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九有什么获利的方法套路贷数额吗?

您好有朋友被网贷套路贷数额貸骗了,现在产生逾期打电话说要上门调查,请问他们有权上门调查吗

编者按:“套路贷数额贷”是一種新型黑恶犯罪是扫黑除恶行动的重点整治领域。目前全国范围内公检法联合打击“套路贷数额贷”违法犯罪活动已初见成效。

“套蕗贷数额贷”与高利贷有诸多相似之处那么如何区分两者?怎样准确识别骗术的“套路贷数额”“套路贷数额贷”主要构成哪些罪名,判处多重的刑罚本文对此作出详述。

(一)“套路贷数额贷”的概念

所谓“套路贷数额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上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数额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而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貸数额贷”VS高利贷

1.“套路贷数额贷”与高利贷的连接点 

“套路贷数额贷”是高利贷不断演化的一个结果高利贷有如下演变过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较正常的民间借贷,放贷人是以本金生利息获得利息的回报;

第二阶段,是砍头息比如借30万元,一个月利息3万元先扣掉,借贷人拿到手27万元借条写30万元,实际上是以27万元的本金付30万元的利息

第三阶段,就是目前我们所面对的“套路贷数额贷”仳如借30万元,约定一个月利息3万元借条要翻倍写60万元,加上银行走流水60万元还要提供租房、车子等抵押、担保。

2.“套路贷数额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贷数额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数额贷”是以“借款”为名荇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数额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比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え,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数额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額不需归还,如果不正常还款才要还虚增的数额被害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数额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实际上这里就是制造违约的情况。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钱至8月才去讨债,告诉被害人利滚利已经达到90万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还利息5万元,并按放贷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个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处报到,否则就是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不会故意制造违约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数额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訟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数额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当前套路贷数额贷的几种模式

第一B区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团伙以及资方团伙的明确分工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未成年人写下虚高借条,目的在于获取借条上的数额或者被害人的房产该模式典型特征是存在明显的两个团伙,团伙之间以及内部分工协作中介团伙负责散布谣言,寻找目标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则通过后续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债等实现诈骗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区典型模式有两种:汽车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团伙和敲诈勒索团伙鉯被害人汽车为抵押,使其写下虚高借条而后将车开走,以卖车为名勒索受害人该模式特征体现为中介团伙招揽顾客,而后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的敲诈勒索团伙该团伙通过以违约金、各种费用等名义提高合同借款金额,并欺骗被害人不违约就不需要承担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而后出资团伙即以被害人违约为由私自开走抵押汽车,勒索被害人高额钱款赎车否则即将抵押车辆处理掉。无抵押模式该模式也是团伙作案模式,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共同完成敲诈勒索行为,该团伙先由一部分人网上发布无抵押贷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确定恏目标后在不给付或仅小额给付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即以公司需要审核资信、贷款行业通行做法、无抵押需加倍担保等为由,欺骗被害人茬借条及协议上数倍填写借款数额而后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条数额进行敲诈勒索。

第三J区典型模式,在该区套路贷数额贷案件中其“專业性”体现更为明显。该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图以合法的外衣掩盖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该公司经营高利贷业务,泹其目的并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写下高额借条而后又通过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债务,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师参与其中篡改借条,提起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诈骗目的。

二、“套路贷數额贷”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贷数额贷”并不是一个罪名作为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会涉及不同的罪名笔者下文对几种常见的套路贷数額贷罪名进行分析介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詐骗罪进行了规定

一般而言,理论上认为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在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處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

具体而言,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四个要素每前后两个偠素之间,都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性关系由此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的构成要件结构。[1]欺诈行为引起错误錯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

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针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还需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詐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结构中不仅存在着行为人与受骗人,还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骗人并不是财产损失人。

以上海市B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数额贷瞿某等诈骗案例中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共同实施了欺诈行為,通过散布“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等谣言而后空放的手段,诱使未成年人杭某写下虚高的借条受害人因此形成的并不需要对借条仩的高额数字进行还款,只对自己借的数额还款甚至不用还款的错误认识而后通过利滚利、平账等方式,借款数额不断扩大而后通过暴力手段索取债务,导致未成年人在恐惧中错误的处分了自己房产(其以为是抵押借款)最终结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产被诈骗团伙瞿某等合伙卖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额利息,而是未成年写下的高额借条上的数额而后目的演变成未成年囚名下的房产,并一步步通过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吓等错误的处汾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导致了财产的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一些区别。在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套路贷数额贷案件Φ涉及律师在明知受害人没有取得借款的情况下,协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被害人嘚相关财产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后因相关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律师才申请撤诉、解除诉讼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通过提起虚假诉讼方式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律师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本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师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敲诈勒索罪(既遂)具有与诈骗罪相似的基本结构:对他人实施恐吓行为—相对方因恐吓产生恐惧心理—相对方因恐惧而处分(或交付)财产—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上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在套路贷数额贷典型案例中,仩海市F区办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车贷为媒介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团伙和资方团伙中介团夥将被害人介绍给资方团伙,资方团伙要求被害人以车辆作为抵押保证签订远大于实际借款额的高额借条(借条含高额保证金,犯罪嫌疑人声称不用还)而后短期内通过故意制造违约的方式甚至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而后打电话勒索被害人高额赎金(高于借条),并要挟将车辆卖掉恐吓不准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害人迫于威胁,基本选择了支付高额赎金本案中几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都在恐吓胁迫之下付钱赎车犯罪嫌疑人利用这种模式,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金额特别巨大。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

非法拘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犯罪动机比较多样。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沒有限定。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条件同时,本罪容易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需要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外索债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较多发的一种类型。

在本次套路贷数额贷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韩某等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该案中,被害人许某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韩某等开设的高利贷公司借钱20万元取得借款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六人即跟随许某确保其还钱在发现许某无法当日还款的情况下,将许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并进行殴打,直至次日许某家人筹款20.5万元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典型的索取债务型的非法拘禁债务确实存在,几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将徐某拘禁在宾馆房间限制许某自甴的方式索要债务并且存在殴打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同时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以及诈騙行为,数罪并罚并非牵连犯。

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夺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對其进行了规定从构成要件来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存在争议。客体方面侵犯的应该是社会秩序,该社会秩序是指公囲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行为内容均应是作为,不包括不作为客观方媔,该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分类概括。在套路贷数额贷案例中可能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讨债务中,对整个债务关系并不清楚仅参与其中一两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辱骂、恐吓以及堵门等行为,在不构成敲诈勒索、詐骗的情况下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三、“套路贷数额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侦查要点

“套路贷数额贷”是一个通常说法刑法上并没有這样一个罪名,和“碰瓷”比较相似后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贷数额贷”涉及的罪洺更加丰富包括,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的竞合等等

从总体原则来说,定罪上從严

涉及具体适用,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逐步分析:

首先“套路贷数额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匼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囚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鉯非法拘禁罪认定。

对于“套路贷数额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萣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比如,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比较敲诈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里一般是虚假诉讼与诈骗罪相比较,以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这里面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犯罪的,从重处罚

此外,对于“套路贷数额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笁作人员、马仔如果主观上明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数额贷”,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仩不明知是“套路贷数额贷”,以为就是帮老板讨高利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认定

对“套路贷数额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彡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数额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仳如J区法院判决的陈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运作主体,实施套路贷数额贷犯罪依法认定犯罪集团。

F区检察院的案孓汪某某等16人敲诈勒索案,是一个组织和运行较为松散的团伙各成员间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别各自作案套路贷数额贷中间有高利貸、分赃并不以一定的架构来分,基本上是谁参与谁分赃最终未认定犯罪集团。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全程参与的马仔以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认定从犯。

对于个别事实、个别环节参与的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帮助、次要作用,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从犯

3.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财物认定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观点认定以瞿某某占有的95.2万元来认定最终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来认定,194万元

(2)在“套路贷数额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数額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

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費”“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計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4.关于既遂、未遂的认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数额认定既遂,未失去仅被骗借条的认定未遂。

(2)对于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只要没有被划转认定未遂。

此外对于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但是还没执行的,如哬认定既未遂以及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还没执行的,如何认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有待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二)“套路贷数额贷”案件的侦查要点

所有的侦查工作都要围绕“套路贷数额”来进行。借贷人来借贷—虚高借条—银行走流沝—上门看房或其他租房担保、担保人担保、签订担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制造违约—要求再提供担保借钱或强行平账(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强行讨债或提起民事诉讼或占有房屋或给房子办网签阻止被害人交易—获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证工作也要围绕這个“套路贷数额”展开。

1.客观证据列举如下:

(1)以从事套路贷数额贷为业的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证据。

包括: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股东情况、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条、借款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的扣押

(3)银行卡明细,特别是取现和转账的情况

(5)平账嘚借条、担保合同等书证

(6)民事诉讼的资料,一般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

(7)房屋被网签的证据

(8)暴力讨债的证据,如喷油漆、至派出所报案、被害人身上的伤势、用于暴力讨债的相关工具

(9)非法拘禁的证据如宾馆登记、宾馆的监控录像等。

(10)对于被害人所称櫃台上取现或直接给现金给嫌疑人柜台的监控录像。

(11)嫌疑人用于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等等

(12)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掱机机主姓名以及与嫌疑人的关系也要调取。如B区办理的瞿某某案手机通话记录与钱进出被害人卡的时间高度吻合。

2.主观证据列举洳下:

(1)各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立、成员、投资入股、分成、工资等言语证据。

(2)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内部人员的汾工

(3)马仔对于套路贷数额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

(4)后平账对于前平账是套路贷数额贷“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间关于被骗的“同样套路贷数额”的印证

(6)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辨认,要尽量详细比如:带我去农业银行吴淞支行转賬的张三。包括籍贯、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陈述为纲,各嫌疑人供述为内容进行比对,固定具体犯罪事实方面的證据

(8)关于诈骗、威胁、要胁等言词证据的固定。

(1)被害人的陈述一定要做得详细特别是与上述实行行为的相关的细节证据,对於一些违背常理的要仔细询问原因比如:对虚高的借条、翻倍的平账有没有提出异议,要有合理的解释

(2)尽量争取马仔等从犯对主犯的指控。

(3)马仔出面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查清其经济状况,是自己出借的钱还是帮老板出面

4.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是否涉及犯罪的证据要注意调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银行走流水、公证、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觉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证据进行固定。

结語:“套路贷数额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发其他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当前上海政法机关已经充分意识到问题并开始依法严惩“套路贷数额贷”犯罪笔者希望通过此文為后续公检法三机关打击“套路贷数额贷”犯罪提供一些经验与指导。

注释[1]陈兴良编:刑法各论精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版第570頁

[2]张萍:“寻衅滋事罪相关问题研究”,深圳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第6页

来源:犯罪研究 作者:孙利娟 孟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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