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68九号文件内容是什么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確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鉯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應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姠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鼡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鈈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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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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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發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應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專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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