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告的几个问题之三:概念界定问题

PAGE PAGE 7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研究 ——以扬中市教师进修学校为个案 报 告 人: 邵纪根 申请学位: 教育硕士 所在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 学科专业: 教育管理 指导教师: 程晋宽 教授 报告时间: 2007年11月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部制表 论文选题的理由或意义: 一、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996年第五次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的教师教育逐渐由规模数量型发展进入了以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益为核心的改革发展时期,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基本形成了师范院校与综合性大学共同培养师资的总体格局,在教师教育办学与管理体制改革、教学内容、课程改革以及教师在职培训等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省市也纷纷建立起了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体系,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十分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学历进修与业务水平提高并重,强化了激励机制;加大了教育经费的投入;大力改善了教师进修院校的培训进修功能,教师的培训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然而,进入新世纪后,无论是省、市教育学院,还是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普遍遇到了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相继进入了沉寂期、困难期和彷徨期,省、市教育学院和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不要办”、“怎么办”,争论相当激烈。地、市一级的教育学院几乎均与当地的高等教育机构相继合并;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的走向则呈现多元、散乱的动荡状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现状堪忧,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开展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研究,对切实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和全面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必将大有裨益。 二、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有待于进一步扩展 在平时的教师培训工作中普遍发现不少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目的功利性较强,继续教育的形式相对单一,内容的开放程度不够,继续教育师资力量薄弱,培训手段相对落后,相关的体制不够健全,导致了不少培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没有收到实效,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窄。这一问题,目前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教师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主要以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为研究预设,以对教师以及我市教师进修学校的历史及其现状的研究为基础,结合新世纪对教师的要求和课改趋势以及我市教师培训工作的现状,通过案例分析,拟在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方面进行研究,力图客观分析当今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生存空间越来越窄的具体原因,以及寻求或者拓展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生存空间的主要策略,试图为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发展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研究的相关研究 查阅了一些相关文献后发现目前关于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本身的研究资料还是比较少,研究成果也不多。文献往往是对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培训中的个别的、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诸如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开设、培训模式的研究、热点问题的探讨等等,但对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的分析,以及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来拓展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等理论及实践研究还不多,需要结合教学实际进行较深入的研究。选择该课题可以丰富对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的相关研究,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选择了地方教师进修学校的生存空间研究作为学位论文的课题。 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当今,各国都在积极地推进面向21世纪的教育改革,而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优化教师队伍。以实施继续教育来提高教师素质,优化教师队伍,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的共识。发达国家(美、英、法、德、日、俄等)为解决各种现代学校教育问题,都把师资队伍建设视为重要课题,并认识到要从教师的培养、任用、进修各个阶段有连贯性地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即从终生学习的观点出发有机地统合教师的职前教育和在职进修,使两者在“教师教育”(Teacher Education)这个概念上得以融合与升华,其目的在于有效地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以及师资队伍水平。1996年6月,在德国科隆举行的八国首脑高峰会议上讨论面向21世纪的教育政策,英国首相布莱尔建议发表了八国达成共识《科隆宪章——终生学习的目的与希望》,强调:“教师在推进现代化和提高现代化水准方向,是最重要的资源。教师的采用、训练、配置及其素质能力的实质性提升,是任何教育制度取得成功的极其重要的因素。”美国政府不惜巨资组织有关协会和教育专家研讨师范教育改革和在职教师素质的提高问题,先后发表了《国家为21世纪的师资作准备》、《明天的教师》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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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使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当P2P软件最终用户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时,应当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对P2P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P2P软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 间接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李银霞,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一)认识P2P软件及技术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同等者”、“伙伴”等意义.P2P就是“伙伴对伙伴”的意思,技术上称之为对等互联网络.

P2P技术可以让用户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而不必经过中继设备(如服务器),直接进行数据或服务的交换.它的目标就是通过P2P软件将处于互联网中的人们联络起来,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互动,包括进行文件交换、分布计算、协同作业、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业务.P2P软件的运用,可以使用户之间直接进行文件的传输,只要用户将文件拷贝到P2P软件在硬盘上划定的“共享目录”中,在该用户打开计算机并处于联网状态时,其他P2P软件的用户就可以通过关 键 词 搜索到该“共享目录”中的文件,并可以将搜索到的文件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内.

(二)与P2P软件相关的行为主体

笔者认为,本文在探讨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之前,首先应对P2P软件相关的主体进行分析.根据P2P软件产生及使用的过程,行为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P2P软件开发商是开发用来进行文件交换的P2P软件的创作者.

根据网络服务者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网络内容提供者,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第二类:网络 服务者,即为网络提供信息传输 服务的主体.本文所涉及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络上提供管理索引服务、P2P软件下载服务、用户登录及注册服务等与P2P文件共享有关的服务的网站运行商.

P2P软件的最终用户是指利用P2P软件进行下载和上传行为的软件使用者.

二、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三个:第一,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第二,对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第三,主观上有过错.

(一)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判断P2P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著作权构成间接侵权,首先要分析P2P软件最终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P2P软件最终用户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即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中的行为与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他人“共享目录”中下载的行为.

1.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中的行为的性质

用户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置于“共享目录”中的行为相当于传统网络下的上传行为.在传统网络中将文件放置于服务器的目录下才构成上传,但在P2P网络环境下,每台安装有P2P软件的计算机本身就相当于一个服务器,因此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置于用户“共享目录”中的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上传行为性质相同.但“上传”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下面进一步进行分析.

首先,用户的“上传”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中合理使用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形,此处不再赘述.但合理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2)必须是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非商业性用途:(3)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出处等.信息网络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上传”行为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被其他P2P软件最终用户轻而易举的得到,此种行为将会减少著作权人通过正规途径(如著作权许可使用)所获得的收益,势必会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上传”行为不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其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P2P软件最终用户将作品置于计算机“共享目录”中,虽然是用于个人欣赏或者学习,但这种“上传”行为可以使其他P2P软件最终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上传”的作品,该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他人“共享目录”中下载的行为的性质

下载将导致下载者的硬盘上出现与原件完全相同的复制件,而且这一复制件是可以稳定存在,并被反复利用的“永久性复制件”.制作这种复制件的行为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对于未经授权通过P2P软件下载他人“共享目录”中的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按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规定的字面意思来分析,P2P软件最终用户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他人“共享目录”中下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在P2P软件被广泛运用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按照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来分析是否构成侵权,否则将会导致一些侵权者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其侵权的“挡箭牌”,不利于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笔者认为,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同最终用户的“上传”行为一样会减少著作权人通过正规途径所获得的收益,用户间共享文件的行为节省了购买作品的费用,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影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简单的归入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P2P软件最终用户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二)对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P2P软件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除了使文件的传输共享更方便快捷之外,还有很多种实质性用途,比如用于进行分布计算、协同作业、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等业务.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管理索引服务、P2P软件下载服务、用户登录及注册服务等,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虽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实施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当P2P最终用户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非法上传与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时候,由于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为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P2P技术上的帮助,因此其对P2P软件最终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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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学者们有不同的意见.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认为,在网络上应适当降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从而减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进而实现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三者利益的平衡.而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则力图通过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来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以防止各种网上侵权行为发生,并以此为基础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笔者赞同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具体到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主要有以下两种判断标准:

1.明知,即故意的情形

是指P2P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知道P2P软件最终用户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仍然不采取积极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由于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对P2P软件最终用户提供管理索引服务、P2P软件下载服务、用户登录及注册服务等,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不负有对侵权文件进行审查的义务,并且也很难做到对侵权文件进行审查,但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通知

论文题目:舒适护理模式在门诊手术中的应用研究

   探讨舒适护理模式对门诊手术患者术前焦虑情况、围手术期血压和心率情况、术后晕厥发生情况及术后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门诊手术患者舒适护理提供科学依据。

2.1 与整体护理的目的相一致。

   舒适护理模式与整体护理模式相比较,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患者不愉快的程度,保持最愉快的身心状态,从而使患者尽快恢复健康。整体护理模式更加强调理论化,而舒适护理模式更实际、更直观、可操作性更强、更加个性化,如果将舒适护理模式与整体护理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护理内容将更加丰富地拓展,护理专业的发展方向将更明确,患者将更加受益。

2.2 舒适护理改变了护理理念。

传统的护理理念对患者的舒适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已经无法满足患者在舒适方面的需求。舒适护理模式要求护理人员考虑细致周到,全面的为患者提供舒适的护理服务,以患者满意为工作重点,它要求护理人员从工作标准、工作流程的制定到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实施,都要以患者舒适为首要的操作原则。有研究显示,将舒适护理的理念进一步应用于临床,运用舒适护理模式在围手术期患者身上进行护理干预,保证了围手术期舒适护理的顺利实施,为患者术后康复创造了有利条件,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与满意度。

3.3 舒适护理能多角度满足患者的需求。

   舒适护理模式要求护理人员从细微之处着眼,及时寻求舒适问题的方法,并加以解决,以满足患者的舒适需求。门诊手术室护理中运用舒适护理模式,能够使患者获得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感和安全感,保证手术的顺利进行,促进术后康复;将术后患者处于平卧位、实施放松疗法等舒适护理干预措施,可以有效地改善患者恶心呕吐和疼痛感。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南丁格尔曾强调病房的环境应清洁适宜,她的此种观点成为早期舒适护理萌芽;有关舒适护理的报道出现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 Kolcaba在 1995 年提出舒适护理的定义,认为舒适护理是对护理艺术追求的体现,护理人员要将患者的舒适感受与基础护理及其研究充分地结合。舒适护理模式的应运而生,使护理领域开始有目的地将此模式进行应用和推广。

1.1 临终舒适研究。

   某些医疗机构十分重视舒适护理,他们向癌症、临终患者提供舒适护理服务,并设置舒适护理病房(Comfort care uint),目的是对他们进行临终舒适关怀,如使用麻醉剂和镇痛药物以减轻患者的疼痛和呼吸困难,使临终患者处于较高的生活质量,不再痛苦而终;据夏威夷法律规定,患者有权选择临终时是否被复苏,患者可以在舒适的环境中安详的离世;大量患者和医生认为,患者在最后的日子里接受侵入性治疗,肯定会产生痛苦、恐惧心理,患者对临终舒适应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医生也应协助授权。研究显示,现如今护理人员角色服务范围进一步得到拓展,不光要为临终患者做好舒适护理,还需帮助他们抉择临终方式。

1.2 舒适调整护理研究。

舒适护理的对象是所有有护理需求的患者。舒适护理模式的实施可提高患者在接受护理时的依从性,使患者主动参与到医疗护理活动中来。Kirchhoff指出舒适护理重点应该为能否够对患者提供恰到好处且合适的照护,希望将安慰疗法和治疗护理充分的融合,并调整至最佳状态,使患者处于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教育和支持都非常重要;Janice研究显示,对住院患者而言,为其创造舒适的环境是重要的护理工作,将患者置于明暗度、气味、声音、温湿度等适宜的感觉刺激的环境中,有利于患者恢复健康,而缺乏适当的刺激却容易引起患者厌倦及压抑,如向婴幼儿提供喜欢的玩具、活动的音乐盒等都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有帮助。

   有研究指出,舒适护理可以提升患者的舒适水平,又可以使患者主动参与其中,而一旦减少舒适护理容易引起患者身心失调。无论疾病治愈与否,护理人员均应积极向患者提供恰当的舒适护理措施,以缓解其焦虑、疼痛等不适症状。

2.1 以研究具体的舒适护理措施为主。

目前,虽然有关各种疾病的舒适护理报道较多,但是舒适护理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护理模式,将其确立下来尚有待商榷,国内尚无关于住院患者舒适护理系统性研究的报道,关于舒适护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处于初级阶段。罗珊、马凤婵针对患者的特点,将舒适护理模式运用于肾移植术后的患者中,将患者的主观意愿确立为护理人员为其实施护理工作的中心环节,为患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给予患者连续细致的护理,减轻了患者的不适及心理压力,增强了患者的舒适感,将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提高至 96.6%,使患者能够在身心、社会及精神等方面都感到满意,提高了护理服务质量;李琳进行的关于呕吐患者的舒适护理研究,对其实施松弛疗法,让患者平卧,并调高病室内的温度至 17℃~18℃,略低于普通病室温度,综合应用各种舒适护理措施,可有效减轻患者因呕吐带来的痛苦感受。

2.2 建立舒适护理病房。

   目前,某些疗养性质的医疗机构也非常关注舒适性服务的建设,对舒适性护理服务理念进行界定,对舒适性护理服务文化进行营造,对舒适性护理服务具体措施进行规范,建立了特需病房的基础上的舒适护理病房,以便向患者提供更好的舒适护理服务,满足患者的各项舒适需求。疗养性质的舒适护理服务与现在的医学模式转变相适应,充分展现了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创造出了和谐融洽的护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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