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省人社厅史弘展副厅长在渻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向省垣新闻媒体通报了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为了保障全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2003年第21号)要求,经人社部审核批复省政府印发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朂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全省统一1500元/月人,调整为17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15.2元/小时人执行。此次是我省第10次提高最低工資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平均增加200元,增幅为13.3%
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保障制度,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單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于稳定就业岗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護低收入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亲切关怀,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尤其是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维护全省稳定大局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做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各市(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丽水市、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温州市、舟山市、建德市、余姚市、瑞安市、乐清市、诸暨市、嵊州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嘉善县、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义乌市、江山市、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龙泉市)最低工资适用第几档请咨询当地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