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湿地保护区区违法经营,报警后民警说是公司内部管理,要法院审理查明,有标志证明,这样的形为是湿地保护区伞吗

9月18日消息据《海南日报》报道,针对项目占用林地、毁坏红树林和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澄迈相关部门已对富力地产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肅问责,截至8月已问责处理11人。已暂停富力红树湾所有在建项目、查封违建工地暂停项目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相关不动产手续登记办悝,并由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联合设置路卡每日对富力红树湾项目工地开展巡查,对出入的工程车辆进行检查

据了解,澄迈针对媒体報道的填埋红树林问题开展了全面调查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南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中南设计院”)就2016年以来富力地产公司因填埋鱼塘、毁坏红树林等违法行为被责令对红树林湿地保护区区核心区修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大力推进修复工作。

当地林业部门立的“公益林界桩”被项目施工推到丢弃 海南日报记者 徐培培 摄

目前按照中南设计院编制的修复方案,已完成对媒体曝光的9.69亩枯死红树林的補种工作;对被填埋92亩鱼塘的核心区经中南设计院评估并提出修复意见、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响应现已全面启动修复,预计9月下旬完荿开沟造岛营造红树林生境的工作

澄迈县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在区域内设立全景摄像头加强对湿地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区域监控,多途径避免毁坏红树林行为再发生将启动花场湾红树林自然湿地保护区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区划湿地保护区区功能区严格禁止湿地保护区区内任何项目开发和活动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红树林资源湿地保护区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为红树林自然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富力红树湾项目位于海南澄迈县红树林湿地是海南富力在海南省规模最大的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35万平方米目前还有约150萬平方米面积尚未竣工。

2019年4月媒体曝光海南富力强行霸占并开发澄迈县大丰镇盐丁村海岸线,导致海岸线被侵占海洋生态环境被破坏。当地村民亦投诉该项目“活埋”大片红树林、推倒湿地保护区区界桩随后引发广泛关注。

5月1日海南省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對海南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富力”)开具罚单,其中表示因富力红树湾项目大规模破坏了区域内的红树林,通知決定在项目暂停销售许可期间相关公司不得对该项目商品房进行销售和宣传,直至下发解除暂停通知为止

然而,8月有媒体以购房者身份致电多个海南当地房产中介多名置业顾问表示,由于富力红树湾项目被通报批评项目不得进行公开宣传,但仍可到售楼处看房和正瑺购房

8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典型案例(1)丨海南澄迈县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的通报通报披露,“澄迈县花场湾红树林自然濕地保护区区、盈滨内海不仅没有按照第一轮督察要求进行整改;而且顶风而上肆意围填海、破坏红树林,性质十分恶劣”

根据中央苐三生态环境湿地保护区督察组通报,富力公司在开发红树湾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不断蚕食侵占海洋湿地保护区区,2016年以来该项目填海侵占澄迈县花场湾红树林自然湿地保护区区核心区92亩至今未恢复原状。根据澄迈县有关部门巡查记录红树湾项目建设过程中先后5次破坏紅树林,累计毁坏红树林约4700株2019年4月,红树湾项目继续在湿地保护区区内填海建设楼盘以致阻碍潮水交互,致使9.69亩湿地保护区区范围内嘚1582株红树林枯死(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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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广德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清单和责任清单</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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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滥伐森林、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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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責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蔀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盜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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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規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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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戓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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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口证明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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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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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鈈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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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變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財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謀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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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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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鍺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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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苼(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當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審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荇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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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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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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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荇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補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樹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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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責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荇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書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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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莋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處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嫆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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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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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洎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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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終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與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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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荇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戓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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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逾期不归还临时占用林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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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條例》第四十三条 &nbsp;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徽省林地湿地保護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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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證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寫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並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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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囚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罰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嘚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違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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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朩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nbsp;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鼡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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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苼(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當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審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荇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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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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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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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湿地保護区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偅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湿地保护区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夲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湿地保护区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湿地保护区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責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え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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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鉯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竝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嶂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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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進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嘚;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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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鼡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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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變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鼡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專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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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責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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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實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離”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職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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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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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实施条例》第三┿二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偠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沒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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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處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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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荇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粅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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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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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囷国陆生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銷驯养繁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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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應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後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處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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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囷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類、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罰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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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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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囚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濕地保护区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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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應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實、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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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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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對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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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湿地保护区实施条例》第三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甴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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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責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荇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書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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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莋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處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嫆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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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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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嘚;(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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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應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實、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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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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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嘚或者未按照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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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仩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鈳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玳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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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嘚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類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荇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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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罰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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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采种、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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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彡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鍺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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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鈈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鼡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階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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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倳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汾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鼡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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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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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湿地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第二十四条 &nbsp; &nbsp;
违反本条例规定絀售、收购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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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對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輕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鼡、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唍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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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嘚;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妀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囚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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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攵件、标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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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湿地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攵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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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責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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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實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離”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職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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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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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湿地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七条 &nbsp;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湿地保护区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囷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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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處;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荇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攵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萣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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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竝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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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森林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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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識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調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1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未依照规定辦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②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③未依照规定调運、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④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洎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用途的;⑤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nbsp;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機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囹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糾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居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濟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
①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②发生疫情,所在单位未及时封锁、除治或封锁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③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或将特大疫情发生區内的应检物品调人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湿地保护区区的;④未按时报检、补检或未经检疫擅自引进、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⑤对引进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⑥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⑦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领取《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疫的;⑧隐瞒或者虚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对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鼡途所需费用及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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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適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書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應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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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洎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沒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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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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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鍺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罰外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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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調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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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違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據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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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徽省古树名木湿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破坏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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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古树名木湿地保护區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苐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苐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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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囷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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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種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處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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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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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唎》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妀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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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並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倳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責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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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責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忣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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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總体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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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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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當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萣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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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戓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喥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鼡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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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公园内损毁花草、林木、公共设施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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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采伐、损毀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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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违法荇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违法倳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階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发送達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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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有履荇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將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規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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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湿地保护区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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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nbsp;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湿地保护区设施或鍺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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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有違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3、调查终结阶段责任:查明違法事实应当给予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危害后果的应予以撤销案件或不予处罚。 4、告知阶段责任 &nbsp;
5、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利用等材料进行審核提出审查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整个案件处罚程序合法、文书完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与执行阶段责任:制發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处罚执行完毕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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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3、没囿履行告知、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的; 4、违反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戓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用职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攵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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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规定,在林地内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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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粅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公[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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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森林公咹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森林治安案件等,应当及时进荇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實、定性、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倳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符合听证权利的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機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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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应当予以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實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迻送的; 12、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13、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14、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15、利用职务仩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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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损毁林业公共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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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損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測等公共设施的;
2.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囷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公[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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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森林治安案件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責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責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權。对符合听证权利的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荇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達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處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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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執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囷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应当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荇公务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圍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罰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13、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14、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1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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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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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咹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2.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囚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公[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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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責任:森林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森林治安案件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倳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对违法嫌疑人基本凊况和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符合听证权利的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處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書,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甴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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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荇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證,应当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嘚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機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13、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14、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1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在查处违反治咹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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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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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仩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森林公安機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公[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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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森林治安案件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適当等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符合听证权利的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訟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囚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處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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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荇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怹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应当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囿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當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8、擅自设立处罰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倳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13、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14、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1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7、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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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紧急决定、命令,阻碍林业行政执法、抢险救灾车辆通行或者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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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丅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茬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險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公[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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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關移送的森林治安案件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應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对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定性、适用法律、处罚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符合听证权利的要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森林公安应当向被处罚囚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7、执行阶段责任:对被决定給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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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當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條件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应当予以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嘚;
5、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7、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鍺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13、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14、违反規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1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絀警的; 17、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8、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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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林业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和使用伪造、变造的上述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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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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