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 ICO代币是不是金融诈骗

专家解读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法律属性及风险
专家解读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法律属性及风险
王钧 刘筱萌
来源:零壹财经
核心提示2015年,全球ICO融资额仅为1400万美元,但到2017年,仅上半年,全球主要ICO项目就超过100个,合计融资金额超过12亿美元,平均融资额2260万美元,融资额中位数为550万美元。
  作者:腾讯金融科技智库高级研究员 王钧
  腾讯金融科技智库特邀研究员 刘筱萌
  【摘要】首次代币发行(ICO)具有周期短、融资快,监管限制小的特点,近年发展迅速,规模快速累积。依法律关系不同,ICO项目可大致分为:(1)产品类;(2)收益权类;(3)基金份额类;(4)互联网股权众筹类。不同ICO项目法律属性不同,风险差异较大。其中部分收益权类项目和股权众筹类项目违规风险最大。此外,ICO交易平台的监管、反洗钱和非法集资问题,以及ICO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均蕴含一定法律风险。因此,各国(地区)监管机构对ICO的监管经历了由观望到加强的过程,除普遍依客户适当性和反洗钱规定监管外,部分监管机构(如SEC)还明确了特定ICO项目中代币的"证券"属性,为进一步监管做准备。
  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或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 ICO),通常是指企业通过众筹方式,在场外交易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以区块链形式承载的代币(Token),募集投资人的比特币(或者其他方便兑换的虚拟货币)的融资活动。因存在一定技术门槛,ICO项目参与者一直较少。但随着近两年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以及诸多ICO项目众筹成功的巨大造富效应,ICO迅速成为市场焦点。
  一、ICO近年呈爆发式增长
  2013年7月,Mastercoin项目(现更名为Omni)实现了比特币功能的拓展,成功募集到5000比特币,是公认最早开展的ICO项目。2015年,全球ICO融资额仅为1400万美元,但到2017年,仅上半年,全球主要ICO项目就超过100个,合计融资金额超过12亿美元,平均融资额2260万美元,融资额中位数为550万美元(Autonomous Next,TokenMania,2017)。
  在我国,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的《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截至日,在各类平台上线并完成ICO的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达63523.64比特币、以太币。以日零点价格换算,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已形成一定规模且发展速度较快。
  从ICO支持的融资币种来看,比特币和以太坊占比最高,二者合计占比达90%以上。另有少量的ICO支持人民币以及其他虚拟币种,如EOS、莱特币等。
  这些项目认筹人数众多,往往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数小时甚至数分钟)取得上千万的融资。去中心化算力平台Golem在2016年11月的ICO中,在几分钟内就完成了860万美元融资。
  二、与传统融资相比,ICO融资有一定优势
  首先,ICO属非股权融资,受监管限制较小。根据ICO项目的一般协议,投资者通常购买的是代表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权益或凭证,而非企业股权。这是ICO区别于传统IPO的重要特征。企业通过区块链技术,借助交易平台,面向全球投资者发行企业自己创造的虚拟币(即所谓"代币"),投资者使用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向企业购买代币,从而取得该代币所记载的权利。
  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ICO通常不受各国(地区)股权融资法律的限制,因而也省略了传统公司IPO的各项程序和要求,避开了跨境融资的法律限制,以极低的门槛,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快速面向全世界融资。
  其次,ICO融资速度较快,跨国融资便捷。ICO通过区块链完成所有的代币发行、购买、确认手续,融资过程可在数小时甚至是数分钟内完成。虚拟货币具有电子化、数字加密、全球通兑的特点,转账交易直接通过区块链直接进入企业账户,受外汇或资本跨境的法律规则、额度、程序等限制较小,企业可快速获得全球投资者的投资。此外,虚拟货币的兑换同样便利。以比特币为例,企业获得比特币融资后,可以通过境外的Coinbase、Bitfinex,境内的币行(OKCoin)、火币网(Huobi.com)和比特币中国(BTC China)等比特币交易平台兑换相应美元或人民币。截至日,1比特币在BTC China可兑换17447.99元人民币;在境外Bitsquare可兑换2466.49美元。
  三、 ICO项目法律属性差异较大,风险隐患较高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ICO属于一种众筹融资行为,但对其法律属性则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不同ICO项目之间法律属性差异较大,风险各不相同,难以简单概括。
  (一)ICO项目自身的法律风险
  依据ICO项目标的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四类:(1)产品类项目,通常项目标的是可供实际应用的技术产品;(2)收益权类项目,以特定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发行项目;(3)基金份额类项目,这类项目较为特殊,实践中也仅以the DAO项目为代表,其法律地位难以明确;(4)互联网股权众筹类项目。严格而言该类项目并不属于ICO,实践中也较少见,但确实存在借ICO之名从事互联网股权众筹活动的情况。因股权众筹的监管各国(地区)并不一致,因此本文对该类项目也将略作论述。
  1. 产品类项目应视为商品预售,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
  这类项目是目前ICO的主要类型,以以太坊(Ethereum)为典型代表,主要特征是:(1)企业实际开发生产某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品;(2)企业在ICO中所发行的代币是投资者使用权的凭证,投资者有权选择使用该代币或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该凭证,一旦使用则代币的消耗过程不可逆转。
  我们认为,就法律性质而言,符合上述特征的ICO项目应当界定为产品预售,企业所发行的代币属于产品预售证明。发行企业所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将凭证使用,该项证明在使用后自行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预售类的ICO项目在法律上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若众筹失败产品无法交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向出资者返还预付款及利息。如预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例如2014年美国华盛顿州诉某游戏公司一案中,检察官即依据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认为被告在项目中存在对支持者误导、不按承诺进行回报等违约行为,要求发起人退还投资人全部众筹资金,并支付罚款及赔偿金共54851美元。此案中,Altius Management公司于2012年在Kickstarter上为Asylum Bicycle Playing Cards项目发起众筹,目标筹资额是1.5万美元,实际上最终筹集到了2.5万美元。该项目共有810位支持者参与,游戏的预期交付时间是2012年12月,但自2013年7月该公司最后一次更新信息后便一直没有兑现承诺。
  2. 收益权类项目应视为金融产品投资
  收益权类的ICO项目出现较晚,实践中相对较少。其核心特征在于,企业发行的代币并不具有实质性使用功能,而是代表了对"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的未来收益权,因此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获得特定收益。
  因基础资产的不同,收益权类项目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是以区块链项目为基础资产,因其运作而产生虚拟货币,可作为收益由系统自动分配至投资者账户。国内项目以"小蚁"为典型。根据小蚁的说明书,小蚁ICO的标的"小蚁股"代表了小蚁区块链的所有权,基于此项权利,系统将在类似比特币"挖矿"的过程中产生"小蚁币",并自动分配给投资者。
  在这种封闭运作方式中,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并非真实货币,而是私有区块链上的内嵌代币。这一方式的法律界定较为困难,投资者所投资的实际上是某种能够产生持续收益的项目,但该项目目前尚不属于法律规范规定的任何一种金融产品。
  但我们认为,考虑到(1)该项目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2)该项目通过持续运行产生收益并向投资者分配;(3)投资者购买项目份额,并据此共享收益、同担风险;(4)份额可自由转让;因此该类项目具有金融产品的特性,应当视作对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
  其二是以特定项目运营的真实现金流重整作为基础资产,并通过区块链公开发行收益权份额。该类ICO项目本质上是基础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属于应当受到法律规则限制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此类ICO项目常见于一些去中心化、无监管的虚拟交易平台之中,原始权益人常常以匿名形式出现,实际上借"数字货币"外表逃避监管,存在较大的违法违规空间。
  3. 基金份额类项目是难以界定和监管的新类型
  该类型创始于2016年"the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项目。尽管该项目最终众筹失败,但仍然是一种全新的ICO类型,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在该领域均为空白。
  "The DAO"项目的目的,是通过一种建立在计算机代码上的自动控制机制,实现类似现实中VC或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与存在管理人的现实公募基金公司不同,"the DAO"项目的全部运作都建立在以太坊区块链基础之上,计算机程序根据投资人投票表决结果,自动决定投资项目,自动获取投资收益并分配。
  具体而言,"the DAO"拥有一个独立属于自己的以太币地址,投资者向该地址投资,获取系统自动分配的"DAO代币"(DAO Token),以此确定投资者的份额和投票权(根据"the DAO"初始白皮书,1代币享有1份投票权)。任一"DAO代币"的拥有者均可以随时向"the DAO"提交自己的项目众筹申请(项目申请书除在the DAO官方网站公开外,还必须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建立相应的投资合约,并公开项目源代码),随后由全体份额持有人投票决定是否投资该项目,系统自动根据投票结果向项目申请人转移相应数量的虚拟货币。
  与VC或公募基金相比,"the DAO"项目:(1)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2)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外投资收益而不是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3)投资者持有的份额类似股东权利,享有投票权并依份额获得分红;(4)份额可以自由转让(类似交易所交易型基金,ETF),且特定情况下可随时赎回。
  由此可见,"the DAO"实际上是通过代码设定自动运作的新形态(公募)投资基金。这种基金同时具备了"风险投资"和"公募"的两大特点,对现有法律规范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VC和公募基金在法律体系中属性完全不同,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角度看,"the DAO"本质上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the DAO"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无法拥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the DAO"没有运营实体,负责开发和维护"the DAO"项目的Slock.it公司并不插手干预项目实际运作,这也是该项目受到袭击而损失之后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原因,投资者因此损失超过6000万美元。
  对于这一特殊项目,SEC在调查报告中结合经典Howey标准,即(1)投资了金钱;(2)构成了共同的事业;(3)存在获得利润的预期和(4)基于他人的经营管理性努力,强调美国证券法同样适用于"the DAO"这样的虚拟组织运用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技术来促进募资、投资和证券的发行及销售,DAO代币应当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证券"。
  4. 互联网股权众筹类项目应视为非法证券活动
  该类项目本质上是应当受到法律规范的金融活动,在境外监管通常较为明确,实践中并不多见。多数研究者认为其并不属于ICO项目,而应当依照IPO或者股权众筹管理。这类项目的特征是:(1)企业发行的是企业股份,投资者拥有企业所有权;(2)企业发行行为以互联网为基础,面向不特定的对象。
  根据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联合公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证监发〔2016〕29号)文件的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因此,该类型ICO项目在我国属于典型的非法证券活动,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 ICO发行交易平台的法律风险
  ICO发展和兴起较晚,目前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真空。ICO平台无需通过专门审核或登记,受法律管制较少,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对ICO平台的监管难以实现。一方面,ICO平台和ICO项目遍布全球互联网,平台和投资者可以轻易越过本国(地区)监管机构的管辖,发布和参与境外ICO项目。另一方面,ICO平台可轻易规避监管,从事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以国内部分ICO平台为例,发行的项目从虚拟博彩、代币化封闭式基金、全球化闪电智能合约、交友平台、开挖金矿、投注游戏甚至设立在开曼群岛的金融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自由投资。
  此外,ICO平台破产、解散甚至跑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难于实现,投资者损失的救济途径极为有限。
  二是成为洗钱和逃税工具的风险较大。目前,国内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都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直接交易,交易平台就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此外,交易平台和个人虚拟账户都不需要专门登记,个人虚拟资产形式隐蔽,存在规避纳税义务的可能。
  三是成为非法集资或诈骗平台的风险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的规定,部分ICO项目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的要件,存在较大的违法犯罪风险。
  (三) ICO支付手段的法律风险
  ICO项目的支付货币通常为流动性较高的比特币、莱特币等,具有流向难以监控的特点。
  一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属于加密数字货币,账户加密且交易匿名。比特币使用者可以开立多个比特币账户,账户和使用者之间的关联关系难以确定。此外,比特币的交易和转让通常受国境和外汇管理限制较小,跨境交易频繁,资金来源和流向难以确切追踪和监控,利用比特币的洗钱犯罪时有发生。
  二是虚拟货币的交易、兑换和提现平台众多,比特币使用者可在全球范围内挑选。与传统银行相比,比特币交易不受平台限制,使用者可在任一平台进行比特币的交易和转让、提现,规避国内监管较为容易。
  三是虚拟货币一旦交付难以追回,且受司法管辖权的限制,跨境投资者保护难以实现,投资者参与ICO项目所受损失也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四是虚拟货币兑换价格波动幅度巨大,流动性受法律和监管影响较大,风险较高。虚拟货币是拟制的流通物,真实价值难以确定,受各国(地区)法律和监管的影响较大。例如2014年2月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 Gox发生监守自盗并申请破产,比特币流动性短时间内大幅下降,投资者损失超过4亿美元。
  (四)ICO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严重缺位
  近两年ICO项目数量增长过快,项目质量良莠不齐,企业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风险了解程度较低,投资者保护制度严重缺位。
  一是传统投资者保护和适当性管理制度难以发挥作用。ICO的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时期,企业经营管理不完善、风险较高。企业信息披露无统一规范,完全视平台要求而定,透明度差异较大,投资者无法有效判别风险。
  二是ICO项目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投资者适当性门槛尚未建立,投资者易受误导。当前ICO投资增长速度极快,参与者众多,投资回报远远超过传统投资。例如以太坊项目ICO的投资收益在短短三年时间内就高达2000倍。巨额收益和信息不对称叠加影响下,投资者容易受到平台和项目误导。
  三是ICO项目运作不透明,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近年ICO项目呈现出代币持有账户高度集中的现象,往往持有ICO项目代币的前十大投资账户份额超过项目总数的50%。考虑到投资者可以拥有任意数量的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账户,实际的持有集中度会更高。代币份额的高度集中,一方面使大投资者更容易通过低买高卖等价格操纵手段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项目发行人借ICO为名实施诈骗行为也时有发生。
  四、境外市场对ICO监管存在差异,但总体趋严
  目前,全球的ICO融资多数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状态。对这一创新型融资模式,多数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在初期保持了一定程度的观望态度。
  但是,随着ICO项目规模和风险的快速累积,许多监管机构出现态度转变,逐渐从观望走向规制。日,SEC发布针对"the DAO"的调查报告就指出,无论使用何种名称,判断一个特定的交易是否涉及证券发行和销售,取决于事实和情形,包括交易的经济实质。
  尽管SEC的调查报告仅限于"the DAO"项目,SEC无权对美国证券法作出解释并认定所有ICO项目代币都属于证券,但SEC在调查报告中所明确和强调的几点问题监管者值得关注:
  1. ICO项目涉及的虚拟货币属于金钱(Money)
  SEC认为,现金(Cash)并不是金钱的唯一形式,虚拟货币同样可视为金钱利益的代表。由于"the DAO"项目的代币与比特币挂钩,且比特币可兑换为现金,则该项目的代币应当视为金钱利益。这与《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号)中所界定的虚拟商品存在一定差别。但SEC并没有对所有ICO项目的代币是否都具有金钱属性做出判断,一定程度上体现了SEC的谨慎态度。
  2. 挂牌上市证券性质代币的平台应当视为交易所
  SEC特别提出,交易平台如果挂牌上市那些构成证券的代币,应当遵守美国证券法中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SEC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管,否则就是违法。显然,目前ICO交易平台难以满足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要求,因此,目前交易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实际上游走在法律监管边缘。
  除SEC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和监管对ICO的态度也开始出现转变,特别是涉及新业态时,多数监管机构在保持开放的同时,也纷纷强调了对新业态的监管,包括客户适当性制度和反洗钱等。
  总体而言,ICO项目尚处在发展初期,从推动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的角度,对新兴业态应当保持一定的开放态度,但对于明显规避金融监管的ICO项目(如资产证券化、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等),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稳定。
责任编辑: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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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相关推荐官方终于定性:央行等7部委认定ICO非法,虚拟币玩家要哭了!(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无路可套”)套哥按:9月4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各位套友好。首先来宣布一个好消息!深圳龙爱量子所谓的新系统,正如套哥所料,又跳票了。说好的等待二十天,会员们等来的只有失望。(图片来源网络)由于龙爱量子公司没有信守承诺,各大会员群里发生不少的骚动和不安,会员们开始在群里发泄不满。(图片来源网络)当然,也有龙爱的脑残粉依然在力挺龙爱。比如下面这位灵犀大妈。说完龙爱,下面转入正题。昨天下午三点钟,一条消息如平地惊雷,炸开了锅。(图片来源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面是套哥整理的公告内容: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骗。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上六点,就是央妈等七部门发布的公告消息的主要内容。总结起来一句话就是:ICO是违法的,大家不要玩,以免损失财物!ICO是违法的,大家不要玩,以免损失财物!ICO是违法的,大家不要玩,以免损失财物!辣么,问题来了,到底什么是ICO?根据定义,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首次币发行”,源自股票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概念,是区块链项目首次发行代币,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通用数字货币的行为。ICO是一种区块链行业术语,是一种为加密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筹措资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参与者可以从中获得初始产生的加密数字货币作为回报。由于代币具有市场价值,可以兑换成法币,从而支持项目的开发成本。ICO所发行的代币,可以基于不同的区块链。常见的是基于以太坊(ETH)和比特股(BTS)区块链发行,由区块链提供记账服务和价值共识,实现全球发行和流通。也就是说,目前市面上所有的虚拟币,都和ICO有关,包括大名鼎鼎的比特币!这次,包括央妈在内的七部门联合出手,把ICO定性为非法,无疑是判了ICO死刑。这条公告威力到底有多大?下面套哥带你去看一下各大虚拟币交易平台哀鸿遍野的惨状:(图片来源网络)红色框内一片“绿油油”,所有币种全线下跌。(图片来源网络)到底有多惨?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ICOCOIN在9月2日暴跌近36%,总流通市值在24小时内蒸发约244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亿)。(图片来源网络)在监管的高压之下,本周已经有多家ICO平台相继暂停服务。(图片来源网络)北京时间9月2日晚间,中国首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BTCChina)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称,该交易平台即日(日星期六)起暂停ICOCOIN充值与交易业务,并将于北京时间日星期日下午6点暂停ICOCOIN提币业务。请用户于9月3日下午6点前将ICO COIN余额提现。类似的崩盘和关平台还在上演曾经不断的上演暴富神话但是,谁能保证笑到最后?如今,在泡沫的破碎声中有多少人难以度过这个不眠之夜???欢迎关注套哥解开更多套路。116 条评论分享收藏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咨询电话:186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认为ICO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
监管的大锤终于落下。
9月4日下午3点,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从监管传闻开始就一直胆颤心惊的ICO市场,至此,终于听到了另一只靴子落地的声音。
此份公告措辞十分严厉,认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
不过仔细研究这份公告,可以发现在一些政策细节上监管方留有可以演绎和操作的地方。但是,从公告中透露的“从严监管”的态度来看,对ICO市场来说事情有变得更坏的可能。
监管严厉出手,防止类P2P乱象重现
在监管重锤下,今日ICO市场一片肃杀,各类山寨币价格跌入谷底,大盘币种比特币、ETH也受连累。
比特币20分钟内跌去近2000元,以太币暴跌10%。超级现金Hshare(HSR)跌超50%;OmiseGo (OMG)跌20%;Lunyr (LUN)跌17%;VeChain(VEN)跌20%。
(币久网9月4日19:45分左右截图)
ICO市场从很多方面都让人想起了当年的P2P行业。
和P2P不同的是,此次ICO的财富故事更加疯狂。P2P平台拿着百分之十几的高利率吸引投资人,而ICO给投资人的则是数十倍、百倍收益的美好幻象,于是“一币一别墅”成为了很多“币圈人”的梦想。
金融创新,颠覆传统,媒体关注,资本涌入。台前聚光灯下无数的赞美,背后是慢慢滋长的乱象:传销、诈骗,人们的欲望在一夜暴富的故事中被放大。
ICO从原本只是少数极客们圈中的少为人知的概念,而现在甚至“大妈”都已经参与其中。无数各个项目的微信群、QQ群中昼夜不停地刷着各种消息:哪个币又涨了多少,哪个ICO又在私募,韭菜们相互交流着信息。
“一刀切”的传闻此前一直就有,但大部分业内人士都表示这种可能性不大。然而,昨日最终政策落地,监管之严厉,让人始料未及。
国外对数字货币和ICO的政策虽然不尽相同,但都留有余地,在监管政策下给其以发展空间。例如美国证监会7月25日发布调查报告,规定ICO应受联邦证券法管理。
“中央对ICO的态度比想象严厉有几个原因,中国认真做事的ICO项目比较少,财新也报道说央行人士研究后认为99%是假的,所以规范的意义不是很大。”中国金融改革研究院院长刘胜军表示。
“此外,监管方也汲取了以前P2P的监管教训,当时监管介入太晚导致了很多群体事件,到现在没有清理完。还有就是,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后,中央对监管的态度也趋于严厉。”
监管细节操作上还有进一步趋严空间?
此份公告对ICO进行了定性,但具体一些政策细节值得进一步分析。
首先,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 此处“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应该如何界定?
是指仅仅值已融资或发行代币但还未上交易所的项目?还是也包括了已发行代币、且已上交易所的项目?而后者的打击面要大很多。
“这是此次监管规定中最模棱两可的地方,”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指出,“我个人认为指的是已经融资、但还未上交易所的项目,但未来也难以排除监管者本着’一刀切’精神,从严执法,要求已经上交易所的项目也进行清退。”
如果监管方真的要求已经上交易所交易的项目也进行清退,那也许意味着国内所有进行过ICO融资的项目都将受到影响,而且对于已经开展业务许久的项目来说,影响将会更大。
第二,该业内人士还指出,公告中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指的哪些平台?是ICO服务以代币作为融资手段的平台还是也包括了作为二级市场的ICO代币交易平台?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所以,此前不少行业人士呼吁的资金托管已是没有可能,现在毫无疑问的是国内主要的ICO服务平台如ICO365和ICO Age、币众筹等肯定会被关停。
那么,涉及到ICO代币交易的交易所如币久网、链行、币安等是否也在监管打击对象中呢?
这一点,公告中也给未来执行留有了操作空间。不过,该业内人士认为,从整个监管公告体现出来的从严监管的态度来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可能是往“最严”里走。
第三,新ICO禁止入场简单,但存量ICO具体如何清退呢?
据一位专门为ICO提供宣传服务的业内人士透露,每一个ICO项目,从前期的包装、宣传到上线ICO平台融资再到交易所,都需要不菲的费用。例如提供白皮书修改和翻译、项目价值分析、软文撰写、媒体宣传、建立微信群、微信社区运营等一套打包服务,一套下来收费至少5%的融资额,质量稍差的项目会更高。
“有的项目光宣传加上交易平台的费用就要花掉总融资额的50%甚至60%,币能退给投资人一半已经不错了,”该人士表示。
对于ICO团队已经进行的开销又作何处理呢?在中国如今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下,监管对非法集资(ICO已经被定性为非法集资)投资人的态度也耐人寻味。
今年8月底,财政金融法制司发布了一份题为《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文件,其中文件第四条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而昨日公告又明确指出,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两份文件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口气却不同,一直想打破国内刚性兑付现状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会借此机会盲目跟风投机、缺乏投资知识的投资者们一个教训?
走向海外?
各个ICO项目的微信群里已经炸开了锅。
不少项目已经表示相应政策,对已经进行的融资进行清退,包括小牛链、拓朴链、智品链等。
另一个明星区块链项目亦来云,其基金会负责人之一对笔者表示投资者同意亦来云于2018年1月进行清退。至于为什么设定了2018年1月这个节点,该负责人表示:“因为2018年1月亦来云已经开发完成,我们到国外能募到更多的比特币,回报大家。现在退,投资者会受到很大损失。”
海外,似乎成了不少ICO项目和代币的方向。
9月2日下午,BTCC停止了ICOCOIN的交易,而据了解,ICOCOIN已经在前一天的9月1日登陆了某海外交易平台。
同时,昨天在接受澎湃采访时,维优公司创始人“初夏虎”顾颍就对记者表示“实在不行我们就去日本好了。”海风藤是顾颖创立的一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实际上,在昨日监管政策出来之前,圈内人士似乎都是抱着“区块链技术是无国界的,监管想管也管不了”的心态期待较为温和的监管的。
不仅是国内的项目想出去,甚至就在昨天监管政策出来后,还有海外项目找到笔者,问是否有兴趣为他们的ICO项目在国内做宣传。
“我们可以使用其他海外交易平台,我们还是想吸引中国投资者的,因为比特币是无国界的,中国监管当局无法影响到境外的融资活动。”项目创始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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