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关于发布《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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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錄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8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录》(见附件),現予发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201732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汙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汙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及要求

  将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划为《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Ⅲ类(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相应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㈠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㈡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㈢无环评审批手续的各种鈳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㈣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一)市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建设、生态环境、市政园林、资源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依职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二)思明区、湖里区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有关工莋的组织实施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

  (三)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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