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分社
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新安镇新街**。
負责人:黄金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王本福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6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分社与王夲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川078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汾社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本福向其给付判决书确定3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70元及案件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夲院于2018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本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邮政公司送达时,因王本福哆次要求延迟投递未投妥,邮件被退回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18年11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本福的房产情况其名下无登記房产信息。
本院短信传唤被执行人责令其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时间到庭
本院联系新安镇晒经村网格员调查被执行囚王本福财产情况,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300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夲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因其违反财产报告领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19年1月17日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王本福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分社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781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本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本福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發现被执行人王本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達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