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得亮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吴绍志,系广東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嘉威隆皮件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工业**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得亮与被执行人廣东嘉威隆皮件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執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作为本金数从201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和案件受理费9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以(2011)江鹤法执字第48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嘉威隆皮件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共和镇江鹤路北侧大合的国有土地一宗[证号:鹤国用(2004)第000224号]及地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并于2020年10月10日以(2020)粤0784執恢217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涉案土地进行拍卖后2020年11月5日,案外人李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停止对上述涉案土地的拍卖。目前该异议正在审查中。该案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情况此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拟拍卖处理的涉案土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案外人就此提出了执行异议,因異议审查期间暂无法处理该土地综上,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恢217号案的本次执荇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