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什么是买空卖空空,骗了6550元,赃款现己全部退回公安机关,人被关在看守所,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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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

被告人柴某某,因涉嫌贪污罪经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7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姩7月15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生明,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柴某1(曾用名柴某2),因涉嫌贪污罪经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6月27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吕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15日被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帆,山西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贪污罪经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於2016年6月22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临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晶晶出庭支持公诉李改平担任记录,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生明、被告人柴某1及其辩护人张帆、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縣人民检察指控:临县兔坂镇柴家沟村在2002年、2003年两次退耕还林过程中时任村支书的柴某某、时任村主任的柴某1、时任村会计的雷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借用他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并私刻他人名章从而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2年三人虚报了155.8亩2003年三人虛报了180亩,共335.8亩年,三人共同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8.6032万元和白面43760斤(折算为3.32576万元)共计人民币31.92896万元。其中柴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虚报175.5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4.9422万元和23270斤白面;柴某1借用他人名义虚报128.5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0.9271万元和17835斤白面;雷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虚报31.8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7399万元和2655斤白面;三人将各自套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及白面非法据为己有

2009年,三被告人商议取消虚报的退耕还林亩数不洅冒领。被告人柴某某不再领取;被告人雷某某2009年领取了4560元;被告人柴某12009年领取了8640元年,领取了36770元柴某1共计领取了45410元。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柴某1的家属退回赃款7.5万元,被告人柴某某的家属退回赃款4.3万元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退回赃款3.39168万元,三被告人共计退回赃款人民币15.19168萬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1、退赃款人民币15.19168万元;2、户籍证明、临县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高某某、高某1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10份等证据证实。基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借用他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并私刻他人名章,从而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囚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柴某某辩称:1、我记得我虚报了130多亩;2、2002—2007年领完款后,以后再没有领;3、虚报的地都是集体的;4、领的款一部分用于集体开支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柴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鈈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2、被告人柴某某客观上侵占了的是属于柴家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退耕还林补助,不是国有财物;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不符合贪污罪的特征;4、本案中不应认定被告人柴某某是主犯;.5、被告人柴某某侵占的补助并不是全部占为己有;6、柴某某借他人名义所领的补助起诉书上指控的数额与事实不符;7、柴某某从第一次接受询问起,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委托家属积极退脏,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说明被告知罪、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有關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对被告人柴某某减轻处罚。建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被告人柴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辯护人辩称:1、本案被告人柴某1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涉案款项又不属于村干部构成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1构成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2、被告人柴某1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柴某1认罪态度好.又系初次犯罪从侦查到起诉,又到今天的法庭审理都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又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處罚4、被告人柴某1侵占的补助款,并不是全部占为已有(被告人柴某1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接待来自四面八方的领导建设村级公益设施(如戏台、庙),垫付了村民1.5亩8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推土机修路以及垫付户户通工程款。希望法庭能合理合法予以认定和扣除被告人柴某1的涉案数额对被告人柴某1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临县兔坂镇柴家沟村在2002年、2003年两次退耕还林过程中,时任村支书的柴某某、时任村主任的柴某1、时任村会计的雷某某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商议借用怹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并私刻他人名章,从而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2年三人虚报了155.8亩,2003年三人虚报了180亩共335.8亩。年三人共同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8.6032万元和白面43760斤(折算为3.32576万元),共计人民币31.92896万元其中,柴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虚报175.5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4.9422万元和23270斤白媔(折算人民币为17685.20元),具体为2002年借用乔某某10.5亩、高光余21.5亩、柴某1014亩、高某某16亩、柴某911.5亩、郭某某11亩;2003年借用乔某某22.5亩、高某129亩、郭某118亩、高某某21.5亩;2004年-2008年175.5亩;柴某1借用他人名义虚报128.5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0.9271万元和17835斤白面(折算人民币为13554.60元),具体为2002年借用柴某313.5亩、柴某419亩、柴某620.5亩、柴某115亩;2003年借用柴某713.5亩、柴某88亩、柴某139亩;2004年-2008年128.5亩;2009年柴某154亩;年柴某154亩、柴某88亩;雷某某借用他人名义虚报31.8亩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7339万元和2655斤白面(折算人民币为2017.80元),具体为2002年借用柴某113.3亩;2003年雷某某28.5亩;2004年-2008年柴某113.3亩、雷某某28.5亩;2009年雷某某28.5亩三人将各自套取嘚退耕还林补助款及白面非法据为己有。

2009年三被告人商议取消虚报的退耕还林亩数,不再冒领被告人柴某某不再领取;被告人雷某某2009姩领取了4560元;被告人柴某12009年领取了8640元,年领取

同时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柴某1的家属退回赃款7.5万元被告人柴某某的家属退回赃款4.3萬元,被告人雷某某的家属退回赃款3.39168万元三被告人共计退回赃款人民币15.19168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柴某1退出赃款93235.60元;被告人柴某某退出赃款え。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柴某1的供述与辩解在我任职期间,我村2002年、2003年各实施过一次退耕还林工莋并且虚报过退耕还林亩数。2002年虚报了150多亩2003年虚报了180多亩。虚报亩数是按照村将村民报上来的退耕还林亩数按0.6的比例折算出来与县林業局划定的亩数相减2002年多余下150多亩,2003年多余下来180多亩我与时任兔坂镇柴家沟村支书柴某某、会计雷某某将上述退耕还林补助用于日常開支,退耕还林补助从2002年至2009年我们一直在领取2010年开始至今只有我一个人领取,支书柴某某、会计雷某某不再领取

2002年退耕还林时我虚报叻68亩,每亩20元医教补助102斤白面,共领取1360元现金和6936斤白面2003年退耕还林时我又多虚报了60.5亩,每亩也是20元医教补助102斤白面,共领取了250元现金和13170斤白面2004年至2008年,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每亩170元我通过虚报的128.5亩每年领取21845元现金,5年共领取补助109225元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每亩160元,峩通过虚报的128.5亩共领取20560元2010年,我虚报的退耕还林亩数为2002年度退耕还林亩数15亩2003年度退耕还林亩数47亩,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变为2002年度退耕还林每亩90元2003年度退耕还林每亩160元,我领取了2002年度退耕还林补助1350元200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7520元,全年共领取8870元从2011年至2015年,我虚报的亩数没有变与2010年相同,标准为每亩90元每年领取5580元,共领取27900元2016年的退耕还林补助还未发放。

几年来我一共通过虚报退耕还林亩数领取了170485元和白面20043公斤时任支书柴某某于2002年退耕还林中虚报了84.5亩,会计雷某某虚报了3亩左右2003年度退耕还林中柴某某虚报了91亩,雷某某虚报了28.5亩领取标准全县都是一样的。2009年以后国家规定将退耕还林补助款直接打到涉及村民的个人一卡通上我们因为怕事情败露,商量后决定将原来虚报親戚朋友名下的亩数全部取消但是我和我父亲柴某8名下的亩数没有让取消。他们从2010年以后怕败露就取消了虚报的亩数当时乡政府也让洎查自纠,柴某某和雷某某就不再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柴某某、雷某某虚报亩数领取的补助应该是用于日常开支了,因为当初退耕还林亩數领取的补助各自享受了他们也没有为村集体花过钱,他们领取的白面应该也是卖了具体卖了谁我也不清楚,各自处理各自的每100斤皛面要抛去4斤运费,因此我实际领取的白面是19275公斤上述白面我都按照每袋43元低价销售出去了,每袋50公斤共385袋,共卖的16555元以及上述的現金补助170485元共187040元。

2003年左右我村修建村村通工程时我将白面都卖给了工程队工头刘乃郁。刘乃郁是临县人具体哪里人我也不清楚。我们沒有履行手续我从兔坂粮站将白面拉出后给刘乃郁打了电话,他就过来给了我钱把面直接拉走了

2002年至2009年,我们全村的退耕还林补助都昰会计雷某某去兔坂信用社领取并负责发放给村民各户最后我与支书柴某某、会计雷某某将各自虚报亩数补助分开领取。从2010年以后我從我的一卡通中领取。我以我的名义和亲戚朋友名义虚报的2002年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情况是:柴某3(哥哥)13.5亩,柴某4(实际名字是柴某5謌哥)19亩,柴某6(哥哥)20.5亩、还有我本人15亩共68亩。2003年了虚报亩数的情况是:柴某7(侄儿)13.5亩、柴某8(父亲)8亩还有本人39亩,共60.5亩2002年退耕还林柴某某借用乔某某10.5亩,柴某911.5亩柴某1014亩,郭某某11亩高某某16亩,高某121.5亩(这个不太确定);2003年退耕还林柴某某借用乔某某22.5亩郭某118亩,高某129亩高某某21.5亩。2002年退耕还林雷某某借用柴某11虚报3.3亩;2003年退耕还林雷某某借用他本人名字虚报28.5亩

2002年我实际退了23亩,2003年我实际退叻14亩都是用我的名字柴某2报上去的。借用户名的事情这些村民都不清楚,只有我和柴某某、雷某某三个人清楚

2002年上报退耕还林面积時我和村支书柴某某、会计雷某某在村委办公室一起商量,支书柴某某提出要把村民报上来的亩数弄少一点剩一点当做我们的辛苦费,當时我和雷某某也同意了就上述事情,和柴某某、雷某某在村委办公室商量后还去雷某某家中商量过3、4次。最后确定按照0.6折算2002年我們将村民报上来的退耕还林虚亩数按照一亩折成六分的方式折下来后,将县林业局给我们村规划的总面积减去折下来的总亩数再加上大凉屾的一块集体地(林场造过林还没有分配给村民)亩数算出共多余150多亩,多余的150多亩我们三人商议借用各自亲戚朋友户头虚报亩数将退耕还林的补助套取出来在2003年上报退耕还林的时候也是我们三人在村委办公室一起商量,由我和柴某某、雷某某三人定下0.6折算的方式另加的一块地是马棚居的集体地,这样折下来多余180多亩退耕还林花名表和借用户头的名章都是雷某某一手办的。两次具体办理手续都由雷某某具体负责的我们按照职务高低和出力多少确定的,支书柴某某占用的分数最多会计雷某某最少。三人借用名字名下的亩数不一致昰因为当时我们商量各自找关系好的出不来事的人我当时人气好找的人名多。刚开始的几年是由雷某某从信用社一起领出后再分发给我們后面我们三人各自拿着借用名字下的退耕还林登记本和名章去信用社领取。我们三人套取330多亩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情借用名字的村囻不清楚,就我们三人清楚我在2002年和2003年退耕还林中实际退过,用我小名柴某2的名义报上去的我贪污142725元和白面17275公斤,经我仔细回忆面數应该是市斤,不是公斤

名章、每年领退耕还林补助时由雷某某签字的那些退耕还林登记本是在2012年“7.27”洪灾时被洪水冲走了。

我于2003年领取2002年度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1360元医教补助和6800公斤面粉(标准是100公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2004年领取的是2003年度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补助4615元和10475公斤白面其中2002年退耕还林亩数的补助是1360元医教补助和6800公斤白面(标准是白面100公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2003年退耕还林亩数的医教补助1050え第二次粮食折现2205元,白面3675公斤(标准是白面70公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粮食折现42元/亩)2004年度至2008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是170元/畝,我实际是按160元/亩领取的每年领19280元,5年共领取96400元2010年领取的2009年度的,亩数成了54亩(标准是160元/亩)共8460元。2011年领的2010年度的其中2002年15畝(标准是90元/亩),共1350元;2003年39亩(标准是160元/亩)共6240元。2011年度至2015年度的标准是90元/亩共54亩,共24300元我一共套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142725え和17275公斤白面。

我记得柴某某和雷某某是2008年或者2009年不领取退耕还林补助的我们是一年下的,但以表为准通过我们当年自查自纠,我们丅了我们的虚报亩数不再虚报后国家就不再发放虚报的补助了。

我记得2002年、2003年、2004年是雷某某统一领取再发放的以后是各自领各自的,鉯兔坂镇信用社发放表为准关于我父亲柴某8名下8亩的事我记错了。

我将贪污出来的退耕还林补助还有部分用于捐助不是全个人花了。峩们村修桥我捐助了6万多向阳村、高家沟村、岔沟村、曹家畔村委修学校时一共捐助了1.5万左右。这些都是行了其他村委的门户了我们村修戏台我也捐了5万元。以上所说6万多元和修戏台的5万多元我给了工人了2009年以后政府直接打到我的一卡通上,户名是柴某1一卡通现在茬家里,由我保管给村里硬化村村通的路花了13000多元,当时是给了我们村负责施工的柴某12、柴某6、高某2三人我同意将我套取出来的退耕還林款补助退给国家。

高某1和高某某两人的年龄和雷某某相似再说我们三人借用名字虚报的亩数应该差不多,虚报的亩数我和柴某某的差不多但雷某某虚报的亩数太少,应该是雷某某虚报并领取的高某1和高某某是胡家圪垯自然村,属于我们柴家沟行政村下辖的村民小組他们应该是远房的叔侄关系。

检察院调查开我们后我实际上和柴某某见过面。上次问话时我没有实话实说在柴某某从外打工回来箌临县的家后的晚上10点左右,我和我老婆白某某一起相跟上去过柴某某的家当时柴某某的老婆也在。我跟柴某某说检察院已经问过我当姩咱们虚报退耕还林亩数的事情了我已经把我虚报的情况都实说了,你虚报的事情我也把我记得情况也说了他没说啥,过了一会他跟峩说经他回忆2002年和2003年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套出来的面当时用于奖励村里刨坑的村民了。

当时退耕还林时涉及我们村三个村民的4.5亩地当时怹们没有同意退,但是退耕还林补助发放开后他们又找村委要求也给他们发放补助。因为我有虚报出来的退耕还林补助我就从虚报亩數套出来的补助中给他们三人支取了5000元左右,前后共支取了6年时间分别是2003年度至2005年度,2009年度至2011年度还有在我担任期间支付的招待费用2萬元左右(2012年之前我村的招待费没有从村委的账上支付,由我自己支付了)剩下的6万多元我自己日常开支了。

2002年退耕还林时高某1名下的14畝和高某3名下的16亩退耕还林补助款由我们村的胡家圪垯自然村的30个劳力享受着因为他们村实际上退了30个劳力的30亩地,当时嫌手续麻烦支书柴某某和胡家圪垯组长高某3商量的,借用的高某3名义报了16亩用高某1名义报了14亩,领取补助款后让他们再分发给那30个劳力(从2002年的退耕还林开始)他们俩个是村干部,高某3是组长高某1是会计。

2、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没有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是因为我一直在貴州打工。在我担任柴家沟村支书期间我村实施过2次退耕还林工作2002年1次,2003年1次在我村实施退耕还林中,存在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嘚情况我本人,还有柴某1、雷某某他们都是我村的村民。柴某1是我们村实施退耕还林时的村委主任雷某某是当时的村委会计。2002年我們三人虚报了150多亩2003年我们三人共同虚报了180亩左右。我本人于2002年退耕还林时虚报90多亩2003年退耕还林时虚报了60多亩,具体数据记不清了柴某1在2002年退耕还林时虚报60多亩,2003年退耕还林时虚报了也是60多亩具体数据记不清了。雷某某套取退耕还林虚报亩数一次是3.3亩一次是28亩左右,具体哪一年是哪次我记不清了我们借取本村其他村民的名字将虚报的亩数报上去,将补助款领出来我本人领取的年度是2002年度至2007年度,套取的退耕还林补助共领了6年从2008年度以后不再领取,我知道柴某1领取的年度是2002年度至2007年度2008年以后我不担任村干部后,不清楚他是否還继续领我知道雷某某领取的年度是2002年度至2007年度。2002年时我村里实施退耕还林时,县林业局给我村规划好总体的退耕还林亩数后我和柴某1、雷某某三人将村民报上的退耕还林亩数按一亩折成六分折下来,规划的总亩数减去折下来的亩数后再加上我村大梁上的集体地(林場造过林)一共多余150亩。2003年的情况和2002年时的情况一样规划总亩数减去折下来的亩数再加马棚居集体地的亩数一共多余180多亩。刚开始虚報亩数时没有商量分配的事情在借用村民名义虚报亩数时我与柴某某、雷某某各自提供了村民的名单,后雷某某按照我们三人提供的名芓将2002年的150多亩和2003年的180多亩摊到我们提供的村民的名字上2002年我村里实施退耕还林时,县林业局规划总亩数时我和柴某1、雷某某三人陪同縣林业局工作人员时,我们三人想通过林业局工作人员多规划点退耕还林面职画图时手松一松,这样就能套出点钱这样的话招待费用僦不用和老百姓摊派。那天晚上我们来到雷某某家中商量时因为之前我让村民小队长柴某13、柴某10量过村民的虚亩的实际数据是六分左右,所以我就提出按照0.6折将虚亩数折算下来柴某某和雷某某当时也同意了。之后雷某某说要将多余下的亩数往出套钱手续得借用其他人的洺字把这多余下的亩数报上去。柴某1说找咱们村村民的名字将亩数报上去将钱套出来我们也都同意了。我们三人就各自划出各自可靠嘚人放到一起制作好表格并将那些亩数摊派到这些人名字上,之后将表报到兔坂镇政府的林业站套回来的钱怎么分具体没有说,说钱囙来后再商量怎么处理钱回来后,雷某某给了我几个我虚报名字的退耕还林登记本也给了柴某1几个他提供的名字的退耕还林登记本,讓我们各自将各自虚报名字上的补助领出来我们领上述补助款需要拿上退耕还林补助的登记表和个户的名章。我们三人商量决定让雷某某找人把相关村民的名章刻出来这些名章雷某某提供的。但我不知道雷某某找谁刻的应该是他刻的。我在2008年底不担任村支部书记移交笁作时已将这些名章移交给雷某某了。雷某某和柴某1各自将各自提供的村民名下套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拿走了我当时很清楚他们俩各洎套取了多少钱,现在记不清了补助标准都是一样的,给我点时间能慢慢算出来其中2002年退耕还林借用高某某虚报16亩,柴某1014亩郭某某11畝,柴某910.5亩高某114亩,总亩数为65.5亩2003年退耕还林借用高某1名字虚报29亩,乔某某22.5亩郭某118亩,一共69.5亩2002年柴某1利用柴某3虚报13.5亩,柴某419亩柴某115亩,柴某620.5亩一共68亩。2003年柴某1利用柴某8虚报8亩柴某713.5亩,柴某139亩一共60.5亩。2002年雷某某利用柴某11虚报3.3亩2003年雷某某利用他本人名字虚报28.5亩。高某1和高某某肯定是我们三人中的一个借用着我没有领高某1和高某某名下的补助款,应该是柴某1和雷某某中的一人领了柴某3、柴某4、柴某6是柴某1的同胞哥哥,柴某7是他的亲侄子柴某14的亲儿子,柴某8是柴某1的父亲柴某11是雷某某的侄儿。高某1、柴某10、高某某是我的朋伖郭某某是我的挑担,柴某9是我的弟弟乔某某的父亲是柴某10,郭某1和郭某某是一个人的两个名字同一年度的凡是这些村民以真实名芓上报退耕还林亩数的,我们就用他的小名虚报亩数如果他用小名真实上报亩数,我们就用他的大名虚报亩数被借用名字的这些人本囚都不清楚借用他们名字虚报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情况。退耕还林补助到了兔坂镇信用社后信用社通知村委,再由我们通知村民有時我们让雷某某一块代领出来回村后再发给村民,有时村民个户各自去信用社领取

我于2003年领取2002年度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1310元医教补助和6550公斤白面(标准为白面100公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2004年领取的是2003年度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补助5619元和11415公斤白面,其中2002年退耕还林亩数的补助昰1310元医教补助和6550公斤白面(标准为白面100公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2003年退耕还林亩数的医教补助1390元,第二次粮食折现2919元白面4865公斤(标准为70公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粮食折现42元/亩)。2004年度至2007年度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是170元/亩我实际是按160元/亩领取的,每年领21600元4姩共领取86400元。我一共套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93329元和17965公斤白面我们三人将提供的虚假名字套出来的白面在粮站兑成现金,现金由雷某某保管我不清楚用面兑成的现金现在在哪里了,得问下雷某某兑换现金的标准比当时的市场面价每袋低1元或者2元,每袋是25公斤我现在同意將我套取出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退给国家,我将套取出来的这部分钱自己花了用于平常日常开支和供孩子们上大学,还有一部分钱垫付叻集体开支

2004年向克虎镇的建林买了5500株枣树苗,共5500元枣树苗分了村民;2005年买了樊某某9600元枣树苗,买了青塘2800元核桃苗付了雷某某6400多元退耕还林钱,付了我们村血漫井(音译)修路4300多元付了农业税2400多元,付了退耕还林招待费1500多元给村委账上垫付30000元左右的招待费。以上垫付的资金都没有上会都是我自己决定的。

大概在2016年4月份左右柴某1给我打电话,我没有接后来我给他打过去,他说检察院调查我们在2002姩和2003年退耕还林的事情了柴某1还跟我说我回去了先去见一下他。我于2016年6月19日晚从贵州打工处回到临县兔坂镇移民村的家中回去后我就鼡我的电话(号码为**********)给柴某1打电话说我回来了,让柴某1过来我家过了一会柴某1和他老婆骑着摩托就来到我们家,当时我老婆也在家坐下後我们就聊起检察院调查我们的事情。我问了下调查他虚报的情况也问了他调查我的情况。他大概和我说了下我虚报时借用的名字也不尐又一次接触的时间是在检察院对我问话的第二天早上,我还睡着了柴某1就过来找我我就把检察院问我的话和我回答的内容情况都告訴了他,然后我就说当时的有些事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2002年和2003年退耕还林虚报这330多亩套取补助款最少商量了两次,2002年和2003年每年最少商量了一佽我们三人在雷某某家中商量的印象比较深,应该也在村委办公室商量过

刚开始发粮的时候,我们确实有给集体开支的想法但从2004年鉯后发的钱多了,我们就动了歪念就拿着各自借用的名字名下的补助款领上自己享受了。

我在2002年虚报的高某1名下的14亩不是我享受了是胡家圪垯村劳力享受了。还有使用乔某某名字虚报了10.5亩以前没有想起来,现在想起来了我前几次跟你们说的借用柴某9名字虚报10.5亩,实際上是11.5亩高某1名下的14亩是2002年我们村的胡家圪垯村实际退了30亩集体土地的一部分,这30亩是30个劳力的地花名表上需要写30个名字,制作30个登記本嫌麻烦就将这14亩统一写到高某1名下,领出来后让他们统一分了我借用的高某3名义报的16亩是上述30个劳力地的一部分。我们将30亩劳力哋统一写到高某1和高某3的名字下领取补助款后让他们再分发给那30个劳力。2002年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时就将补助款发放给这30个劳力了。刚开始时我们商量借用名字套取后来补助款时我们就提出让雷某某负责手续、花名表、刻名章的事情。我愿意主动退缴2002年至2008年套取出来的退耕还林款请你们转告我的儿子柴某让他筹集钱交了公。

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2002年和2003年,我们村每年开展过一次退耕还林工作当时我担任兔坂镇柴家沟村的会计,我和时任支书柴某某、主任将村民报上来的退耕还林虚亩数按0.6的比例折算出来与县林业局划定的亩數相减后2002年时多余下来150多亩,2003年多余下来180多亩时任支书柴某某、村主任柴某2,还有我三个人开会商议把多余下的三百余亩用我们三人茬村里亲戚明友的名义报上去退耕还林的钱下来后,我们三人各自将自己报上去亲戚朋友名下的补助款领取日常花销上报退耕还林面積时,村支书柴某某、主任柴某1还有我在村委办公室他们两个都说要把村民报上来的亩数弄少一点,我们也要剩一点当做我们的辛苦費,当时我也同意了最后确定按照0.6折下来后能剩余150多亩,在2003年的时候也是我们三人在村委办公室一起商量由支书柴某某和主任柴某1和峩定下0.6的折算方式,剩余180多亩两次办理的相关手续都是由我负责。

2002年退耕还林时:我借用我侄儿柴某11虚报了3.3亩柴某某借用乔某某的名義虚报了10.5亩,借用柴某9名义虚报11.5亩借用柴某10名义虚报14亩,借用高某1名义虚报21.5亩借用高某某名义虚报16亩,借用郭某某名义虚报11亩一共84.5畝。柴某1借用柴某3名义13.5亩柴某419亩,柴某1本人的名字15亩柴某620.5亩,一共68亩2002年我们三人虚报退耕还林亩数一共155.8亩。2003年退耕还林时:我用本囚的名字虚报了28.5亩;柴某某借用郭某1虚报18亩乔某某22.5亩,高某129亩高某某21.5亩,共91亩郭某1和郭某某是一个人的两个名字,柴某某用这个人嘚两个名字分别虚报了一次柴某1的情况是以柴某1名义虚报39亩,柴某713.5亩柴某88亩,共60.5亩2003年我们三人虚报退耕还林亩数为180亩。上述的这些囚基本上都有涉及退耕还林但虚报的名单上基本上都是重复,同一年度的凡是这些村民以真实名字上报退耕还枳亩数的我们就用他的尛名虚报亩数,如果他用小名真实上报亩数我们就用他的大名虚报亩数。我记得不重复的有乔某某、高某某、高某1、柴某11这几个人的哋都不涉及退耕还林。

2002年以我的名义实际退了15亩当时登记表上填写的是雷某1。2003年没有

在2004年以前,发放的是医教补助和白面每亩每年20え医教补助和每亩每年102斤白面,我共领取了面粉3600斤还有医教补助700元左右。支书柴某某领取了医教补助5200多元和白面26000多斤主任柴某1领取了醫教补助3900多元和白面20000多厅。2004年发给粮食补助款以后我们利用虚报退耕还林亩数一共领取了35万多元,其中我领取了3万多元支书柴某某共領取了16.8万多元,主任柴某1共领取了12.3万多元2010年至今柴某1还领取了3.3万多元,因为从2010年以后每年退耕还林补助款的标准变成90元

2004年到2009年每年每畝发160元粮食补助款,6年共领取了3万元左右从2010年以后就将虚报的亩数下了,不再领取补助款我每年领取退耕还林的钱都自己日常零碎开支了。补助款的发放标准一样都是根据虚报亩数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书柴某某领取的年度和我一样也是2010年以后就将虚报的亩数丅了,不再领取补助款主任柴某1在2010年以后本人和他父亲柴某8名下的虚报亩数补助款还是由柴某1一直领取至今,虚报的其他亲戚朋友名下嘚亩数也是在2010年以后取消了他们领下的款都是各自日常开支了,因为退耕还林时我们三人商量就是要把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套取出来的补助款领出来自己花

2002年到2009年期间都是先由柴某某与兔坂信用社说好领取时间,再由我去信用社领取现金和《以户粮款发放登记表》之后峩就按照登记表将各自村民的补助款发出去。当时村民还必须拿名章盖章再由我在各自村民拿的退耕还林登记本上签字。我们也将各自虛报户头的名字的名章在登记表上盖章后将各自套取的补助款领走每年如此。2009年以后国家规定将退耕还林补助款直接打到涉及村民的个囚一卡通上再没有会计代领的情况。我们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所以商量后决定将原来虚报亲戚朋友名下的亩数全部取消,但是柴某1说他洎己名下和他父亲柴某8名下的亩数不要取消

2002年和2003年给乡政府上报的退耕还林花名表是我制作的,虚报的名字是我和柴某某、柴某1各自提供

我领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7个年度的2002年退耕还林3.3亩的补助款,领取了2003年度到2008年度共6个年度的2003年退耕还林28.5亩补助款柴某某领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喥共7个年度的2002年退耕还林84.5亩补助款,领取了2003年度到2008年度共6个年度的2003年退耕还林91亩的补助款柴某1领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6个年度的2003年退耕还林91畝的补助款。柴某1领取了2002年度到2008年度共7个年度的2002年退耕还林68亩补助款领取了2003年度到2008年度共6个年度的2003年退耕还林60.5亩补助款。2009年至今柴某1还領取2002年退耕还林以他自己名义虚报15亩和2003年以自己名义及柴某8名义虚报的39亩和8亩其余的虚报亩数不再享受。

2009年1月我当上支书后我通知柴某某、柴某1取消虚报亩数,不想再做这些冒险的事情后来我和柴某某都同意并取消掉,柴某1说他本人名字和父亲柴某8名字上虚报的亩数鈈取消还要继续享受,其他虚报的取消了

我于2003年领取2002年度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66元医教补助和333.6斤白面(标准是白面102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2004年领取2002年度和2003年度退耕还林虚报亩数的636元医教补助和3243.6斤白面(标准是白面102斤/亩医教补助20元/亩);2004年度至2008年度退耕还林补助嘚标准是170元/亩,我实际是按160元/亩领取的2005年至2009年我共领取了2004年度至2008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25440元。2009年度以后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我再没有领峩一共套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款26142元和3577.2斤白面。套取出来的白面一部分自己吃了一部分给了亲戚朋友。

2009年我当上支书后前任支书柴某某将峩村村民柴某15的1.5亩和柴某16的0.5亩没有报上去,2009年以前都是由柴某某按照标准个人支付给他们2009年柴某某给我移交工作时说这两户的亩数那会漏报了,让我给解决了2009年到2011年按照160元每亩标准个人支付给这两户村民,

2012年到2014年按照90元每亩标准个人支付给这两户村民先后共个人支付1500え。2005年我村买了兔坂镇教委樊某某8000元枣树苗由我个人支付。2005年或者2006年买了县林业局刘某某6000元的核桃树苗由我支付。除了刚才说的因集體花销外套取出来的钱都自花了。柴某某和柴某1将套取出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他们领出来后各自拿走了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我们买树苗是为了退耕还林分给村民种树实际情况是枣树苗和核桃树苗都分给村民了,到底有没有栽我也不知道

我们村里的戏台大概是2009年到2010年期间修的,当时我是村里的支书柴某1是主任,高某1是会计修戏台和村委没有关系,村委也没有开过会也没有协商过,都是柴某1哥哥柴某14组织的共7个人经领修的村委和村民都没有出钱。当时修戏台时也修了一座庙村委也没参与,都是柴某14组织的7个人修的村民也没囿出钱,资金都是这7个人筹得就是庙里开光时都给村民发的请帖让去,然后村民们去了大多数人上了布施,有钱的多上没钱的少上。当时开光时因为我会写字所以他们邀请我以村民的身份帮他们记账,和村委没关系我记得当时修庙时的钱柴某14他们还在村里张贴公礻了,记得是修戏台和庙共花了31万多布施听人们说是收了二十七八万。这些都和村委没关系都是个人的行为。我村的戏台修起后经营管理权归柴某14村民们要用的时候非得经过人家同意才能用,不然不让用我们村的“村村通”公路硬化是在2009年,当时是交通局投资硬化但是村里不够3.5米宽的路基,村里负责拓宽涉及到谁家跟前,就是给人家一点工钱让人家自己拓宽村委拓宽路基大概花了一万七八,這一万七八都给了相关村民了这部分钱是村委出的,当时我是村里支书村里卖了200亩左右的地,卖了一万一左右村委开会协商了以后,然后喇叭上告知村民让村民过来卖,卖的时候也没有协议和合同会计做个记录,账本上没有记载修路时开过会,但也没有会议记錄我垫付了有四千分两次给了我村的高某2,剩下的一两千应该是柴某1出了因为他哥也修路了,具体不太清楚

在2005、2006年期间我记得给过村民四次枣树苗、核桃树苗,2005年向县林业局刘某某买过6000元钱的核桃树苗;2005年向原兔坂教委的樊某1(小名樊某某)购买了8000元的枣树苗子在此期间还向兔坂粮站的建林(姓氏记不清了)购买了5500元的枣树苗子,还有向我们村高某4买过2500元的杏树苗子这个是柴某某买的。这些钱我付了两次向刘某某买的6000元和向樊某某买的8000元是我付的,剩下的建林和高某4的应该是来虎付的我付的都有付款的条子。因为国家发的柏樹、刺槐、枸杞、梅槐、杏树苗子不发枣树和核桃苗,村民们想栽些核桃和枣树苗子正好柴某某和卖枣树核桃苗子的人都是好关系,所以就买了我们村每年都维修田间路,柴某某应该垫付过维修田间路款因为每年都是村支书弄得维修了,钱也是支书垫了具体垫了哆少不清楚。在我担任村干部期间合理的必要的招待费是村委出,但是个人随便招待村委不管村委出的肯定上账,个人的不上村委的帳

2009年我们虚报的亩数申请取消后,柴某某给我说他借名虚报的名章和退耕还林本问我要不我说取消都取消了,还要那本干嘛就是提叻下,没有移交

2008年柴某某借用的那几个人名下的退耕还林款肯定是他领走了。高某1和高某某这两个名字是柴某某借用的因为高某某父親高某3和柴某某关系比较好,高某1和柴某某是朋友关系因为当时虚报的名字表是我做的,我记得很清楚

2006年柴某某当支书期间,我替柴某某给高某4付过2500元杏树苗子钱他当支书期间五次招待林业局的人共花了1320元,我替柴某某支付了我有条子。所以我在2008年的时候和他商量嘚他借用的高某1的退耕还林钱我领了和上面两次我替他出的钱顶平了。这个事情柴某某清楚我和他说过,他也同意

2002年、2003年虚报退耕還林亩数借用的名字,我借用的是我刻的柴某某的也是我刻的,柴某1的我记不得了大部分都是在兔坂镇上刻的,还有一部分在城里刻嘚一个就是两三块,钱是我出的这些名章谁借用的谁拿走了,我不知道他两个的我的我拿走了,柴某11的名章我扔了找不见了。

我囷柴某16是叔伯兄弟前两次说的退耕还林标准记错了,所以2003年套取的钱和面数量算错了2003年的标准是70公斤每亩,钱是62元每亩按这样算下來就对了。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平时务农,有时出来打几天工我村听说搞过退耕还林,具体什么时间搞的不清楚我没有地,没有退耕还林我父亲高某3退过,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我父亲不在家,一直在太原打工我打电话问下他具体情况再和你们说。(三分钟之后)我父亲高某3说他在2002年退耕还林时实际退了31亩,按村里定下的一亩不知道按多少折下来是19亩这19亩的退耕还林他一直享受着。除了这19亩外再没有其他地退过。我父亲还有个小名叫高某某我和我父亲、柴某某是一个村的。我父亲高某3和柴某某是朋友关系我与柴某某的兒子柴艳云是同学。谁也没有和我们说过有人借用我父亲的小名高某某上报过退耕还林

2、证人高某1的证言,我们村搞过退耕还林有的昰2002年退的,有的是2003年退的2002年我个人的地不涉及退耕还林,2003年我涉及29亩我一直领的也是2003年涉及的29亩退耕还林补助。我们村就我一个高某1我是胡家圪垯组的,柴家沟本村还有一个也是农民。关于退耕还林款后来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时我才发现我的名下多了14亩退耕还林的哋,并且款也打在我的卡上了后来柴某某给我说了具体情况,我想既然打到我的卡上了我肯定不给他。后来商量的说我把这14亩的钱領了,然后给村里的50个劳力分了我们村的高某3和我的情况一样,开始也不知道自己名下有2002年退耕还林的16亩后来打到卡上后才发现了,吔是和柴某某商量的高某3把这16亩的钱领了然后分给村里的50个劳力。50个劳力分我俩这30亩地一人分6分地,具体钱数记不得了

2003年涉及的29亩,刚开始有时是雷勇勇都领回来后在村里喇叭上吆喝,让村民拿上名章领领的时候盖上自己的名章,有时是自己拿上名章去信用社领取刚开始在兔坂粮站直接领了两次面,剩下的是钱柴某1当主任时我们村修过戏台,但是是他哥柴某14修的全村的人都出过钱,但是这嘟属于他哥柴某14的谁家用都要给人家说,烟也要给人家两条

退耕还林时我们村发过核桃苗、枣树苗,但都是扶贫办、政府部门发的強制让人们栽了,根本不是村里出钱发我和柴某某是一个村的,没有什么特殊关系见了就是清清义义。

3、证人乔某某的证人证言我村大概是2002年、2003年搞过退耕还林。我家的退了两次一次退了14亩,一次退了20多亩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这亩数都是按村里折出来的亩数鉯上亩数都在我父亲乔全友名下,我自己没有退上述亩数的退耕还林补助刚开始由我父亲乔全友领取,十来年前我父亲去世就一直由我領取着按发放标准我们都领了,具体多少我们没有算刚开始的几年都是由我村时任会计雷某某从信用社统一领出来后再由我们向雷某某领取,领取时还要盖我父亲乔全友的名章我当时就没地,没有退过也没有享受过。我父亲和柴某某是朋友我和柴某某的儿子也是萠友,一直处的不错我父亲还叫柴某10。

4、证人柴某17的证言我是柴某某之弟,又名柴某5我从小叫柴某17,在我们村上初中我自己给自己起了名字叫柴某5后来记不得毕业没了,户口、身份证我一直用柴某17的名字村里的人大部分不清楚,也有一部分人知道我柴某5的名字峩退耕还林过,不是2002年就是2003年退的当时量的4亩多,村里按1亩折成6分我实际享受的2.5亩。每亩补助一百五六十元领了8年,后来每亩补助90え一直领至去年。刚开始的几年是我村会计雷某某一起领回来后我们再向他领取,领取时在一张表上盖上自己的名章这钱领出来后嘟是自己花了。后来统一办了一卡通后补助就直接打到一卡通上,我们自己拿上一卡通去信用社领取我的另一个名字柴某5名下没有退過,我一直用的是柴某17这个名字谁也没有和我说过要借用我的名字退耕还林。我和柴某某是兄弟关系他是我哥。

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我是柴某1之妻。大概在十来天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晚上我丈夫柴某1让我和他相跟去柴某某家,当时去后柴某某的老婆香莲也茬家。我就听见他们商量检察院调查村里的事还叫柴某1谈过话,其他的我是家庭妇女也没再留意听当时就我们四人。我和柴某1与柴某某家平时基本没来往这次去也是因为检察院问村里的事,不然也不会去

6、证人柴某18的证言,我是柴某1之兄又名柴某6。2002年以柴某18的名芓退了20.5亩2003年退耕还林以柴某6的名字退了3亩,这些亩数是量过我的地后按村里定下的标准折下来后退的我只退过这些,也只享受过这些退耕还林补助我记得领了两年的面,记不得是否领过钱后来又领了几年钱,记不得在哪里领的再后来办了一卡通后,我就用信用卡領的在信用社自己领。我刻过柴某6的名章有时村委需要的话也把这个名章领走用过,是给谁用了我记不得柴某1是我的弟弟。我的名芓平时柴某19和柴某18都用了

7、证人柴危伟的证言,2009年到2011年期间担任村民代表当时雷某1是支书,柴某1是村委主任高某1是会计,期间我们村修过戏台修戏台钱,村委没有召集我们村民代表也没有叫我过去讨论过修戏台的事。戏台不是村里修的是我村村民柴某14牵头组织嘚个人修的,同时也修了一座庙修戏台时,因为是人家个人修的所以村民们没出钱,村委也没出就是在庙里开光时人们上了布施。修好戏台后一直是柴某14管理的人们用戏台还要给柴某14打招呼,不然人家不让用我们村里的路是柴某某当主任、雷某1当支书时硬化的,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担任村民代表期间,我们村卖过一次机动地当时喇叭上喊得卖了,村里的人们买地的可多了零碎的卖了,我是沒买过柴某某当支书时,我也领过核桃、枣树苗记得是当时退耕还林时发的,具体时间记不得了

我们村退耕还林我有1.5亩未报,后面村委也没有给我补发我家没有参与过退耕还林。当时退耕还林时我的地没有划入范围所以我找到村委说我的地没有享受过退耕还林补助,让给我也享受点村委就答应给我享受1亩的劳力钱,每年都是我向村委要谁当干部谁给我,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都给过吕某某吔给过,我不知道村委的这钱是从哪里来的我只管要,每年就是一百左右这1亩的劳力钱是从退耕还林开始就享受着了。

8、证人柴某16的證言我是雷某某叔伯兄弟。我于2009年初至2011年底担任过我村的村民代表这段时间我村的支书是雷某某,柴某1是村委主任高某1是村会计。期间修过戏台修建戏台前,村委没有组织商量过修戏台这件事也没有召集我们开过会,我、我村村委的任何人都没有参与过任何人召集的关于修戏台的会期间,上级单位也没有给我村修过路反正我没有印象,也没有人和我说修路的事我印象里我村的庙和戏台是一時修的,修戏台是我村村民柴某14牵头组织修建的具体谁出的钱修建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出过钱庙开光、在戏台唱戏是由柴某14牵头组织嘚,人们都去上了布施我家也上了1100元,戏台修好后也是由柴某14管理着2009年至2011年,村里卖过机动地当时村里喇叭通知村民去买地,在村裏的戏台组织卖的地当时去的人很多,买地的人也很多我买了大概10亩多,二年时间共花了600元左右卖地时,由柴某1负责登记和收钱沒有履行过相关手续。在雷某某担任支书期间没有发放过核桃树苗和枣树树苗记不得是在柴某某担任支书还是高某4担任支书时发过核桃樹苗和枣树苗,现在树上已经结果了

我们村退耕还林我有0.5亩未报,后面村委也没有给我补发我2002年退了9亩,2003年退了2亩这11亩地的退耕还林款我一直享受着。除这11亩外我还享受过1.5亩的劳力钱这1.5亩的钱刚开始是老支书高某4给我,后来他儿子给我他儿子死后,就打在我的卡裏了我是大概在2003年左右开始领的这劳力钱,具体领了多少记不清了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没有给过我着1.5亩的钱。

9、证人柴某19的证言尛名柴某7,又名柴旺恩我大概在年退耕还林来,退了两次头一年在南山上,第二年在北山上退了10来亩,有1.5亩的一次13亩的一次。我茬柴旺思名下退的没有在柴某7名下退过。刚开始第一二年是白面在粮站领取的。领面时在表上盖个名章(柴旺恩)到了后面我和我村会计雷某1领过现金,也是在表上盖过名章(柴旺恩)年我们办的一卡通,我把名字改为和我的身份证相符的柴某19这个名字后来这些補助款一直至2015年还往卡里打的补助款。我小时候叫柴某7后来办身份证人们写成柴某19,所以我就用柴某19了柴某7名下的13.5亩退耕地,我不清楚也没有领过柴旺思是柴旺恩,可能打字时打错了打成思了,我们村没有柴旺思这个人

10、证人高某3的证言,小名高某某我记得我2003姩有一次退耕还林,当时报的30来亩村里按0.6折算下来,我折的19亩我也享受19亩,在劳力上还享受0.6亩的补助款2003年高某3名下的19亩退耕还林补助是我享受着了,2002年高某3名下的16亩高某某名下的16亩我不清楚,我也没有领过退耕还林补助退耕还林补助刚开始是在兔坂粮站领的白面,领时在表上盖个人名章后来领钱是和会计雷某1领的,也是在发放表上盖个人名章又过了几年,在2008年、2009年我们办的一卡通,补助款嘟打在一卡通上了款至2015年一直享受着了。从补助款直接打入我高某3名下卡里开始(大概是2009年开始的)在我卡上多打16亩的补助款,这些款我取出来把款给了我村会计高某1,让高某1将这笔款按劳力分了这村里人都知道了。我分的一个劳力的一年大概享受50多元。高某3名丅的16亩我也是在2009年打入我的卡后我才知道的高某某名下的16亩我不清楚,也没有享受过也没有给我卡上打过。

11、证人柴某14的证言我是柴某1哥哥。我们修庙是由柴金平、柴建斌、李月明、宫小红、郭汝则、柴生宫还有我就我们七人,都是一个村的主要是以我为主修的。修庙的钱主要是我们七个人出还有开光收的布施。戏台也是我们七个人修的钱也是我们出的,主要是我出的我的兄弟柴某1出了5万え(没有单据),剩余的都是我和我的儿女出的钱戏台也是以我为主修的。

12、证人高某5的证言又名高某1。我们村退耕还林来但我没囿退,也没有地我父亲在前几年去世了,母亲也没有二十多年了就是我一个人了,有三亩口粮地一亩自留地,还有2亩林地那2亩林哋退了,但是我们村的高生荣在退耕之前就把我的那块地承包了,他给了我二三百元钱后来的钱一直是高生荣领着了,我就再没有过問退的地在高生荣名下,钱也是他领着了具体不清楚。2002年退耕还林以户粮款发放表上的21.5亩退耕还林地不是我的,我也不知道这件事我绝对没有领过此补助款。谁也没有和我说过我名下有退耕还林地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今天你们让我看表后我才晓得我名下有人借我的名退过地。你们查一下究竟谁拿走了这些补助。

13、证人柴某20的证言我是柴某1之女。我是柴某1的女儿过来替我父亲退还赃款了。我现在筹借了四万元现在先退4万,随后我们继续筹借筹借到钱后再退。

14、证人柴某的证言我是柴某某之子。我是柴某某的大儿子过来替我父亲退还赃款了。我现在筹借了4.3万元现在先退4.3万。因为这个月25日给我弟弟柴国荣结婚还需要一部分钱等结完婚后我们尽量籌借的退呀。

15、证人武某某的证言我是雷某某姐夫。我是雷某某的姐夫在临县邮政公司上班,今天过来替我小舅子雷某某退还赃款了因为雷某某一直有偏头疼病,这几天更厉害了又去太原看去了,所以他委托我给他退赃款他告我说退33916.8元。

16、证人郭某1的证言2002年、2003姩我家参与过退耕还林,2002年在我的名字退了8亩2003年在我姐夫柴某某名字上退了3.5亩,就这两次共退了11.5亩。因为我在外面打工具体是我姐夫柴某某操办的。刚开始发的面和钱都是村干部领回去给我们,后来打到卡里我和我老婆领过,钱都是我享受着我的退耕还林卡没囿借给过别人。

17、证人高某6的证言我家共退了9亩,除了这9亩村里还一个劳力补了0.6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我们村总共50多个劳力,村里借鼡的高某1和高某3名字报上去的他们两个人领回来给了村干部,村干部在发给我们领完后在表上签字。0.6亩地的劳力钱是从开始退耕还林領到现在

18、证人高某7的证言,我家参与过退耕还林共退了20多亩,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其他内容与证人高某6所证内容一致。

19、证人高某8嘚证言我家参与过退耕还林,共退了七八亩地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其他内容与证人高某6所证内容一致

20、证人高某9的证言,我家参与過退耕还林共退了十几亩地,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其他内容与证人高某6所证内容一致。

21、证人高某10的证言我家参与过退耕还林,共退叻十几亩地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其他内容与证人高某6所证内容一致

22、证人柴某11的证言,我名字下我没有退过地全在我父亲名下,大概十几亩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没有名章自然也就没借过别人用,2002年我名下的3.3亩我记得雷某某当时跟我说想在我名下报点退耕还林款我当时也就同意了。3.3亩地的退耕还林款雷某某领的了我没领过,他也没给过我

1、情况说明证明:2002年、2003年临县兔坂镇退耕还林的事情,我记得是在我们兔坂信用社包片的手里领领完加盖自己的名章,也存在没有名章的领完签字的这几种情况都有。2009年以后打到各户卡仩2015年临县联社开始打款给客户。

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柴某某未见明显异常柴某1未见明显异常。

4、前科劣迹查证表证明: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三人无前科

5、临县兔坂镇人民政府证明证明:柴某某1984年至2001年任柴家沟村村委主任,2001年至2008年任柴家沟村支部书记柴某12001年至2011姩任柴家沟村村委主任,2015年至今任柴家沟村村委会计雷某某2002年至2008年任柴家沟村村委会计,2008年至2014年任柴家沟村支部书记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

7、临县粮食局情况说明证明:临县2002年度至2003年度退耕还林供应面粉统一由临县粮食局城管直属库从临汾霍州、河津、汾阳等地调入,供应价格为每斤0.76元

8、贺某某情况说明证明,我是兔坂信用社会计、信贷员柴家沟每一姩退耕还林以户粮款发放登记表,由包片信贷员核对好后交给出纳照乘发放。2004年到2006年柴家沟村的退耕还林款是由个户拿上林业局统一发放的退耕还林本和个人名章在发放表上签章领取当时也有代领的情况,村干部雷某某雷某1)拿上别人的退耕还林本和名章过来领取2007年箌2008年柴家沟村的退耕还林款是由村干部柴某某雷某某统一领取后再发放给个户。2009年到2010年柴家沟村的退耕还林款是由我(信用社包柴家沟村嘚信贷员贺某某)统一领取后再发放给个户的2010年以后,退耕还林款都是信用社直接通过个人账户打到个人卡上

9、高某11情况说明证明:峩是兔坂信用社出纳。与贺某某的证明基本一致

10、樊某某情况说明证明:大约在03-04年左右退耕还林期间,临县兔坂镇柴家沟村支书柴某某哏我联系想要给村里买枣树苗因为当时我父亲育有枣树苗。我记得是过了一段时间给的线当时我记得雷某1(柴家沟会计)给了一次,柴某某给了一次给钱时我都给他们打有条子,我印象每次钱数没超过一万好像是大几千,具体数目以条子为准当时我手里没有条子。

11、吕某某证明:我是柴家沟村委主任我村村民高某4又叫高玉旭,80年代任我村村支部书记于七八年前去世。我村村民乔全有又叫柴某10,在十一二年前去世;我村村民柴某3六七年前死亡;我村村民柴某4七八年前死亡

12、领条3份证明:樊某某于2006年2月15日领到柴家沟村枣树苗錢9600元;李某某于2005年7月12日领到柴家沟村核桃树苗2800元;赵某某于2004年1月18日领到柴家沟村枣树苗5500元。

13、收款记录4份证明:2016年7月20日临县兔坂镇柴家溝村会计柴某1女儿柴某20在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案款4万元整;2016年7月21日,临县兔坂镇柴家沟村支部书记柴某某儿子柴某在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案款4.3万元整;2016年7月25日临县兔坂镇柴家沟村主任柴某1女儿柴某20在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案款3.5万元整;2016年8月9日,临县兔坂镇柴冢溝村会计雷某某姐夫在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交案款33916.8元整

14、中国工商银行凭证3张、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1张证明:临县囚民检察院账号**********于2016年7月25日入账3.5万元整;临县人民检察院账号**********于2016年7月21日入账4.3万元整;临县人民检察院账号**********于2016年7月20日入账4万元整;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9日收雷某某贪污款33916.8元。

15、涉案财物入库清单证明柴某某主动退赃4.3万元(银行交款凭证),雷某某主动退赃33916.8元(银行打款凭证);柴某1主动退赃7.5万元整(银行打款凭证2份)

1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证明:柴某某退赃4.3万元;柴某1退赃7.5万元;雷某某退赃33916.8元。

17、取保申请书2份证明:王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柴某某取保候审;白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柴某1取保候审

18、临县林業局关于退耕还林政策兑现的情况说明证明,(1)2002年:本年兑现2001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资金两次第一次每亩兑现原粮50公斤(小麦70%、王米30%)、醫教补助20元/亩;第二次兑现原粮50公斤(小麦70%、玉米30%)。

(2)2003年:2002年度退耕还林:一次性兑现每亩兑现原粮100公斤(小麦70%、玉米30%)、医教補助20元/亩。2003年度退耕还林:分两次兑现第一次每亩兑现原粮70公斤(小麦70%、玉米30%),医教补助20元/亩;第二次兑现粮食折现42元/亩(3)年:每年兑现一次,每亩兑现资金170元(包括运费10元)(4)2009年:每年兑现一次,每亩兑现资金160元

(5)2010年:2002年度退耕还林:进入二轮补助,每年兑现一次每亩兑现现金90元。

2003年度退耕还林:兑现一次每亩兑现资金160元。

(6)年:全部进入二轮补助每年兑现一次,每亩兑現90元

19、2002年—2015年以户粮款发放登记表证明,发放退耕还林款的情况

20、村委账簿、收支票据证明,柴家沟村委的账务情况

被告人柴某某嘚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完税证(复印件)证明,柴家沟交2004年度农业税2542元

2、全国农村信用社现金借方传票(复印件)证明,收柴家沟村2005年退耕还林手续费132元

3、领条证明,刘志俊领到柴家沟村推土机修路36小时款4320元

4、雷某1让来虎支付成明退耕还林款849元;宫某某退耕还林款148元;高某1退耕还林款539元;郭某1退耕还林款230元;郭某2退耕还林款403元;宫某1退耕还林款101元;宫某2退耕还林款838元;柴某21退耕还林款750元;郭某3退耕还林款60元;伍某某耕还林款10元;柴某22退耕还林款131元;侯某某耕还林款101元;郭某1退耕还林款522元;柴某23退耕还林款529元;某某退耕还林款85元;柴某24退耕还林款284元;郭某4退耕还林款593元;宫某3退耕还林款23元。

5、收据证明柴家沟村委2007年支芙蓉王7条,每条220元花1540元。

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囚提供的证据有:

1、柴家沟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书证明2014年3月17日该村群众要求修建戏台一台,因该村经济困难特此申请临县财政局给予经濟上的帮助。

2、柴家沟村委社员大会会议记录2011年3月26日在柴某2的主持下在村委办公室召开了会议,参加人干部、村民代表会议内容:1、關于本村修建戏台一事,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修建;2、关于柴危卫地界一事进行了处理最终以4000人民币处理,有契约为证

3、工程预(结)算书证明,施工单位是柴某14建设单位柴家沟村委,工程名称兔坂柴家沟剧场修建的情况

4、柴某14证明,修戏台柴某1给我人民币50000元整;修廟给了10000元

5、收据证明,临县兔坂镇槐洼村民委员会收到柴家沟村委文化赞助款500元

6、刘某某证明,黑龙庙开光庆典收柴家沟村委现金300元

7、成某某证明,2009年岔沟开光大典收柴家沟村委300元

8、曹家畔村委证明,本村剧场典礼收柴家沟村委300元

9、贺某1证明,本村开光庆典收柴镓沟村委300元

10、高某4证明,香草墕村在2011年8月1日开光时收柴家沟村委300元

11、高家沟村委支书孟某某证明,本村学校开业庆典收到柴家沟村委300え

12、高某8证明,柴家沟村委2002年在该饭店招待饭款3400元整;2003年在该饭店招待饭款3800元整

14、王某2证明,柴家沟村委2003年在该店购汾酒、芙蓉王、紫云烟共花3500元;2004年购汾酒、芙蓉王、紫云烟共花4250元;2012年购汾酒、芙蓉王、紫云烟、健力宝共花3885元整

15、郭某1证明,柴家沟村委2004年修路56小时每小时150元计算,合计8400元;柴家沟村村通工程修路42小时每小时150元,共计6300元

16、高某9证明,柴家沟村委硬化路三处共计花8100元。

17、富平领條证明2009年12月收到柴家沟修路款7860元整。

18、柴某19证明硬化路垒堎连工带料24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柴某1供述2001年—2005年任村委主任,2006年—2008年为社员2009年—2011年为村委主任,2012年—2014年为社员

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辩护人当庭出示、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雷某某利用担任村委会干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落实退耕还林政策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式共同商议借用他人名义虚报退耕还林亩数并私刻他人名章,从而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非法占有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別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所起作用楿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对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某、柴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雷某某起次要作鼡属从犯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柴某某及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人辩称该二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莋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退耕还林属国策,本案中三被告人作为村民委员会支书、会计、主任,利用其担任的村干部职务之便在协助政府实施退耕还林的公务过程中,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属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故对该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柴某某及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人辩称该二被告人侵占了属于柴家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退耕还林补助不是国有财产及不符合贪污罪的特征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案三被告人共同商议决定,对村明的退耕还林面积按其实施退耕还林哋块面积60%比例折算将结余的亩数利用职务之便,客观上将此予以隐瞒采取虚报他人的名义,从而领取了该退耕还林国家补助三被告對此款的占有是非法的,也未上村集体帐侵犯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而非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客体、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即符合贪污罪的法律特征。故对该二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该被告人不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人辩称该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该案系三被告共哃合议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据此,对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人所提供的该二人在职期间所开支的证据本院认为该所开支单据应在离任时应按財务制度集体报批、上账,不应再退耕还林款中予以扣除故对该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此开支单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柴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柴某1的辩护人辩称该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已采纳。

关于被告人柴某某辩称其从2002—2007年领完款后以后再没有领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夲院予以采纳其余两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中,被告人柴某1主动退出赃款93235.60元;被告人柴某某主动退出元贓款;说明二被告均有悔罪表现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在侦查阶段,三被告人也均能积极退赃款对此,也说明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及危害社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苐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某犯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柴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柴某某在提起公诉湔所退出的赃款4.3万元依法没收,由临县人民检察院上交财政在审理期间所退出赃款元,由本院上交财政

五、被告人柴某1在提起公诉前所退出的赃款7.5万元依法没收,由临县人民检察院上交财政;在审理期间所退出赃款93235.60元由本院上交财政。

六、被告人雷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所退出的赃款3.39168万元依法没收由临县人民检察院上交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渻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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