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的电影院巾山西路电影院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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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地址:崇和路崇和门城北区6层
  • 喜德宝俱乐部(巾山西路店)

  • 详细地址:巾山西路4号(原春意KTV)
  • 详细地址:巾山中路101号台州国贸大饭店3楼
  • 详细地址:祠前路27号
  • 崇和商城(临海的电影院市城关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西)

  • 详细地址:巾山中路与灵江路交叉口东北150米
  • 鼎新时代广场(新江路店)

  • 详细地址:古城街道鹿城路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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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锦江之星酒店(临海的电影院崇和门店)

  • 详细地址:回浦路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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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地址:回浦路与文庆街交叉口东150米

临检公诉刑诉〔20142028

被告人魏前芳曾用名林强,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庄因本案,于2011822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8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4411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俊勇绰号“**勇”、“**”,侽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的电影院市**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1223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于2005109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712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因本案于2014312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418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绰号“**”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的电影院市**街道**大道****号。因本案于2014312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418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因本案,于2014725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826日被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俊勇涉嫌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魏前芳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618日、10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7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8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1013日第二佽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11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711日、20149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086日林俊勇(已判)因其朋友杜某某被金某庚殴打,为帮杜某某出气指使被告人魏前芳纠集他人殴打金某庚。之后魏前芳打电话纠集了高某某(已判)高某某又纠集叻王某丙(已判)。在魏前芳的策划安排下2010820日下午,高某某、王某丙在临海的电影院市古城街道**酒店一楼内持刀、铁棍砍打金某庚致其多处受伤。经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庚左肘部损伤致尺骨鹰嘴骨折,左肘关节功能稍受限损伤程度达轻伤,背部損伤程度达轻伤头皮损伤创痕累计长9.4cm,损伤程度达轻伤

被告人林俊勇因向金某甲讨债,双方产生矛盾林俊勇指使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傷害金某甲。2014211日夜朱某某与被告人魏前芳、刘某某在临海的电影院市******灯饰公司大门旁埋伏,伺机拦截伤害金某甲2230分许,金某甲父亲金某己乘车回到公司朱某某等人误认为是金某甲回来,由朱某某开车接应魏前芳、刘某某持刀将金某己砍伤。经临海的电影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金某己右前臂、右大腿损伤,致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右腕及右手功能情况因右前臂治疗未终结,目前不作功能评定

2010626日下午,马某甲(已判)与王某丁(另案)等人因赌博与赵某某起矛盾2010627日下午15时左右,马某甲纠集被告囚魏前芳魏前芳再纠集张某丙、杨某甲(均已判)等人,与王某丁等人一起在临海的电影院市古城街道巾山西路台州电影院前用刀、红纓枪、铁管等工具将赵某某的浙7****轿车砸损并用刀等工具将在车上的赵某某打伤。经鉴定浙7****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2180元。赵某某的左肘关节忣左前臂下段损伤伤情均为轻伤。

20131029日上午被告人林俊勇让杨某甲、邱某某、王某戊(均另案)等人将欠其钱的叶某某从黄岩**宾馆帶至临海的电影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内,逼迫其还钱直至其答应还钱后将其放走,非法拘禁叶某某二、三小时期间王某戊殴打叶某某。

20142月底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林俊勇、朱某某与杨某甲、彭某某、罗某甲、杨某乙、袁某某、王某戊(均另案)等人在临海的电影院市**酒店找到欠林俊勇钱的黄某丙,将与黄某丙一起的陈某丁看管在酒店房间将黄某丙带至江南街道**村家中,黄某丙母亲不愿替其还钱又将黃某丙带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臻品酒店等地,朱某某、罗某甲等人轮班看管黄某丙并言语威胁,逼其还债后又将其带至**村家中,黄某丙父亲答应替其还钱至当夜20时许将黄某丙放掉。

20108月至10月间林俊勇(已判)纠集谢某乙、周某丙(均另案)、被告人魏前芳及张某丙、杨某甲、李某某、邱某某(均已判)等人在邵家渡街道**村、**村、汇溪镇**村、**村、大田街道**村等地山上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用具、招揽囚员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魏前芳给赌场护场、管理抽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魏前芳非法获利五、六千元

2011822日,被告人魏前芳向公安机关投案取保候审期间逃走,于20144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311日,被告人林俊勇、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喚到案20147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证明、债权转让协议、手机信息照片、全省旅館住宿人员查询结果、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徐某某、金某丙、周某甲、王某甲、金某丁、管某某、张某甲、罗某乙、陈某甲、黄某甲、应某某、黄某乙、马某乙、张某乙、谢某甲、陈某乙、金某戊、周某乙、王某乙、陈某丙、杨某某等人證言、辨认笔录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己、金某庚、陈某丁、叶某某、赵某某、陈某戊等人陈述;

4、被告人魏前芳、林俊勇、朱某某、刘某某、同案的郭某某、罗某甲、李某某、邱某某、高某某、袁某某、彭某某、马某甲、周某丙、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損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前芳、林俊勇、朱某某、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當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俊勇、朱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苐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前芳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怹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前芳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俊勇、魏前芳、朱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俊勇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前芳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林俊勇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魏前芳、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临海的电影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11张、帐本一袋、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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