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卡拉ok歌曲视频会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侵权具体侵权范围、性质根据內容不同可以归分:

(一)制作卡拉OK歌曲视频应该归属于著作权里面的“类电影”,以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以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的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5条第(3)项指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連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很难对两者的界限加以清晰的界定确定什么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莋品”,什么又是“录像制品”所以要首先界定该视频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还是界定为“录像制品”两者权属和权利范围不同,前者是著作权里面作品完整著作权后者则权利人仅享有邻接权而非著作权。

(二)制作、混剪等按照著作权权利侵犯的是作品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用于在互联网传播则还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制作是单方面行为商业运用才会牵扯到民事诉讼,单方面自己用没什么问题如果借此达到什么目的、经营性盈利、公开发表传播等是侵权行为。

侵权具体侵权范围、性质根据內容不同可以归分:

(一)制作卡拉OK歌曲视频应该归属于著作权里面的“类电影”,以下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以類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指的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5条第(3)项指出,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連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以上法律规定中,我们很难对两者的界限加以清晰的界定确定什么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莋品”,什么又是“录像制品”所以要首先界定该视频是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还是界定为“录像制品”两者权属和权利范围不同,前者是著作权里面作品完整著作权后者则权利人仅享有邻接权而非著作权。

(二)制作、混剪等按照著作权权利侵犯的是作品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用于在互联网传播则还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制作是单方面行为商业运用才会牵扯到民事诉讼,单方面自己用没什么问题如果借此达到什么目的、经营性盈利、公开发表传播等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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