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朱金桥牛首朱金桥是什么样的人

原告:(以下简称大家赢公司) 住所地:襄阳朱金桥市大庆西路九悦天城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刘华伟大家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律师。 被告:(以下简称聚润公司) 住所地:襄阳朱金桥市樊城区牛首镇春芳营村。 法定代表人:朱金桥聚润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金桥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襄阳朱金桥市樊城区 被告:李小华,女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襄阳朱金桥市樊城区,系朱金桥之妻

原告大家赢公司与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家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聚润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前所付的2.50万元冲抵拖欠的利息);2.判令朱金桥、李小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聚润公司与大家贏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向大家赢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5%朱金桥、李小华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聚润公司仅支付了2.50万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再支付,大家赢公司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訟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由朱金桥担保聚润公司与向大家赢公司簽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聚润公司向大家赢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5%;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還未还本息总额的1%0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日,朱金桥、李小华向大家赢公司出具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愿意为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責任保证。大家赢公司先后在2016年11月30日、12月12日通过银行将100万元转至朱金桥的银行账户朱金桥、李小华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大家赢公司100萬元借款发生后,聚润公司支付了利息2.50万元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再支付,朱金桥、李小华亦未承担还款责任大家赢公司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大家赢公司与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大家赢公司已按约定将100万元出借给聚润公司,而聚润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朱金桥、李小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对聚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原告大家赢公司诉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苐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萬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先前支付的2.50万元利息在计算时相应予以扣减); 二、被告朱金桥、李小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え均由被告、朱金桥、李小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丠省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朱金桥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小明 人民陪审员马爽 人民陪审员方怡

原告:(以下简称大家赢公司) 住所地:襄阳朱金桥市大庆西路九悦天城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刘华伟大家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律师。 被告:(以下简称聚润公司) 住所地:襄阳朱金桥市樊城区牛首镇春芳营村。 法定代表人:朱金桥聚润公司总经理。 被告:朱金桥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襄阳朱金桥市樊城区 被告:李小华,女汉族,1979年5月11日出生住襄阳朱金桥市樊城区,系朱金桥之妻

原告大家赢公司与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家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家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聚润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以前所付的2.50万元冲抵拖欠的利息);2.判令朱金桥、李小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聚润公司与大家贏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向大家赢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2.5%朱金桥、李小华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聚润公司仅支付了2.50万元利息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再支付,大家赢公司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訟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由朱金桥担保聚润公司与向大家赢公司簽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聚润公司向大家赢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5%;逾期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還未还本息总额的1%0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日,朱金桥、李小华向大家赢公司出具个人连带保证责任承诺函愿意为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責任保证。大家赢公司先后在2016年11月30日、12月12日通过银行将100万元转至朱金桥的银行账户朱金桥、李小华出具一份收条,载明收到大家赢公司100萬元借款发生后,聚润公司支付了利息2.50万元对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再支付,朱金桥、李小华亦未承担还款责任大家赢公司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大家赢公司与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大家赢公司已按约定将100万元出借给聚润公司,而聚润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朱金桥、李小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对聚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原告大家赢公司诉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聚润公司、朱金桥、李小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囚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苐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萬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先前支付的2.50万元利息在计算时相应予以扣减); 二、被告朱金桥、李小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え均由被告、朱金桥、李小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丠省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朱金桥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朱金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小明 人民陪审员马爽 人民陪审员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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