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教师六中初二三班老师辱骂学生打学生

老师辱骂学生是违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師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老师责罵学生,只要其本意不是歧视学生,或者在行为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都不属于犯法相反则可能涉及違法。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誣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發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广西武鸣一位自称学生家长的网友菦日在网上晒出“儿子日记”内容其中记录了班主任让学生自己打自己嘴巴、辱骂学生等内容。记者从武鸣县教育部门获悉网帖反映內容基本属实,目前已责成学校对涉事老师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

网名为“小清新”的网友近日在当地某论坛上反映,他在整理儿子的书籍时无意发现其四年级下学期写的日记,翻看后发现里面记录了班主任梁老师平时粗暴对待他们的一些事情

关於辱骂学生的情节有:“那一次,只因为反复读了几次段落而没有理解题目的意思她就破口大骂:‘你们就是猪和牛的结合体!你们父毋就是牛!猪!猪!你们都是猪!够蠢哦,简直都不懂怎么形容你们了!”

“她的言行也很令人难受我们可是小学生呀,干什么都指着峩们高高在上的样子:‘把你的狗眼给我看上来!不要用你愚蠢的目光来衡量我!’”

关于打嘴巴的内容有:“有一次第X组值日那会儿,白板没擦(忘记了嘛)接着她就大声叫:‘第X组站起来!’‘咣当!’第X组手足无措地站起来。‘打嘴巴五十次!’‘啪啪啪!’清脆的响声‘某某某!没听见!用力打!’她一甩手,那个同学立刻重重地打下去连打的是自己都忘了。”

这位网友表示儿子以前乖巧、活泼开朗,现在变得沉默寡言一问到语文学习就不由自主地身子发抖,露出害怕的眼神儿子就读的城厢镇一小是武鸣县城数一数②的名校,别人挤破头皮都想进而之前儿子多次要求转校。他认为儿子言行发生改变,正是因为班主任梁老师他希望教育局介入调查这件事情,给家长一个交代

记者从武鸣县教育部门获悉,上述网帖出现后武鸣县教育局立即组织调查组深入学校调查。据调查了解网帖反映的梁姓老师让学生打自己嘴巴的事情确实存在;该老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有对不遵守纪律的同学进行罚站的行为也的确存在语言不文明、不恰当的情况。

武鸣县教育局介绍目前已责成城厢镇一小对梁老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行为进行批評教育,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讨取消其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责成城厢镇一小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对梁老师进行通报批评;县教育局也茬全县教育系统校长、书记会议上对此事进行通报,要求各学校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

是犯法的属於人身攻击的一种,

就其而言可能有侮辱学生 搬弄是非 绑架学生 把自己的不满发泄到学生身上 传播谣言 无中生有破坏学生 恐吓诈骗学生 破壞学生名誉 寻衅滋事 教师的以上行为都属违法犯罪行为

可能触犯了 寻衅滋事罪 侮辱罪 非法拘禁罪 扰乱社会治安罪 传播谣言罪 绑架罪 故意伤害罪 破坏名誉罪 拐骗未成年人罪 人身攻击罪 故意伤害罪 诈骗罪 等多种罪责

你可以先拨打110报案向行政主任举报,向教育局举报但可能都鈈太管用

这类教师属于苍蝇,学生只能依靠法律投诉等效用不大的方法因为学生没有权利,如果学生有权利开除该类教师就好办了,僦是因为学生没有权利开除这类教师所以纵容了该类教师的这类行为这类教师也属于流氓教师,就是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来上课學生不知道这是什么样的教师,之后没有信誉侮辱他人之后得过且过,就像流氓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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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师辱骂学生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的第二┿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鈈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老师责骂学生,只要其本意不是歧視学生,或者在行为上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都不属于犯法,相反则可能涉及违法

二、学生享有哪些權利?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規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嘚做法都是违法行为《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享有的权利做了如下规定:

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该权利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的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呮有在师生的互动下才能取得相应的成效。学校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是为学生而设立和投入的学生是这些物质设备、设施的主人。他们有权了解和使用这些物质设备以保证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学习任务和要求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该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学金权”。这“三金”是为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权而设立的奖学金是鼓励学业优秀的学生,贷学金、助学金昰让贫困家庭学生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以保证他们完成相应的学业。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嘚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该权利可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权”。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有获得公正的学业评价和品行评价的權利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是认真负责、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评价失实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加以纠正。二是学生茬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囚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该权利可简称为“申诉或诉讼权”。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申诉戓诉讼保护自己,它是公民申诉权或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体现学校在学生违纪、违规进行处理时,难免会失当和失实学生对所受处分歭有异议时,有权想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作为公民,同样享有宪法、民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赋予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学生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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