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储藏容器的容量及储藏方式相关,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场所(包括超市等)经营存放瓶装白酒并不违反规范要求。
问题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1.3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将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归属于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那么對于商店及其仓库储存白酒的情况,是否属于甲类场所
问题2: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2要求,民用建筑内不得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商店建筑中白酒的存放和销售是否违规?
酒精度为38°及以上的白酒储存,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储藏容器的容量及储藏方式相关:
1、以储罐和陶坛等方式储存的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库、食用酒精储罐区等火灾危险性确定为甲類。
2、单瓶容量不大于5L的白酒成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可划分为丙类1项
据此,商店及仓库储存的瓶装白酒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1项),民用建筑内的商店场所(包括超市等)经营存放瓶装白酒并不违反规范要求。但是商店(商场、超市)等场所仅可以存放销售必需嘚产品,存放区域应满足相关建筑防火要求对于较大量贮存的库房性质的存放区域,应按丙类(1项)仓库场所处置应放置的独立建造嘚仓库建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