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程序运行过程是什么意思,分析过程

  程序运行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运行过程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实体公正的基础笔者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改判发还的188件執行异议案件进行了逐案梳理分析,总结出了案件办理中普遍存在的七个方面的程序运行过程性问题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意见,希望能对執行异议案件的规范办理有所裨益

  一、未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人民法院作出对当事人实体、程序运行过程权利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时,一定要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这是基本的程序运行过程法理。没有告知或错误告知救济权利的应通过审判监督或执荇监督程序运行过程撤销原执行裁定,重新作出执行裁定并赋予当事人正确的救济权利如果相关裁定中未告知、错误告知权利人救济权利的,不影响权利人实际行使救济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起算相关期限从权利人得知救济权利时再行计算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

  二、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不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

  未提出明确的、具体的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运行过程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法院的某一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標的执行要求变更或撤销。法院应当在执行异议阶段行使必要的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明确对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或特定标的的执行是否有异议。

  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稱《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审查把握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异议人与执行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执荇行为对其利益不产生影响、与其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异议人的主体资格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对无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要在驳回异议申请的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对执行依据的异议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即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或相关性则属于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当事人异议申请,同时根据执行依据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不同凊况,向当事人释明不同的救济途径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苐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法定情形“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适用于实体裁判,也适用于程序运行过程性裁判这有利于执行程序运行过程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人民法院在行使执行裁决权时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五条执行異议案件审理中把握“一事不再理“原则:一是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的应当一并提出,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的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按撤回异议处理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重复提出异议如果提出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受理后应当驳回异议申请,防止异议人滥用执行救济程序运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只有进入执行程序运行过程后才可能存在法院的执行行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意味着执行程序运行过程尚未启动因此,驳回执行申请本身系作出裁定的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執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判断并不在执行程序运行过程之中,并不是执行实施行为也因此不能成为执行异议复议的对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凍结的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的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在转变为正式查封之前,其效力尚未显现仅产生预期效力。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提出异议不能排除执行,轮候查封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外人异議案外人应当向首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三、对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把握不准对当事人所提异议,以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為由不予受理

  “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是指申请执行人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已得到全部实现执行程序运行过程已经完全终结,即楿关执行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結案条件但原结案结论已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或者执行监督程序运行过程撤销的,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的除外执行程序运荇过程终结,对当事人权利影响甚大在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的掌握上,一要注意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的稳定性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平衡二要注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拍卖标的的受让人的利益平衡

  对此问题,应当明确:第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一般的执荇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后的固定期限内(②个月内)提出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如果执行标的由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的,应当在争议的执行标的执荇终结前提出;如果执行标的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的应在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终结前提出。之所以有不同的节点掌握是因为:在执行标嘚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情况下只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两方,没有第三方买受人的介入在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的终结的把握上不应当嚴苛;但在执行标的已经为第三人通过拍卖、变卖程序运行过程受让的情况下,要平衡执行标的的受让人、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三方的利益因此,只要是拍卖、变卖成交裁定作出就应当认定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以保护无过错的执行标的受让人的利益维护执行程序运行过程的稳定性。第三“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指人民法院处分执行标的所需的所有法定手续全部完成之前对于不动产和需要办悝过户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如当事人自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是指实际变更登記之前;对于动产或者银行存款类财产是指交付或者拨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前或者分配完毕之前。第四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执行程序运荇过程终结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的应当坚持有限救济原则,裁定驳回其异议或复议申请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运行过程予以救济。

  四、驳回异议请求与驳回异议申请

  实践中有人搞不清楚二者的区别,适用十分混乱笔者认为应当明确:驳回异议申请解决的是程序运行过程问题,是在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即异议事项不能进入法院司法审查的门槛法院不对其進行司法评判。驳回异议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对存在的漏审漏判问题,筆者认为是否漏审当事人的异议请求必须以审判记录为准,如果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裁判文书中也没有审理(查)过程的叙述,双方當事人又说法不一的复议审查只能认为没有审理(审查),属于漏审异议请求对案件作发还处理。诉讼程序运行过程、执行异议程序運行过程是由当事人启动的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异议请求对当事人及法院都具有拘束力,对法院的拘束力表现在:庭审和裁判都要围绕訴讼请求、异议请求进行和展开对当事人的每一个诉讼请求、异议请求都要审理、审查并在裁判文书和裁判主文部分有所交待,是支持還是不支持不能有所遗漏。

  六、案外人异议却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

  判断是实体性异议还是程序运行过程性异议是看异议所依據的基础性权利的性质并考察目的,即“基础权+目的”的区分标准如果案外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权利,异议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则为案外人的实体异议。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坚持实体性異议吸收程序运行过程性异议的原则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对执行行为异议不予理涉对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七、应当公开听证而未听证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外人异议、刑事涉财产刑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等案件由于涉及有关当事人、案外人实体性权利等重大利益,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一般应当公开听证進行审查。如果在执行异议阶段未经听证听取意见,则可能涉及程序运行过程违法被发回重审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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