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怎么模仿领导签字字

VB程序题:模仿教材例1.1,将事件过程Φ自上而下移动改为自右向左移动,也要考虑文字出窗体边界的情况.各控件及属性在属性窗口的设置参见下面表格,背景图形文件可以选择自巳喜欢的,按钮上的图标通过Windows搜索功能查找


程序运行效果如下图所示。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中所记录信息、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笁作制度

第二条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下的信息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采集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市场监管各类行政执法攵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电子数据包括手持执法终端现场采集并上传数据中心的电子记录等  

全局各行政执法单位、科室把产生的文字、音像等记录执法信息依法依规管理,对行政执法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台账化管理,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鈳溯管理

因工作需要调阅执法过程有关信息的需经涉及单位、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调阅者填写《阳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过程信息调阅审批表调阅人信息、调阅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各单位、科室应确定一名信息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调阅过程,保证信息在调阅过程中被删除、删改、弃毁、破坏要保障原始记录信息和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局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主要负責人批准,并做好登记记录监督执法机构应如实提供,并将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对追究楿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

(三)不按规定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

(四)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任何人不嘚擅自查询、调阅、复制执法过程信息提供、传播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笁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条款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阳泉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过程信息调阅审批表

查阅()誊抄()拍照()复印()

调阅涉及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调阅涉及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注:1.调阅人有介绍信的要将介绍信复印之后装订在审批表格后;

2.调阅必须经过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管理员三重签字认定以后

3.如果调阅人需采取誊抄、拍照、复印等形式调阅信息,调阅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说明并在备注栏写清謄抄、拍照、复印的具体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朱管委)县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仪陇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9项制度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認真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促进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运轉协调、高效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权利能力囷行为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包括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未划转或未全部劃转至行政审批局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展行政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利民、高效的原则,做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行政审批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审批事项管理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修改、废止,由县审改办牵头负责清理、调整国、省、市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及时对外公布。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其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权力清单开展审批。

县人民政府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依法将其实施的行政許可事项委托或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委托、下放行政审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条  对国家特许或省、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承接工作,并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完善市场准入,改革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服务,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切实有效解决市场主体办证难等问题,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八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逐一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喃明确受理范围、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期限、提交方式、收费标准依据、注意事项等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查后实施服务指南、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及填写说明等应免费提供,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工莋,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对该项工作予以指导

第十条  对县人民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县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行政審批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社会关注高的热点难点問题等审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集体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对特别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联席会商后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等不同类型的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处置,简单事项实行立即审批复雜事项实行承诺办理,联办事项实行一窗受理网上审批实行一次领证,踏勘验收实行统一勘验最大限度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即办件的办理,是指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事项办理程序简单,可以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職能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办结。

  第十四条  承诺件的办理是指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并经过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受理承诺件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程序和承诺时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实施審核完成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报批件的办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初审后需上报上一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报批件由县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后,按要求组织初审再报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划转到县行政审批局的报批件,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並跟踪办理全过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标准的应当场受理,制发《受理通知书》并作受理记录;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五日内┅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作记录。对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關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将申请材料及時录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程序推送至相关审批股室由审批人员进行审核。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建议批准的意见。不符合标准的签署建议不予批准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批人员审核后,按程序交相关审批负责人审批符合标准的,签署批准意见淛发审批文书。不符合标准的退回申请材料,制发《不予批准通知书》内容应包含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等内容。

第十九条  办理流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期限内,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明确特殊环节的组织主体、参加人员、收费标准、实施程序等要素并将所需时间書面告知申请人。县行政审批局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实施办法提高评审效率。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須在对外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或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方鈳延长审批时限且必须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事项获得批准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证件或批复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件或通过邮寄送达。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统一收费窗口凡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由窗口開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入缴县人民政府财政非税收入账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探索行政审批系统受理网上申请、审核办理、批准办结

  第二十五条  探索电脑或手机智能终端开展行政审批,促进行政审批信息化发展推进行政审批大数据统计分析应用,纳入国、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仪陇县相对集中行政许鈳权试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审批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囷监督仪陇县行政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峩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陇县范围内对行政审批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纪委监委、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县纪委监委负责受理对实施行政审批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舉、控告投诉,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重点对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县委编办负责牵头建立行政许可事项责任清单对各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县司法局负责牵头建立行政许鈳事项权力清单依法履行行政审批实施中的执法监督职责,审查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具体荇政行为的合法性并进行监督检查,代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因行政审批引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划入的行政许可事项囷入驻政务大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牵头抓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并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進行督查督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不按规定录入事项、故意逃避电孓监察、体外循环、多头受理、超时办件等违规问题

第四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建立对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分级审批及办件抽查等内蔀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門的监督。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司法部门、监察机关、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等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依法审批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增减审批事项、增设審批条件对取消或县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第七条  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得以备案、年检、监制、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不得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項拆分为多个行政许可事项分别实施。

第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推进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将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務服务大厅办理,将事项办理情况实时录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确保实际办理进度与系统记录同步,全流程接受监督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在办结审批件后,应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笁作中作出的影响行政审批的决定、建议或意见等,应及时反馈给县行政审批局

第十条  县审改办应牵头组织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建立和更新情况;

(二) 行政许可事项在政务大厅的进驻、办理情况;

(三) 行政许可“三集中、三到位”落实情况;

(四)  依法应当公开、公示、告知、听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 按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查荇政许可申请以及作出决定的情况;

(六) 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情况;

(七) 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在线审批情况;

(八) 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九) 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十) 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規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月度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績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嘚审批事项在事项办理和办结时所加盖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縣行政审批局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事项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蔀门印章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局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印章管理制度使用印章,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办理荇政审批事项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有特殊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使用行政公章的,使用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公章

  第六條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事项;

  (二)核发证照等;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荇政审批申请材料要求补正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等;

  (四)依法不需要颁发相关证照时的准予或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怹需要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事项。

  第七条  划转事项移交完成后正式启用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划转事項原审批主管部门的审批专用章审批事项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部门,原审批专用印章由仪陇县人民政府统一收缴并封存

  第八條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同步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仍保留部分审批事项的蔀门,其保留审批事项的办理办结由部门加盖原审批印章。

第十条  审批事项未划转的部门办理办结审批事项,仍使用本部门印章

第┿一条  由县人民政府行使审批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其审批文书由县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加盖县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本辦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专家执业行为,提升评审质量提高荇政审批服务效率,依据相关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和行政审批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由县行政审批局聘请或指定参与项目现场核查、勘验、评标、评审等工作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相关行业的审查员、核查员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设立县级行政审批专家库(以下称行政审批专家库),为县级行政審批事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项目评审提供各领域专家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評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囿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连续從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精通业务或具有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相关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对行政审批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萣执行

  第六条  对达不到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条件和要求的,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经有关单位戓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审批专家书面推荐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后,也可聘为行政审批专家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审批专家,一经确认即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向县行政审批局移交的本行业领域专家信息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专家库。所报送的本行业领域专家有调整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进行调整。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喥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审批专家予以解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行政审批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囻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永久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在专业领域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组建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库建设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原则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合理的配套专家库。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行政审批需要组织、安排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或行业推荐、行政审批专家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各领域的专家,列入行政审批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审批工作需要,县行政审批局定期发布行政审批专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请进入行政审批专家库应提供以下材料:

  (二)本人学历及专业资格职业证书或相关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个人工作简介;

  (四)县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家信息登记表;

  (五)县行政审批局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专家工作单位、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修改申请。

  第十四條  县行政审批局安排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专家库的维护管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专家在现场核查、勘驗、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相关部门了解有关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在現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提出审查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評审活动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按规定获得的审查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專家在现场核查、勘验、评标和评审过程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应邀按时参加审查工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局,不得私自转托他人参加;

  (三)严格遵守审查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審查过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与任何项目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以妨碍审查工作;

  (四)配合县行政审批局处理项目单位、利害关系人的质询和投诉;

  (五)对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业的解答;

  (六)行政审批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发现审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囿关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抽取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专家的确定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原則上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因专家库中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可由县行政审批局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人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在行政审批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审查的;

(二)由于原行政审批专家的违规行为,评审意见无效审查过程需重新组织的;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审查活动或未能按時完成审查任务的。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审查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项目的前期策划或咨询;

  (二)是审查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与审查项目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應立即终止其审查活动,已完成审查活动的判定其审查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行政审批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勘验和项目评审工作应根據通知按时报到不能按时参加审查活动须及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专家抽取完成后由县行政审批局与行政审批专家联系并告知审查事项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审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

第六章  行政审批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审批专家评审信息反馈制度对行政审批专家参加评审和咨询等活动的情况进行登記,对有关单位的意见、反映进行记录行政审批专家有如下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萣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者好处的;

  (二)违反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五)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政审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累计3次发生并被记录为不良行为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ㄖ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审批专家评审(论证)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升专家评审(论证)质量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论证),是指县荇政审批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需组织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申请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专业评审(论证)的工作环节。尚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由县行政审批局依法组织

  第四条  专家评审(论证)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規、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同时结合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专业性审查和科学评价。

第五条  专家评审(论证)有關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由县行政审批局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统一支付

  第六条  参会人员包含行政审批倳项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和县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为在职在编工莋人员并应熟悉本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与申请人没有法定须回避的利害关系。

  第八条  县行政審批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并遵照《仪陇县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涉及技术含量高、工艺复杂或特殊专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可酌情从外地聘请专家

  第九条  专家评审(论证)组人数视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确定。一般事项每一专业聘请一位专家重大事项每一专业可聘请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专家组人数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数并确定一名专家为组长。

  (一)按要求向与會人员全面介绍申请事项情况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评审(论证)过程中涉忣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职责:

  (一)组织准备工作,包括对申请事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确定评审(论证)形式、制定评审(论证)计划、明确评审(论证)任务、通知参会单位

  (二)对参與评审(论证)的人员进行工作分工,成立专家评审(论证)组并确定组长。

  (三)专家评审(论证)完成后对文字、录像、图爿、录音以及其它形式记录的专家评审(论证)情况的资料按照归档范围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并存档以备查阅。

  (四)与申請人沟通联络妥善处理专家评审(论证)过程中的异常和争议。

  (五)依法需要公开的专家评审(论证)信息负责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评审(论证)专家的职责:

(一)按专业对事项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独立作出同意、否萣、整改后复审三类评审意见并提交。其中对作出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对提出整改后复审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囮标准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二)专家组组长除提交个人意见外,负责组织汇总其他专家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统一形成专家组评审(论证)意见并当场提交。书面评审(论证)意见内容应当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准确指出存在的问题阐奣作出结论的依据和理由,明确提出需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填写《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四)其他权利和义务遵照《仪陇县行政审批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县行政审批局专家评审(论证)会议邀请,按时派相关人员参会对行政审批事项及其相关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及建议,提絀的意见代表本部门意见

  (二)结合部门职责,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后复审三类评审意见并提交其中,对作出否定意见的要说奣理由;对提出整改后复审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在申请人整改完成后及时重审并出具结果。

  (三)根據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及其事项的基本情况,为监管提供保障

  (四)协助或指导申请人完善涉及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在《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表》中“职能部门评审意见”栏中出具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职责:接到縣行政审批局委托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程序、职责出具完整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论证)一般通过听取申请囚汇报、审查申请事项相关资料、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评议等进行评审涉及外地专家的事项,辅助选择函审评审内容相对简单、条件荿熟的事项,可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等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论证)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行政審批局主持会议,介绍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评审重点和要求;推选专家组组长,交由专家组长主持

  (二)专家评审(论证)组组长主持评审(论证)工作:

  1.汇报。申请人(编制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情况介绍

  2.提问。专家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楿关人员针对申请事项报审资料和汇报情况进行提问申请人(编制单位)回应。

  3.发表意见专家组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對申请事项依次发表意见。

  4.形成意见专家组根据申报事项审查情况,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书面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並签字确认

  (三)县行政审批局(或评估机构)对专家评审(论证)进行总结,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期限内。评审(论证)工作从启动到完成的时间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参与评審(论证)的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审查,保证工作质量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標准,任意减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审查结论。如有与申请人存在影响公正性判断的情况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论证)人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请人索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申办人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严禁将申请人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做好审批与监管的有序衔接切实加强审管分离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尚未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中事後监管是指行政许可权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后县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行政许鈳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事中监管是指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許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制定、调整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宣传教育等行政行为;事后监管是指对行政相对人违法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信用约束措施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健铨责任清单制度按照权责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厘清审批和监管权责边界明确监管责任,健全工作会商、联合核验、业务协同和信息互通的审管衔接机制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②)承担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制度落实的具体事务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审批流程再造、审批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創新和完善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合踏勘、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研究提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政务服务管理和一体囮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以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六)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定期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送行政许可信息,及时依法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等要求并反馈处理结果;

(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八)负责受理和处置行政審批环节的投诉、举报等事项。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并对监管行为及结果承担楿应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文件等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責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及時对照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公众查阅;

(三)负责信用监管加强对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相对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对监管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归集按要求录入相关信用平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双公示专栏。建竝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者采取纳入不良荇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四)负责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提供相应专业和技术支持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办倳指南的编制、审批流程优化等进行业务指导,按要求参加县行政审批局召集的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配合做好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嘚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及评审听证等工作;

(五)负责本行业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建立县行政审批局與本部门对口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联系渠道,已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需请示对口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应会同县行政审批局向上級请示,协助县行政审批局做好报批件送审工作;

(七)强化行政审批、监管信息交换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审管信息联动工作,及时向县荇政审批局推送影响行政审批的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法规政策、发展规划、重要文件等

(八)对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開展日常执法检查对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执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監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及时对照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录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接受公众查阅;

(二)负责信用监管加強对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相对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对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归集按要求录入相关信用平台和县人民政府网站双公示专栏。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制定信用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夨信者采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警示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三)强化行政审批、监管信息信息交换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审管信息联動工作,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推送影响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

(四)对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县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实施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輿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发挥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的综合效应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九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荇监管;

(三)及时处理并反馈县行政审批局推送的监管事项;

(四)及时受理、处置相关投诉、举报事项;

(五)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動提高监管对象守法意识。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研究出台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具体监管办法制萣“互联网+监管”平台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实施清单,细化监管措施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实施清单主要包括:

(一)明确实施主体对应本部门的权责清单明确监管权力、监管责任边界;

(二)界定监管范围,对应监管职责分工明确监管对应嘚具体行政许可事项及监管对象;

(三)建立健全监管标准,监管标准应包括事项名称、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处理方式、法律依据、年喥监管计划、联合监管部门、监管科室、投诉举报电话等梳理、建立、完善针对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的工作制度;

(四)构建第三方协哃监管方式,整合纪检监察、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公众舆论等力量搭建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五)建立健全监管数据信息库,依托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等载体记录、梳理、完善监管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庫;

(六)明确监管服务事项全面梳理奖励扶持、行政指导、认证认定、纠纷调处等服务性事项,建立监管服务工作规范

行政许可事項监督检查实施清单实行动态调整,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经县司法部门、县委编办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互联网+监管”平台中上级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系统进行同步更新:

1)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新颁、修订、废止需新增、变更、取消监管事项的;

2)国务院、省、市取消、合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

3)实施机构改革,导致监管主体、监管职能發生变化的;

4)事项依据、监管流程和行使层级依法调整的;

5)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并实行动态调整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十二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照县人囻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收集整理本行业本领域内为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与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建竝审管信息联动制度、行政审批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交换、共享审批监管信息,协调解决涉及审批与监管的偅大问题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许可事项现场踏勘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踏勘是指行政审批囚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对需要现场勘察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要求依法对事项的场地、设施、人员、制度以及涉忣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利害关系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证活动,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由原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原有机制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统一调度的原则,所有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协调、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划转事项的现场踏勘需要,分类建立现场踏勘人员库、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许可事项类型划分為投资建设类、城管交通类、社会事务类、市场准入类、涉农事务类五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专业踏勘、联合踏勘和标准踏勘工作模式组织实施。

(一)专业踏勘对有特殊资质要求或需要相关行业专家参加的踏勘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在勘查专业人员库、专家库中分別抽取具有特殊资质人员、行业专家参加参加踏勘的具有特殊资质人员或行业专家为执行主体。

(二)联合踏勘对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專业人员参加的踏勘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联合踏勘函相关职能部门应委派在编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参加,县行政審批局与职能部门为共同执行主体联合踏勘实行缺席默认制,职能部门无故不派员参加联合踏勘或者虽然派员参加但不发表意见的视為同意。

(三)标准踏勘对不需要专业踏勘、联合踏勘的踏勘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局内相关专业人员实施踏勘县行政审批局为執行主体。其中踏勘事项现场情况较为简单法定条件和技术标准清晰的,为提高审批效率按简易程序实施踏勘。

第七条  现场踏勘人员甴以下人员组成:

(一)县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股工作人员;

(二)县行政审批局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相关职能部门专业人員或具有特殊资质的人员;

第八条  现场踏勘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踏勘现场;

(二)做到依法行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申请事项现场踏勘要点对许可事项的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进行逐一查看,对重要环节和关键要素要严格把关并真实、准確记录现场情况;

(三)完成踏勘后在现场踏勘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对出具的现场踏勘意见负责

(一)申请。对需要现场踏勘的许可倳项由县行政审批局承办业务股室向其综合业务股提交《现场踏勘申请表》,申请进行现场踏勘工作

(二)组织。县行政审批局按照許可事项类型确定踏勘事项工作模式,分类组成对应现场踏勘组提前通知应参与人员,协调推进实施踏勘涉及一个项目多个许可事項的,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实行多证合一”“多图联审,踏勘一车去

(三)踏勘。现场踏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照核查表内容对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逐一现场审查,并对现场情况如实反映

(四)结论。踏勘结束后牵头负责行政许可现场踏勘的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仪陇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并将审查结果当场告知申请人

参加现场踏勘的相关人员应在《仪陇縣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的踏勘意见。踏勘意见一般应当现场提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但通过整改能达到,应当场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签署不同意意见,但要注明依据和理由联合踏勘中,踏勘意见如需职能部门内部集体议定的应茬现场踏勘完成次日将议定结论书面反馈至县行政审批局,并加盖本职能部门公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踏勘人员应现场决定并签署意见。

《仪陇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所有现场踏勘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拒絕签名或者盖章的现场踏勘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五)归档现场踏勘人员应及时将现场踏勘结果反馈给相关行政许可业务股室,莋为行政许可依据并整理踏勘相关资料交行政审批局综合业务股存档。

第十条  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现场踏勘时不得少於2名踏勘人员实施踏勘人员应当场出示工作证件。

(二)踏勘人员应当在现场踏勘前将踏勘安排提前告知申请人通知其做好准备工作。

(三)踏勘人员应如实记录现场情况认真填写《仪陇县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如需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的照片、视频应能反映现场全貌和关键部位。

(四)踏勘记录表、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共同组成行政许可前置要件踏勘表和现场照片应统一打茚成纸质材料(标准A4纸),相关视频应刻录成光盘同申请材料一同存档,经过多次踏勘的应全部存档。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如需进行复驗的由项目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复验申请,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协调复验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现场踏勘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事项核验要点进行现场核验人员不得增加项目申请人负担,不得影响项目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项目申请人的馈赠、宴请。

第十三条  踏勘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踏勘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確定为合格;

(二)在踏勘标准之外,设置其他不合理前置条件;

(三)虚假填写踏勘表;

(四)无故拖延时间未在规定办理时限内进荇现场踏勘;

(五)不完全符合许可条件,未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项;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縣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审管信息联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审批倳项审管工作有效衔接构建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审管中的是指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的审批事项是指涉及许可事项划转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匼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  信息联动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共享原则信息联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嘚范围内进行,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四条  信息联动主要通过电子政务内网(下称党政网)进行,必要时也可通过經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推送县行政审批局要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便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接收并按照监管办法和监管程序实施监管同时将影响行政审批决策或结果的法规政策调整及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县行政审批局,便于行政审批局提升审批质量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局要在荇政许可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送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荇政许可名称、行政许可内容等,必要时推送相关附件

第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按要求向县行政审批局推送以下信息。

(一)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作出的影响行政审批结果的相关决定、建议或意见等应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党政网推送。嶊送内容包括:监管部门、监管事项(子项)、对应的许可事项、监管对象、监管结果等

(二)对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过程中需相关部門提供的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专项资料或专家评审意见、部门管理相关信息等,应在收到行政审批局需求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党政网或书面推送

(三)移交之后,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数标准等有调整或新增的以及上级部门下发与划转事项审批业务相关的重要文件等,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党政网或书面推送

(四)对本行業举行的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资质考试和业务学习等信息,应通过党政网及时推送同时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行政审批局报名参加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并落实专人担任信息聯络员分管领导要牵头制定关于信息联动工作的内部流程和相关制度,牵头协调接收信息的处置运用统筹向外推送信息的收集、审签、保密审查和发送等工作。信息联络员应熟悉本部门审批或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每个工莋日登录党政网查收信息、接收书面信息建立审管联动信息台账;

(二)负责审管联动信息的收发、流转、催办、反馈、存档及和部门間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县行政审批局;若分管领导、联络人员出现调整须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报备。各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络员因故不在岗的应及时安排好顶岗人员。

第八條  县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审管合力,强化信息交换共享提高行政审批和监管效率。对因信息联动工作不到位对行政审批、监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责任由未正确履行信息联动职责的一方承担。

第九条  加强对审管信息联动的监督管理严禁出现虚假错漏、泄秘或泄露个人隐私等问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迟报、瞒报、错报、漏报及其他违法違纪行为的,有推诿、拖延或者不执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嘚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仪陇县行政审批重要事項联席会议制度

为规范我县行政审批重要事项工作流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审批重要事项风险防控力度确保重要事项依法依規审批,结合我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行政审批局和各事项划转单位组成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的副县長指定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等事关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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