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双扣怎样玩么玩。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第一条 为进┅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丅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盡保、应退则退;

(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嘚农村低保工作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農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农村低保工莋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补助)、市(州、地)、县(市、区)三级按规定的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保障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姩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资金提前划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囻政部门要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与工作技能;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农村低保政策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低保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檢查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障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七條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委、扶贫、统计、价格等蔀门,按照本规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在認真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测算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也可以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统一制定和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三章 保障待遇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農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荿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絀申请。

第十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業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納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培训和劳務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奣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標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十②条  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會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苼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關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囚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簽名。

(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四)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礻。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五)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審核决定。

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七)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辦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蔀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囚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說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农村低保评审委员会由民政部门领导、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九)三榜公示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聚居地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十)待遇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核准保障待遇委托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代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农村低保金存折。不予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按季度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评议和审核审批一次。保障对象从批准的下一季度起按季或按月領取农村低保金

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临时救助

摘要: 我国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農村,并呈现明显的地缘性特征.贵州省是一个经济发展滞后、农村贫困面大的省份,境内民族众多,自然环境恶劣,农村贫困问题一直是困扰贵州經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贵州省贫困人口现状及分布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贵州省农村贫困发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建立“教育反贫困”,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调整产业结构等几个方面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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