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十大基金公司排名是否可以设置双GP,GP有什么要求?

本月初,达晨刚刚获得了清科评选的“2012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50强”第一名。尽管如此,达晨合伙人、高级副总裁邵红霞今年还是感觉到了LP们盯得更紧的目光。

“资本市场冷淡,LP变得更加敏感了,他们对项目的投后管理、项目上市解禁后的退出都会很关注。有时,对项目公司的短期波动会特别紧张,对一些没达到预期收益的项目也会特别纠结。”邵红霞近日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事实上,除了“敏感”,现在随着二级市场上市退出更难、投资回报更低,LP和GP的关系也发生了新变化,自从三年前,温州首家民间PE―――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短短数月出现GP被控制到被取代,黯然退出资本市场之后,近来南都记者在采访中了解,投资圈又开始有LP强势介入管理,基金出现了“双GP”模式。

关于LP和GP,投资圈有个形象的比喻,说出资方的LP是“老婆”的拼音简称,在有钱的LP面前,GP普遍都是“妻管严”。

关于“双GP”模式,“我的确听闻过这种事,但不好的事大家也不会讲太多。我只能肯定地说,我们一直遵循最传统的GP-LP合作方式,基金的管理很平稳,从没有出现LP介入基金管理的情况。”邵红霞告诉南都记者,有些基金早前为了募资,确实有对LP做妥协的现象,如采取出资额大的LP派驻代表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拥有一票否决权,甚至让步到由LP把控项目,这种LP、GP相互妥协之下的契约,行业里一直都存在。“不过,我认为这不会成为此行业的常态或主流。”

高原资本董事总经理涂鸿川所了解的,是一些新的小PE进入到了难过的日子。

他对南都记者说,当下市场环境差,有的基金LP要求撤资,如果投进来没办法撤的话,大LP就希望参与到基金管理中来,否则就不再投了。“这个问题不是发生在两家三家,很普遍。尤其是一些成立两三年的小基金,是家常便饭。”他表示,LP介入基金管理在高原没有发生过,在行内成熟基金里也甚少听闻。

相信眼见为实的纪源资本合伙人符绩勋也说得很直接,“在我的圈子里,没有直接看到LP进入基金管理的事。”但是,他感受到了LP们的新变化:美元基金近来融资难度加大,之前预期做5亿美金的现在可能打个半折,融资周期拉长,原来3个月融到了,目前要一年;人民币基金这块,的确有LP集体不再放钱了,一个基金原本是10亿规模,前期能到位两三个亿,后面的钱就要不到了。

此外,接受南都记者采访的GP们,他们除了强调自家基金没有出现LP介入基金的问题,还有一个普遍的看法:LP深度参与基金的现象,更多来自人民币基金。

戈壁创投人民币基金合伙人蒋涛的意见很有代表性。他对南都记者说,国外LP之所以乐当甩手掌柜,也经过了很长成熟期,背后有一整套法律体系的支撑与监管,国内LP成熟尚待时日。“关键是心态。”他说,美元基金的周期一般长达十年八年,以机构为多,人民币基金可能只有三四年,个人LP居多,投了两三年没见回报,LP就着急,有点急功近利。

如果介入基金管理,LP会否是一个受欢迎的客人?

对此,蒋涛回答得非常干脆,“至少在我看来,肯定不是一件好事。”

他说,人民币基金里LP不少是做实业出身,做基金的LP只是一种投资,但作为企业家,重心应该放在现有企业管理上,不是花费大量时间对当初因信任才选择的GP指手画脚。此外,对基金而言,并非依靠某个LP的钱才成立的,即便你出资占比到60%,要介入到基金管理中,其他的LP们怎么办?“大多数LP之所以愿意投钱,相信的是最初的GP,不是半路杀出的一个新GP。”

投资人们对LP于投资上的专业性也存有怀疑。

曾被视为“中国证券教父”、现身为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的阚治东,旗下基金专注的是新能源、先进制造业等领域,他也向南都记者坦承“害怕”做实业的LP直接管基金。“做房地产的只知道地产挣钱,不认为制造业、新能源挣钱,对项目产生会有严重分歧,这还怎么投?”

当然,还有来自心态上的问题。

邵红霞看到的是LP在逐利性上可能存在的弊端,使得其不适合扮演GP的角色。

她说GP看项目,看得更多的是项目未来是否具有成长性,退出渠道有哪些可能,如果LP介入基金管理,强调利益的特点让她更注重的是眼前利益,且过多的干预会影响GP投资方向、策略和心态。

应该说,对绝大多数GP来说,LP介入基金管理都不是一件让人愉快的事。

事实上,LP之所以成为不受欢迎的“新GP”,在创投界早有LP变GP最终导致基金分崩离析的前车之鉴。

比如,深圳一家知名PE,几年前第一期基金进行融资进入了七八家地产背景的LP,由于出资额大,LP坐在投委会上有一票否决权。无奈投资项目时,LP和GP的意见分歧大,合作没办法开展投资。后来,LP直接不出资了,原本约定的近10亿元也缩水了一半,项目进展大受影响。

在圈内更为极端的一个案例是被媒体披露过的温州首家民间PE,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它的故事被众多业内人熟知,其LP本是出资人角色,短短数月里竟完成了从控制GP到取代GP的变革,直到东海创投被封盘,进而黯然退出资本市场,令人唏嘘不已。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存在。因此,关于这种既有现象,还有种颇有争议的说法:有人觉得LP和GP应各司其职,互不干涉介入,也有人认为LP介入基金不是坏事,因为对方的经验、资源可以帮助GP筛选企业,辅助所投企业少走弯路。

阚治东并不忌讳自己对LP介入基金管理的肯定,“LP充当一定的GP职能,我是赞同的”。

阚治东介绍说,LP参与GP管理在PE行业一直都有,有的LP资金参与量大,可以在基金管理中占据一席之地。比如在东方汇富的安徽团队里,就有一只基金是LP派驻代表进入到GP管理团队,在投委会拥有一票否决权。这只基金的大LP是皖南电力,出资量大,不过阚治东同意对方派驻代表进GP团队,最关键的原因是皖南电力本身就有投资部,派过来的代表其实就是其投资部的人,有投资经验。“这样的LP充当GP,我是欢迎他们来的。”在他看来,双重角色的LP进来后,便于把潜在的项目直接与其总部沟通。如此一来,就更便于内部项目上下沟通,达到好的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意义还是有的。”

同时,阚治东不否认此种模式下的弊端。基金里毕竟里面有几路人马,如果合作不愉快,矛盾也很尖锐,其中最关键的是多沟通。当然,在东方汇富,LP介入基金管理只是个别地区的个别基金,不是普遍情况。

虽然坚持LP不参与决策管理、投不投最终由GP来决定,但更多GP通常乐于将LP作为“军师”。

比如,戈壁创投的资金来源于等国外大型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蒋涛介绍说,IBM在硬件、软件等是比较领先的,戈壁在投IT相关领域时会听听IBM的建议。

达晨也善于玩转LP资源,将其最大化为己所用。

“我们专门建了按区域、行业划分的LP资源库,会主动与有专业背景和资源的LP沟通,听听他们对某些项目的看法。”邵红霞说,达晨基金出资门槛各异,最近几期基金起点是2000万元,达晨会要求每个区域投资经理要和该区域的LP对接,不管是当地家族企业、产业集团还是上市公司,他们在当地政府、行业都有很多资源,投资经理主动维护与LP的关系,在项目拓展或政府关系处理上,能得到帮助。

作为投资市场里既共舞又博弈的一对主角儿,投资圈子有这样一句调侃,没有不合格的LP,只有不合格的GP。如此评价虽不尽然,但它却从侧面暗示出GP的“压力山大”。

阚治东对南都记者说,就东方汇富来说,要以具体细节来反映这种变化很难举例说,不过对项目价格、风控、团队等都有微调。比如,更强调风控,之前主要由投委会把关,现在还要联合会计部、法律部等一起来做,每个项目都要清楚知道风险点在哪里。

相比东方汇富的谨慎,高原资本和纪源资本嗅到更多的是机遇。

符绩勋说,5年前是创投市场最活跃的时期,纪源的投资节奏相对同行是慢的,当金融危机后,很多人选择了静观市场,纪源却又加快了投资速度,往往市场不好时是最好的投资机遇。

“谨慎?这是别人的事。对于我是机会。”涂鸿川说得非常轻松。在他看来,今年谈项目有明显不同,竞争不像去年那么激烈,一个项目出来立马二三十家创投扑过来,今年投资方更趋理性,起码10倍、20倍PE的项目没什么人投了,创业者也开始理性,价格都可以坐下来谈。“是一个投资的好时机。”

“我害怕做实业的LP直接管基金,做房地产的只知道地产挣钱,对项目产生会有严重分歧。”

―――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阚治东

“和LP合作,除了需要高质量项目这个‘硬’的生命线,还要‘软实力’,比如增加项目信息的交流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等。”

―――达晨合伙人、高级副总裁邵红霞

“大多数LP之所以愿意投钱,相信的是最初的GP,不是半路杀出的一个新GP。”

―――戈壁创投人民币基金合伙人蒋涛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艳艳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原标题:【涨知识】双GP这么火,到底是什么?

摘要:提到双GP这个概念,很多投资者可能会一脸迷茫,不知所谓,但是其实双GP模式已经由于其管理架构的互补性,投资和风控“双保险”,投资合作优势互补等优势而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所接受,并在房地产基金,影视基金,定向增发基金等多种产品合作模式中加以运用。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双GP模式。

自2010年以来,短短6年时间,我国PE行业已经先后经历了“全民PE”,到“PE寒冬”,再到“PE春天”这样一个快速的循环,期间起伏不定的PE行业中,先行者和探路者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非法集资、虚假项目、批量跑路等事件层出不穷,引来国家强力监管。严酷的环境逼迫企业不断优选投资项目,提升自身竞争力,抵抗市场风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双GP模式基金应运而生,双GP模式基金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它在追求为客户带来良好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市场风险,为PE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结合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今天,我们就来认识一下这种悄然兴起的双GP模式。

什么是GP,什么是LP?

所谓GP,全称为General Partner,即普通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中的出资人、隐名合伙中的出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无限责任合伙人的统称。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每个普通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在隐名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中,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LP和GP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里的有限合伙里面的两种当事人形态,由发起人担任一般合伙人(GP),投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LP)。

法律上,一般合伙人(GP)须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费外,依据有限合伙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润。

有限合伙人(LP)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中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双GP基金模式存在法律基础。

实践中,部分LP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金事项,除参与投资、募资外,还参与项目的投资、管理,组成所谓的“双GP模式”。还有部分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会选择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合作设立双GP模式的并购基金或是产业基金。

双GP与单GP模式的区别?

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

GP1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1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1的投资管理。

优势:两家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

LP如何介入基金管理形成双“GP”?

最传统的GP-LP合作方式中没有出现LP介入基金管理的情况。但LP介入基金管理可以将经验、资源带入到基金管理团队中,帮助GP筛选企业,辅助所投企业少走弯路。LP充当一定的GP职能,和原管理方形成双GP开始频繁的出现在行业中。

LP参与GP管理在PE行业其实一直都有,有的LP资金参与量大,可以在基金管理中占据一席之地。例如在东方汇富的安徽团队里,就有一只基金是LP派驻代表进入到GP管理团队行驶第二GP的职能,在投委会拥有一票否决权。这个LP是皖南电力,出资量大,并且皖南电力本身就有投资部,派过来的代表其实就是其投资部的人,有投资经验。双重角色的LP进来后,便于把潜在的项目直接与其总部沟通。如此一来,就更便于内部项目上下沟通,达到好的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但上述举例的LP介入基金管理并不是普遍情况。大都数情况下参与管理的LP不参与最终的决策管理、投不投最终由原GP来决定,GP通常乐于将参与管理的LP作为“军师”。而参与到管理中的LP也可以更快捷的了解到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达到双赢的效果。

案例一:双GP模式助力房地产基金

2015年12月10日,北京和嘉瑞兴投资有限公司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荣盛泰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双GP模式房地产基金首个项目在在双方团队不断碰撞中历时3个月顺利落地。

(1)双方投资和风控人员,共同确定目标项目的投资标准、交易架构设计、合作原则等(含项目筛选、投资考察、尽职调查、交易架构、风控措施、产品设计、募集方案);

(2)确定基金管理、合作权限界定、节点参与、项目监管、账户监管、收益分配等;

(3)保证项目整体运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双方项目投决和风控委员会的要求搜集、筛选项目、项目过会、交易架构、风控管理、项目退出。

2投资和风控“双保险”

(1)初步调查--初步合作意向---项目立项---双方尽调---项目基金研讨—投决和风控委员会---项目投资---投后管理---基金退出各个节点都是双方人员在参与。不但包括具体项目的节点推进上的合作,还包括两个机构业务和风控部门的配合以及领导层面的协调,合作和碰撞中项目落地;

(2)合作过程产生了这种合作模式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合作版本、各方工作原则等制度化、流程化的“软实力”,同时也锻炼了团队成员,不同阶段对项目的判断、把握将对后期项目参与奠定了基础、专业技能在碰撞中得到提高;

(3)合作模式集合了双方对项目的管理要求,纠正了项目进程的偏差、在制衡合作的体制内完成项目投资退出工作。

(1)双方在项目搜集、筛选、考察方面,在产品设计、募集、投后管理方面都有专业的工作团队;项目符合双方对项目的各项要求,规避和降低了基金的投资风险;

(2)双方有各自熟悉的市场,可利用各自熟悉的市场开展项目,谁熟悉项目所在地谁在该项目的管理中偏主导,将合作优势最大化;

(3)双方合作设计产品、沟通交易架构,整合双方的渠道资源,募集合作,“事半功倍”。

双GP模式房地产基金集合了双方的优势,在考虑操作流程安排、责权利分配对等、配合与制衡并存的情况下,发挥了1+1大于2合作效果,强强联合的合作艺术发挥的淋漓尽致!

案例二:双GP助力《黄金时代》热播

2013年9月左右,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基石投资”)与北京其欣然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其欣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影视基金——芜湖其欣石电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其石基金”),规模1.2亿元。

与一般基金的运作模式略有区别,该影视基金采用了“双GP”模式。而且,与其他基金分别投资多部影视剧模式不同,该基金和影视工作方采取了排他性合作,只投资该影视公司出品的电影。

影视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业务,和很多PE/VC机构的做法相似,其石基金也采用了混合GP模式,包括其欣然董事长袁梅、编剧李樯在内的核心主创团队,也加入到投资决策委员会中。

基石投资董事长张维此前曾解释,第一,基石投资对影视行业的认知还不够,独立运作影视基金缺乏足够的把握;第二,按照现有的私募基金模式,先募集资金,再去找电影项目,运作周期会比较长,也不利于把控风险,通过与市场成熟的团队合作,提前掌握已经成熟的剧本和已经选定的导演及主创人员,可以降低风险。

基金在成立时,就已确定了未来三年约十个项目的投资计划,并不需要再去找项目,这样使得基金在后期的运作中节约了大量成本。而且,这些项目初期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论证,后期并不会存在更大的投资意见分歧。

案例三:首款双GP模式国有混合制新三板产业基金

2015年5月30日,国内首款以双GP模式成立的国有混合制的新三板产业基金在济南南郊宾馆礼堂俱乐部正式宣告诞生,其全名为——山东齐鲁股权新三板产业基金。本产业基金的双GP分别为山东金泽霖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泽霖”)以及山东蓝色经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蓝色资管”)。

金泽霖董事长张帅表示,这只以双GP模式成立的国有混合制产业基金是金泽霖在私募产品形式创新方面的一次重大尝试,“该基金主要面向新三板转板企业,依托金泽霖强大的市场研发和运营能力,背靠蓝色资产稳固的风险抵御能力,基金将从管理人的战略合作伙伴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优选而出的转板上市企业中优中选优,作为投资对象,力求在投资收益回报和市场风险把控方面做到最好。”

双GP即两个普通合伙人,相比一个普通合伙人,双GP的优势明显;国有混合制即混合制经济性质中既包含国有资产又有民营资本,国有混合制充分体现了安全规范与灵活高效的双重优势,国有混合制结合得好就会产生1+1>2的效果,甚至会产生倍增效应。

金泽霖:自身为山东地区首批正式获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山东首家四板上市PE机构,山东地区经营最优秀的民间资本PE公司之一,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是长期紧密战略合作伙伴。

山东蓝色资管:从事资产管理、不良资产处置、商业保理和股权投资的省管国企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这只产业基金的出现恰逢其时,由金泽霖和蓝色资管担任双GP,是市场化运作和国资背景的一次完美对接。

齐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王升刚认为,对于山东PE行业来说,这只产业基金的出现具有重要意义,它为PE资本和产业资本的结合提供了一条新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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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募“双GP”模式法律实务

本文共计8291字,阅读建议用时21分钟。

“双GP”合伙基金有哪些架构?

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中,典型的架构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以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而普通合伙人通常又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多重角色(即“单GP单管理人”模式),如下图所示:

实务操作中我们发现,即便在私募监管愈发严厉的背景下,“双GP”模式在合伙型基金中也变得越来越流行。此模式下,合伙企业内存在两个GP,且其中至少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若只有一名GP持牌且担任管理人,则可称之为“双GP单牌照”基金,同时也属于“双GP单管理人”的范畴;若两名持牌GP均担任管理人,则构成“双GP双管理人”基金。常见的几种模式如下:

双GP单牌照(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该模式下,其中1名GP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另一名GP则不具备相应牌照,如下图所示:

双GP单牌照(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此模式下,具备私募管理人牌照的GP1虽然担任基金管理人,但并不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2却又不持有相关牌照。基本架构如下图所示:

模式二虽然比较特殊,但实践操作中确实存在,且不乏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案例。比如,笔者通过网络渠道随机查询到的一个基金案例如下:

上海国君创投隆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牌照)

上海格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此模式下,合伙企业的两名GP均为已登记之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实际担任基金的管理人,也即所谓的“双GP双管理人”模式,如下图所示:

本文将主要探讨有限合伙基金中“双GP单牌照”模式(上述模式一、模式二)的相关问题。

“双GP”模式背后可能有哪些动因?

结合实务经验及笔者的理解,“双GP”模式的形成,背后可能存在各种动因,其中主要包括下述几类:

(一)LP变相参与或控制基金管理事务的需求

机构投资人事实上越来越希望参与到基金管理事务中来,从而实现投资风险的事前监控。尤其是出现强势的LP情况下,其很可能在已有的GP基础上,再指派一名GP,从而形成了双GP管理合伙型基金的模式。LP指派的GP有可能缺少牌照,此时合伙基金为“双GP单牌照”模式;LP指派的GP也可能同时为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形成“双GP双管理人”模式。

(二)LP参与管理人收益分配的需求

此类LP不满足于只作为基金投资人获得基金收益分配,其不但希望能参与基金管理事务,甚至还希望参与管理费、管理人超额收益的分配。举例而言,若干LP与基金管理人另行设立一家无牌照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后该机构作为合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持牌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同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履行基金投资运作方面的大部分职责,并参与相关管理费、超额收益的分配。之后,LP与基金管理人又会在该未持牌机构层面进行利益分配。

(三)无牌照私募机构的“通道”需求

由于牌照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门槛越来越高,获得批准登记的时间周期也渐长,这使得有些掌握资源或有项目需求的机构,在最终取得牌照之前亟需借助其他已登记管理人的资质作为“通道”完成资金募集以及项目投资。或者,该等掌握项目资源的投资管理类机构并无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的计划而打算长期采用“双GP单牌照”模式开展业务。此情形下,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只扮演“通道”的角色,而无牌照的机构则借此迅速完成从资金募集到项目投资的一系列操作。

(四)无牌GP与持牌GP之间合作共赢的需求

两个基金管理人若存在优势互补的情形,则“双GP双管理人”模式将成为一个理想的选择。类似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未登记的投资管理机构,也可能在基金的募、管、投、退等方面各自拥有其优势或更多资源,并存在真实的合作共赢需求,若形成良性的双GP合作管理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实现私募基金的利益最大化。

“双GP单牌照”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合规风险

尽管“双GP”模式的形成有各种动因,但是有些情况下,其合规性有待商榷和探讨,尤其是“双GP单牌照”模式。

(一)未持牌GP参与基金管理事务的法律主体适格问题

首先,未持牌GP不能参与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除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其次,未持牌GP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缺乏合法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对合伙型基金的界定是,“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虽并未明确规定,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是否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但笔者理解,这取决于合伙协议中的有关授权约定。对于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而言,若获得参与执行部分合伙事务的授权,也应仅限于非基金管理事务。

笔者认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相关事务属于“合伙事务”的一部分。基金管理的有关事务应只能由具备管理人资格的GP执行,另一GP只能执行其他合伙事务。否则,笔者认为会有构成“无照经营”、“越权行为”的嫌疑。

而根据基金业协会窗口咨询意见,在“双GP单牌照”模式下的合伙型基金产品中,无管理人资质的机构通过担任GP实现对基金的投资管理是与监管政策相悖的,无牌照的GP(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应只是一个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的身份。“双GP单牌照”模式或许已经成为业内的惯常操作,基金业协会在目前基金备案层面可能对此也采取默许的态度;但是笔者认为,在私募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此模式将面临越来越多挑战,不排除未来监管机构要求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事务的GP必须取得私募牌照的可能性。

(二)持牌GP的法律风险

对于持牌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双GP单牌照”模式对其产生法律风险。尤其是以通道为目的设立的双GP合伙型基金,前期投资者资金的募集工作可能也是由非持牌GP实际承办的。

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方面存在一系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除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外,私募管理人是不能委托其他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若持牌GP将其一部分的法定责任分配给尚未完成登记的GP,或者在以通道为目的设立的双GP基金情形下,持牌GP或许只扮演通道角色,而其基本不参与前期投资人接触、投资者资格审核、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工作。这样一来,持牌GP不但有怠于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法定职责,而且任由无资质GP的人员代其从事基金募集、基金投资运作的事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持牌GP承担,甚至存在被基金业协会处罚的法律风险。

此外,“双GP单牌照”模式下,相关法律责任如何划分,也会给持牌GP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未进行明确规定。而在《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对于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情形则规定,“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收取管理费及超额收益的问题

“双GP单牌照”模式中,若由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GP担任有限合伙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按一定比例参与基金管理费的分配,或者甚至均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将进一步引申出非持牌GP收取管理费合规性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管理费是合伙企业就基金管理事务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对应报酬,不宜支付给虽实际履行基金管理职责但不具备管理人资质的GP。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虽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获得执行事务的报酬,但该等报酬应仅对应其参与基金管理事务以外的其他合伙事务。基于前文所述,既然未持牌的GP参与基金募集、管理、运作存在合规性问题,那么,执行合伙事务的GP所获报酬不应包括根据投资人出资额为基数按比例提取的基金管理费。

实际上,在基金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受托管理的一方也应只是持牌管理人,管理费也只能按约定仅支付给该等管理人,而不应支付给其他方。当然,有些GP之间也可能存在“抽屉协议”,约定管理费在两个GP当中进行分配,而在协会备案层面则完全看不出管理费的支付存在任何特殊安排。笔者对此类操作的合规性也是存疑的。

尽管如此,在实务案例中,某合伙协议中可能明确约定,无牌照执行事务合伙人获得大部分基金管理费的分配,而基金管理人则收取少部分管理费;而产品备案时基金业协会有可能未对此提出异议反馈。

“双GP单牌照”模式中,由非管理人GP收取大部分基金管理费的操作更多时候可能与“通道”类产品相关联。笔者认为,随着监管趋严,以及私募通道的合规性问题,未来监管机构可能会明确禁止或限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未持牌GP参与基金管理费的分配。

另外,在私募基金业内,基金管理人通常会取得与其实际出资份额不相当的超额收益(Carry)。根据笔者理解,对于基金管理费而言,无管理人资质的GP不宜参与提取,但此类GP参与基金超额收益的分配还是有一定程度的解释和操作空间的。

(四)有限合伙人间接参与合伙事务的问题

在双GP模式中,若在已有的管理人GP基础上,LP另外指派一名GP或者另行投资设立一名GP参与私募基金管理,有可能存在LP直接或间接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合规风险。

在《合伙企业法》层面,第六十八条列举了八项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LP行为: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在基金业协会的监管层面,《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即:“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做出约定,但是不得做出有限合伙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超出前款规定的八种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约定。”上述规定中的“间接方式”、“变相参与”等关键词似乎体现了一种穿透审查的原则。因此,LP通过另外指派一名GP或者另行投资设立一名GP参与基金管理,存在被认定为间接、变相参与执行合伙事务行为的合规风险。

“双GP单牌照”模式在实务操作中需关注的其他问题

在选择“双GP单牌照”模式时,除上述多个法律合规性问题需考虑外,笔者还建议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人关注以下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

(一)合格投资者的问题

在“双GP单牌照”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对于持牌管理人而言,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可以被视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而对于另一个GP,由于其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列入“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法定情形,因此该GP不能被当然豁免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为此,无相应管理人牌照的GP应注意至少满足以下合格机构投资者要求:1.净资产至少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2.认缴有限合伙基金份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对此,持牌GP即管理人则有相应的义务审查另一未持牌GP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情况。

(二)基金产品备案时的操作问题

“双GP双管理人”私募基金在办理备案时,由其中一个GP将基金产品备案在其名下,并负责在其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上报材料和信息;同时,需要在其系统中点击“新增管理人”选项,披露另外一个GP(管理人)的信息。

而对比之下,事实上在“双GP单牌照”模式下,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与“单GP”模式并无实质差异。尽管实际履行基金管理人职务的有2个GP,但只能由已登记GP在其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产品信息、管理人信息,而未登记GP则仅被作为合格投资者的身份上报信息。

(三)已备案产品变更管理人的问题

前文我们提到,实务操作中“双GP单牌照”模式形成的其中一个动因可能是,尚在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亟需在取得牌照之前募资金、投项目,因此借助另一个管理人的资质作为“通道”。

那么,在“双GP单牌照”基金产品完成备案后,且此前未持牌GP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后,基金产品是否可以办理管理人主体的变更,将该产品备案到该GP的名下呢?事实上,很多起初未完成登记的GP在采用双GP模式募集资金之前,可能会提出类似这样的计划或者疑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监管要求,目前新登记私募管理人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是该管理人自主发行的产品,对于首只产品类型为“顾问管理型基金”的基金业协会暂不予办理备案。虽然“双GP单牌照”基金并不等于“顾问管理型基金”,但参照基金业协会的此监管原则,之前未持牌的GP在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后,无法立刻将其参与管理的“双GP”模式私募基金变更备案到其自身名下;除非该GP已自主发行并备案首只基金产品。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窗口咨询意见,笔者曾得到同样的答复。

(四)管理费支付的问题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基金管理费不应由持牌基金管理人以外的GP收取。事实上,除了合规性存疑外,“双GP单牌照”模式的私募基金在实务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是,有些基金托管银行要求,基金管理费只能向基金的持牌管理人支付,而拒绝接受要求托管银行从基金财产中向未持牌GP支付管理费的划款指示(无论该GP是否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建议相关机构在采取“双GP单牌照”基金模式时,与所选托管机构确认操作层面是否存在任何障碍。

(五)公章管理、基金财产账户管理的问题

在“双GP单牌照”模式下,尤其是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情况下,则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印章管理、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便成为一个需要两个GP之间协调的问题。若进行托管,还需注意托管协议中关于作出划款指令的授权主体,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还是“基金管理人”。在通常情况下,托管机构要求只能由持牌管理人作为合伙企业授权发出划款指令的主体。

“双GP单牌照”模式的替代性方案

为实现“双GP单牌照”模式背后的相关需求,实务操作中可能也有如下替代性方案:

(一)强化合伙人会议权限

如LP需要加强对有限合伙型基金的监控,不妨通过在《合伙协议》中细化及扩大需经合伙人会议批准的事项,一方面起到牵制GP的作用,另一方面确保LP在基金投资运作的过程中也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监控和控制力。

(二)LP持股或者间接持股GP

上文我们讲到,“双GP单牌照”模式形成的其中一个动因可能是,LP希望参与管理人收益的分配。事实上,LP也可以通过投资参股持牌管理人的方式实现上述目的。但此方案需考虑,私募管理人股权层面可能会因不同基金的设立、退出而不可避免出现频繁变动。

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而言,未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以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形式向有限合伙基金收取相关费用,目前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此方案下,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可相应下调。但是,若将管理费全部或大部分变为支付给第三方的投顾费用,笔者认为也会与监管政策取向相悖,需慎重考量。另外,未来随着私募基金投顾业务的监管政策出台,担任股权类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可能会有相应资质要求。

另外,若涉及结构化证券类私募基金,需关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限制性要求,即“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相关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但是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同时认购优先级份额的情况除外”。虽然股权类基金产品暂不适用上述规定,但随着监管趋严,笔者认为该类型的基金产品日后也是可能会被纳入相同监管体系的。

(四)投资决策委员会形式

合伙型私募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是业内非常普遍的做法。LP委派的投委会成员可以通过享有和行使一票否决权,从而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把控。笔者认为,如果LP委派的投委会成员并不占多数席位,则LP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的可能性不大;但若LP委派多数席位的投委会成员,且实际掌握基金投资决策权,则可能有执行合伙事务之嫌。但是目前,基金业协会对此类行业惯常操作似乎并未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五)转变为双GP双牌照(或双管理人)模式

在基金业协会具体监管要求正式出台之前,针对广大“双GP单牌照”模式下的合伙基金,若未持牌GP有参与私募基金管理事务的需求,建议其尽早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取得管理人资质,以降低合规风险。例如,笔者之前曾关注的一个“双GP单牌照”案例的转变过程:“南京腾邦金弘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8年1月已完成基金备案,GP、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腾邦梧桐投资有限公司,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南京金弘腾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时并无私募牌照,该合伙基金构成“双GP单牌照”模式;但是经查询,南京金弘腾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续于2018年3月份完成了私募管理人登记,至此,该合伙基金的两个GP均持有了私募牌照。

由“双GP”模式衍生的几组架构辨析

通常此情况下2名GP其实系关联方,其中1名GP虽然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其在该基金中只作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者,而不参与管理;或者,在上文南京金弘腾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案例中,假设该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其并不作为所涉合伙基金的第二管理人参与基金管理事务。

此模式实际并不等于“双GP双管理人”模式,而只能纳入“双GP单管理人”的范畴。因为与“双GP单牌照”模式一样,基金合伙协议中只约定了1名GP作为基金的唯一管理人,备案时也只填报一个管理人信息。因此也需注意,此时不担任管理人的持牌GP无法豁免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管理人的情形: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二)单GP+外部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中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此模式下有限合伙基金只有1名GP,GP持有或者不持有牌照,而基金委托给了外部持牌私募管理人进行管理。如下图所示:

外部管理人也可能与GP有控股关系,且GP为不持牌机构。此操作既能避免外部管理人直接在合伙企业层面登记为GP,又在一定程度实现外部管理人的风险隔离,避免直接承担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但仍需注意GP应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问题。如下图所示:

总体而言,目前监管机构对于“双GP单牌照”合伙基金的限制及要求尚不明朗,实务操作层面也还存在若干可供探讨的问题。但随着监管趋严,笔者认为,不排除未来监管机构出台规则,明确禁止未取得私募管理人牌照的GP参与基金管理事务和收取管理费。就现阶段而言,“双GP双管理人”的模式相对稳妥和合规可行,也理应是未来私募业继续整顿和洗牌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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