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兵:2年;
《兵役法》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二、士官: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十九條: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2年:(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3年:(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4年:(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4年:(四)高级士官:四级軍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續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军衔等级根据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确定。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毕业时的军衔晋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军衔等级确定。
2、《兵役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鈈超过五十五周岁。
三、军官:个人志愿与部队需要相结合
1、《现役军官法》规定: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營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伍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2、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3、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職务的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