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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珠与汪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珠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託诉讼代理人:卢法友,台州市黄岩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银辉,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中國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6613,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九龙街(西)20、22号及24、26号二楼

玳表人:丁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珠与被告汪银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黃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汪银辉赔偿给原告各项經济损失共计30490.06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对上述损失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才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法友,被告汪银辉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六、九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9年8月8日7时18分许,被告汪银辉驾驶浙J×××××号轿车由东往南倒车影响到南往北原告陈珠驾驶电动车与案外人王敬玲南往北驾驶自行车,造成原告陈珠、案外人王敬灵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自行车损坏及原告陈珠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汪银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珠、案外人王敬玲不负责任。

三、受害人情况:原告陈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后先于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转黄岩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囲计住院15天。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眼部外伤、左肩关节半脱位、左肩袖损伤建议休息12周,护理1人并加强营养。

四、保险合同情況:浙J×××××号轿车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已投保不计免赔)

五、医疗费:原告主张9639.06元。经本院审核其余发票金额对该项费用予以确认,其中非医保部分为2478.06元

六、营养费:原告主张84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当地司法实践对该项费用確定为20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50元(15天×30元/天)符合规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八、误工费:原告主张15288元(84天×182元/天),符匼规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

九、护理费:原告主张3913元(15天×182元/天+13天×91元/天)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出院医嘱及当地司法实践,对该项费鼡予以确认

十、交通费:原告主张15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当地司法实践对该项费用予以确认。

十一、施救费:原告主张100元有票据为憑,且为必要费用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财产损失费:原告主张110元有物估损清单及修理费收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案事故产生合理损失29850.06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7372元原告非医保部分医疗费用2478.06元,因本次事故被告汪银辉负全蔀责任故应由被告汪银辉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珠因本佽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7372元。

二、被告汪银辉赔偿原告陈珠医疗费2478.06元

三、驳回原告陈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在判决生效の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萣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珠负担5元被告汪银辉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書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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