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8月29日到2018端午节是几月几日年7月21日一共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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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内容和原因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高新南六道10号
号朗科大厦16层
朗科大厦16层
2、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404,940,449.32
487,997,250.1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7,137,979.94
22,820,809.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7,636,346.64
17,741,977.56
益后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8,263,612.07
-56,286,378.4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本报告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
总资产(元)
954,170,796.69
951,698,875.1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915,315,186.72
908,570,839.44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5,379股股东总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的股份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境内非国有法人
33,312,658
33,250,000
展有限公司
境内自然人
28,900,000
21,675,000质押
22,339,900
境内自然人
潇湘资本集团股境内非国有法人
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天元三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万安汇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天元二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境内自然人
华泰证券股份有境内非国有法人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
上述股东中,前三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成晓华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
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不适用
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0,494.0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7.02%,主要原因为贸易类业务较上年同期下降;营业利润3,380.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9.08%;利润总额3,375.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13.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92%,各项利润指标变动的主要原因为:专利授权许可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在产品管理、产品营销、知识产权和专利运营方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产品管理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公司优化了各产品线的运营策略,同时大力投入研发力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传统存储类产品方面,公司持续分析市场发展情况和消费者心理,一方面,继续开发结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如报告期内已陆续上市的数款新品,星光闪存盘U276、精灵闪存盘U905及锋刀闪存盘U352,以及即将上市的U201、K338升级款等新品。另外在产品功能方面,继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及新接口类安全易用型存储产品,如正在研发中的指纹识别加密闪存盘、指纹识别加密移动硬盘等。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继续丰富并完善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线,随着3DNANDFLASH工艺技术的日趋成熟,公司紧密结合新制程芯片技术,综合评估各类主控和芯片组合方案,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SATA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同时,积极开发基于PCIe协议M.2接口的固态硬盘新产品,如报告期内陆续推出新的支持NVMe规范M.2接口的高速固态硬盘产品N910E、N930E。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解决方案,如支持AES加密的移动固态硬盘项目。同时,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产品,如正在研发中的基于Type-C接口的高速移动固态硬盘。
(二)在产品营销方面,受国内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经理和销售组织负责人双向推动产品营销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提升产品竞争力。针对重点的存储卡、固态硬盘品类进行媒体宣传推广投入的同时,通过投入展会宣传的模式积极进行渠道朗科品牌的形象建设和品牌宣传。在销售模式方面,根据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规则变化通过互换推广资源的方式推动电商平台的促销;在行业客户拓展方面,通过开发移动存储解决方案的模式进行行业客户的挖掘和拓新;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外派渠道销售人员深入区域常驻形式,深入了解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推动了存储卡、固态硬盘等新品在渠道中的销售,拓展了更多新渠道代理合作商的销售,后续公司还将持续进行新销售通路和产品营销方式的创新拓展。另外,公司还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加强支持国际销售业务的出差和参展计划,拜访客户寻找新的市场增长点;注重国际贸易的业务拓展,争取上游合作商的支持,以更好应对未来上游资源供应行情的变化。
(三)在知识产权以及专利运营方面,专利运营业务实现专利授权许可收入1,771.0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0.50%,公司新增外观专利授权7项,新增专利申请4项。截止至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18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301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61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12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37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推进。报告期内进行的专利运营情况如下:
1、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号美国发明专利“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美国PNY公司于日于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日,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日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8,074,024号专利、第US8,332,585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PNY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PNY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公司于日收到夏威夷地方法官LeslieE.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日生效。
公司于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R.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公司于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1)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6,829,672和US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2)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3)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4)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5)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6)美国PNY公司于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7)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8)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9)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10)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缴纳许可费;11)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2)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
费;13)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14)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15)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审理。
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1)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2)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3)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4)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5)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6)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日,公司向新泽西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日、日、日、日、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
2、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金凯”)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于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深圳中院决定立案登记上述案件。公司已依据上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规定,于日向深圳中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已于日收到深圳中院的(2016)粤03民初第54号《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未成功送达鑫金凯,深圳中院适用公告送达,公司于日第二次收到了深圳中院的《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发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案送达公告,该送达公告刊登于日的《人民法院报》G11版,根据公告记载,本案将于9月28日交换证据,9月29日开庭审理。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日,深圳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日,深圳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日,深圳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6)粤03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9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金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止法定上诉日期届满之日,公司获悉鑫金凯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自上诉日期届满之日起生效。
3、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三星”)、九机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机网”)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公司中国发明专利“一种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无线数据通信方法及装置”(专利号:ZL,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于日获得授权,涉案专利自授权至今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公司发现三星中国在其官方网站上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Galaxy盖乐世A8,
Galaxy盖乐世S7edge,Galaxy盖乐世C7,Galaxy盖乐世C5,Galaxy盖乐世S6edge+智能手机)。公司从九机网处公证购买了惠州三星、天津三星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经分析,公司发现前述被控侵权产品包含的技术方案均落入了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公司涉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三星中国、惠州三星和天津三星连带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整;(4)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天津三星的起诉。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日、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三星中国的起诉。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对被告三星中国的起诉。
被告惠州三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案,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被告惠州三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124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所提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目前本案已经终结。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日、8月15日、9月28日、11月10日及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4、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深圳市速马铁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马铁客”)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行为;②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正式立案受理了前述案件并于同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03民初2597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日公司与速马铁客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等材料。公司于日收到了深圳中院下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5、公司于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成科技”)、赛孚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孚耐”)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公司于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由于与精成科技达成和解,日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诉,公司于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粤73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日、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精成科技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公告》。
6、公司于日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履行期限为日起至日止。公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以及未来授权的包含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在内的一系列涉及闪存盘及其配件的专利,授权给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以及进出口闪存盘产品。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专利实施许可费。该授权为普通许可。公司保留对其中某些由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代工的品牌闪存盘产品不予授权的权利。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的公告》。
7、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威刚(ADATA)C0088G闪存盘、威刚(ADATA)C00832G闪存盘、威刚(ADATA)S102、威刚(ADATA)UV130闪存盘、威刚(ADATA)UV150闪存盘},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威晟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4)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于日进行证据交换,于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威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8、公司于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百旺”)、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旺”)、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旺”)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CN),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该案件正在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除此以外,公司积极努力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通过与海关的配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寻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积极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关执法维权活动,为知识产权运营创造有利条件;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完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将知识产权融入到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
环节,进一步完善公司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朗科科技资金流向
当日资金流向
主力净流入:9759.12万元
历史资金流向
朗科科技特色数据
朗科科技财务数据
净利润走势图
朗科科技股东研究
十大流通股东
朗科科技核心题材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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