罗24%、5%、1%股权评估作价后换取桑尼能源向欧余斯、郭华为、宋元斌分别发行桑尼能源股份5,888,000股、1,226,667股、245,333股,即桑尼能源向欧余斯、郭华为、宋元斌等三人定向发行合计736万股桑尼能源股份,换取欧余斯、郭华为、宋元斌等三人合计持有的浙江艾罗30%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价的定价依据为以经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日为评估基准日而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桑尼能源和浙江艾罗的评估价值;同时约定该等协议生效须经桑尼能源股东大会批准。
(3)日,桑尼能源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736万股购买欧余斯等3名自然人所持艾罗电源30%股权的议案》、《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4)日,经浙江艾罗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欧余斯等3人将其持有的浙江艾罗30%股权转让给桑尼能源,桑尼能源以发行桑尼能源股票的方式作为支付对价。
(5)日,兴华出具(2015)京会兴验字第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日止,桑尼能源已收到由新股东欧余斯、郭华为、宋元斌认缴股权人民币7,360,000.00元,认缴方式为股权出资。
(月7日,桑尼能源《股东名册》登记确认了3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和享有的股份数。本次股份发行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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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实缴股份数(股)
33,695,654
33,695,654
33,028,413
33,028,413
22,499,996
22,499,996
10,008,610
10,008,610
107,360,000
107,360,000
(6)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桑尼能源核发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3、股份公司的第二次增资
(1)2015年5月和2015年6月,长扬投资、李秋明、陆海良、久丰投资、久银投资、友财投资、陈国燕、郭红阳、张宪星等9名投资人分别与桑尼能源签署《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桑尼能源本次共向9名投资人发行股份合计11,744,286股,每股发行价格14元,共计获得投资资金164,420,000元,其中11,744,286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他金额计入资本公积金;该等协议生效须经桑尼能源股东大会批准。
(2)日,桑尼能源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3)日,桑尼能源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4)日,富阳东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富东会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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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第00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日,桑尼能源共收到长扬投资、李秋明、陆海良、久丰投资、久银投资、友财投资、陈国燕、郭红阳、张宪星等9名投资人的投资款合计164,420,000元,其中11,744,286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他金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5)日,桑尼能源《股东名册》登记确认了9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和享有的股份数。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实缴股份数(股)
33,695,654
33,695,654
33,028,413
33,028,413
22,49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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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610
10,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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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0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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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桑尼能源核发本次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验资程序,合法、有效。
3、股份公司的其他股份变化
经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股份公司未发生股份转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股份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其他变动。
(四)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制
1、股东之间股份的特殊安排约定
(1)杭州旗银、杭州港银与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的对赌安排
根据杭州旗银、杭州港银与桑尼有限及其股东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于2013年4月签署的《投资协议书》及于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李新富、李国妹夫妇承诺在如下情形发生时,将会按照如下条件受让杭州旗银、杭州港银所持桑尼股份的全部股权:
如果桑尼股份2013年至2015年每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35%,则杭州旗银、杭州港银有权要求李新富、李国妹为其提供合法的股权受让方,受让杭州旗银、杭州港银所持有的桑尼股份全部股份,股份转让价格包含以下内容:
1)杭州旗银、杭州港银投资款,计人民币1,615万元;
2)加上桑尼股份承诺的三年实际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全部累计利润中杭州旗银、杭州港银按照股权比例应分配的部分。2013年末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基数为3,000万元,年按照35%的增长率计算相应的基数;3)减去2013年至2015年间已经分配给杭州旗银、杭州港银的利润。
如李新富、李国妹未能提供上述合法的股权受让方,杭州旗银、杭州港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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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将其持有的桑尼股份全部股份转让给李新富、李国妹,转让价格参照上述计算方式。
(2)东方邦信与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的对赌安排
A业绩承诺及股权补偿
根据东方邦信与桑尼有限及其股东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于2014年6月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了如下的业绩对赌条款:
1)李新富、李国妹承诺:桑尼能源2014年完成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15年度至2017年度桑尼能源的净利润累计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
2)如果桑尼能源2014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无法达到6000万元,或者在日后因财务会计政策追溯调整而导致未实现上述预测数,则东方邦信有权要求根据实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值要求李新富、李国妹进行补偿,补偿方案如下:
若2014年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无法达到上述2014年预测净利润6000万元的95%,则李新富、李国妹需通过无偿转让的方式补偿东方邦信股权/股份,补偿股权/股份(设为“A”)[A=9000万元/[2014年实现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7)-22.5%]总股数。
3)如果桑尼能源、2017三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未能实现年均30%以上的增长,即2017年度审计后净利润未达到13182万元,或者在日后因财务会计政策追溯调整而导致未实现上述预测数,则东方邦信有权要求李新富、李国妹进行股权/股份补偿,补偿方案如下:若桑尼能源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13182万元的95%,则李新富、李国妹无偿转让给东方邦信股权/股份(设为“B”)[B=总股数22.5%{[13182万元/2017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补偿给东方邦信。
根据东方邦信与桑尼有限及其股东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于2014年6月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了如下的股权回购条款:
6.1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东方邦信有权要求李新富、李国妹回购东方邦信所持桑尼能源的股权:
6.1.1桑尼能源在日之前未实现合格IPO的,但经过东方邦信书面同意予以延期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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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李新富、李国妹明示放弃桑尼能源上市安排或工作;
6.1.3桑尼能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亏损达到当期净资产的10%以上;
6.1.4桑尼能源在日前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能达到补充协议中承诺的年度业绩目标的70%;
6.1.5桑尼能源及/或李新富、李国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生产经营、环保、税务、劳动人事、工商、安全、刑事、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6.1.6桑尼能源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东方邦信的同意;
6.1.7在桑尼能源为进行补充协议项下合格IPO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后,如果出现两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核准的情况,且桑尼能源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寻求其股票在东方邦信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安排的;
6.1.8合格IPO之前,审计师为桑尼能源任何年度出具的审计报告不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报告的;
6.1.9补充协议中陈述和保证事项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虚假陈述、人为误导或其他不实之处的;
6.1.10李新富、李国妹或其关联方严重违反补充协议条款的;
6.1.11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判断,因东方邦信受到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桑尼能源股份将给东方邦信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6.2回购价格按照投资对价9000万元加每年12%的单利进行计算(扣除之前的现金分红)。若东方邦信转让所持有的桑尼能源股份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李新富、李国妹承诺其将以不低于补充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格、且不低于该等股份的挂牌转让底价的报价参与上述股份的挂牌转让事宜。
此外,投资完成后,如桑尼能源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新的投资者)的权利优于东方邦信享有的权利的,则东方邦信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C对股权补偿的限制
根据东方邦信与桑尼能源及其股东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于2015年6月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二》,为保证李新富、李国妹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稳定,对原补充协议的股权补偿方案进行了如下限制:
因东方邦信的投资不在谋求对桑尼能源的控制权,为尊重和保持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李国妹夫妇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对东方邦信股权/股份补偿总额不得影响实际控制人对桑尼能源的实际控制,据此补偿给东方邦信的股权/股份补偿总额需受到如下严格限制:在补偿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有桑尼能源股份不得低于桑尼能源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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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且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作为桑尼能源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持有桑尼能源的股权比例须持续高于东方邦信作为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的5%以上(含5%)。即补偿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将自始作为桑尼能源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东方邦信与第一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差距始终至少保持5%(含5%)以上,且东方邦信支持实际控制人对桑尼能源委派的桑尼能源董事应始终超过东方邦信委派的董事数量。根据本第4.4条第一、二款计算所得的股权/股份补偿总额与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补偿限制实际向投资方补偿的股权/股份总额之间的差额(以下简称“差额数量”),由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金额为:差额数量(股)X投资方单位投资成本(元/股);其中,东方邦信单位投资成本为4元X【1+(12%X投资方向桑尼能源支付增资款之日至实际控制人向投资方支付现金补偿之日的日历天数/365)】。
(3)实际控制人基于增资扩股而对李秋明、陆海良、久丰投资、久银投资、陈国燕、郭红阳、张宪星等7名投资人作出的重要保证和承诺
2015年5月,桑尼能源(甲方)、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乙方,实际控制人)与李秋明、陆海良、久丰投资、久银投资、陈国燕、郭红阳、张宪星等7名投资人(丙方)分别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实际控制人向投资人(丙方)作出如下重要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行为导致的罚款,则该等缴纳义务将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列为甲方的义务或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若甲方及其附属公司因增资方投资之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而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其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列为甲方的义务或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行为导致的罚款,则该等缴纳义务将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列为甲方的义务或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需要根据适用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缴纳任何在本次增资完成日前行为导致的罚款,则该等缴纳义务将全部由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列为甲方的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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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不从事与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活动,或在与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构成竞争的实体中拥有权益。除甲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之申报文件披露的乙方关联方外,如乙方有投资、经营与甲方业务类似的企业或业务的行为,在发现问题的六(6)个月以内:增资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不高于乙方投资、经营的与甲方业务类似的企业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的价格收购乙方投资、经营的与甲方业务类似的企业。
(4)长扬投资、友财投资与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之间的对赌安排
2015年5月,桑尼能源(甲方)、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乙方,实际控制人)与长扬投资、友财投资等2名投资人(丙方)分别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实际控制人向长扬投资和友财投资作出与前述其对李秋明等7名投资人相同保证和承诺。
2015年6月,桑尼能源(甲方)、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乙方)与长扬投资、友财投资等2名投资人(丙方)分别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另行作出如下主要约定:
A、甲方承诺2015年实现实扣非后的净利润8,000万元、2016年实现实际扣非后的净利润12,000万元,如果甲方以上年度中任何一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水平的90%,丙方有权要求乙方以每年12%单利回购丙方所持有的甲方全部股份。若丙方要求启动股份回购要求,则:
受让价款=丙方投资款*(1+12%*N);其公式中,N代表丙方持有股权的时间,时间从丙方增资款汇到甲方验资账户之日起开始计算,到丙方收到所有受让价款之日截止(N精确到月,如两年三个月N=2.25)。
B、退出安排之一
若甲方日前完成挂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日未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IPO上市,则丙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按丙方的指令受让丙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甲方股权。受让价款=丙方投资款(1+12%N)-丙方从甲方已经获取的现金分红。
C、退出安排之二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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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方投资、经营任何与甲方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关的其他业务或企业;或者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或者甲方及/或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涉嫌犯罪被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或者
3)甲方和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出现帐外销售收入时;或者
4)甲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们的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甲方或者丙方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或者
5)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基于正常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计划内人事变动不在此列);或者
6)甲方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7)若甲方满足投资人认可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条件,且丙方同意上市的情况下,而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进行首次公开发行;或者
8)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甲方章程、增资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违规经营致使丙方受到严重损失的;或者
9)甲方被托管或进入清算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者
10)甲方三分之二以上员工离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或因甲方的经营状况或资产构成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因甲方被依法处罚而导致无法经营;或者
11)甲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与挂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或情况的;或者
12)丙方要求乙方履行《增资扩股协议》10.2.2条款的收购义务,而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收购的;或者
13)甲方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2015年、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业绩的80%;或2015年和2016年二年合并后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5000万元为;或者
14)甲方产生影响其继续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格的其他变化且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资格;
则在本次增资完成后36个月内(若乙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则承诺和保证期间为自挂牌之日起24个月内),丙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乙方以每年12%单利回购受让丙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甲方股权,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受让价款=丙方投资款(1+12%N)-丙方届时因已转让部分甲方股权所取得的收入-丙方从甲方已经获取的现金分红。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上述C项要求受让丙方所持股权,甲方应当在回购期满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甲方全部可分配利润一次性全部分配给全体股东。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上述C项要求受让丙方所持股权,丙方还可以选择向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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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但应提前通知甲方和乙方,乙方对丙方所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在乙方放弃按照同等条件和价格的前提下,丙方按照本款约定且乙方书面放弃的同等条件和价格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和分得利润的实际所得少于根据上述第3.1约定丙方应得款项的差额,由乙方予以补足。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实现对丙方所持甲方股权的回购或出售时,若有意收购甲方股权的第三方以取得甲方控股权为收购甲方股权的前提,且该收购价格高于乙方在本补充协议中承诺的回购丙方所持甲方股权的价格,乙方应该在审议并购事项的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时行使同意表决权或以并购方提出的价格回购丙方持有的股权。
D、甲方如果实施清算,则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对甲方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乙方保证丙方获得其对甲方的全部实际投资加上在甲方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的红利中丙方应享有的部分,如甲方分配给丙方的剩余资产不足上述金额,差额部分由乙方对丙方进行补偿。丙方实际所得少于根据上述C项约定丙方应得款项的差额,由乙方予以补足。(5)依据公司全体股东于2015年7月出具的《股权确认函》并经核查,截至2015年7月,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特殊的权利安排。
2、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情形。
八、公司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
依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48),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务:新能源、太阳能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批发、零售: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逆变器、太阳能系统设备、新型灯具及辅助材料;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
2、富阳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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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富阳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755),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太阳能新能源灯具及辅助材料;许可经营项目:无”。
经核查,富阳分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均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
3、桐庐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依据桐庐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254),其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太阳能、新能源、新型灯具及辅助材料,自动控制系统,生物技术;生产、销售:太阳能组件;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太阳能支架、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材料”。
经核查,桐庐分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业务均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
4、浙江金贝的经营范围
依据浙江金贝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972)其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太阳能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路灯、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及组件、无机金属导电材料、晶体材料、逆变器、电子元器件、太阳能发电系统项目、太阳能支架;生产、销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和组件;电力工程施工(凭资质经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5、浙江艾罗的经营范围
依据浙江艾罗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号:210),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逆变器、太阳能并网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业务资质或业务备案
1、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中心(浙江杭州滨江)于日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编号),桑尼能源从事进出口业务已依法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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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中心(浙江桐庐)于日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编号),浙江艾罗从事进出口业务已依法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3、桑尼有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日核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登记号)。
4、浙江艾罗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日核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登记号)。
5、桑尼能源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于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号),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
6、浙江艾罗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富阳办于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号),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的各类产品均获得了必需的业务资质或业务备案。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
1、经核查,公司专注于太阳能电池片、光伏组件、储能逆变器及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
2、依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均来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公司2013年、2014年及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元)
359,607,938.15
565,076,587.89
212,469,309.84
营业外收入(元)
2,133,826.44
3,651,080.69
1,079,5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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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经本所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金贝、浙江艾罗工商资料和信息的查询,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金贝、浙江艾罗均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3、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章程》导致其解散的事由;依据《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不存在被申请宣告破产的可能;经本所对公司工商备案资料的查询和对公司生产经营现状的综合判断,公司不存在可能导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注销的情形。经本所对公司工商备案资料的查询,公司过往历史未发生分立、减资、停止营业等行为,《公司章程》和《章程(草案)》确定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4、依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治理、业务资质等重要生产经营要素,公司现有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要素可以保证其具有可持续的生产经营能力。
5、依据公司及其子公司属地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近二年以来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未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公司的关联方——关联自然人
(1)实际控制人及与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
公司的共同控制人为李新富、李国妹夫妇二人,合计持有公司59.71%的股权。
与李新富、李国妹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有:李瑞、李新花、李根花、李国平。
李瑞系李新富、李国妹夫妇的女儿,李新花、李根花系李新富的妹妹,李国平系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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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妹的兄弟。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主要家庭成员等自然人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公司现在的关联企业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浙江金贝和浙江艾罗。
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公司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法人
①杭州旗银,现持有公司8.96%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杭州旗银现持有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2),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杭州旗银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冯逸恺,企业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晶都路115号342室,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
依据杭州旗银工商档案、杭州旗银出具的确认函和关联关系调查函、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杭州旗银及其股东(追溯至自然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②东方邦信,现持有公司18.89%的股份,为公司关联法人。东方邦信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697),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东方邦信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张春平,企业住所为背景是西城区闹事口大街1号院4号楼9层D,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东方邦信系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持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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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00%股权。
依据东方邦信工商档案、东方邦信出具的确认函和关联关系调查函、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关联关系外,东方邦信及其股东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①杭州博康
杭州博康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李国妹夫妇共同控制的企业,其中李新富持有其48.33%股权、李国妹持有其46.67%股权。
杭州博康于日设立,现持有注册号为70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510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妹,注册资本150万元(实缴出资15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生物技术、自动控制系统;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②杭州金诺
杭州金诺现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控制的企业,李新富持有其66.10%股权。
杭州金诺于日设立,现持有注册号为8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1615室,法定代表人李新富,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照明电器、照明电源、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批发零售:照明电器;货物进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关联企业
①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的妹妹李根花及妹夫李秋明实际控制的企业,李根花持有其90%的股权,李秋明持有其1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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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尼能源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杭州索康博于日设立,现持有注册号为398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98号,法定代表人李根花,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EVA胶膜的生产、研发。
②桐庐玉欣
桐庐玉欣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的妹妹李新花及其妹夫孙玉平实际控制的企业,李根花持有其40%的股权,孙玉平持有其60%的股权。
桐庐玉欣于日设立,现持有注册号为1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桐庐县富春江镇人民路9-1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平,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电设备配件。
③桐庐明妍
报告期内,桐庐明妍原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的妹夫李秋明与非关联方朱丽萍共同控制的企业,李秋明持有其50%的股权。日,李秋明将其持有的50%股权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柏成,该股权转让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桐庐明妍的股东为陈柏成和朱丽萍,二人各持有50%的股权。
桐庐明妍于日设立,现持有注册号为879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陈柏成,注册资本8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服装、皮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④杭州杭硕
报告期内,杭州杭硕原为实际控制人李新富的妹夫李秋明控制的企业,李秋明持有其70%的股权。日,李秋明将其持有的70%股权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晓峰,该股权转让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现杭州杭硕的控股股东、控制人为周晓峰,其持有70%的股权,另一股东杜国平持有3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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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硕于日设立,现持有注册号为132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石珠路298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峰,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研发、销售:导电浆料、电磁材料、新能源材料。
3、发行人曾经的关联企业
浙江源新,曾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新富控制的关联法人。浙江源新于日设立,其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片生产设备、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太阳能电池片生产设备、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设备、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与维修。日,浙江源新依法注销。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
依据《审计报告》、公司及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声明和确认、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交易凭证、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不包含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下:
关联交易定
价方式及决
额的比 (万元) 额的比 (万元) 额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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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
杭州索康博
(2)销售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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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定
关联交易内
价方式及决
(万元) 额的比 (万元)额的比
(万元) 额的比
杭州索康博
太阳能组件
杭州索康博
太阳能组件
杭州索康博
(3)关联租赁情况
富阳分公司与杭州博康于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坐落于杭州富阳新登镇共和北路288号厂房,租赁期限自日至日止,每年租金为907,600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股东占款
持公司表决权股
2014年度余额(元)2013年度余额(元)
份的比例(%)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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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9,036.22
3,172,573.12
3,710,096.12
8,077,071.71
1,261,364.06
11,818,576.60
16,736,107.93
4,433,937.18
15,528,672.72
根据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李新富已于日归还占款600万元,股东李国妹已分别于日和日归还占款380万和285万。合计1,265万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李新富和李国妹已不再占用公司任何资金。
根据公司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李新富和李国妹应付公司的剩余款项为4,086,107.93元,该等款项为股东李新富和李国妹夫妇在公司股改时因为非货币资产出资而产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已向属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五年预缴纳的税务备案。
(2)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对关联方担保的清理
在报告期末,公司曾作为担保方为关联方做出的担保如下:
担保起始日
原担保到期日
中国建设桐
杭州索康博
依据中国建设桐庐支行出具的书面说明、桑尼能源截至日的《企业信用报告》,上述担保已于2015年8月全部解除。
2)为关联方提供的反担保抵押的清理
日,浙江金贝与桐庐信力担保有限公司、桐庐明妍签订编号最高融抵(质)字(2015)第E005号《最高额融资反担保抵(质)押合同》,约定桐庐明妍自日至日止在桐庐县范围内与桐庐明妍签约的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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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融资期间由桐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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