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太平村村民委员會上社队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秦万权,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上社队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维支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上社队第三村民小组
负责人:秦光荣,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太岼村村民委员会上社队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维信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平等鎮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上社队第五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庭荣,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岼等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上社队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李维青该组组长。
以上六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昌勇男,1977年2月1日苼初中文化,务农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伟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胜岼等镇各族自治县龙胜平等镇镇临江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胡天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桂水电力股份囿限公司龙胜平等镇发电分公司住所地: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龙胜平等镇镇临江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贲吕延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囚龙胜平等镇各族自治县平等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上社队第一、二、三、四、五、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社队一、二、三、四、五、六尛组)因与被申请人桂林伟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江公司)、广西桂水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平等镇发电分公司(以下简稱桂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2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審查终结
上社队一、二、三、四、五、六小组申请再审称,(一)关于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两份裁定書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认定,是十分明显的错误裁定本案申请人起诉后,一审法院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上訴至中院后,二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后,申请人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又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一、二审法院分别进行两次审理对申请人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令申請人无所适从,请高级法院立案再审或发回重审作出正确的让人信服的判决。(二)申请人认为就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上,应维持桂林中院第一次裁定即申请人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7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申请人是一方当事人而不是农民个體行为,该协议是本案至今维一仍然有效的协议书申请人以该协议书主张权利,怎么就没有了诉权(三)被申请人修建南山电站水利樞纽工程,造成申请人农田灌溉等方面损害的事实真实、客观存在。综上请求再审本案,并依法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審查认为,2015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补偿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基于合同關系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之债的法律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審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是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了审理和认定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即使被申請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也是农户受损而非村民小组集体受损,各农户可以自己的名义另行主张权利这是二审法院从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引导由各农户主张权利,与本案申请人作为原告主张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二审擅自改变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