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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普罗特:黄金是货币而不是商品
来源:中国黄金报
  加拿大斯普罗特资产管理公司:黄金是货币而非商品,黄金时代远未终结。黄金价格走势仍将与全球央行资产负债表增长规模保持同步。鉴于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的量化宽松政策,当前黄金价格远未到“泡沫区”。
  本报讯 记者李林旭报道& 针对法兴银行4月2日发布的《黄金时代的终结》报告,加拿大斯普罗特资产管理公司4月5日撰文批驳了报告中的观点,认为黄金是货币而非商品,黄金时代远未终结。
  斯普罗特公司认为,黄金并不是法兴银行报告中所认为的商品,而是货币。黄金市场分析常见的一种错误就是把黄金看成了商品。不能把黄金看成商品是因为黄金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去消费。历史上开采出来的绝大多数黄金在今天依然存在着,全球黄金储备每年仅能通过新增的矿产金而小幅增长。全球黄金供应增长的幅度有限,而法定货币供应却可以通过印钞计划呈几何级增加。黄金是唯一一种对法定货币贬值免疫的货币,因此认清黄金的货币价值非常重要。
  从全球央行(指英、美、欧、日央行)资产负债表增长规模与黄金价格走势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全球央行资产负债表增长规模与黄金价格走势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性,两者之间的决定系数接近95%。全球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购买债券和抵押支持证券等资产,扩大了资产负债表规模,向各自的银行系统中注入了更多的法定货币。
  由于黄金的供应相对稳定,如果市场中流通的美元增加,那么以美元计价的黄金价格将随之上升,这是一个非常简单和直观的关系。自2000年黄金牛市开启以来,全球央行印钞与黄金价格之间的这种关系一直存在。事实上,全球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每增加1万亿美元,黄金价格平均会增加210美元/盎司。&
  令人惊讶的是,全球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在过去3个月时间里反而减少了约4150亿美元,其中减幅最大的是欧洲央行,减少了3700亿美元,其他央行减少的幅度较小。基于上述模型,黄金价格应随之下跌87美元/盎司。黄金价格在今年第一季度实际下跌76美元/盎司。金价的这种走势实属正常,肯定不是泡沫,而是其作为货币晴雨表功能的体现,反映了央行向经济体注入或撤出的货币量。
  如果按照法兴银行预测的最糟情况,黄金价格年底将跌至1375美元/盎司,那么全球央行的资产负债表规模就应相应减少15%。然而,考虑到日本央行最新公布的每月750亿美元的资产购买规模,再加上美联储每月850亿美元的资产购买规模,各国央行的资产负债表规模在接下来的12个月时间里将扩张1.97万亿美元。在全球央行力推量化宽松政策的大背景下,法兴银行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虽然有美联储官员暗示将退出量化宽松政策,但斯普罗特公司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小,因为退出量化宽松政策对美国的债券市场来说风险太大。不要忘了正是美联储每月850亿美元的资产购买计划才使美国的债券市场利率接近为零,如果美联储削减资产购买规模的话,自由市场将重新决定美国债券收益率和股票价格,这对美国金融市场来说是极其危险的,美联储冒此风险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况且美联储几轮量化宽松政策下来并未造成通胀大幅上升。
  黄金是衡量全球法定货币价值的基本货币。投资者要么将黄金作为“央行保险”纳入到其投资组合中,要么就把它完全忽略。无论如何,斯普罗特公司认为黄金价格走势仍将与全球央行资产负债表增长规模保持同步。鉴于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的量化宽松政策,斯普罗特公司认为当前黄金价格远未到“泡沫区”
  参考阅读:
  法兴银行:黄金时代将终结
  本报讯 记者李林旭报道& 4月2日,法兴银行发布了一份题为《黄金时代的终结》的特别报告,认为美国经济前景向好,美元随之走强,再加上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抛售和资产管理投资者的做空,将终结黄金市场的牛市,并进入长期熊市阶段。法兴银行对2013年金价的基准预测为金价年底将逐步跌至1375美元/盎司,全年黄金均价为1500美元/盎司。
  法兴银行认为当前黄金价格处于泡沫区。投资者在过去10年大幅推高了黄金价格,特别是在过去5年里,央行激进的量化宽松政策带动了投资者对超高通[微博]胀的预期。
  然而,当前的实际情况却是通胀率一直保持在低位,美国的通胀率自2011年以来更是一直在下降。美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将逐步满足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的条件,财务状况在度过拐点后开始稳定,美元开始走强。
  在此背景下,投资者进一步做多黄金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没有投资者的大规模继续买盘,实金市场将出现严重过剩,那么金价将随之走低。如果出现投资者抛售的情况,这对金价来说无异于火上浇油。
  法兴银行认为,黄金或许是世间最独特的“商品”,因为影响金价的首先是一揽子非基本面因素:实际利率、通胀预期、美元走向、财政前景、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购买计划等。这些因素对金价产生的影响要比对其他商品价格产生的影响大得多。
  然后,影响金价的一些基本面因素:矿产金供应、回收金供应、央行黄金交易、囤积金条、黄金生产商套期保值、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流向等才开始有所反应。&
  基于对当前经济前景的预测和影响金价基本面因素的反映,法兴银行对未来几年的基准预测是金价将迈入温和的熊市。基于宏观经济出现全面向好的假设,法兴银行对金价做出的极端利空预测是金价短期内将出现大跌,即下跌幅度超过20%~30%。
  金价短期内出现大跌的条件是首先要具备完全正面的宏观经济环境来影响市场,然后再带动基本面发生反应。虽然金价当前存在尾部风险,但可能性不是很大,这种可能性不到20%。
  具体来讲, 金价发生尾部风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全球经济快速增长、实际利率大幅上升、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美国财政状况快速实现稳定、美元大幅走强、通胀预期下降,然后出现黄金交易所交易基金抛售力度加大、纽约商品交易所黄金期货遭大规模清盘、央行减少购金、削减金条囤积、黄金生产商套期保值强劲复苏。
  虽然金价发生尾部风险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仍存在大跌的可能。据此,法兴银行向投资者提出了如下投资建议:
  一是卖掉1年期行权价为1800美元/盎司的看涨期权,用获得的保险费购买1年期行权价为1440美元/盎司的看跌期权。按现货黄金价格1600美元/盎司计算,这种期权结构的预付成本几乎为零;
  二是做空1年期行权价为1700美元/盎司的看涨期权,购买1年期行权价为1510美元/盎司的看跌期权,这种期权结构的净保险费也接近零;
  三是做空黄金与钯金的比价。法兴银行预测钯金价格在2013年第四季度均价为850美元/盎司,在2014年底将升至1000美元/盎司,预计钯金与黄金的价格比在接下来的若干季度和年份里继续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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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告日期: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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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传真:010-
电子信箱:.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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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浩京证字[2016]第0085号
致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受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3]第00006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国浩京证字[2013]第00007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4]第114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4]第208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5]第059号《关于博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5]第298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日出具了国浩京证字[2016]第0071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出具了反馈意见,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已对发行人截至日最近三年(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反馈意见中涉及需由律师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事项的变动情况,发行人日至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以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所有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相关材料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就反馈意见中要求由律师核查的有关事项、发行人日至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相关修改和变动部分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需补充、修改的部分作出说明,在《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已表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实陈述及相关结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复述。除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词和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性文件,为发行人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关于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应当为《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整体;欲全面了解律师法律意见,应阅读使用完整的意见。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一次反馈意见第1条: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目前产品种类仍较少,单个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有限,未来如果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公司不能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甚至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或出现暂时性亏损。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上述业务发展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2)提供发行人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或出现暂时性亏损的依据,说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3)披露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发行人是否具备议价能力,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一) 关于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本所律师通过与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员进行访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以及通过获取公开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主要客户、主要产品的定价模式、竞争力、成本及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市场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同时,结合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情况的核查。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和2015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25,512.81万元、20,115.35万元、15,432.57万元和23,726.24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4,302.85万元、3,269.34万元、2,371.35万元和4,58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708.42万元、3,062.82万元、2,203.07万元和4,229.85万元。2012年至2014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所下滑,但是2015年收入和净利润比2014年有所上升。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取多方面成本控制措施,保持整体毛利率稳定,分别为37.33%、36.48%和35.36%,进而确保公司实现持续盈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状况良好,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34.20%、33.75%、37.28%和24.43%,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3.60%、11.55%、12.30%和16.05%。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2项的规定。
(二) 关于对发行人业绩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或出现暂时性亏损的依据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主要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获取并分析报告期内重大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及收入明细表,结合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内容的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种类较少,主要产品为PLC光分路器和DWDM器件,单个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有限。若未来发行人不能及时推出新产品并形成一定的销售规模,发行人将仍依赖现有主要产品的销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有主要产品价格继续大幅下降,而发行人不能依靠大幅增加销量并产生规模化效应来降低成本和抵消价格下降的影响,将会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大幅下降,进而导致毛利减少,而发行人固定费用支出及研发费用规模不易降低,这样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超过50%以上。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对此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价格呈下降趋势,公司目前产品种类仍较少,单个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有限,未来如果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公司不能及时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则上述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甚至下滑幅度超过50%。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产品种类较少,单个产品的市场空间相对有限,如果未来不能及时推出新产品并达到一定销售规模,现有主要产品价格继续大幅下降,则发行人不能依靠大幅增加销量并产生规模化效应来降低成本和抵消价格下降的影响,将会导致发行人销售收入大幅下降,毛利减少,而发行人固定费用支出及研发费用规模不易降低,这样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业绩下滑超过50%以上,招股说明书对发行人业务下滑情况的披露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 关于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的核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本所律师通过与发行人业务负责人员进行访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以及通过公开信息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及所在行业整体业务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PLC光分路器产品和DWDM器件产品的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及应对措施如下:
2014年发行人PLC光分路器产品价格较2013年大幅下降,2015年PLC光分路器价格有所回升,主要原因为:
1、目前PLC光分路器的生产技术较为成熟,许多国内厂商均已经具备了加工生产能力并参与到与发行人的竞争中来。
2、PLC光分路器价格主要由下游电信客户进行招标确定,价格是评标结果中最重要的一项指标,近年来PLC光分路器厂商竞争十分激烈,每年的中标价格都较上一年大幅下降。
2015年PLC光分路器价格有所回升,主要原因系PLC光分路器芯片供应商涨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DWDM器件价格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为:
1、DWDM器件客户集中于大型通信设备商,虽然进入门槛较高,但客户数量少。
2、DWDM器件的价格主要由下游通信设备商进行招标确定,报告期内投标厂商之间竞争较为激烈。发行人为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每年的中标价格会较上一年有所下降。
为了应对市场价格竞争,发行人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通过内部开发、工艺改进和供应商管理,持续降低原材料成本;内部挖潜,提高生产运作效率,控制人工成本和制造费用;从而实现产品成本持续降低,为发行人参与价格竞争提供坚实基础,同时保证主要产品在持续降价情况下仍保持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2、以质量优势和优质服务争取客户,平衡价格竞争因素,实现“优质优价”。
3、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客户和新市场,减少单一产品价格波动影响公司整体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多方面控制成本措施,保持整体毛利率稳定,分别为37.44%、37.33%、36.48%和35.36%,进而确保发行人实现持续盈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外客户销售PLC光分路器和DWDM器件等产品,主要以议价方式确定销售价格。发行人依靠质量优势和长期信誉赢得境外客户及运营商的高度认可,议价能力强。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设备商销售DWDM器件和PLC光分路器等产品,主要以招标方式确定销售价格。发行人依靠相对国内同行企业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和规模化生产优势,赢得了境内设备商的高度认可,有一定议价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境内运营商及经销商销售PLC光分路器产品,主要以招标方式确定销售价格。发行人依靠质量优势和技术优势参与竞争,但由于PLC光分路器技术门槛相对不高,国内竞争者较多,发行人议价能力较弱。
此外,经过多年的激烈市场竞争,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价格目前已经趋稳,2015年度的PLC光分路器招标和DWDM器件招标中标价均出现微降甚至小幅回升的情形,2015年发行人主要产品价格降幅均在1%以内。作为行业领先的专业PLC产品制造商,发行人有信心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盈利能力和产品竞争力。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降的原因主要为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发行人为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每年的中标价格均有所下降,但发行人已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市场价格竞争,通过多方面控制成本措施,保持整体毛利率稳定;发行人对境外客户和境内设备商客户具有一定议价能力,同时,发行人主要产品的价格目前已经趋稳,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第一次反馈意见第2条:招股说明书披露:朱伟持有公司27.10%的股份,丁勇持有公司11.98%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公司39.08%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天通股份持有公司17.74%的股份,东方通信持有公司15.69%的股份。(1)请发行人结合公司股权控制状况、董事会控制情况进一步说明认定朱伟和丁勇共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2)请发行人说明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请天通股份、东方通信承诺并披露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请比照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对天通股份、东方通信进行尽职调查。
(一)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从发行人股权控制状况来看,发行人由朱伟和丁勇两位股东共同控制。朱伟为公司创始人之一,现持有发行人1,6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7.10%,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丁勇为公司创始人之一,现持有发行人74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1.98%,现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执行副总经理。
从发行人董事会控制情况来看,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及说明,最近两年:(1)朱伟和丁勇的合计持股比例一直为39.08%,两人合计直接持有的股份始终位居第一;(2)朱伟一直是发行人单一第一大股东;(3)朱伟和丁勇一直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4)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且运行良好。
根据朱伟和丁勇(以下简称“双方”)于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在决定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是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双方还约定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内,双方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协议,也不得辞去董事职务。双方如提出辞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在确认其辞职对公司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或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在监事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方可辞去。在此之后,在公司运营
一个会计年度后且年报显示其辞职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无重大影响时,方可退出一致行动及解除协议。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最近两年,朱伟和丁勇为发行人的共同控股股东,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双方合计持有发行人2,42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9.08%;朱伟、丁勇最近两年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行人最近两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一直为朱伟,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双方为发行人董事会主要组成人员,共同决定发行人经营管理;朱伟和丁勇有关一致行动的协议合法、有效,该情况在最近两年内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由朱伟、丁勇两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二) 关于对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
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1、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
为核查发行人与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所律师:
(1) 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了天通股份2014年年报、对外披
露信息,天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对天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和了解;
(2) 实地走访了潘建清控制的企业并与相关负责人了解该等企业的业务经营情
况,获取了天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企业出具的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函;
3-3-1-7-10
(3) 获取了天通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建清分别出具的避免与发行
人发生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设立时天通股份持有其1,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份总数的29.41%,为发行人设立时的控股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通股份持有发行人1,1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7.74%。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及天通股份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天通股份成立于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建设路1号,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潘建清,注册资本为830,471,442元。天通股份为A股上市公司,于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天通股份”,股票代码为600330。
天通股份的经营范围为磁性材料、电子元件、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技术开发,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高效LED照明用蓝宝石基板材料、高效能逆变模块的生产及销售,太阳能光伏系统集成,太阳能光伏发电,实业投资。经营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天通股份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天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为潘建清,根据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天通股份外,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控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控股或控制情况说明
潘建清及其配偶合计持股100%
上海天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天通高新持股72%
嘉善县天巍置业有限公司
天通高新持股60%
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通高新全资子公司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天通高新持股74%
3-3-1-7-11
上海天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通高新持股95%
天通(六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天通股份全资子公司
天通股份全资子公司
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
天通股份全资子公司
嘉兴天日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六安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天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六安天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天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天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黄山东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黄山天盈财富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通股份持股100%
(1)天通高新
天通高新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63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经营期限至日;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住所为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为潘建清;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高新技术、贸易业投资开发;电子产品批发、零售;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及其组件、太阳能光伏系统集成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2)上海天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天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076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经营期限至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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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0日;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188号6C二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瑞;注册资本为11,6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企业战略、管理和营销策划,企业托管,投资咨询,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文教用品、针纺织品、钢材、建筑材料、有色金属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嘉善县天巍置业有限公司
嘉善县天巍置业有限公司现持有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07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嘉善县罗星街道汇中大厦1101室;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1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常城;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效的资质证经营)。
(4)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嘉兴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持有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57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嘉兴市凌公塘路3399号(嘉兴科技城)综合楼A楼411室;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杜海利;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技中介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市政工程的施工。
(5)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现持有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70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嘉兴市亚太路522号2号楼401室;公司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郑晓彬;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新能源节能环保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尾气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尾气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照明灯具、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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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进出口业务。
(6)上海天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81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晓彬;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资产管理,企业营销策划,财务顾问(不得从事代理记帐),企业重组,收购与兼并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机械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天通(六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天通(六安)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持有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46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周锡明;注册资本为1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磁性材料、电子元件、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高效LED照明用蓝宝石基板材料、高效能逆变模块生产、销售及技术研发;太阳能光伏系统集成;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除外);自营产品、原辅料、配件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8)天通精电
天通精电现持有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7902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1号;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明锁;注册资本为19,696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各类电子产品、电子模块、电子元器件、钣金结构件、光通信器件、太阳能逆变器及配件、照明器具及配件、通信设备及配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测试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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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及测试;从事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9)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
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现持有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510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敏人;注册资本为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机电设备软件开发与应用、技术咨询服务;光通讯电子专用设备、微电子专用设备、环保设备、数控机床、工业自动化设备、模具的制造、加工;精密机械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10)嘉兴天日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天日工业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现持有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982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嘉兴市亚太路1号;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俞敏人;注册资本为3,683.83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自产产品的销售、安装、维修与技术服务。
(11)六安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安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持有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072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西路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瑞;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12)六安天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天盈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38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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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司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天盈上城小区会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瑞;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建材销售。
(13)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持有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636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路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瑞;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销售;房屋中介,绿化工程;建材销售;实业投资,资产管理,营销策划,企业托管,投资咨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黄山东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东航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现持有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870955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自日起;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天都大道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翟拥民;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住宿,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冷热饮品制售);市场管理,酒店管理,营销策划,展览展示,信息咨询服务;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黄山天盈财富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黄山天盈财富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03671G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自日起;公司住所为黄山市屯溪区新园东路35号黄山世贸绿洲CF1幢10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翟拥民;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大型餐饮;资产管理与租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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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管理,酒店管理,市场产品营销策划,信息咨询,展览展示,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6)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山天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黄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09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自日起;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镇社屋前路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翟拥民;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
(17)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
天通银厦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持有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21388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日期为日;营业期限至日;公司住所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图南街;公司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段金柱;注册资本为68500万元;经营范围为蓝宝石晶体、蓝宝石晶棒、LED蓝宝石衬底、光学材料、电子元器件及相关原辅材料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由上述内容可见,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中,涉及光通信业务的企业为天通精电和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天通精电和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访谈记录,及该两家企业出具的书面说明,天通精电的主营业务是提供电子制造的全工序服务,主要产品为通信系统、工业控制、视频安防、汽车电子、超级计算机等;天通吉成机器技术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数控机床、环保设备、显示设备和光电设备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主要产品为全自动粉末成形压机、数控可转位刀片周边磨床、圆盘式干燥机、晶体生长炉、精密研磨机、精密抛光机、曝光机、检查机等平板显示器制程设备等。该两家公司的实际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均与发行人不同。此外,潘建清出具了《关于潘建清控股或控制的企业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确认其直接或间接控股、控制的企业均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东方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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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核查发行人与东方通信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本所律师:
(1) 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了东方通信2014年年报、对外披
露信息,东方通信及其控股股东和相关企业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对东方通信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和了解;
(2) 实地走访了东方通信的控股股东,并就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
进行了核查和确认,获取了东方通信的控股股东就其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函;
(3) 获取了东方通信及其控股股东分别出具的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的承
发行人设立时东方通信持有其8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份总数的15.6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通信持有发行人97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69%。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及东方通信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东方通信成立日期为日;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杭州市文三路398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泽熙;注册资本为125,600万元。东方通信A股股票和B股股票分别于日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分别为“东方通信”和“东信B股”,股票代码分别为“600776”和“900941”。经营范围为: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件)》。移动通信,程控交换,光电传输,激光照排设备、电子自助服务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设备、电子支付终端设备、集成电路读写设备及其配套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和通信网络终端产品的研制、开发、制造、销售,代理与服务,计算机及其配件、金融机具设备及配件的维修、维护、租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通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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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工程的设计、集成、施工、技术咨询与培训,经济信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东方通信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通信的股东情况及其持有东方通信的股份情况为:
根据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普天”)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产业板块的业务和产品主要如下:
平安城市解决方案、智慧城市业务、4G多媒体集群专网
双模无线数据卡、电缆调制解调器、Modem
微波天线系统、SIM卡、光缆电缆
通信业务运营支撑产品、公话缴费直通车系统、行业专网应用业务
应用服务器
服务器、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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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传送网
乘客信息系统、双向改造组网方案
广电支撑网
演播室业务、新媒体互动直播业务、音频编码器
手机拍客、容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
综合电子交易系统、智慧旅游解决方案、智慧医疗解决方案
证书卡、税控系列产品
行业电子机具
智能存储卡、POS销售终端
新能源展区、智慧城市与物联网展区、三网融合展区
新能源产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网络智能管理系统、充电桩系列
金融电子产业
自助设备统一软件开发平台、自助Web应用平台、现金类自助终端
由于中国普天属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控股的大型央企,主要履行管理职能,具体业务由其控制的下级子公司进行。
根据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东方”)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产业领域主要集中于移动通信领域、金融电子领域、智能卡产业、无线集群产业。具体如下:
产品涉及移动增值、移动支付、OSS、运营服务、移动卡及系统等,拥有国内最
移动通信领域
强大的WCDMA终端生产能力和3G系统产品
金融电子领域
ATM机、自动循环机
智能卡产业
智能卡、读写器及智能卡应用管理系统
无线集群产业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DT系统、数模互通产品
普天东方主要产业领域均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普天东方母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仅经营贸易、租赁等业务,未经营生产、研发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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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天东方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普天东方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除上市公司东方通信、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两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外)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制造、加工: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一般
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服务、批发、零售: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
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承包:通信设备工程;咨询:经
济信息(除证券、期货、商品中介);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
可经营);服务:泊位停车,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成年人的非
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和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
除外);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光机电设备,印刷设备。一般经营项目:服务:
光机电设备、印刷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技术开发,成年人
杭州东信光电科技有
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批发、零售:
光机电设备,印刷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金属
材料;货物进出口
服务:实业投资(限自有资金);批发、零售:通信设备(除专控),
杭州东信创业投资有
电子计算机及配件,五金交电,电子元件,电子器件;其他无需报经
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通信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监控系
统工程安装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通信工程设计服务;通信系
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
统工程服务;通信系统设备制造;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电子产品
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房屋租赁;通信终端设备制造;机电设备安
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
报警系统工程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维修及自身开发产品
的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通信设备,电子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元器件;批发、零售:办公自动化设备,五
杭州东信实业有限公
金交电,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百货,汽车
(除小轿车)及配件;服务:室内美术装潢,物业管理,成年人的非
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审批的项
目除外);货物、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普通机械,电子产品,通讯设备(除专控),
办公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电脑耗材;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
杭州东信商贸有限公
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除中
介),网络信息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其他无需报
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上海无线通信设备有
无线寻呼接收机及系统设备,移动电话及其通信产品,电子元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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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建筑材料,通信系统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维修,金
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增值电信业务(具体按许可证B2-范围经
营,有效期至日)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成果转让:移动智能网及相关的通信软件,信息系统、信息网络
杭州东信北邮信息技
技术及设备的集成;工程安装:小区、楼宇的弱电系统;批发、零售:
术有限公司
电子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设,电子元器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
可后方可经营);代理、发布、制作:国内广告(除网络广告发布);
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设计、生产: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批发、零售:五金交
珠海普天和平电信工
电、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文化用品、日用百货。(依法
业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维
护:通信和邮政技术及设备管理软件(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品除外);
杭州东方通信软件技
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集成;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和
术有限公司
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2006年
4月21日前为中外合资企业)
合肥东信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咨询服务;建材、五金、金属材料(不含
贵金属)销售;装饰装修;物业管理。
湖州东信实业投资有
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根据东方通信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方通信及其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部批件)。
一般经营项目:移动通信,程控交换,光电传输,激光照排设备、电
子自助服务设备、自动售检票设备、自动售货机、自动柜员机、银行
自助服务终端设备、电子支付终端设备、集成电路读写设备及其配套
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和通信网络终端产品的研制、研发、制造、
销售,代理与服务,计算机及其配件、金融机具设备及配件的维修、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维护、租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接受金融机构委
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通信系统工程的设计、集成、施工、技术咨询和培训,经济信息咨询,
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
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
外),开展本企业“三来一补”业务
杭州东信金融技术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设计、批发、零售:金融设备,金融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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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计算机软件;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制造、加工:光网络产品、宽带接入产品、通信设备、
计算机网络设备、无线通信产品、交换网络产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
方可经营)
杭州东信捷峻科技有限
一般经营项目:服务:光网络产品、宽带接入产品、通信产品的工程
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通信综合集成系统网络的设
计、集成施工(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
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除外);批发、零售:通信设备(除专控),
网络设备。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计算机软件(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30日);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移动网信息
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日)
杭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通信网络,计算机
软、硬件、网络;通信设备维护;网络维护;设计、安装、调试:计
算机、通信网络工程;批发、零售:计算机及零配件;货物进出口业
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
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通信网络、计算机软、
硬件的安装、调试;计算机、通信网络工程;批发、零售计算机及零
福州东信网络技术有限
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
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经营(限东信花园);制造:通信设备、计算
机及其他电子设备(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
杭州东方通信城有限公
件、通讯设备、移动通信设备、通信系统、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智
能数字监控系统;服务:自有房产租赁,物业管理,房产中介;销售:
移动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设备、钢材、有色金
属、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纺织品、机电设备、化工产品(除化学危
险品及易制毒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东信亿事通软件技术
生产、销售计算机通讯网络软硬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北京)有限公司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杭州东信兆通投资有限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
许可经营项目:生产:机电一体化设备(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9
月29日);
杭州东信银星金融设备
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电一体化办公设
备,计算机软、硬件;批发、零售:办公设备及相关产品;货物进出
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17,简称为东信和平,其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和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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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日);通信、银行、公共事业等各领域磁条卡、智能卡(含移动电话SIM卡、银行卡)、微电子智能标签产品及相关读写机具、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和系统集成相关技术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物联网相关产品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半导体模块封装及技术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许可证有效期至日)。
根据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14年年报,东信和平及其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或服务
通信、其它电子
通信、银行、社保三大应用领域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智能卡产品
东信和平智能卡(孟加拉国)有限公司
智能卡生产与销售
广州东信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卡销售
杭州东信百丰科技有限公司
智能卡销售
东信和平(新加坡)有限公司
智能卡销售
东信和平(印度)有限公司
智能卡生产与销售
东信和平(俄罗斯)有限公司
智能卡生产与销售
城联数据有限公司
信息数据系统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由前述内容可见,普天东方及其所控制的公司中,经营范围涉及光通信业务的只有杭州东信捷峻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本所律师对该公司进行的核查及形成的访谈记录,杭州东信捷峻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无线集群通信用手持终端,主要应用于公安、政府等领域,其实际业务和主要产品均与发行人不同,此外,普天东方出具了《关于普天东方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企业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确认其及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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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与东方通信及其控股股东普天东方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日,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已就与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以下承诺:“
(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
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
争或潜在竞争,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三) 关于天通股份、东方通信股份锁定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已分别于日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函,承诺:“自博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博创科技股份,也不由博创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本企业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同时,本企业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博创科技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代他人管理博创科技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情形,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的权属纠纷。”。
(四) 比照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对天通股份、东方通信进行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比照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对天通股份、东方通信进行如下补充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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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网络检索、查阅天通股份、东方通信的公开披露信息等方式核查了天通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潘建清、东方通信的控股股东普天东方的基本信息、经营业务情况、控股或控制的企业名单、存续情况、合法合规情况、涉诉情况等;
2、通过查阅天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所控制公司、东方通信控股股东普天东方所控制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财务资料,与相关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天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潘建清所控制公司和东方通信控股股东普天东方所控制公司的业务情况、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
3、取得了天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潘建清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东方通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4、取得了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5、实地走访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及其主要子公司的办公地,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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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次反馈意见第4条:天通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天源物业、天通精电为发行人董事潘建清曾控制的公司。发行人独立董事刘燕明自2013年3月起担任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技术”)的总经理,CoAdnaPhotonics,Inc.为科纳技术的关联方。讯石咨询是公司前任独立董事石明控制的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租赁天通股份房屋、接受天通股份、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物业管理服务、住宿服务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科纳技术、CoAdnaPhotonics,Inc.、讯石咨询存在关联销售、支付会员费等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说明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科纳技术、CoAdnaPhotonics,Inc.、讯石咨询的历史沿革、主要业务、财务状况,天源物业、天通精电与天通股份的关联关系;(2)披露发行人与上述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生原因,交易数量、单价、定价依据及金额,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比较独立第三方价格和毛利率情况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3)分别结合发行人与天通股份、天通精电、天源物业的交易情况,说明发行人资产是否完整、是否独立运作,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4)结合发行人与科纳技术、CoAdnaPhotonics,Inc.的交易情况,说明刘燕明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否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
(一) 关于对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科纳技术、CoAdnaPhotonics,Inc.、讯石咨询
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根据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科纳技术、CoAdnaPhotonics,Inc.、讯石咨询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1、天源物业
天源物业于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周福祥,住所为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建设路1号,注册资本为50万元。天源物业设立时系天力工贸(后更名为“天通高新”)全资子公司。
日,天源物业第一次股权变更,股东由天通高新变更为自然人周福祥,持股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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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天源物业的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车、船票务代理,会务服务,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受委托从事员工宿舍管理、食堂管理。
天源物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2015年度/日
2014年度/日
1,624,072.08
690,642.47
因天源物业于日已变更为非潘建清控制的企业,故无法获取其最新一期财务资料。
2、天通精电
天通精电(原名为“天通浙江精电科技有限公司”)由天通股份于日投资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97902,法定代表人为李明锁,住所为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1号,注册资本为4,020万元。
天通精电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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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天通精电股东变更为天通股份、曹斌,此次变更后,天通精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额
2008年12月,天通股份向天通精电增资15,676万元,天通精电注册资本变更为19,696万元;天通股份收购曹斌2.00%股权;天通精电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天通精电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明锁。此次变更后,天通精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额
日,天通精电经工商局核准更名为“天通精电新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天通精电的营业范围为:各类电子产品、电子模块、电子元器件、钣金结构件、光通信器件、太阳能逆变器及配件、照明器具及配件、通信设备及配件的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测试服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及测试;从事进出口业务。
天通精电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2014年度/日
3-3-1-7-29
225,711,177.22
232,051,935.75
170,379,483.20
148,423,056.31
3,228,630.03
17,593,577.08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1) 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CoAdnaHoldings,Inc.的年报资料,CoAdnaPhotonics,Inc.系CoAdnaHoldings,Inc.的控股子公司,CoAdnaHoldings,Inc.于日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4984.TW。CoAdnaHoldings,Inc.于日设立于英属开曼群岛,CoAdnaPhotonics,Inc.依股权交换合约的约定于日完成组织架构重组,重组后该公司成为CoAdnaHoldings,Inc.的控股子公司。
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号为055,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直接股东为CoAdna(HK)Limited,法定代表人为HAIJIJIMMYYUAN,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158号建屋第四号厂房。科纳技术自设立以来股权未发生变更。
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均为CoAdnaHolding,Inc.所控制的公司。
(2) 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
根据CoAdnaHoldings,Inc.的年报资料,CoAdnaPhotonics,Inc.的主营业务为设计、销售及生产光纤通讯元器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波长选择开关、线板、液晶器件,销售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公司生产产品的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转口贸易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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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因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均为CoAdnaHolding,Inc.所控制的公司,CoAdnaHolding,Inc.为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2014年报财务数据已公开披露,故以下披露CoAdnaHolding,Inc.的财务数据,不再单独披露CoAdnaPhotonics,Inc.和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CoAdnaHolding,Inc.2014年度及月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新台币千元
2014年度/日
注: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台湾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能获取CoAdnaHolding,Inc.最近一期的财务数据。
4、讯石咨询
讯石咨询由InvestorTechnologyLimited于日投资设立,类型为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石明,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江苏大厦25楼,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讯石咨询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讯石资讯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产品市场分析、企业发展顾问及相关咨询。光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批发(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讯石咨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
2014年度/日
3-3-1-7-31
1,047,800.77
1,227,345.54
-1,628,854.43
-1,521,701.04
-107,153.39
104,285.20
注:未能获得讯石资讯2015年全年财务数据,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天源物业与天通股份不具有关联关系;天通精电为天通股份的全资子公司。
(二) 关于对发行人与天源物业、天通精电、科纳技术、CoAdnaPhotonics,Inc.、
讯石咨询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减少措施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发行人就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及本所律师的访谈核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属实,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有其必要性,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天通股份的交易主要为租赁厂房、员工住宿房屋、住宿服务。
发行人与天通精电的交易主要为住宿服务、水电费。发行人与天源物业未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科纳技术及CoAdnaPhotonics,Inc.的交易金额未超过1.5万元,且发行人针对其与科纳技术及CoAdnaPhotonics,Inc.的交易采取了整改措施,发行人自2014年度即未与该两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鉴于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企业对入会讯石咨询具有必要性,短期内无法解除与讯石咨询的业务往来,经发行人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石明不再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关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公平且金额较小,同时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及时有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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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停止了与关联方的交易往来,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对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99号)第16条的有关规定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相关交易合同资料、独立第三方合同对比价格,与发行人管理层的访谈记录等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天通股份的交易主要为租赁厂房、员工住宿房屋、住宿服务。针对发行人租赁天通股份上海地区厂房的情形,发行人已与天通股份根据市场行情修订了租赁协议,定价公允,此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针对发行人租赁天通股份嘉兴地区房屋用于员工住宿的情形,鉴于发行人已在该产业园区购置土地并新建厂房,员工住宿作为生产经营的辅助性设施,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天通精电的交易主要为住宿服务、水电费。发行人所租用的天通精电的员工住宿系生产经营的辅助性设施,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新建厂房已于2013年下半年办理了公司单独的供电缴费登记,2013年12月之后,公司与天通精电的厂区电费交易不再发生;同时,因发行人在嘉兴厂区无法单独开立水费登记户,水费还需通过天通精电结算。但该类交易并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天源物业与发行人未发生交易。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16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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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刘燕明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和工商资料,刘燕明在报告期初即担任发行人的独立董事,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CoAdnaPhotonics,Inc.)在报告期内一直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在2013年3月刘燕明担任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总经理之后,发行人与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在发行人聘请刘燕明担任独立董事时,刘燕明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时,鉴于2012年及2013年,发行人与刘燕明的关联企业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CoAdnaPhotonics,Inc.)的交易金额均在1.5万元以内,且2014年已不再发生交易,发行人与科纳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包括其关联公司CoAdnaPhotonics,Inc.)的交易未对刘燕明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刘燕明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第一次反馈意见第5条: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朱伟为美国国籍,丁勇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朱伟、丁勇及王晓虹、江蓉芝的股份性质均为外资股。朱伟与王晓虹系夫妻关系,丁勇与江蓉芝系夫妻关系。请发行人:(1)说明朱伟、王晓虹、江蓉芝姓名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合规;三人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出入境是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2)说明朱伟现在和未来出现纠纷时适用何地法律,朱伟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责任如何认定和适用;(3)说明丁勇持有发行人股份界定为外资股的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4)说明王晓虹、江蓉芝未界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对朱伟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
(一) 关于对朱伟、王晓红、江蓉芝相关事项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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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朱伟、王晓红、江蓉芝三人姓名披露真实、准确、合法合规情况的核查朱伟、王晓虹、江蓉芝分别于1998年、1998年、2006年加入美国国籍,其法定名字为英文名ZHUWEI、WANGXIAOHONG、JIANGRONGZHI。为进一步核查朱伟、王晓虹、江蓉芝签署中文名的合法有效性,本所律师获取了朱伟、王晓虹、江蓉芝提供的相关证件、关于其中文姓名的声明书及公证文件,并检索了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1) 我国法律对外国人使用中文名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未禁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中文名,朱伟、王晓虹、江蓉芝为便于在中国境内办理相关事务使用中文名不违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2) 朱伟、王晓虹、江蓉芝分别ZHUWEI、WANGXIAOHONG、JIANG
RONGZHI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唯一中文名
朱伟,美国国籍,法定英文名中Surname:ZHU,GivenName:WEI。日,朱伟签署《声明书》,声明其是美国国籍,英文名为“ZHUWEI”,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唯一中文姓名为“朱伟”,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上述声明由上海市青浦公证处于日出具的(2016)沪青证字第191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王晓虹,美国国籍,法定英文名中Surname:WANG,GivenName:XIAOHONG。
日,王晓虹签署《声明书》,声明其是美国国籍,英文名为“WANGXIAOHONG”,中文姓名为“王晓虹”,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上述声明由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于日出具的(2015)浙嘉誉证字第2577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江蓉芝,美国国籍,法定英文名中Surname:JIANG,GivenName:ROGNZHI。
日,江蓉芝签署《声明书》,声明其是美国国籍,英文名为“JIANGRONGZHI”,中文姓名为“江蓉芝”,JIANGRONGZHI与江蓉芝系同一人。上述声明由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日出具的(2014)沪闵证字第1482号《公证书》进行公证。
3-3-1-7-35
本所律师获取了上述三人的护照、居留证等有效证件,上述声明中的英文名与有效证件上的名字一致,系其法定名字。
此外,本所律师还获取了上述三人加入美国国籍之前的中国境内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等有效证件,上述三人在加入美国国籍之前使用的中文名为朱伟、王晓虹、江蓉芝。
为保证签署的严谨性,上述三人已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同时签署英文名和中文名。
2、关于上述三人投资发行人的资金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核查
日,海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签发了《关于合资经营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海市外经[2003]71号),批准了朱伟以专用设备作价18万美元、专有技术作价41万美元及现汇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00万元出资,占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2.5%的事项。
日,浙江省海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海市外经[号《关于同意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的批复》,对朱伟向原有限公司出资60万美元,其中专用设备17.375万美元、专有技术41.625万美元、现汇1万美元予以确认。
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南外经[2008]66号《关于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增资的批复》,同意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原有限公司700万元人民币以1353.1万股人民币转让给浙江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工贸”);同时,同意SENKOAdvancedComponents(China)Limited(以下简称“扇港(中国)”)、王晓虹、江蓉芝、嘉兴思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思博”)为新股东,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100万元,投资总额不变。
新增的注册资本1,100万元各股东认购情况为:朱伟、丁勇、王晓虹、江蓉芝以美元现汇分别认购新增出资21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180万元;嘉兴思博认购新增出资120万元;扇港(中国)以美元现汇认购新增出资210万元。
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外资函[2009]54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意浙江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以现金2,520万元认购8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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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519万元认购173万股,朱伟以相当于132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现汇认购44万股,丁勇以相当于129万元人币的美元认购43万股。
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资函[号《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批复》,同意浙江天力工贸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926万股股份以4,6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朱伟,257万股股份以1,54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海宁创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57万股股份以1,542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福信投资有限公司,100万股股份以6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市泽万丰电子有限公司。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1)朱伟、王晓虹、江蓉芝的法定名字分别为英文名ZHUWEI、WANGXIAOHONG、JIANGRONGZHI,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未禁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使用中文名,ZHUWEI、WANGXIAOHONG、JIANGRONGZHI已声明朱伟、王晓虹、江蓉芝为该等人员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唯一中文姓名,因使用中文姓名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公证机关对该等声明出具的《公证书》证明了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公信力。上述三人签署中文名的行为合法有效,为保证签署的严谨性,上述三人已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同时签署英文名和中文名。朱伟、王晓虹、江蓉芝姓名的披露真实、准确、合法合规;(2)三人投资于发行人的资金出入境均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 朱伟现在和未来出现纠纷时法律适用等事宜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在首次申报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取得了朱伟境内经常居住地公证处就朱伟不存在违反犯罪记录的公证书,朱伟在接受本所律师访谈后签署的调查表及其本人出具的声明,实地走访了法院、仲裁机构、出入境管理中心等部门,核实朱伟在境内不存在违法行为;在本次核查中,根据朱伟提供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东证字第545号《公证书》、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出具的(2015)沪青证字第1348号《公证书》、上海市青浦公证处出具的(2016)沪青证字第115号《公证书》和其重新签署的调查表,朱伟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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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于日出具的证明,“截至美国时间日,朱伟在美国联邦及各州无犯罪记录,在美国联邦及各州无针其不利的民事案件或判决,无破产记录、无对其不利的税务行政处罚、判决,且也未承担《美国统一商法典》项下的留置义务。”
根据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于日出具的《关于朱伟适用美国法律的问题的回复》,美国律师认为,美国有一项总体政策,即不在境外适用其法律,但税法和反美国政府的罪行除外。证券法和反海外腐败法可能适用,但是最终决定取决于特定事实,即对美国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并且一般仅适用于个人而不适用于公司。因此,非居住在美国的公民在担任首席执行官及主要股东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冲突不太可能适用美国法律。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朱伟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朱伟现在和未来在中国境内出现纠纷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时,可以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三) 关于对丁勇持有发行人股份界定为外资股的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1、关于对丁勇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界定为外资股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并未明确对外国投资者的性质认定做出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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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8月施行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4号)第五条规定: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除适用于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该规定赋予了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并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权利。
根据丁勇原持有的美国永久居留权证,丁勇于日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2003年,丁勇作为创始人股东,与朱伟、天通股份、东方通信、天堂硅谷等共同设立了原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丁勇以来源于境外的现汇、专利技术和境外设备进行出资60万美元,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丁勇的注册地为美国。
2、关于对丁勇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后持有发行人股份仍认定为外资股的核查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以及相关案例中商务部门出具的意见,该等自然人股东其后身份的变化不改变对该部分股份性质和企业性质的认定。
2015年丁勇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后,发行人就该事项咨询了嘉兴市南湖区经济信息商务局,根据该局出具的《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丁勇为外资股东的说明》,该局在认定企业股东性质时,以股东的出资来源作为区分内资和外资的标准,丁勇因其出资来源于境外而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不因其放弃境外居留权而改变其股份性质。
2016年1月,嘉兴市南湖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出具的《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丁勇为外资股东的说明》如下:
“丁勇为具有境外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丁勇作为海归人员,以现汇、专利技术和境外设备进行出资,其出资均来源于境外,故在浙江博创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将丁勇认定为外资股东。
由于我局对于股东性质的认定依据为出资来源,而与股东的国籍无关,丁勇放弃境外居留权亦不会导致其股东性质的变化,即丁勇作为无境外居留权的境内自然人仍为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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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丁勇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界定为外资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丁勇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后股权性质仍为外资股的事项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其股份性质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
(四) 关于对王晓虹、江蓉芝未界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的核查
核查过程及核查依据:
自然人王晓虹,美国国籍,护照号码4327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伟之配偶。
发行人设立时王晓虹持有其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份总数的3.5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王晓虹持有发行人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90%。
自然人江蓉芝,美国国籍,护照号码5000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丁勇之配偶。
发行人设立时江蓉芝持有其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股份总数的3.5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蓉芝持有发行人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9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王晓虹、江蓉芝未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务,不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因此未将王晓虹、江蓉芝界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日,王晓虹、江蓉芝已就股份锁定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向博创科技作出以下明示且不可撤销的承诺:
1、自博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博创科技股份,也不由博创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博创科技实际控制人配偶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博创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配偶在博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创科技股份;
3-3-1-7-40
4、配偶在博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本人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博创科技股份;
5、配偶在博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的,在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博创科技股份。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流通的限制性规定。”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王晓虹、江蓉芝未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务,不参与发行人的实际经营,因此未将王晓虹、江蓉芝界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五) 关于对朱伟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核查过程
1、朱伟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核查
在首次申报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取得了朱伟境内经常居住地公证处就朱伟不存在违反犯罪记录的公证书,朱伟在接受本所律师核查后签字确认的调查表及其本人出具的声明。此外,本所律师还实地走访了法院、仲裁机构、出入境管理中心等部门。
为核查朱伟在境外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获得了美国海博国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该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公众查询法院电子记录系统(PACERCASELOCATOR)、LexisNexis法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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