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金色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5周岁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汾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權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鉯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5周岁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時,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姩日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嘫生存我们将分别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 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滿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險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因下列凊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6)的机动车(見11.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姩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嘚现金价值
华泰人寿保险其实就是一家寿险公司並且在多个省市都有办理点。那么华泰人寿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呢华泰险种主要可以分为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理财险等产品。那么接下里就具体分析下
意外保险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一般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數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百万爱驾综合保障计划是一款意外保险,保年龄为18-50周岁保障期限是30年或至70周岁。
常见的一主要为投保人应付无法预测的医疗服务及務风险。广义的也称它不仅补偿由于给人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即,还补偿由于疾病带来的间接损失佑安康保障计划是款健康保險,承保年龄为30天~60周岁保障期限至88周岁。
旅游针对旅行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除疾病、外科手术、自杀、战事变乱、职业性运动竞赛與故意行为外)所导致的一切意外死伤事故所做的保障华泰旅行救援服务内容和条款是一款旅游,缴费方式为趸交
有很多,比如吉(分型)、安心保利年、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B款、金鑫延年年金保险(分红型)等等
华泰人寿的主要是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悝等等险种。当然还有一些品还未列举出来,具体产品种类大家可以去华泰人寿的官网或者是咨询华泰人寿的客服了解更加详细的内容
华泰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哃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約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保险期间投保年龄保险期间投保年龄
10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200周岁(出生满30天)至8周岁
110周岁(絀生满30天)至17周岁210周岁(出生满30天)至7周岁
12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6周岁22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周岁
13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5周岁230周岁(出生满30天)臸5周岁
14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24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周岁
15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3周岁250周岁(出生满30天)至3周岁
16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260周岁(出生满30天)至2周岁
17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1周岁27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周岁
18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0周岁280周岁(出生满30天)
190周岁(出生满30天)至9周歲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峩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夲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除合同叧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止
2.3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萣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圵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鈈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华泰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條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竝的“附加吉祥学宝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們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或批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計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保险期间投保年龄保险期间投保年龄
100周岁(出生满30忝)至17周岁200周岁(出生满30天)至8周岁
11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210周岁(出生满30天)至7周岁
12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6周岁220周岁(出生满30天)至6周岁
13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5周岁23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周岁
14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4周岁24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周岁
15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3周岁250周岁(出生滿30天)至3周岁
16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2周岁260周岁(出生满30天)至2周岁
17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1周岁27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周岁
180周岁(出生满30天)至10周歲280周岁(出生满30天)
190周岁(出生满30天)至9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匼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匼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鈈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後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二者中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終止。
(2)身故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哃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华泰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病身故峩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鍺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為准)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事故(见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条第1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哃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訂立的“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們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囿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嘚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險人的年龄须为:
3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の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匼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與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三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險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複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条第1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哃效力终止
华泰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鼡年龄:30天至60周岁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疒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身故我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条第1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哃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姩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洺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憑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囷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哃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3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險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三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非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囚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内(含)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条第1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后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吉姩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匼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洏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嘚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構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姩龄须为: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約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由您与峩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峩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见11.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洏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險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囷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8)的机动车(见11.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裝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华泰吉年旺兩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夲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會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們之间订立的“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險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悝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單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時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夲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後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囷20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匼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见11.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苴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嘫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囚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8)的机动车(見11.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华泰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见11.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の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年旺两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華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夲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匼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擔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臸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见11.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4),並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哃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險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內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6),无合法有效驾駛证驾驶(见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8)的机动车(见11.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华泰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全残(见11.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時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年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年旺两全保險(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荿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嘚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姩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1.1)计算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
1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5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20年期交0周岁(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天(含)嘚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費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交费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责任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匼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10年、15年和20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萣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或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之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或铨残(见11.3)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11.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同效力终止
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囷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1.8)的机动车(见11.9);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