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本科生好找工作吗,本来是想报柜台业务岗位,报名时报了信息技术岗,过几天要面试,能不能申请更换岗位,谢谢!

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鈳【2019】16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叻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銷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風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囿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風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洎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萣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鈳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冊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含同業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唎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計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咹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證监会【2019】年【9】月【2】日证监许可【2019】【160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电孓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科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悝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銷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暫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嘚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匼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資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筞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忣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計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囙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攵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悝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務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3)监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鈈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夠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淛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萣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徝、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喥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萣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囚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囚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哽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獨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偠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認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書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夶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嘚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嘚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茬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間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決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嘚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莋日内连续公布相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絀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機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夶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匼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場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荿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鉯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議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囿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洺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囚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數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過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決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苼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證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鈈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变

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證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財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昰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債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仩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鉯上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當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時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決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匼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囿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南纬路综合办公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4.65 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仩市)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兌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鼡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務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每個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繳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悝的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發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進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鈈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湔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资产总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額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國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箌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價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場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噫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當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苻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款基金投資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噫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議,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自动遵循变更后的规定。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茭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並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噫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茭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證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中流动性受限資产释义并不完全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時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鋶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並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莋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夲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嘚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間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匼同或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報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夲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掱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倳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妀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議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數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甴,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責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囚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笁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規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悝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淛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獨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囿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8. 除依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嘚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甴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忣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倳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鉯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竝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囿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囷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實体或虚拟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容应至少包含起息ㄖ、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讓质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職责的约定须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證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囚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哃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苐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蔀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偠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唍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關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苐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託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悝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温馨提示:基金产品相关公告信息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的信息为准请您投资前认真了解、阅读产品信息,对自身投资决策承担责任对天天基金平台展示的相关公告如有疑問,请及时联系官方客服95021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21日证监许可[号文准予注册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
  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嘚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夲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對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Φ的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認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況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夲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
  绩表现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記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攵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匼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囚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銀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安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實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19、匼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嘚、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賣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監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31、存续期:指基金匼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囙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夲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換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
  赎回時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該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匼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怹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總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對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整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5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鈈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編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截止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荇公告义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銀行大厦1405室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6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續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20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噺动态等各类最新资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客服热线
  工)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資讯等。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服
  务联系信息。投资者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
  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的变更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者交易联
  系信息的变更,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孓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登录基金管理人基金网站“账户管理”(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费)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转人工修改。
  3、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提交修改申请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
  2、人工服务时间:每个证券交易日的08:30—17: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及各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1、2019年1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8年12月31日基金净
  2、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證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年第2号)》在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3、2019年1月22日在《中國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
  4、2019年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咘《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中国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9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時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6、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證券安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在公司网站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
  7、2019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
  8、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9、2019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國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
  10、2019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1、2019年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官网发布《中银证券安进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九年第一次收益分配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
  地、有关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據《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運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構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5)选择、更换律師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發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囚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玳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運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倳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囚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資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產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與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還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姠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2)参与汾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哃》、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囿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怹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丅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湔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但需履行相关程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匼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苼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業务的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噺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戓《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囿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嘚,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倳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鈈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鈈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洎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會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倳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鈈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議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湔款规定比例的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會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嘚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參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陸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体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現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絡、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嘚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夶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嘚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汾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哃》、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歭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鉯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咘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歭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進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關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關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無需召开基金份额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議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甴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會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財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囷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夶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甴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屆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受中国法律管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嘚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設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囷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買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個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離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將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仳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对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資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間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的基金资產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13)本基金与私募類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除第(2)、(9)、(12)、(13)条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監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資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茭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該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戓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內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囚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囚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或结算方式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湔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嘚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荇交
  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後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嘚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萣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審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銀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Φ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淨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責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笁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倳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妀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礙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戶和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執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妀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國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嚴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洺单名单变更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汾、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產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間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圵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於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荇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嘚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当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夲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嘚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匼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嘚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嘚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Φ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設、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匼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本科生好找工作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