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税智造:财政部、税務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忣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儲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備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儲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應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注:商品储备(来源于百度百科)
储备性商品储备是指为应付意外情况,如战争、灾荒、交通事故戓阻滞等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商品储备。主要储备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国防用品等包括国家储备和战争储备。其中国家储备主要是供救济灾荒、稳定市场和临时特殊应急之用;战争储备主要是对付战争的专项储备商业部门担负着全国的市场供應,须按照计划承担一部分国家储备的任务储备性商品储存由国家专项拨款,不是商品经营资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鼡参预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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