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注明出血热肾病综合征还当发热治疗 治疗四天后 送往附近医院抢救7天后不治身亡 请问私人诊所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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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热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10年糖尿病史,16年1月7日开始拉...
状态:就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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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血热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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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描述:
男,50岁。 10年糖尿病史,16年1月7日开始拉肚子发烧诊所治疗一周未见好转,反而加重站立困难,1月12日去医院检查确诊出血热,1月13日心肝胃肾各项指标下降1月14转入了重症监护室,经过7天的治疗脱离生命危险进入了多尿期,心肝胃等指标恢复正常,肾功能指标尚未恢复肌酐315。1月22日转入了普通病房,22,23两日未做透析,24日检查肌酐550,25日检查肌酐640。26,27日分别透析2小时和4小时,28日检查肌酐440。1月29日到2月2日隔天做一次4小时透析。医生说目前看状态差不多确定转为慢性肾衰竭,肌酐今天检查是436,为什么肌酐还是没有下去啊,真的会转化为慢性肾衰竭吗?现在每次做完透析头很痛,不是一般的痛,痛的恶心没食欲 请医生帮助诊断病情,给诊疗方案/意见
智慧互联网医院
出诊医师:季曙明
当前患者:姚***
医小助提示您:医生将在问诊过程给出看病结果(检查单、处方等)或相关建议。超过7天后系统自动关闭本次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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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就诊后
收到,谢谢季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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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冬虫夏草哪个品牌靠谱?
(医生留言)您好,很高兴成为您的家庭医生,通过这里可以长期联系到我。有问题请留言,一有时间我就会答复您,临床工作,突发情况比较多,有时不能立刻回复,还请理解哦。
状态:就诊后
请问下您说的冬虫夏草哪个品牌靠谱?
您好,您的病历已提交给季曙明医生啦,夜深了,医生也休息了,白天医生会利用空隙时间回复,一旦回复,我们马上通知您!
状态:就诊后
咨询了延边大学附属医院医生,您说的CRT持续性透析仪器整个医院只有5台,而且都在lCU病房,是否需要重新再转入ICU?
专买店就可以,CRR丅可以移动的
状态:就诊后
季医生请问下冬虫夏草买原生态的自己熬汤还是买成品药装比较好?
买虫草打成粉装0。2的胶囊,每次2粒,每天三次
状态:就诊后
您给开的第一种药这边医生不给,说正在做透析会破坏什么平衡,第二种药这边医生说没有分散片,只有胶囊可以吗?第三种药百令胶囊医生已经帮开了
不会吧?胶囊也可以
状态:就诊后
好的,那我让他开?
状态:就诊后
我让这边医生开胶囊
状态:就诊后
季医生,如果我转院,以现在这个情况应该转到感染科还是肾脏科?
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季曙明大夫的信息
1、肾移植(尸体、亲属活体和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肾移植);2、肾移植术后急慢性排斥反应的防治;3、肾移植后...
季曙明,男,主任医师,南京总医院、全军肾脏病研究所和国家肾脏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著名专家。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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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病内科可通话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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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一名疑似埃博拉患者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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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截至目前,全球已有8个国家先后出现了埃博拉疫情,感染人数达到了史无前例的15315人。而近日,随着印度、巴基斯坦等亚洲国家频频发现埃博拉疑似或确诊病例后,埃博拉的第二冲击波即将在亚洲大陆展开,疫情的发展趋势也将更加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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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基斯坦一疑似埃博拉患者死亡
& & 据外媒报道,一名近期从西非回国的巴基斯坦人,出现了疑似感染埃博拉的症状,并于本月25日不治身亡。报道称,该患者名叫艾哈迈德,本月22日由于高烧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医生通过临床检查发现该患者口鼻内有出血现象,且一周前刚从西非回国,医生由此判断该患者疑似感染了埃博拉。
& & 据悉,该患者的血样已被送往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但仍须至少两周时间才能确定该患者是否真正感染了埃博拉。
2.jpg (51.73 KB, 下载次数: 6)
14:56 上传
& & 意大利首例埃博拉患者回国治疗
& & 本周二,一名在塞拉利昂感染埃博拉的意大利籍医生,被送回了罗马进行治疗。这也是意大利首次出现埃博拉感染病例。据悉,这名医生大约50岁,此前一直为人道主义组织工作。目前该患者状况稳定,没有出现发烧症状,而且能够自己进食。
3.jpg (51.81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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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多省市开展埃博拉防控演练
& & 随着埃博拉疫情在亚洲国家印度的出现,对于我国而言,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防范工作已是迫在眉睫。近日,我国多省市开展了埃博拉疫情防控工作专题培训及应急现场演练,以提高对埃博拉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 & 现场防控演练的内容包括:指导市民对Igene-13等埃博拉防控药品的正确使用;医务人员对埃博拉患者的及时排查、诊断与治疗;机场、港口等各出入境口岸可疑人员排查程序演练等,为保障民众生命安全筑起一道坚固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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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这个世界优点可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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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防控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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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的事情。。。
Powered by Discuz! X3.2塞国部分人将医生当巫师 从医院抢走埃博拉患者【中医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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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国部分人将医生当巫师 从医院抢走埃博拉患者收藏
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有近2万名中国公民在埃博拉病毒疫区工作和生活。12日,华商报记者连线在塞拉利昂首都弗里敦附近的远见建筑工地工作的陆先生,看他们如何应对埃博拉疫情。  有机会还是一定要回国  谈到埃博拉疫情,陆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说:“自从埃博拉病毒蔓延至塞拉利昂,我们几乎都没有出过工地,工地有专门的人去采购生活用品。目前,弗里敦的疫情不是很严重,疫情最严重是凯拉洪和坡特洛科。现在每天还有很多非洲裔工人到工地来上班,大家每天提心吊胆地过日子。不过,非洲裔工人出入会检查体温,营区经常消毒,但是我们觉得作用不大。听说该病是通过唾液传染,但我们无法避免跟他们接触。”  最近有没有回国计划呢?陆先生表示:“机票很难买到,一票难求。现在,埃航和英航都停飞,只剩法航和比航还在飞。即使买到机票,从公司要到护照,我们都不会说英语,离开翻译哪儿都去不了。我们只能观望着,有机会还是一定要回国。”  陆先生表示埃博拉之所以在塞拉利昂大范围蔓延,主要是因为这里人很迷信,医疗卫生条件落后。他说:“举个例子,塞拉利昂偏远地区的很多民众把穿白大褂的医生当成巫师,因为医生带走的埃博拉患者都去世了。一名埃博拉患者被家属从医院中抢了出来,去找他们的自然疗法医师救治。塞拉利昂卫生防疫部门简直疯了,动用力量全国搜寻,患者最终死亡,在这个过程有多人被他传染。”  物资准备充足安排分批回国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从8月1日开始,身在埃博拉重灾区坡特洛科的中国网友“超级唐珍”在网上直播自己的灾区日记。他是中国援建塞拉利昂小水电站项目的中方工作人员,这个项目组有35个中国人,每天担惊受怕,只好在网络上求助,还拍摄了建筑工地的视频。据他描述:“飞机停飞,大家心里都很紧张。中铁七局有个项目离我们不远,大概2公里的样子,他们也有几十名中国员工在这里,中土集团也是一样,离我们有30公里的地方有个很大的项目,中国人也有几十个。”  8月3日,“超级唐珍”和“战友们”的处境日益艰难。几天后,他们的情况峰回路转,他写道:“现场已经将物资准备充足,柴油我们已经解决。断水断电的情况不会再出现。公司已经安排分批回国了,除了有自愿留守的,其余都在分批安排回国,第一批的机票已经订好,本月12日的,其余的就是等待,愿平安!”华商报记者袁金会  联手“抗埃”中国援助物资抵达西非三国  由中国提供的抗击埃博拉疫情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物资于当地时间11日分别运抵几内亚、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  这些援助物资于10日从上海启运,主要包括医用防护服、消毒药剂、测温仪、药品等抗击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几内亚国际合作部部长萨诺在物资交接仪式上说:“援助为两国关系发展注入活力。”塞拉利昂卫生部副部长表示,这批援助物资将是塞中友谊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利比里亚,利外交部代理部长格里斯比到机场迎接中方的援助物资。中利双方于12日举行由利比里亚总统瑟利夫和中国驻利大使张越参加的正式交接仪式。  当地时间11日下午,中国支援几内亚的公共卫生专家组一行三人抵达几内亚首都。赴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的专家组也将于近日陆续抵达。据悉,这是中国首次以公共卫生专家组的形式提供对外援助。此次赴西非三国的专家组各由三位专家组成,包括一名流行病学专家和两名消杀防护专家。  生产治疗埃博拉出血热试验性药物ZMapp的美国马普生物制药公司11日说,该公司已将全部可用存货送往西非。马普生物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说:“为回应本周末来自一个西非国家(利比里亚)的要求,所有ZMapp可用存货已经耗尽。”另外,这种药物“均为免费提供”。  世卫组织11日表示,在西非地区暴发的埃博拉疫情已造成1013人死亡。马德里卫生部门12日宣布,之前感染埃博拉病毒的西班牙传教士75岁的帕哈雷斯不治身亡。这是自西非埃博拉暴发后死于该病的首位欧洲人。据新华社  &&爆料  4名印度医生护照遭扣押被迫医治患者  据《印度时报》12日报道,尼日利亚被曝扣押4名印度医生护照,强迫他们医治感染埃博拉病毒的患者。  这四名印度医生是强德拉、库马尔、金加尔和乔汗,受雇于尼日利亚首都的普里莫斯医院。他们担心自己遭感染,性命不保,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向印度媒体求助。乔汗表示:“疫情暴发后,当地尼日利亚籍医生便开始罢工,结果我们这些外国籍医生被迫去工作。院方没给我们提供任何防护装备,就让我们去医治埃博拉感染者。此外,他们还扣押我们的护照以防我们离开。我们有跟印度驻尼日利亚大使馆联系,要求待在使馆,但医院警卫不准我们离开。”  从7月开始,尼日利亚公立医院的医生举行全国罢工。8月9日,由于埃博拉疫情蔓延,尼日利亚医生集体罢工,政府恳求他们结束罢工来共同对抗埃博拉。为鼓励更多医疗人员志愿参与应对埃博拉疫情,政府会为他们提供人寿保险等额外待遇。  据悉,近期,埃博拉疫情蔓延至尼日利亚,迄今已证实出现确诊病例10例,其中2人死亡。尼总统乔纳森曾于8月8日发表声明,宣布全国因埃博拉疫情进入紧急状态。  针对印度医生爆出的事件,尼日利亚政府声称4名印度医生供职的医院并未有感染案例,但库马尔的妻子施密特表示普里莫斯医院收治来自尼日利亚第一大城拉哥斯的埃博拉病人。  印度普里莫斯医院院长库拉纳表示:“这4名医生畏惧致命疾病而拒绝在该医院看诊违背医德,其中一名医生已擅离职守,这将被视为不正当行为。”印度医学协会秘书塞尼则称这4名印度医生有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他说:“医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哪个国家行医,这是他们应受尊重的个人选择。”  由于印度驻尼日利亚使馆的介入,医院最终同意这4名印度医生再工作几天,然后离开这个国家。  华商报综合报道袁金会(责任编辑:窦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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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印度时报》12日报道,尼日利亚被曝扣押4名印度医生护照,强迫他们医治感染埃博拉病毒的患者。=====================================================================从7月开始,尼日利亚公立医院的医生举行全国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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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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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例  轰动全国的胎盘血案
  1985年6月,佳木斯医学院附属医院输血科,因直接?ヅ萄?淙肴颂澹??鹗溲?从Γ?劳?人,被最高人民检查院列为全国特大要案。5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中3名医务人员被捕,输血科主任付长江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罪起诉,内定处以死刑。
  崔高明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详细查阅了有关资料,走访国内权威机构和专家。得知,胎盘血的临床应用,国内尚无统一操作规程,卫生行政机关也没有明确规定。有资料记载,1947年前苏联学者,曾在战场将胎盘血直接输入伤员人体,获得成功。
  随即,崔高明律师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反映意见,并在《中国律师》1989年第4期发表了《对轰动全国的胎盘血案探析》,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崔高明律师提出,佳木斯医学院附属医院输血科,直接将胎盘血输入人体,是为了抢救危急重患者的群体医疗行为,不是个人犯罪;胎盘血临床应用问题是学术界研究的科研课题,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其观点被司法机关采纳,撤销了对付长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起诉,避免了一起建国以来医务人员因履行职务,险些被错杀的案件。
                      
  第2例  婴儿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
  孕妇杨某某,胎令31周,没有生育指标,在当地计划生育办工作人员动员下,自行到市妇幼保健院行中期引产终止妊娠。药物引产失败后,于89年12月14日行子宫下段剖腹产,娩出女性婴儿一名,体重2000克,阿氏评分10分。生后既入婴儿保温箱。当日下午14时许,婴儿呼吸困难,节律不正,发绀,体温37摄氏度,脉搏90次/分,右下肢有3-5处瘀瘢,呼吸20-35次/分,心音纯律正,无心律不齐,双肺无干湿罗音。诊断:早产低体重儿。治疗:静点青霉素、地噻米松、高糖、维生素K、654--2、洛贝林,并吸氧,症状不见好转。即而,患儿呼吸停止,经注射洛贝林、654--2呼吸仍应恢复。随即患儿心跳停止。经心腔内注射付肾、异丙肾上腺素、阿托品后,心跳呼吸未恢复,临床死亡。
& &&&婴儿母亲以引产失败,剖腹产术不当;既然孩子活了应极力挽救,孩子死亡是医务人员过失造成;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当为由提起诉讼。
& &&&崔高明律师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后,参与行政诉讼。诉讼中,就婴儿母亲的意见及要求,提出答辩意见:一 引产失败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医务人员对孕妇采用的药物引产,是基于胎令较长,胎儿较大,不是刮宫的适应症。药物流产选择的药种、药量及使用方法并无不当。由于人体的差异,药物流产并不能保证100%的成功。在药物流产失败后,改为子宫下段剖腹产终止妊娠,选择手术正确。二 婴儿的死亡属于终止妊娠的自然转归。婴儿属早产低体重儿,发育尚未成熟。在药物引产阶段,由于子宫的收缩,已造成胎儿脑缺血乏氧的现象发生。婴儿娩出后,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进一步说明婴儿肺脏尚未发育成熟,在药物引产期间胎儿遭受的乏氧影响。婴儿的死亡已有专家诊断:早产儿、肺发育不全,颅内出血,中枢呼吸衰竭,不属于医疗事故。三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并无不当。卫生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法律体系中两个不同定义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鉴定是国家授权于专门鉴定机构的职能,卫生行政部门仅能以鉴定结论进行行政方面的调整。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应按三级鉴定程序,提出重新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不能直接变更鉴定结论。婴儿母亲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改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请求,是不当诉讼,应予驳回。关于计划生育中如何避免发生活婴的问题,是卫生行政机关和医学科研部门进一步规范的课题。
& &&&日,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以(90)行字第1号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以(90)行字第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某未再提出申诉,此案以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告终。
                       
  第3例  刑事诉讼中发现一起涉嫌的医疗事故
  日,李某某被他人手枪击伤,致结肠、膀胱穿透伤。被送往医院行结肠、膀胱修补术。术后,李某某高热、白细胞增高、腹部膨隆、阴囊肿,腹腔积液,炎症波及全腹,四十余天后,李某某因感染休克死亡。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李某某的死亡原因,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崔高明律师查阅李某某的住院病历时,发现李某某住院期间做过两次手术,一次是结肠膀胱修补术,另一次是剖腹探查术。在探查术中,主刀医生找到了第一次手术尚未修补的膀胱穿透的子弹出口,并对其进行了补救性的修补。李某某膀胱穿透伤的出口虽经再次手术修补,但已为时过迟,尿液已经长时间的渗漏到腹腔,渗润了周围组织,为细菌生长增加了有利条件,加重了病员的感染程度,造成了不可逆的转归。
  参加第一次手术的医生,在手术中疏忽大意,探查不认真,已经明知子弹经膀胱穿透,且在体表既有进口又有出口,造成膀胱漏尿,加重感染、加速病人死亡,应属医疗事故。李某某的家属因心情憔悴,放弃了对医务人员责任的追究。考虑案中情节,法院对罪犯处以死缓。一起应属医疗事故的案件,因当事人家属的主动放弃而告终。
                        
  第4例  一起阑尾炎术后的责任事故
  日,患儿李某某因腹痛到某医院就诊,诊断急性阑尾炎,急诊阑尾切除术。麻醉方式:全麻。阑尾切除术顺利。术后,在患儿尚未清醒的状态下,被送回病房。术后约1小时左右,患儿吐一口粘液,医生告诉患儿家长:“没事,是麻醉反应,正常现象。”术后1小时40分左右,患儿手脚发凉,仍未清醒,突然发生呼吸异常、嘴唇发紫,输氧过程中,氧气瓶开关失灵,后经患儿家长处理,才将氧气瓶打开,这时患儿脸色黑紫,心跳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儿家长以:患儿术后2小时期间,麻醉未醒,没有任何一个医护人员对全麻患者进行术后监测和常规处理,连体温也没量。特别是患儿出现危重症状时,医生听一下心脏就走了,没采取任何紧急抢救措施,本已手术成功的患者,术后仅几个小时就不明不白的死去了。要求医疗卫生鉴定,经专家讨论,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双方都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民事部分调解解决。
                      
  第5例  不该被逮捕的大夫
  日,患儿岳某某到贾某某个体诊所就医,患儿既往有病史,本次因喘息、肚子痛就诊。贾某某看了一下病人,认为既往有哮喘病,加之本次感冒,开出静点先锋霉素、病毒唑,静推安茶碱、毒毛的处方。在护士(无执业资格)静推安茶碱期间,患儿出现呼吸困难,脸色发紫等不良症状,贾某某嘱去大医院治疗,途中患儿死亡。
  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日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并告知双方,在15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述。双方不服,分别提出异议。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又于日同级作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的鉴定,贾某某仍然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依司法程序,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而拒绝接受贾某某的申述,当地检查机关对贾某某进行逮捕并提出公诉。
  崔高明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席一审诉讼,并提出,本案鉴定程序违法,两次鉴定结论(基本证据)均无效,特别是第二次鉴定结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事故性质有待推翻的可能,贾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能成立,贾某某目前不应该逮捕,其理由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本案唯一的定案依据。贾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由于当事人已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鉴定结论不产生法律效力。贾某某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致使某市的鉴定结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依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对贾某某批准逮捕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履行职责的做法,对于一个已经被逮捕的医务人员来说是无力而为的,与贾某某本人无关。司法机关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在举证困难时,有权申请复议,要求鉴定委员会出具可靠有效的鉴定结论,便以准确定案。
  通过崔高明律师的辩护,司法机关已对贾某某采取了取保侯审措施,此案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赔偿损失33.75765万元。
第6例  乡村医生也是医疗事故主体
  1998年11月,患儿于某某(17个月),因发热腹泻在某乡村诊所就医。乡村医生开了葡萄糖、头胞噻肟钠、地塞米松静点。静点中,患儿发冷寒战,口绀,呼吸困难,患儿家长找到正在炕上休息的乡村医生,得到答复,不相信我,就到大医院。在去医院途中,患儿死亡。
  患儿家长提出鉴定申请,某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崔高明律师接受患儿家长委托后,详细查阅了处方和药物配伍禁忌表,发现处方中的头胞噻肟钠和碳酸氢钠两种药物,是红色配伍禁忌,属绝对禁止使用的配伍,相互有增加毒性的作用。遂代理患儿家长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此案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司法机关已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乡村医生被判刑1年,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
  第7例  内固定钢板折了谁承担责任
  某患因股骨颈骨折,在医院行钢板固定术。术后半月余,钢板折断,断骨折愈合遭到影响。为了尽快促进骨折愈合,不得已将钢板取出,行外固定辅助治疗。
  崔高明律师是该医院的法律顾问,为了查清钢板折断的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矛盾。崔高明律师将取出的钢板送到国家骨科器械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该钢板化学成分不合格,硬度不合格,是不合格产品。
  此案是一起含有产品质量纠纷的医疗事件。患者体内的钢板折断,并非医务人员手术失误,生产厂家负有产品质量责任,应按产品质量纠纷处理。经法院审理判决:生产厂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医院先行给付。
  第8例  输尿管阴道瘘医生手术有责
  某女因到医院行子宫切除术,术中,医生误将输尿管切断,造成输尿管阴道瘘,并发肾脏积水,劳动能力丧失30%。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医疗技术事故。
  在崔高明律师的参与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患者43,000元,妥善处理了此案。
第9例  骨折并发骨髓炎,并非医疗事故
  某男因车祸造成右股骨多段骨折,股骨干骨折以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股骨粗隆间骨折以牵引石膏外固定治疗。术后切口感染,经久不愈,遗有膝关节僵直,右下肢肢体跛行的残疾。
  患者以医生治疗有过失为由,要求医生承担责任。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向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不能构成医疗事故而定终局鉴定。患者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崔高明律师代理医院参加诉讼,重申了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意见,并重点阐述鉴定程序的规定和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驳回了患者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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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第10例  宫外孕险些送命,该不该定事故
  某女末次来经40余天,腹痛恶心初次到医院就诊,经尿妊娠试验,证实妊娠,当即行人流刮宫取环术。术后,阴道流血,腹痛不减。患者再两次就诊,医生说,没刮净,要再刮一次。遭到患者拒绝。患者回家后,病情不见好转,发展到腰痛,腹部拒按,浑身无力,心慌,不思饮食。
  刮宫37天后,患者突然晕厥。初诊医院为突发性心脏病,并按心脏病治疗,效果不显。病情发展为休克程度,被急送市级医院诊治。确认为子宫外孕输卵管破裂,收缩血压为40毫米汞柱。经输血抢救,血压平稳后,进行手术,术中见腹腔出血约4000毫升,输卵管破裂,行清除血块,输卵管切除术
  患者认为此事应定事故,遂申请鉴定。某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崔高明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申诉。认为,某县鉴定值得商榷。本案应定医疗技术事故。
  医疗事故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该院医生在给患者行刮宫术后,没有发现患者仍然腹痛,流血的真正原因,属认症不准确,有技术过失,患者在宫外孕已经破裂,腹腔积血达4000毫升之多时,病人血压已降到40毫米汞柱的情况下,仍然没有正确诊断和治疗,而错误地诊断为:突发性心脏病,按心脏病治疗,是误诊误治。两个阶段的诊疗行为有两个技术过失的问题。增加了病人的痛苦,延误治疗,病人险些丧命,应属医疗技术事故。
  况且,医生对患者人流刮宫时,没有经过认真的必要的检查,仅以刮宫肉眼看到胚胎绒毛(没有检查报告),而认为是宫内孕的观点值得商榷。宫内宫外同时怀孕的辩解也不能令人信服,因为,患者宫腔内带有避孕环,怀孕的可能性极小。更值得提出的是,医生无法举出双卵受孕着床的证据。
  本案经过二级鉴定做出结论:鉴定分析意见,病人刮宫后,一直流血,多次就诊,医生没有做必要的妇科检查、B超,也没有复查尿妊娠实验,延误了原发病的诊断及治疗。结论:构成医疗差错。患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隔3年,法院至今没有判决。
  第11例  患者自诉术后肛门失禁,法院判决医生不承担责任
  某患因肛门周围脓肿,入某县中医院挂线治疗。患者对当时治疗效果不甚满意,自动转省会所在地的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专科医院诊断:(1)坐骨直肠窝瘘术后。(2)括约肌损伤。住院手术治疗7 0 天后病愈出院。
  患者对中医院的挂线治疗效果存有异意,提出一级医疗事故鉴定。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通过查阅原始病历及局部检查,认为该患诊断肛门脓肿无异意。在治疗方面,消炎、局部热敷是恰当的。值得提出的是用挂线疗法治疗肛门脓肿认为欠妥,此例前两次挂线引流不畅,疼痛、肿胀、发烧加重,说明炎症不但没有控制,并有扩散趋势。结合转科医院诊断,认为此例患者在中医院治疗时采取挂线疗法是错误的,应切开排脓。括约肌部分损伤,较大面积硬性瘢痕形成与三次挂线治疗不当有关,是造成肛门不完全失禁的主要原因。结论:患者肛门不完全失禁是由于括约肌部分损伤及瘢痕形成的,比照《黑龙江省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之规定,定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中医院经治医生对此鉴定不服,认为:一、原鉴定依据的事实失实。挂线疗法是中医技术,对该患的治疗并不违背操作规程。挂线只是在脓腔外层组织挂线,没有触及肛门括约肌,不可能造成肛门括约肌的损害,不存在肛门部分失禁问题。二、原鉴定的程序不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鉴定程序应先由专家组提出学术意见,然后由鉴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而本次鉴定,专家组成员中有二名医师不具备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资格,且专家组成员的专业人员少于三人。三、原鉴定依据欠妥。在鉴定时,专家组没有查体,仅是依据一个医生的诊疗手册,未对诊疗手册予以甄别。四、原鉴定时,没有允许经治医生到现场介绍治疗经过和申辩理由。故提出重新鉴定。
  在进行二级鉴定期间,患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初诊医院和初诊医生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构不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法院依据二级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判决医生不予赔偿。
  第12例  脑梗塞的病人,采用脑出血治疗手段的教训
  某患因咳血五天入院, 用脑垂体后叶素、止血芳酸、止血敏、维生素K 等药物治疗。住院第九天,患者突然出现脑猝中症状,意识障碍,抽搐、瞳孔散大、四肢瘫软、生命濒危。临床医生召集神经内、神经外的三位教授紧急会诊。考虑病人以出血性疾病入院,有出血倾向史。年轻女性,脑血管破裂可能性大。出血与栓塞有时难以鉴别,多数情况下出血性疾病更凶险,临床症状更重,可疑蛛网膜下腔出血。当时病人症状较重不易搬动,没有做腰穿和其它辅助检查。本着抢救生命为主,边治疗边检查的原则,临床医生给予一次性止血药,病人病情稍为缓解时,对病人进行了磁共振检查,发现病人脑椎底动脉环梗塞,改为溶栓疗法,治疗131天后,病人因合并症死亡。
  医疗事故委员会认为:1、脑垂体后叶素及维生素K 、止血敏、止血芳酸使用时间偏长,与脑梗塞的发生可能有关。2 、出现脑梗塞症状后仍按出血治疗,继续使用止血药,加重了病情,延误了正确诊断及错过了积极溶栓治疗时机。3、观察病情不够 仔细,病程记录无专科会诊记录。构成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患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医院陪偿22万元人民币。
  教训:一、诊断不明确的病人,不应盲目施治。二、抢救期的会诊,抢救后应做记录。三、使用药物剂量应遵守药典的规定。四、对有医疗纠纷迹象的死亡患者应做尸体解剖。五、使用止血药物不易时间过长。
  第13例  甲硝唑药物过量,定严重医疗差错一例
  某患因急性支气管炎,在某机关医院门诊治疗。经过一周的抗炎及对症治疗,病情好转。为巩固疗效医生开出三天量的50%葡萄糖250 毫升、青霉素800万、甲硝酸钠0.5克静点。值班护士错将0.5克甲硝唑看成2.5克。使用至第三天时, 病人出现头痛,肢体麻木、口唇麻木、皮疹。其它无异常。停药后,症状缓解,皮诊消失,但仍遗有口唇麻木和肢体麻木的症状。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为严重医疗差错,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医院赔偿患者三千元人民币。  
  第14例  附睾结节手术,麻醉致死人命,医院承担责任
  某患因左侧附睾炎性硬结,被收住院拟手术治疗。患者与病房医生相识,未办住院手续,也未进行必要的附助检查。径直进入医院手术室,行附睾硬结切除术。采用硬膜外麻醉。分两次给1 . 3 3 % 利多卡因2 3 毫升。给药后血压略下降,注射2 0 毫克麻黄素后血压回升。麻醉2 0 分钟后开始手术,因术区麻醉效果不满意,有牵拉痛,麻醉师采取静脉给药杜非合剂2 / 3 量(杜冷丁6 6 毫克、非那根3 3 毫克),注射后,患者出现胸部难受,继而呼吸困难、面色紫绀、全身呈强直状态、呼吸心跳停止、经胸外心脏按摩,气管插管辅助呼吸 、电击除颤、药物抢救等措施,5 5 分钟后,自主心跳呼吸恢复,终因脑乏氧水肿昏迷时间过长,2 天后死亡。死亡诊断:(1 )麻醉意外。 (2 )左侧附睾炎性硬结。
  专家委员会讨论意见: 1 、此事件是在麻醉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原因有三:全脊髓麻醉,麻醉过敏和麻醉药中毒反应。 2 、根据硬膜外麻醉己超过二十分钟发生反应,病人有牵拉痛,术区测试痛觉不满意和血压无明显降低可排除全脊髓麻醉。3 、根据病人在发生反应时没有出现四肢冷,出冷汗,皮肤表现和血压下降,可排除急性过敏。4 、根据病人是用1 . 3 3 %利多卡因2 3 毫升分次硬膜外麻醉2 0 分钟后发生反应,出现胸部不适,血压升高、面色苍白、呼吸困难、紫绀、抽动、全身呈强直状态。呼吸心跳突然停止的表现,可考虑利多卡因毒性反应。根据文献记载:由于人体硬膜外腔的血管十分丰富,在硬膜外麻醉穿刺后,做回吸测试时均有 4 0 % 的病例有不同程度的回血,即使抽吸没有回血也不能完全避免麻醉药进入血管。因此本病例很可能是利多卡因的毒性反应。麻醉文献记载:“大剂量?哌替啶将增加利多卡因诱发惊厥的可能”有两点疑问:一是无明显利多卡因中毒前驱症状:头昏耳鸣、口唇麻木等;二是无法用利多卡因发生反应后,与抽动、全身强直、呼吸、心跳停止,相伴随的术区“切口无渗出血”现象解释。
  县级鉴定结论:麻醉意外(利多卡因毒性反应)。
  市级医疗事故委员会讨论意见:1 、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的心、肺、肝功能无实验室检查依据(无心电、肝功检查)。2 、麻醉选择、麻醉操作、麻醉所用药品无误,利多卡因用量(1.33% 利多卡因23毫升)在正常范围。 3 、麻醉医师在术中观察、处理及杜非合剂的选择使用中有不当之处。4 、医院的医疗资料(病历等)不真实无可信性。 5 、由于术前无心功能检查,考虑患者是否存在隐性冠心病,加之手术中痛疼,术中牵拉睾丸引起的骶神经反射,诱发心跳骤停。 6 、该患因未做尸检,引起死亡的确切原因难以确定。
  结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经医患双方协商达成调解意见如下:1 、医院一次性付给患者家属补偿及赔偿费壹拾万捌仟元。2 、医院付给患者家属的费用,包括直系亲属抚养费,患者家属内部事宜,医院不参与处理。 3 、患者家属放弃其它请求及诉权,医院不再负责处理其它问题。4 、协议公证后有效, 双方协议经公证后履行。
  第15例  纹唇过敏不属于医疗过失
  某女于1998年到某医疗美容院纹唇。两月后,唇 线部出现粟粒样水泡数个,唇部发痒、干裂,经治疗效果不甚明显。 经查属局部过敏现象,在纹唇美容中有1%的发生率,大多在纹唇两月左右发生,药物治疗效果不显著,有自愈趋势。目前国内尚无根治和防范的报告。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结论,构不成医疗事故。在律师的主持下,双方调解,退还美容费,并经公证处公证结案。
  第16例  开放性输液,致死人命,二级鉴定为责任事故
  某患因呕吐腹泻到某乡医院门诊部求治。医生诊断为胃肠型感冒,开出林可霉素5 支,病毒唑5 支、地塞米松2 支、生理盐水3 0 0 毫升,到患者家内输液。
  输液时,医生用剪刀将生理盐水瓶的铝封盖剪开,拔下橡皮胶塞放在炕上,然后分别将上述药物的安瓶颈敲碎,将药直接倒入生理盐水内输液。当液体进入约1 0 0 毫升时,患者寒战,心慌,自述发冷,胸前有紧缩感。家属找经治医生,医生去另一家处置,没有找到,患者症状加剧,发生抽搐。家属将输液管拔倒。将患者送到县医院抢救,诊断输液反应。进行抗休克治疗,效果不 佳,去市级医院途中死亡。
  县医疗事故委员会接受申请,由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做了解剖。回报:一、脑:1 、脑干(中脑,乔脑)出血;2 、小脑和大脑有散在性点片状出血;3 、脑血管周围有脂黄素沉着及炎细胞发炎;二、肺脏:1 、肺充血、水肿;2 、代偿性;三、肝脏:轻度慢性;四、脾淤血,五、肾脏:肾间质充血;六、回肠:回肠粘膜炎细胞反应。县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据病理解剖报告分析:该死亡患者因双侧大脑半球、小脑、脑干出血,高颅压、小脑扁桃体症至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结论构不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不服,委托律师申请重新鉴定。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发现,经治医生开放式输液,违反了无菌操作常规,应使用无菌器械一针一药,卫生部规定中严禁开放式输液。该经治医生的开放式操作所发生了数起输液反应。同时还发现医学院病理教研室的病理解剖报告未认定致死原因,没有检测脑垂体和微细血管的病理变化。逐申请了重新病理检测。回报:脑垂体有点状散在的出血,微细血管有凝血现象。诊断:多脏器淤血、出血、急性弥漫性微细血管凝血(D I C )。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分析意见:1 、死者所患疾病为胃肠型感冒。2 、用药无原则性错误。但不宜多种药物混合静点。3 、当事人违反输液无菌操作常规。4 、输液过程中,出现热原反应,导致过敏性休克,当地未经任何处理,因休克期过长,抢救无效死亡。5 、因长期休克病理出现了多脏器淤血、出血,呈D I C 改变。结论:构成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双方均未提出重新鉴定。此案依民事法律处理,门诊部赔偿患者家属4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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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第17例  产妇子宫被切,婴儿死亡,生育站赔偿七万
  某产妇妊娠39周,1孕0产,在丈夫的陪护下到某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以下称生育站)分娩。生育站建议行剖腹产,产妇坚持自然分娩。分娩前,医生检查不细,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估计不足,在产妇宫颈水肿的情况下不正确的使用催产素和采取了腹外加压及胎头吸引等到催产手段,导致宫颈严重裂伤,产妇大量失血、休克。造成了子宫次全切,婴儿死亡的后果。经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法医鉴定: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束时间为术后3个月。双方对鉴定均未提出异议。
  产妇及家属多次找生育站解决未果。产妇起诉。法院认为:产妇到生育站生产并为其接收入院,业己履行了正当手续,医患双方建立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生育站的医务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相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造成产妇残废,终身不能生育的严重后果,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对造成产妇的精神损害应当安抚,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产妇请求事实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生育站的反驳主张与医疗鉴定结论相悖,不予采纳,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生育站赔偿产妇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计35,469,20 元。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 元。三、被告生育站自负为 产妇支付的医疗费9,431 ,27 元。四、退回产妇的住院押金1,140元。五、鉴定费420 元及其它实际支出3,000 元。
  双方对判决均未提出上诉。
  第18例  地方卫生局不受理对部队医院医疗纠纷鉴定的申请,法院判行政不作为
  某患因腹股沟斜疝,住进对社会开放的部队医院。麻醉期间死亡。患者家属与部队医院协商处理未果,遂向地方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地方卫生局的工作人员经请示省卫生厅有关部门。省卫生厅答复:部队内部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此纠纷应由部队内部鉴定机构进行。
  患者家属不服,向当地法院行政庭起诉。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以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所部队医院虽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医院,但接受了地方患者,符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鉴定范畴,地方卫生局应当接受患者家属的申请。
  部队医院辩称:该院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在编医疗机构,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部队医院没有行政管理权,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应接受鉴定申请。
  患者家属聘请的律师指出:部队医院的行政管理权与部队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的处理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的职权。行政管理权是指部队医院的上能领导机关对下级所属医院的人员编制、经费、医疗行政等的管理权限。医疗纠纷管理权是指医疗单位在执业地发生医疗纠纷的鉴定处理权,该项权力依法产生类归属地管辖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虽属部队在编管理的医疗机构,但患者家属原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请求地方医疗技术鉴定委员进行鉴定,于法有所,应予支持。地方卫生局作为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理应依法履行职责,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地方卫生局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履行法定职责。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19例  司法鉴定中心撤消不该进行的医疗纠纷鉴定
  某患数年前因左足背疾患到某专家医院诊治。专家以左足第五跖骨骨结核合并混合感染,观察一周后,切开引流,门诊换药,抗炎治疗。在门诊治疗期间,患者自行转院治疗。经数家医院住院治疗效果不佳。最终在某大医院取出一块死骨,病情好转。
  患者认为是初诊医生误诊误治,手术造成感染,长久不愈,造成的损失应由初诊医生承担。
  患者将初诊医生告上法庭。法院委托某省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析认为,术后感染经久不愈,临床诊断为:表面葡萄球菌感染性骨髓炎。经对因治疗后痊愈。说明患者左足原是非感染性改变,经手术造成医源性细菌感染,涉及深部骨髓,导致慢性骨髓炎发生。结论:1 、患者左足慢性骨髓炎是手术造成;2 、患者损伤可以医疗终结。
  当事医生对此鉴定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重新鉴定。提供了原始病历,医疗资格,学历资历证明。请求确认伤病关系。
  某省级司法鉴定中心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发现,原申请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本次送检的资料经审查认为:此起医疗纠纷中被告方具备合法行医条件,因此,不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围,应当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研究决定:1 、撤消原法医学活体检查鉴定书。2 、此纠纷应当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地的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自动撤消起诉。
  第20例  家属拒绝尸体解剖,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患 因左下肢脂肪瘤入院行脂肪瘤切除术。麻醉方式:基础+ 局麻。术中顺利,麻醉效果理想。 术后第二天傍晚,患者突发,出现心源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对抢救和死因提出质疑。
  医院要求家属接受四十八小时解剖尸体,以确定死因的意见。患者家属经商议答复:不同意解剖,要求给予赔偿。
  院领导在律师的配合下,向患者家属介绍了整个治疗经过,并阐述:如不解剖不能确定心脏猝死的确切原因,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患者家属生活困难,是用卖猪钱治病的特殊情况,考虑到患者家属提出的在抢救时氧气和心电测试不够及时的意见,虽不是致死原因,医务人员自愿付出二万元人民币作为抚恤,双方达成协议。
  第21例  臂丛神经麻醉后,神经功能恢复时间过长,但构不成医疗事故
  某患因右腕尺神经、正中神经、尺动脉、屈肌腱切裂伤,术后六月“猿形手”功能障碍入某院,行肌腱粘连松懈术,神经探查术。麻醉方式:臂丛神经阻滞。麻醉入路采用锁骨上入路。针刺时未出现异感。后改用第一肋骨面,用1 5 毫升利多卡因和5 毫升布比卡因混合注射液注射,手术麻醉效果理想。但术后约一个月内,臂丛神经麻醉仍未恢复功能,经功能锻炼、理疗,现逐渐出现肘关节下的知觉和运动。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分析认为:1 、骨科入院诊断、治疗、术式选择正确,手术操作正确。2 、麻醉方法选择正确,臂丛神经阻滞,麻醉技术操作全过程无异常 ,不存在机械操作损伤问题,采用神经阻滞局部麻醉药,用药剂量正常,臂丛神经阻滞后无局部血肿症象及体征。3 、臂丛神经受损情况分析:属麻醉药物意外反应,结论:构不成医疗事故。
  第22例  静脉复合麻醉插管心脏骤停一例
  某患交通事故撞伤,右髋臼骨折,右髋关节中心性脱位,脾破裂,急诊手术。行静脉复合麻醉,气管内插管,给予异丙酚和司可林麻醉。诱导期间,口腔内置喉镜过程中患者突然出现心脏骤停,立即采用复苏术,心跳血压恢复后继续手术。术中顺利,回病房后再次出现心脏骤停,抢救后心跳呼吸恢复,但神志术后三月没有清醒,呈植物存活状态。
  医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以明确原因,患者家属拒绝。经医患双方协商,律师主持调解,患者家属将患者抬到当地卫生所保守治疗,在医院讨论中,认为有可能插管时误入消化道,致病人出现植物人。医务人员应负有责任。医院支付了220,000元的植物人后续护理及治疗费用。
  第23例  麻醉中患者呼吸骤停,医院承担责任
  某患因股骨颈骨折入某市医院拟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前在病房行腰椎2-3节间隙力多卡因腰麻。奏效后,将患者从病房坐电梯送到X光室进行复位。复位期间患者突然恶心、难受,继而呼吸衰竭停止。将患者返到手术室,插管吸氧,抢救无效死亡。病理解剖报告:患者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医院原始病历,发现患者先发生呼吸衰竭插管吸氧时,血压在120-70毫米汞柱,心率80次/分。说明患者是呼吸肌麻痹死亡,而非循环衰竭死亡。呼吸肌麻痹与麻醉平面升高有关。麻醉平面升高是由于麻醉后的患者搬动所造成,该患者的死亡与麻醉师违反腰麻患者不易搬动的操作常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院方对律师的意见没有提出科学的反驳意见,与患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七万元。
  第24例  骨灰中发现手术刀片,无法确定医院责任
  患者因合并上消化道出血,入院行门奇静脉断流术,术后刀口一期愈合。数日后,患者继发大出血死亡。火化时,发现骨灰内有一被高温破坏的手术刀片。患者家属提出手术刀片是在手术中遗留。查阅原始病历,术中手术器械交接齐全,并无手术刀片丢失记载。病程记录中,也无患者腹内脏器机械性损伤的特征。患者家属所提,手术刀片系术中遗留的证据不足,无法提起主张权利的诉讼。
  第25例  单侧卵巢内胚窦瘤,手术时切除对侧卵巢附件及子宫,应承担违约责任
  某女,21岁,未婚,因患左卵巢内胚窦瘤拟行剖腹探查术,术前签字:“同意手术,如果对侧卵巢子宫正常一定保留。如果有转移,子宫和卵巢可切除。”术中发现肿瘤已破溃,被大网膜包裹,子宫右侧被膜有肿瘤浸润,左侧卵巢和子宫主体肉眼见正常。术者与患者父亲交换意见,父亲签字同意切除子宫和对侧卵巢附件。随即患者的双侧卵巢及子宫全部切除。术后数月患者出现第二性症状改变。患者因为医生在癌变未转移的情况下,不应该切除健康的对侧附件卵巢和子宫,以侵害健康为由提出异议。   查林巧稚于八十年代所著妇产科学及2000年出版的医学资料均认为妇科内胚窦瘤手术应注意保护患者的生育机能;健侧卵巢附件及子宫的切除并不影响癌症转移。另从法律角度分析,人体的健康与生命是带有身份性的法律关系,不能由他人以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据此可以认为医生在癌肿未转移的情况下,切除健侧卵巢附件及子宫是违约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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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第26例  腹部切口疝医生处理无责
  某患因肠管息肉接受经腹切除手术,术后因肺部感染咳嗽较剧,术后10日间断拆线时出现刀口哆开6厘米。医生为了防止刀口感染,进入深层组织,就哆开的刀口进行再次缝合。再次缝合后,刀口愈合,却出现了腹壁刀口疝。患者以腹部切口疝是医生再次缝合哆开的刀口所形成,要求医院赔偿。分析患者的刀口哆开是由于患者的剧烈咳嗽增加腹压所形成,医生选择缝合哆开刀口,避免污染进入深部组织甚至深达腹腔,等待哆开刀口愈合后,在无菌情况下修复腹壁切口疝。并没有违反手术操作常规。医生的处理并没有任何责任。患者要求医院赔偿的请求没有根据。在省级再次鉴定中,专家提出病房实施腹壁皮肤缝合术与腹壁疝没有因果关系,构不成医疗事故,建议医院实施疝修补术。医院采纳了专家的意见。
  第27例  术后体内遗留缝合针,在缝合针未取出前,要求赔偿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某患因 骶尾部神经纤维瘤于1990年接受切除手术,术后复查时发现一枚金属缝合针遗留盆腔内,患者要求手术取出。医生答复手术取出难度很大,甚至会危及生命,缝合针不会妨碍身体健康。1998年患者出现单侧下肢麻木、疼痛感觉,经厂矿诊所医生诊断系遗留缝合针所致。2002年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患者败诉。2003年1月复查时,发现缝合针移动,并出现不能久卧,骶尾部及下腹会阴部时有针刺麻木感。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分析本案,如果仅以单侧下肢麻木、疼痛健康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败诉是正确。然而患者在出现体内遗留缝合针位置变异,并出现相应症状,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支持。理由有二:一、缝合针遗留是对人体的侵害,在未取出之前,这种侵害呈持续状态。在这种侵害未排除之前,诉讼时效并没有过期;二、体内遗留缝合针位置变异并形成新的症状,是由于医生手术遗留缝合针所造成。在新的伤害形成时,产生了新的诉讼时效。所以,患者要求赔偿的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应予以保护。患者提出的医疗侵害赔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患者提出再审申请,通过审查,法院决定再审。
  第28例  宫内窘迫,抢救不当,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日22时30分许,原告之母温德荣在自己家中,感到腹痛认为要生小孩,原告父亲乔凤财去相邻朱应男家找朱应男(妇科医生),朱不在家,直到日凌晨2点左右乔凤财又一次找朱应男,朱应男和乔凤财一起来到原告家中,对产妇温德荣进行检查,检查后认为胎心正常,宫口没有全开,并告知乔凤财去往医院接生,乔没作任何表示,至当晚四点左右,被告朱应男再次给产妇温德荣检查,这时发现产妇宫口全开,已破水,胎心不正常,又一次让乔凤财去医院接生,乔凤财仍坚持到凌晨5点左右才将原告之母温德荣送往医院,入进沾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后,医院对产妇进行接生,在第一次胎头吸引时未成功,接着第二次吸引,将胎儿吸出,婴儿出生后无哭声,无自主呼吸,在抢救中,医院给婴儿注射一针2000年生产的肾上腺素后,将婴儿送进恒温箱转入儿科护理。于日出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691、15元。日原告在其父亲的护送下,去往哈市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1、颅内出血;2、左臀部皮下坏死。住院治疗10天,日原告再次到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诊断为:脑病后遗症,轻度脑萎缩。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乔凤财向五大连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未果,于日向黑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为:1、产妇入院前处置未经许可属院外行医,不属医疗事故鉴定范畴。2、产妇入院后抢救不当,新生儿臀部注射后,皮下坏死感染,构成医疗严重差错。原告在治疗期间花去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项费用合计:5765、63元。伙食补助费13天每天15元,计:195元,误工工资比照林业局六类区临时工工资:224、50元(每月),13天计:99、50元,总计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080、13元。法院经过两次审理后认为:原告之母温得荣在待产的过程中,是自己坚持要在家待产的,找被告朱应男帮助检查身体,其原因是自己心中有数,而被告朱应男帮助检查身体后,已告知原告之母去医院带待产,原告的父母自己坚持不去医院,对此被告朱应男不应负有责任。对医疗部门的鉴定,法院认为已超越了正常的权限,即不属于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的审查来确定。对于鉴定部门认为,沾河林业局职工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未能即使纠正负有一定的责任和抢救不及时(如胎头吸引器消毒,拖延抢救时间)负有一定责任及新生儿臀部注射造成皮下坏死的直接责任,被告沾河林业局对此并无异议,据此对原告出生后的治疗费负有给付的赔偿义务。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请求医疗终结时间、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续治依赖做出鉴定,法院依法通知原告法定代理人乔凤财,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鉴定费用,原告均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对此应视为原告举证不能,依法予以驳回另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2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沾河林业局赔偿原告治疗期间的总计经济损失:6080、13元,此款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告沾河林业局一次性给付原告。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朱应男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处理费689、80元,原告负担436、80元,被告沾河林业局负担253元。   
  第29例  医生擅自手术,患者术后感染,承担赔偿责任
  某患右踝部被他人踢伤致三踝。未办住院手续,门诊医生擅自决定择期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次日,患者高烧不退,第四日刀口红肿,流出脓汁,医生遂拆线,创口换药并根据药敏应用抗生素。18天后患者离院,到他院治疗,遗有慢性骨髓炎。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患者向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组讨论意见,没有原始病历,切口感染原因无法认定,没有病历和各种医疗文献记录,属医疗程序的缺欠,不属于医疗过失。患者不服,提起市级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认为,术后感染因医院无任何文字记载,故感染原因无法判定,本病人发生术后感染,医院提供不了任何文字记录及化验手术签字等记载,经治医生负有责任,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提出省级终局鉴定。鉴定分析认为,感染为并发症,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以健康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患者受伤后,未办理入院手续,医生即将患者收治,次日手术。术后仍未办理入院手续,且未向院领导、科主任汇报,未采取任何措施追缴患者住院费用。术后4日,切口开始化脓,发展为骨髓炎。医生没有妥善保管当时的病历、X光片等原始资料,致使感染原因无法认定。因此,对患者的伤残应负主要责任,医院疏于管理,致使医生违犯工作制度,利用医院的器械等方便条件,擅自收治病人,造成严重后果,医院应负一定责任。患者未主动办理住院手续,应负次要责任。伤残补助13,583,94元,旅差费880元,鉴定费1,41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总计为20,878元。医院和医生承担90%,其余10%由患者自行承担。
  第30例  输血10年后发现丙肝,医疗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某患1991年11月术中接受输血,2002年12月被确诊为丙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血站和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交了丙肝诊断书和治疗病历、妻子未患丙肝的证明和10年内接受输血手术史的证明。意指丙肝感染系10年前输血造成。医院提交了原始病历、血票和患者的肝功能的化验单,意指医院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住院期间肝功正常,用血是按法律规定由中心血站提供,医院不承担责任。血站提交了法律依据,证明10年前的献血员健康检查证肝功化验单以及采血单,保存10年后销毁,是有法律依据的,患者要求血站承担责任不应施行举证倒置规则。      本起案件系输血方面的专业知识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案件。输血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丙肝感染,但感染后,应在6个月内的窗口期即出现相应症状。输血10年后发生丙肝与输血的内在联系可以排除。理由是,流行病学证明,丙肝潜伏期一般在6个月内,尚无10年后发生感染的报告。国家法律规定,输血资料保存10年是符合医学原理的。患者的请求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第31例  桡骨骨折,内固定物两次折断,医院赔偿2万元
  某患左桡骨中下1/3折断,以闭合性骨折收治入院,医生为患者实施了单克氏针加钢丝切开复位内固定。四个月后,复查发现,克氏针折断,遂实施了克氏针钢丝取出术无孔钢板内固定术。八个月后,发现无孔钢板断裂,桡骨骨干缺如。患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专家认为,内固定物材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进行鉴定,医疗行为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向法院起诉。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1995年前生产的骨科内固定器械返厂销毁,不允许临床使用。医院不能举出该两种内固定物非1995年前生产的证明,接受法院调解。赔偿患者人民币2万元。
  第32例  直肠息肉,术后肠粘连、不全梗阻,请求赔偿,起诉后自动撤诉
  某患经直肠镜检查,发现有一0、8厘米大小息肉。以直肠息肉无蒂收治入院,行剖腹探查直肠息肉切除术。病理报告肿瘤系息肉状腺体瘤。术中发现,肠管粘连成团,肠管与阑尾原切口粘连为重,粘连肠管近端扩张,远端肠管空虚,因肠管广泛粘连,无法显露直肠。术中诊断,粘连性肠梗阻,行肠切除,肠吻合,直肠前壁切除息肉。术后10天切口裂开,肠内容物流出。诊断为小肠低位瘘。患者认为是医疗事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讨论认为,术前诊断及治疗方法选择正确,术后形成肠瘘和切口感染的原因是:1、肠道手术,术后发生吻合口瘘的原因多方面,如术中腹腔粘连较重,肠壁炎性水肿,肠不完全性梗阻的存在;术后营养不良,低钾血症,术后腹胀;吻合口张力过大,均可造成肠瘘。2、肠吻合口瘘是胃肠道手术最常见的并发症,目前医学科技水平尚不能完全避免。3、术后切口感染为小肠肠瘘所造成。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提起诉讼。医院以医疗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医疗行为未违犯医疗操作规程,患者尚欠医院医疗费,应予偿还,没有民事过错责任提出答辩。患者接到医院答辩后,自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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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第33例  胆囊切除后,患者死亡,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
  某患右上腹痛伴发热急诊入院,经血常规、B超、X光、心电、尿常规检查诊断为化脓性胆囊炎。行急诊胆囊切除术,术中出现少尿急性肾衰症状。术后转到上级医院治疗,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患者生前感染流行性出血热,因病毒的直接作用造成实质细胞的损害及血管内皮细胞的损伤,导致DIC形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分析意见:一、诊断流行性出血热,根据1、尸体解剖所见;2、临床表现,发病季节发热明显消化道症状,白细胞升高,尿蛋白++,血小板减少,病程中出现,无其他原因可以解释的急性肾功衰竭;二、死亡原因,1、心源性猝死可能性最大(患者在生命指征平稳中,突然出现抽搐,意识丧失,先有心跳停止,后有呼吸停止。);2、以肝素冲洗导管所致的出血死亡,可能性不大(如为肝素所致死亡,应发现全身各脏器组织,多发部位的明显出血,尸体解剖所见的肾脏,肾上腺、心脏等出血系由流行性出血热所致。);3、患者在流行性出血热的情况下,伴有急性胆囊炎,在全麻下,行胆囊摘除术,手术顺利,术后麻醉清醒,尸检中腹腔未见出血及胆汁,因而,不能构成手术麻醉所致直接死亡;4、所就诊医院均未作出明确诊断,(1)市医院检查不完善(未作尿常规,未认真分析化验结果,未分析血常规中白细胞升高,血小板减少的原因,未及时请有关科室会诊);(2)区医院虽作尿常规检查,发现尿蛋白++,仍未引起注意,在未完全明确诊断的情况下,行手术治疗;(3)矿医院抢救措施不十分得当。结论为构不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不服,提出省级终局鉴定。专家组认为,诊断流行性出血热、急性胆囊炎伴局限性腹膜炎。治疗过程分析,患者就诊的市医院,区医院,矿医院均未作出正确诊断。就诊过程中,存在市医院检查不完善;区医院存在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手术记录不详细,死因为多脏器衰竭,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判决,构不成医疗事故,诸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第34例  脑出血活动期注射活血药物,病人死亡构成一级甲等事故
  某患因脑出血入院,经CT检查出血量为10ML。在14天内注射96支灯盏花素注射液,使出血量增加至50ML左右,急诊开颅清除血肿。术后使用柳胺苄心啶注射液,使患者血压降至20/40毫米汞柱,不治身亡。被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定为一级甲等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医务人员在脑出血病人身上使用禁忌药物,违反常规,手术治疗错过最佳时间,未履行对患者安全高度充分的注意义务,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医学会的鉴定责任比例分配不当。判决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19,000元。
  第35例  肝脏移植术前未明确警示终身服用免疫抑制剂费用问题,应承担没有告知的民事法律责任
  某患因肝内外胆管囊性扩张症,肝内胆管多发结石,门静脉高压症,脾大,拟行原位肝移植手术。手术前双方签署了医疗服务合同,议定院方免费提供6个月的免疫抑制剂,待6个月后病人无钱购买免疫抑制剂,医院代为支付了近3年的免疫抑制剂费用100余万元后不再继续支付。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以《民法通则》106条、11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406条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第22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作为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涉及到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应履行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本案的患者是一位农民年收入不到1万元,年久有病,生活困难,手术费用仅交1万元。根本承受不起终身服用免疫抑制剂的费用。对此种情况医疗机构已经知道,而且应当知道,但是医疗机构对于需终身服用免疫抑制剂所需费用以及危害问题,未向患者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医疗机构应当成没有告知的民事法律责任。诉讼期间,患者死亡,医院补偿13,000元。
  第36例  钢板断裂不属于医疗事故
  某患于日踢球不慎摔伤,致左腿股骨骨折,住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式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刀口一期愈合。出院6月后再次摔伤至钢板断裂。回到医院手术取出钢板,行外固定架保守治疗,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疗事故赔偿。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申请要求鉴定内容1、伤残等级、事故等级。2、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3、医疗终结时间。首次鉴定认为,钢板质量有问题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经省级鉴定认为,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应由产品质量鉴定机关鉴定,不属医疗鉴定范畴。手术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正确,钢板质量未经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法院驳回患者诉讼请求。
  第37例  抗精神病药致白细胞降低调解案
  某患因暂短型精神障碍入院,遵医嘱口服氯氮平25毫克,每日三次,逐渐增量至每日服0.5克。期间有时每两周检测血常规,有时两周后检测血常规。服药至47天时,发热至39.7度,查体发现扁桃体发炎,用抗菌素静注,体温下降至正常,随即发现白细胞总数从11000降至6400,继续观察检测,白细胞在口服氯氮平62天后降至1100,出现白细胞减少危症。经停药抢救等措施,患者病情恢复正常。患者家属以医方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用药不当,观查不周,侵害健康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方认为白细胞减少是药物不良反应,医院不承担责任。                           经研究认为,白细胞降低是氯氮平的药物反应,但医方在发现白细胞降低时,没有密切检测血常规,停药不及时;服药期间没有按药物说明保证每两周检测血常规,没有准确判断血细胞减少的原因和发现白细胞减少不及时;在对精神病患者封闭治疗时所产生的患方知情权方面处理不当,应在患者精神出现障碍时,向患者监护人告知风险并签字同意;患者以精神障碍求治,治疗期间出现药物反应致害,在排除医疗过错的前提下,应考虑适用民法公平原则,适当补偿患者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医方补偿患者12,000,00元人民币解案。
  第38例  T型六孔动力加压钢板断裂案
  某患于日因外伤致股骨干骨折,入院后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置T型六孔动力加压钢板,术后患者恢复好,80天后出院。日,手持拐杖走路时感觉左大腿不适,未在意。日从便盆站起时,即感左大腿剧痛,活动膝关节后,左大腿出现外侧突起畸形,经拍片证实,内固定钢板断裂,再次入院取出内固定物,植骨后外固定架固定,功能恢复治疗,治疗10个月后出院,现已愈合。患者对钢板断裂提出异议,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经国家骨科器械电疗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检验项目为部分项目,材料成分合格,硬度合格。法院以构不成医疗事故侵害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第39例  患儿检查中死亡,法医鉴定排责
  患儿某,4个月,某日晨起哭闹不止,呕吐一次,一日未排便。下午由家长抱到医院就诊,见患儿精神萎靡,面色略白,状态较差,为排除急腹症嘱腹部平透见肠管内大量积气,无明显液平面。由护士以10毫升开塞露灌肠。约2分钟后,患儿突然出现抽搐,面色黄白,双目微睁,双手握拳状。立即吸氧,开通头皮静脉。患儿出现抽泣样呼吸每分钟10次,心率120次/分,予以人工呼吸,尼可刹米、洛贝林静推,自主呼吸停止。瞳孔不等大,左5毫米,右4毫米,前面饱满,即予甘露醇、地塞米松静推,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心跳停止,瞳孔散大,继续抢救30分钟,呼吸心跳无复苏停止抢救。鉴定结论:患儿系由硬脑膜血管瘤破裂出血死亡,排除医疗行为责任。患儿家长对医疗行为有异议,认为系灌肠导致死亡,抢救措施不当,提请法医鉴定。经解剖检查,左侧颞部硬膜上有一4.5x6x5.5cm的球状肿物,前侧有5x2cm的破口,内有凝血块,重92.37克,颞叶硬膜下有范围约10x8cm的薄层出血,血液凝固。对应肿物处颅骨内板翼状向颅内突起边缘毛刺状,表面呈纤维纹理状已钙化(骨化),硬脑膜与之粘连紧密,局部颅骨增厚,脑组织散碎如软胶冻状。无法看清脑疝痕迹。显微镜下:颅内肿物为硬脑膜血管瘤,主要以血窦结构和叶状增生具有厚薄不一的平滑肌层,形状不规则的静脉为主。瘤体内为出血状,瘤体壁内可见多量吞噬含铁黄素的巨噬细胞,并可见钙化,局部破裂出血至硬膜下。肿瘤附着处可见颅骨内板增生,脑组织充血、水肿,肿瘤相邻处蛛网膜下腔出血。病理学诊断:1、硬脑膜血管瘤(以海绵状静脉为主);2、血管瘤破裂;3、肺水肿、肝、肾细胞变性。分析说明,被鉴定人患有硬脑膜血管瘤,硬脑膜血管瘤属颅内占位变,血管管壁较薄,可在下述情况下破裂出血:1、自发性(如激烈哭闹、咳嗽及用力排便)出血;2、在外力(直接外力或间接外力)的作用下血管破裂出血,患儿病理学检查肺组织,可见明显血管扩张充血及水肿等循环衰竭表现。综上可以认为,患儿由硬脑膜血管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内压升高、压迫呼吸,循环中枢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患者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第40例  儿童使用诺米沙星药物,医院承担儿童发育不受影响的保证责任
  某患儿11岁,因臀部外伤进行清创缝合,并使用诺米沙星预防感染,伤口逾期愈合。治疗期间患儿无任何不良反应。家长提出,儿童不宜使用诺米沙星,可能影响儿童软骨发育,要求医院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儿童发育期间不出现诺米沙星药物反应,并要求承担患儿定期复查的费用。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医院承诺在患儿发育期至18周岁,一旦患儿出现诺米沙星药物反应,并经确认系本次使用诺米沙星所引起的药物反应,医院承担法律责任。协议书双方各一份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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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第41例  病历补记诊断,遭引讼累
  某患晨起无任何诱因,出现一过性意识不清。上午8时许,由他人陪送步行到某医院进行CT检查,提示:“轻度脑萎缩”。门诊医嘱:脑复康250毫升、培他啶400毫升+血塞通400毫升+丹参16毫升+维C 5克+胞二磷胆碱1克,静点1次/日。患者回家自购药物下午参加完农田劳动后于下午16时许在家中由个体诊所医生进行上列药物静点。静点进行至半小时,患者出现烦躁,右侧肢体偏瘫伴意识不清,呕吐5小时后,被他人急送医院内科治疗。医生嘱患者家属进行CT检查,家属以生活困难,上午已经进行过CT检查为由拒绝。临床诊断为:脑血管病,血栓形成。给予甘露醇、脑复康、丹参、肝素纳静点。3小时后,病情加重,复查CT报告为:大量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提出异议。次日科主任查阅病历,指示:  临床诊断除脑血管病,血栓形成外,应添加补记脑出血待排,经治医生照行。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临床诊断怀疑脑出血,却使用活血药物,用药不当,对脑出血进展有一定影响,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应用肝素治疗不当,未作相关检查,构成一级甲等事故,负主要责任。中华医学会鉴定认为,入院后肝素使用不当,适应症不明确,肝素使用前已发生脑出血,与肝素治疗无关,但不排除肝素有加重脑出血的作用。患者病情恶化,未及时到医院救治,亦延误了诊疗。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
  患者家属提出控告,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住院医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医院被起诉赔偿人民币27万元。中华医学会鉴定作出后,检察机关撤消了对医生的刑事起诉。
  崔律师点评: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文字、符号、图表、影象、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病历的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书写文字工整、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错别字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
  因抢救危急患者时,未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需取得患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治疗等),应由患方签字
本起纠纷,临床确定诊断不应由上级医生指示在病人死亡之后添加追记“脑出血待排”内容。患方拒绝CT检查应由患方签字,否则,对脑卒中的病人,在没有新的CT检查提示脑出血的情况下,使用活血药物不属于用药不当。患方拒绝CT检查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风险。
  提示:病人死亡后,不应在病历中添加对治疗行为可能产生异议的内容。
  第42例  忽略诉讼风险,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某原告人之夫因胸,后背疼痛难忍,到急诊室就诊,值班医生听诊,心律不齐,心音低钝,脉率不齐,嘱患者到心电室检查。检查后回到急诊室,病情加重,抢救无效,因突发死亡。
  原告人认为,医生不应让冠心病急性发作的病人步行到心电室应当急救抢救,按规范用药,致使病情加重,应承担造成病人死亡后果的赔偿责任,将医院告上法庭。
  经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临床诊断心脏骤停(突停)、—室颤是正确的,依据当面质询医患双方,诊疗过程及查阅双方提供的抢救记录、心电图、心电监护资料,整个抢救过程过程是积极的,各环节符合急诊的诊疗常规,患者就诊后医生及时给予心电图检查,并请心内科紧急会诊,心脏骤停出现后采取紧急的心肺复苏(电击除颤、药物抢救治疗、吸氧等)抢救方法得当,处理方式正确。患者家属提出异议时间较晚,因而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尸检程序,对患者死亡原因确定缺乏尸检结果的直接证据,因而心脏骤停只是临床诊断。医患双方提供客观资料有限(仅心电图一份、心电监测记录一份、诊疗手册一份、护士交班记录一份),患者可能的死亡原因为:1、冠心病,心源性猝死,心律失常—室颤。2、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有明确心前区持续痉痛半小时伴冷汗病史,但心电图无心脏梗死动态表现(仅一份心电图且表现未见异常改变),临床资料表明此种类型约占20-30%(假阴性率)。3、主动脏窦瘤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室颤。医院在本患者疾病的诊治过程中对病情的严重性认识和估计不足,没有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的危险性及不良后果,没有及时在入院时给予吸痒,心电监测及床旁心电图检查,存在一定的医疗服务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原告人对首次鉴定不服,认为专家意见自相矛盾,结果是患者与服务缺陷无因果关系;患者的死亡就是严重违反医疗常规造成的,即服务缺陷就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确定事故。专家分析认为:一、推断诊断(根据现有资料,因未作尸检)1、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2、心率失常—室颤;3、阿期综合症。二、根据查阅资料及听取陈述,医生对患者诊疗过程符合医疗程序,病情恶化后抢救处理得当。三、患者家属提出的异议时间较晚,未作尸检,故缺乏与诊断有关的直接证据。四、医方对该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判断不足,没有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的危险性及有关可能出现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审判决认为,患者因病到被告处就诊,后因心脏骤停死亡,原告当时对尸体进行了火化。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行为,且因尸体火化,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以患者死亡与医生违反操作规程有因果关系,原判认定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依法无据。原审超过6个月审结期限,程序违法,要求改判。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1、是否构成医疗事故;2、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中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诉请不应支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是一种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对于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具备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本案情况看,两次鉴定的分析意见中认为:“医方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判断不足,没有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的危险性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被上诉人行为不具备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此,上诉人的请求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诉费3,270元,两次鉴定费5,400元由上诉人承担。至此原告人共承担了诉讼费、诉讼鉴定费、旅差费等共计15,000余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患者家属缺少法律知识,医学知识,忽略诉讼风险,造成不应有损失的案例。原告的主张作为一种医疗机构改进工作,促进规范临床操作程序,不失是一条好的意见,但作为即可能获得诉讼成果,也要承担诉讼风险的民事诉讼来说,必须在进行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充分地分析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医学实质问题,充分地认识到诉讼的风险,尽量避免和减少不应有的诉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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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第43例  未完全实施正常治疗,杀人犯获死缓
  某犯因乘客少付1元钱租车费与乘客发生撕打。某犯用尖刀将乘客致伤,血气胸、腹部开放伤、失学性、肝破裂。经急诊手术抢救,剖胸探查,肺、肝修补清除积血,术后胸腔闭式引流,补充血容量,控制感染,术后一日病人一般症状尚可,生命指征平稳,神志清,双瞳等大同圆,对光反射存在,双肺呼吸音清,心率96次/分,节律规整,腹平软,引流管通畅,胸电提示肺膨胀良好,无积气积液,继续补液对症治疗。隔日,病人拖欠医疗费。催款后未交,医务科指示停止一切静点,后果由家属不配合治疗自负,患者妻子签字。停药后,患者出现一般状态较差,神志朦胧,嗜睡,血压90/60mmhg,心率100次/分,病情较重。观察病情,停药后12小时,患者进入休克,状态神志不清,光反射迟钝。脉搏120-130次/分。2小时后死亡。
  死亡讨论认为,死亡原因:心跳骤停,全身诸脏器功能衰竭,入院时患者已处于休克状态,经积极抢救,复苏后休克并未彻底纠正,家属拒绝交费,不配合治疗,请示医务科指示停止治疗,临床诊断明确,多次把患者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但由于病人失血过多,休克过重,全身脏器功能受损严重,加之患者家属不配合治疗及抢救,终因病情较重而死亡。
  公诉机关以杀人罪,后果严重起诉。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民事过错;医院不正常、不完全的治疗是被害人死亡的其中因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予酌情从轻处罚。中级法院判决认为,辩护人提出的三点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考虑犯罪情节严重,不予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辩护人提出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因琐事持刀行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严惩,但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医院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有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可不立即执行死刑,判决撤消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犯故意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为终审判决。
  患者因遭受外伤,伤情严重。医院应积极抢救,患者家属应积极配合。犯罪行为人不应承担医院挺药,患者家属不配合治疗的责任。辩护人的观点依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
  第44例  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后形成深静脉血栓纠纷案
  某患于2003年7月因患双侧大隐静脉 曲张,接受双侧大隐静脉高位结扎静脉剥脱术。术后第四天出现深静脉血栓症状,术后第六天行深静脉取栓术。遗留下肢肿胀,口服抗血栓药物,右下肢肿胀血液回流不畅较左下肢为重。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充分注意义务,违反操作规程,没有告知术后出现血栓的风险,导致深静脉血栓形成,没有及时诊断,错过了溶栓时机,造成患者健康损害和经济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9条,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医方答辩:深静脉血栓形成是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的并发症。医生治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近年有学者提出在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同时,应用溶栓药物有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功效。
  判决结论: 法院尚未判决。
  第45例  11年后出现肾缺失,手术医院不属于事故
  某患于93年井下作业时被矿车挤伤,诊断失血性休克,肝破裂,右7、8、9肋骨,右尺桡骨骨折。治疗: 抗休克,剖腹探查,将肝破裂部位切除,常规缝合修补。 10月17日,尺桡骨内固定术。 术后10月24日尿常规检查。11月4日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日治愈出院。2004年体检时发现右肾缺失,此期间未作过任何手术,患方认为肾缺失由医院手术造成。医方认为,患者在我院住院期间,医院无过错,右肾缺失与我院无关,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专家分析:1、病人93年被挤压伤,诊断失血性休克,肝破裂,右7、8、9肋骨骨折,右尺桡骨骨折,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成立;2、手术过程:清除血肿,切除坏死肝组织,术式选择得当,术后效果良好,术后11天B超检查,病人双肾及输尿管并无异常,术后11年体检发现右肾形态异常(B超MRCT),结构异常不能确定与本次手术有关。
  结论:根据《条例》第2条、第33条等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第46例  抗精神病药致白细胞降低调解案
  某患因暂短型精神障碍入院,遵医嘱口服氯氮平25毫克,每日三次,逐渐增量至每日服0.5克。期间有时每两周检测血常规。有时两周后检测血常规。服药至47天时,发热至39.7°,查体发现扁桃体发炎,用抗菌素静注。体温下降至正常,随即发现白细胞总数从11,000降至6,400,继续观察检测,白细胞在口服氯氮平62天后降至1,100,出现白细胞减少危症。终停药抢救等措施患者病情恢复正常。
  患者家属以医方存在用药不当,观察不周,侵害健康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医方认为白细胞减少是药物不良反应,医院不承担责任。
  经研究认为,白细胞降低是氯氮平的药物反应,但医方在发现白细胞降低时,没有密切检测血常规,停药不及时;服药期间没有按药物说明保证每周检测血常规,发现白细胞减少不及时;在对精神病患者封闭式治疗期间,在首选药物和患者知情权方面处理不当,应在患者精神出现障碍时,向患者监护人告知风险并签字同意;患者以精神障碍求治,治疗期间出现药物反应致害,应考虑适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适当补偿患者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医方补偿患者1.2万元人民币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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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值得细看!深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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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例医疗事故
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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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的多好!挣钱多,有假日,不倒班。风险也小。千万别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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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人深省!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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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觉得我是个体的,
更要注意了!出一次事故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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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难做啊!医好了是医生,医不好就不知是什么生了!什么世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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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当律师好啊,原告被告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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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在工作中处处小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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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以后胆战心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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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司匹林,我比较欣赏您!直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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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碗饭是越来越难吃了,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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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背子不到中国当医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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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就是的还是律师好啊
46例医疗事故
感触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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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触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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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后感触很大,小心使的万年船,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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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看越后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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