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漫读新规 | 对打击报复举報人后果打击报复必须严肃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不得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囿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读:所谓打击报复,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及其影响通过制造种种“理由”和“借口”,使依法行使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的党员和公民依法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党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權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实践中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打击报複举报人后果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对这些打击报复行为必须依照党纪进行严肃处理
文章来源“嘉定廉风”微信公众号(内容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