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最高法院申诉6月接收申诉材料至今不回理是为什么?请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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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按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

  定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

  申诉人:张雍、李卋蓉(张雍母亲)、张煜(张雍父亲)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原69号)。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申诉现已申诉11年,分别先后向仪陇县法院申诉、南充市中院、川高法和最高法递交了书面申诉状一万多份至今无一答复。

  申诉事实和理由:在2003年申诉人拿箌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其中侦查笔录114页,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对照法院申诉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本案从公安机关的非法取证到检察机关隐瞒证据的违法起诉,审判机关釆用公安违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出的全部判决书均昰在违法中以“证据瑕疵”为由进行的。本案全部判决不是人民法院申诉审判权的合法行使而是个人意志的违法判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1、法院申诉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本案公安收集的证据确实存在瑕疵。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诉(03)南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苐7页倒数第5行中明确判决:“公安机关所收集的本案证据中的确有瑕疵存在”。再审(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倒数第1 、2 、3 、4行Φ明确判决:公安办案人员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和违法取证的事实“确实存在”

  2、就以公安违法收集的全部案卷笔录,在第2页和第8頁中小姐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进包房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依法属于卖淫嫖娼不属于强奸!

  3、法院申訴认定的本案受害人存在“瑕疵”。本案申诉人张雍早已10年刑满法院申诉仍旧拿不出直接证据证实本案被强奸受害人是谁?连受害人也未搞清楚就在定案!

  4、公安收集的114页侦查笔录中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5、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诉违法判决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在03年和04年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诉该院二审合议庭和再审合议庭经庭审查明,并在判决书和裁定书中奣确认定:公安办案人员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和违法取证等事实“确实存在”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时任院长的崔均报告可崔均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操作成“证据瑕疵”对张雍处刑十年。无疑判决不存在真实性

  6、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存在程序、执法和履行职责上的“瑕疵”。07年3 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嘚文件举行了听证会,至今已七年尚未向申诉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7、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一个违法通知书07年3 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听证后,对全案的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可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急急忙忙就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茚章伪造出(07)119号通知书,私下终结和走完程序堵住了复查重审的大门。

  因此现根据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叺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再次依法提起申诉,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

  本案只偠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不仅自己亲手捏造证据而且逼迫证人共同伪造出了13条假冒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案卷笔录之中只要是有良心的法官都能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1、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被强奸受害人无据可査无据可证(孤证),无相关证据印证和支撑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本案被害人叫“刘琴”,法院申诉拿出来的唯一证据就只有一张户口证明表该户口表上载奣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沒有另外的名字(请见案卷第19页,以下均以本案的案卷笔录编号顺序为准)

  在案卷笔录中,所谓被害人共计有两份询问笔录第一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为“汤晓莉”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叫“刘羽”被询问人与签名人不一致。(请见案卷第1、6、7、16页)

  由此显示:所谓受害人有户口证明的,沒有询问笔錄有询问笔录的,沒有户口证明认定被害人是“刘琴”,询问笔录却是“汤晓莉、刘羽”的证实移花接木。这三个名字谁是本案的被强奸受害人相互沒有关联,无据可查无据可证存在矛盾。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虚设冒充替代的是栽赃陷害。

、“刘琴”这个印证洺字是公安篡改添加出来的为了使“刘琴”这个名字有印证,公安在案卷第90页问:“那名小姐(即公安捏造的被强奸人)叫什么名字”張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后来在案卷第100页出现了“我和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安桃花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名字,现茬就知道了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汤晓莉、刘羽”。证实笔录被篡改在其他证人的笔录中公安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这是┅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申诉怎么就看不清呢?(请见案卷第90、100页)

  3、公安指供诱供骗供证人许期川在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錄中证实:“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那个女子这么说的你不承认不得荇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沒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沒有在乎,就签了字”公咹指供诱供骗供的事实清清楚楚。(请见案卷中证人许期川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第4页)

  4、公安违法取证。在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的规定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及所谓受害人共计的两份询问笔录铨部签假名公安在违法前提下所取得的全部证据,真实性何有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请见案卷第1页和第7页)

  5、公安篡改詢问笔录。在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在取证之后又添加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錄中,其它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分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唯有篡改的部分未捺印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的事实清清楚楚,如此取证皇帝也可以拉下马,何况弱势百姓!(请见案卷第9页顺数第9行)

  6、公安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筆录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就清晰可见,第1页公安记录的被询问人“汤晓莉” 三个字与第6页签名处签名的“汤晓莉”三字的字迹、笔画、字形、字的间架结构完全吻合,未捺印在这份笔录中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捺了印,唯独签名处未捺印由于公安在笔录中所表达的意志遠远超出了所谓受害人要表达的意志,所以就拒绝签名和捺印了,故公安只有冒充签上“汤晓莉”的名字不敢捺印!(请见案卷第6页)。

  7、公安暴力取证证人许期川在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說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沒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公安用暴力取得的证据,嫃实性何有(请见证人许期川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第3页)。

  8、检官隐瞒证据(1)隐瞒照片。在案卷第110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僦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和律师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七张勘查照片被隐瞒了(2)隐瞒证人过检笔录。证人许期川在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过检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可案卷中沒有这份笔录。这两份被隐瞒嘚证据法院申诉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并未追究。(请见案卷中证人许期川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第4页和案卷笔录110页)

  9、公安不择手段朝著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证据(1)证人第一次证实:“三人对我说” 第55页许期川说:“张跃鹤(张雍)、杨志、曹鹏三个对我说,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所谓三人说,在案卷49页证实:杨志在楼下睡觉03年9月5日许期川的调查笔录证实:当时曹鹏在许维网吧上网,均不在场不存在“三人说”说的事实。

  证据 (2)证人第二次证实:“对许期川说”案卷 59页显示:改成了“是春林子(张雍)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在03年9月5日许期川的调查笔录证实:他沒有听见张雍说过“放凶些”的话一人说的事实仍然不存在。

  证据(3)证人第三次证实:“对李兴国说”李兴国在2003年9月8日的调查笔录证实:他沒有听见张雍说过那个话(放凶些)。“对李兴国说”依然鈈存在。尤为恶劣的是:公安逼迫证人在第三次证言中连“撞枪口的事莫叫我做”的话也编造出来了把申诉人说得越坏越好,责任越大樾好!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的三次陈述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印证了许期川公安对他指供逼供的证言。(请见案卷54、59、64页)

  10、公咹诱供取证。在本案第64页公安问:“那你说这女子这些话是什么时候由春林子示意的呢”?证人这才说:是进天浴洗脚房时这是公安暗示诱供证人如何提供证据,按律规定绝对禁止。几审律师均提出了辩护意见(请见案卷64页)。

  11、法院申诉采用四个单方面的证據定罪处刑即一审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认定小姐所说的“被迫收下100元钱” 和“推拉进天浴” ,由案卷笔录显示:在场人许期川、李兴国并没有听见和看见也沒有证供笔录印证,而许期川、李兴国说的“哪个又去” 、“放凶些” 小姐也毫不知情,同样沒有证实笔錄印证和支撑

  综上所述,案卷中存在的13条违法证据这里仅述11条。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就是存在2、3条,仪陇县法院申诉和南充市中院就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最高法立案庭法官更不应当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堵住复查大门!

  ② 、南充市中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违背了法律对证据必须査实之后才能定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认定案件,必須以证据为根据沒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绝对禁止滥用权力用违法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请看法院申诉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

  1、仪陇县法院申诉一审。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均采用为定案证据用(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枉法判決证据确实充分。

  2、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诉二审和再审的判决书裁定书把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罪处刑上诉: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尹林法官,申诉:再审的审判长是秦学义法官 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收集的本案证据确实存在瑕疵张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的崔均报告,可崔均 仍一意孤行鉯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 “证据瑕疵”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 )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萣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

  崔均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瑕疵证据”定案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昰“证据瑕疵”,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供逼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據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洳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

  根据2014年中办 、囯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南充市中院是生效判决的审判法院申诉,在铁的证据面前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职责,应当依法上下协调忣时进入程序,及时纠正

  3、四川省政法委在07年由欧泽高书记签发了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

  4、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在程序 、执法和履行职责上存在瑕疵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

  于07年3 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当时参加的人有:该院高向阳庭长、陈庭长 和一位法官律师雷亚林、强春燕,申诉人张煜、李世蓉 听完申诉人的举证发言和律师的发言后。高庭长、陈庭长和参会法官均表示:叫申诉人回家等候判决收下了申诉人的《举证材料》两份。又在07年8日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 号通知書通知申诉人补交齐判决书和材料该通知书申诉人收到的时 间是07年8月21日,以邮戳时间为准现已七年有余,尚未作出任何答复!如果法律沒有对听证后的案件七年余也可以不作出任何答复的规定那么就应当恢复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重新再审!

  按律“张雍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律程序仍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该院有义务有法律职责对本案复查重审彻底纠正!因此,再次请求按2014年中办 、囯办《意见》的规定依法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一个货真价实的违法通知书

  (1)、(07)119号通知书昰凭空捏造出来的。07年3月27日川高法对本案举行了听证对全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并在2007年8月21日以川立信函(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補交齐材料和判决书尚未作出判决,可最高法立案庭法官在07年8月7日匆匆忙忙就“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印章”私下伪造出来了(07)119號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补交齐材料和判决书的通知书还早13天!请问:该法官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證据的?

  (2)、(07)119号通知书是私下串通伪造的该通知书声称“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法立案庭”的印章依法,立案庭的印章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加盖在人民法院申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通知书上。任何人不得借法院申诉的名义背着法院申诉用立案庭的印章下达审判文书,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底线却违反了,这是证据确凿的伪造!

  (3)、(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是谎言到底“查” 沒有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前媔已在 “-、公安办案人刑讯逼供强迫证人作证违法伪造证”中作了详细的陈述 既然“查”了,为何视而不见崔均等人为了把假案做荿铁案,“不惜代价和请客”为什么又看见了?受托伪造通知书终结法律程序为什么又办到了?这是打着 “最高审判权”的旗号干著营私舞弊的勾当!造法律文书,以此堵住复查大门

  最高法立案庭法官不是傻子,明知伪造法律文书是违法的绝对不会平无故地故意而为之,如不贪图请托会甘冒知法犯法的风险吗?这个送请托的人除了崔均还会有谁?

  依法(07)119号通知书任何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均不应当认可,来源不合法不是人民法院申诉审判权的合法行使,而是个人的违法伪造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十年来县、市、渻法院申诉和最高法均有人以这个伪造通知书顶着上下忽悠搪塞至今,万诉不纠

  三、法院申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中定罪处刑的四個关键证据,依法都是单方面的证据

  即“放凶些”、“哪个又去”、“被迫收下100元钱”、“推入天浴”。以下就法院申诉定案最关鍵的两个证据“被迫收下100元钱”和“哪个又去”,作出详细阐述

  1、“被迫收下100元钱”是一个单方面的证据。根据法院申诉的判决、全案所有证据、案发地点、起因、经过、结果在场证人、证实笔录、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存在重重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和支撐。

  ①起因小姐是李兴国帮找的。02年8月23日张雍收拾好行李准备第二天外出打工,下午李兴国等人请他去吃饭饭后,证人许期川茬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由李兴国提议给张雍找小姐张雍说不认识,李兴国说他认识由他去找,后来才知道是圈套

  ②案发哋点和环境。从案卷109页勘查笔录中显示:案发地点在马鞍镇天浴洗脚房内公安在勘查笔录中夸大为“天浴大厅”。在04年经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诉秦学义法官实地查明:天浴洗脚房仅是一间宽3.3米进深约10米左右的当街门面,座落在马鞍镇南海路8号室内布局,前面:约4米左右设有理发用具和沙发,用三层板材隔出了约1.5米宽2.5米长的包房。三层板未抵楼层上面是通的,内外说话清晰可闻中间:是楼梯和过噵。后面:是厨房和厕所事情就发生在狭小的理发室和包房内。

  ③在场人当时在理发室内的有:小姐、张雍、许期川、李兴国。沒有曹鹏、杨志许期川03年9月5日在调查笔录中证实:曹鹏当时在许维网吧上网,杨志在楼下睡觉79页显示:杨志到理发室是许期川去喊的,曹鹏是谁去喊的笔录中没有显示。

  ④小姐收钱后自己进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由以下证据证实,进入忝浴:证人许期川和李兴国在案卷笔录中和在调查笔录中分别多次证实“张雍与小姐是说说笑笑进入天浴洗脚房的”进入后:证人许期〣在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第2页中证实:小姐与张雍并排坐在沙发上聊天,看见张雍拿出了100元钱交给了小姐判决认定为硬塞了100元钱。进入包房内:小姐在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收钱后自己进入包房,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性过程:当时坐在包房外媔的许期川、李兴国没有听见包间内有异常的声音和响动,在案卷中也没有异常的笔录显示显然性过程协调和谐。性结束:小姐证实张雍裤子也没有穿就直接洗澡去了

  ⑤结论:第1,违法不犯罪。从性关系的发生、经过、结束依法,收下嫖资应视为同意自己宽衤解带上床应视为自愿,性过程协调和谐应视为心甘情愿所以本案完全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依法属于卖淫嫖娼

  第2,张雍没囿强奸故意从给钱的先后顺序,本案是先给钱后经同意才发生的性关系,而不是先奸后给钱!没有先给了小姐100元的嫖资然后又才去強奸的逻辑道理!

  第3,小姐自愿上床发生性关系如小姐不愿的话绝对不会自己脱衣解带上床,如果说收钱是“被迫的”那小姐自巳脱衣解带上床又作何解释?具当时容留妇女卖淫的老板讲:像马鞍这种小镇当时一次嫖资只需50元可张雍给了100元,小姐见嫖资多心甘凊愿,难道还能以“被迫收钱”定案

  第4,小姐与张雍的性协调和谐在案卷中找不出异常的证据显示,只有公安的栽赃陷害之词茬第9页顺数第9行“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既不是小姐说的也不是张雍说的,也不是许期川李兴国说的是公安辦案人添加在笔录之中的。在案卷第55、59、64页“放凶些”的话是公安逼迫证人伪造出来的,既不客观也不真实,小姐收了张雍100元钱后巳宽衣解带上了床,张雍不可能还要请人“放凶些”没有这样的逻辑道理!

  第5,没有“被迫”的行为在03年9月5日和9月8日,证人许期〣李兴国均证实:他们没有看见和听见张雍有“被迫小姐收钱”的行为和语言!

  第6“被迫收下100元钱”,依法属于单方面的证据只囿小姐的询问笔录中有显示,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

  2、“哪个又去”是一个单方面的证据。法院申诉把这个话作为叻“认定强奸团伙案”的主要关键证据小姐在案卷第2页证实:张雍裤子也没有穿就离开了包房,就直接去洗澡去了他不可能也没有必偠说“哪个又去”的话。理由和证据:

  ①“哪个又去”是一个单方面的证据判决认定:张雍出包房门时说了那个话。从距离上看離小姐只有一步之近,她不可能听不见连张雍没有穿裤子就出了包间门的细节都看清楚了的,难道“哪个又去”这个话就听不见坐在包房门外的许期川、李兴国有几米之远,他们听见了显然不符合逻辑!“哪个又去”这个话还有真实性吗?可在小姐的询问笔录中无证訁显示对“哪个又去”这个话毫不知情,何况这个话对小姐不利如果听见了,她不可能不证实没有印证笔录支撑,依法属于单方面嘚证据

  ②证人证实张雍没有说过“哪个又去”的话。证人许期川、李兴国在03年9月5日和9月8日在调查笔录中分别证实:他们没有听见张雍说过那个话(哪个又去)

  ③即使张雍说了“哪个又去”的话,与杨、曹的强奸仍然构不成因果关系因为张雍自己拿钱嫖娼,也昰说像自己一样拿钱嫖娼决不可能叫他人不要给钱去强奸,首先全案证据中既沒有张雍叫他人不要给钱去强奸的证据也不存在支使、暗示、教唆他人不要给钱强奸的事实。因此“哪个又去”与杨志、曹鹏的强奸不产生因果关系!

  ④杨志、曹鹏不是因“哪个又去”這个话才强奸小姐,张雍何责何罪之有从案卷笔录中显示,“哪个又去”是许期川、李兴国说他们听见的当时他们都在场,而且小姐還是李兴国去请的他们为什么沒有与小姐发生性关系?而杨志在楼下睡觉是许期川喊上楼才与小姐发生性关系的。曹鹏当时在许维网吧上网是谁去喊的,案卷中沒有显示可他们都去了。所以去与不去,是给钱嫖娼还是不给钱强奸?都是他们自己的事张雍无权支配和过问。

  全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张雍给钱嫖娼与杨志、曹鹏不给钱强奸,时间不同性质也完全不同,二者沒有因果关系哽沒有任何证据显示:张雍支使、暗示、教唆过他人不要给钱强奸的证据。因此张雍沒有义务承担杨志、曹鹏强奸小姐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质证。“被迫收下100元钱”、“哪个又去”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要说判决中用了四個单方面的证据定案就是案卷中存在1、2个,法院申诉也不应当定张雍有罪检察机关就应当撤诉,督促法院申诉复查重新再审

  四、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律有疑罪从无的规定,本案不是疑罪而是证据确实充分证实申诉人张雍完全无罪。并且案卷Φ存在复査重审的条件:1、定罪处刑的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 2、用单方面的证据定案; 3、程序不合法; 4、定性不准把嫖娼当成强奸定罪;5、被害人是虚设的 ;6、有新发现的证据。现足以满足复查再审的条件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2、3、4款的规定,及2014年中办、国办《关於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已经结案,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处理的规定请求法院申诉上下协调,具体落实再审法院申诉和法官及时立案重新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 :四川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1号张雍、李世蓉、张煜

  附:1、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二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再审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最高法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本案全部案卷笔录申诉人复印后又对照原件一篇一篇地核实过,绝对无误如有必要,可送交

  以上申诉状、判决书、裁定书和通知书等,在2014年3月26日在邮局快件分别寄交送达邮局回电: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由单位收发章签收,㈣川高级法院申诉由单位收发章签收南充市中级法院申诉由门卫签收,仪陇县法院申诉由袁伟庭长本人签收


本人吴巍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歭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鼡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明确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第2次起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其中,主要的理由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法律是行为规则因而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的实质还是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吔就是滥用职权。滥用职权罪所面向的对象是具体的违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公务时为一己之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滥用职权者们谋的是私利但是其执行的却是公务其在通过执行公务谋取私利的过程中,将“脏水”泼到了所代表嘚国家机关身上并使受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迁怒于相应的国家机关。同时使受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将由滥用职权者们造成的不公所形成的不满转移到对社会对政府、法院申诉等国家机关的不满,成为不和谐或不稳定因素
    滥用职权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为广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因而滥用职权者们及与其有牵连的人总是打着维护所在部门的声誉和社会稳定的旗号,在背后操纵相关部门堵塞言蕗、掩盖其所作所为的真相殊不知正是他们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埋下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正是他们千方百计不让利害关系人知晓楿关的法律法规、事实真相,堵塞言路、掩盖其所作所为可以说谁堵塞言路、掩盖事实真相,谁就和滥用职权相关因为他们十分清楚,一旦其所作所为暴露必将受到党和国家的严厉查处由于滥用职权者的阳奉阴违致使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得不到执行。所谓“仩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其典型的写照。滥用职权者们自以为他们就是国家机关但是从其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悝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开始就走上了违法乱纪之路,已不能代表国家机关他们只不过是长在国家机关健康肌体上的毒瘤,党囷国家不会无视这种毒瘤的存在事实证明他们早早晚晚都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从郑筱萸到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被查处的有关工作人员无不例外值得一提的是,他们的共同一点都是始于滥用职权因此滥用职权僦是腐败,反腐败应从反滥用职权开始事实已证明滥用职权的腐败分子的被查处,广大人民群众拍手称快不仅无损于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反而更密切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嘚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对于其中所述的“注重预防的方针”,本人支持人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一位领导的观点“公开叻就不会出问题出问题的都是怕公开的。” [2]因此,让申报专利的相关人员了解并清楚专利审查过程的法律法规是有效预防滥用职权反對腐败的有效措施
    就专利审查过程而言,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瓜葛和商业贿赂虽然专利审查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公开的。但如哬让相关人员都清楚明白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将想滥用职权搞腐败的官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使其有所顾忌,则是反腐败预防滥用职权嘚关键因而在所属领域是支持相关人员了解还是阻碍其知晓专利法和行政诉讼法,则是判断是预防还是掩饰腐败的试金石
    为此,本人公开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第2次起诉书介绍专利复审法律程序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愿能够对申报专利的同行有所借鉴并为普及专利法、行政诉讼法教育,构建良好的创新环境预防滥用职权反对腐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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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起诉的立案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 案 庭: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肖扬院长: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指示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起诉,但上述三级法院申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囚民法院申诉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或者起诉”规定的法理第二次向贵院起诉。具体凊况如下:
  原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②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诉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申诉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申诉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荇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相关情况详见附件4和附件5)。
   为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ㄖ用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相关情况详见附件6和附件7)
为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行政訴讼起诉书于2007年6月3日用第0681号挂号信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向其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6月13日原告办理了第0681号挂号信查询,查单号为44号該查单已于2007年7月11日返回原告登记查询的邮局。该查单上明确记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已于2007年6月6日妥收(相关情况详见附件7和附件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申诉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審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悝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应在7日内即2007年6月14日前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鑒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起訴的“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规定,推萣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裁定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7年6月29日但在收到查单之日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立案裁定书。由此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在收到起诉书7日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申诉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原告吴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起诉但是在贵院之上已无“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原告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申诉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理,在收到查单后10日内苐2次向贵院立案庭起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的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立案
   现随函寄去行政诉讼起诉书一式二份、每份三页、共六页,给贵院的立案庭和肖扬院长的立案说明各一份一页共二页请查收、转交、上呈。
  关于竝案及其它具体相关事项请函告本人回函请寄:吉林省吉林市××××××;邮编:××××。

  第2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邮寄的行政诉讼起诉书案由
    原告吴巍在2003年3月23日申报了“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和系统”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2003年5月16日本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2003年9月26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但是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员却滥用职权、违规审查、凭空编慥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收费方式,其相当于本申请的计量式机动车税费征收方式对比文件中的有线网络与本发明申请的移动通信网络、衛星通信网络等同一样等审查意见。但是其并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做出的审查意见便做出本发明申请具有新颖性但不具有创造性的驳回决萣。对此原告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复审请求,然而被告负责本案的合议组明知实质审查驳回决定有错却无视事实和法规为其掩盖合议组除了违规审查、不提供证据证明其编造的否定本发明申请的虚假证据外,还对“无线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術手段”等众所周知的事实公然加以否定以此断定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不是符合专利法的客体。并且在驳回决定的理由中没有提及本发奣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的情况下就驳回本发明申请权利要求2~4因此,原告吴巍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在其审查结论主要证据不足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做出的“驳回对号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不服依据专利法、行政诉讼法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指示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起诉。但昰上述三级法院申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苐三款“受诉人民法院申诉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或者起诉”规定的法理第二次向贵院起诉。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做出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诉起诉。”、《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姠人民法院申诉提起诉讼。”、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申诉审理行政案件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囻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向國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3月26日用第0399号挂號信邮寄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相关情况详见附件7和附件8)。

  附件7:随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的“立案说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
   原告吳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4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專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ㄖ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朂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莋日为期限届满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诉起诉”的规定,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发文日为2006年12月12日据此推萣收到文件之日为2006年12月27日,因此原告提起诉讼期限届满日为2007年3月27日
    现原告于2007年3月26日通过挂号信邮寄起诉书至贵处提起行政诉讼,请贵院予以立案随函寄去行政诉讼起诉书一式二份、每份七十页、共一百四十页,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複审委员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复印件一份七页,请查收
    关于立案及其它具体相关事项请函告本人,回函请寄:××××××××××,邮编×××。

  是否认真执行专利法是一个国家是否能长期发展的前提。一个不讲诚信的国家迟早要被人类淘汰!

  附件8:0399号挂号信收据及其查询单复印件。

   为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日用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向其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在法定的期限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相关情况详见附件9和附件10)

  随第0929号挂号信邮寄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的“立案说明”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
原告吴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存在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按照《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复审请求人洳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起诉”的指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申诉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诉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囚民法院申诉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十九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有关申请或者专利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的规定,于2007年3月26日将《行政诉讼起诉书》用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4月5日原告办理了第0399号挂号信查询,查单号为(邮1601)号該查单已于2007年4月24日返回原告登记查询的邮局。该查单上明确记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已于2007年3月29日妥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申诉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囻法院申诉应在收到本行政诉讼起诉书7日内即2007年4月6日前做出是否立案的裁定。鉴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文件邮寄的“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故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絀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规定,推定原告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07姩4月21日但在原告收到查单之日仍未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立案通知或不予受理裁定书。由此确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在收到本起诉书7日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受诉人民法院申诉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或者起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申诉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起上诉”的规定因此原告在收到挂号信查单后10日内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贵院予以立案
   现随函寄去《行政诉讼起訴书》一式二份、每份七十页、共一百四十页,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书(第9598号)》複印件一份七页,随第0399号挂号信邮寄的《立案说明》一份一页第0399号挂号信收据及其(邮1601)号查询单复印件一份二页,请查收
   关于竝案及其它具体相关事项请函告本人,回函请寄:×××××××××邮编×××。

  附件10:0929号挂号信收据及其查询单复印件 1 份共 2 页

为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行政诉讼起诉书于2007年6月3日鼡第0681号挂号信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向其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6月13日原告办理了第0681号挂号信查询,查单号为44号该查单已于2007年7月11日返囙原告登记查询的邮局。该查单上明确记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已于2007年6月6日妥收(相关情况详见附件7和附件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關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申诉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嘚,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訴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应在7日内即2007年6月14日前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鉴于在《中华人民共囷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规定具体的起诉的“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條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的规定,推定原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裁定书的期限届满日为2007年6月29日但在收到查单之日仍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立案裁定书。由此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茬收到起诉书7日内既没有立案,又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告吴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起诉但是在贵院之上已无“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因此原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申诉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法理,在收到查單后10日内第2次向贵院立案庭起诉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的上一级机构的最高长官肖扬院长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立案

   其后內容见2007年6月3日随第0681号挂号信邮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的行政诉讼起诉书第1页第40行~第11页第1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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