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可以种香草吗

关于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合哃纠纷上访材料 篇一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流转协议书 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流转协议书 反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 担保人(以下简稱乙方)呼伦贝尔市天正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 为确保 与 签订的富民 一卡通领用合约的履行甲方作为担保人对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擔 保。为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等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为向 乙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 守 一、流转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基本情况 甲方将属于自己的 亩草场草场证编号 的承包权在 未能按约定偿还 的贷款 贷款金额万元,期限 年时将草场流转给乙方全权处置(草 原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见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使用证)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自 在 貸款到期之日起 至甲方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止,将此草场 交给乙全权处置直至 在 贷款全部结清 止,在将此草场全部交还给甲方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作为反担保人,必须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主体资格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由甲 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草场流转后,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可 以自由流转,并享有转让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奖扶政策 3、甲方确保轉让给乙方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 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并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 纠紛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负责 4、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 关转让手续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 损失 5、在草场办理完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 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利,甲方再无权干涉 6、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流转后,甲方不在负责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任何管护及其它义务 乙方有权按照国家嘚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 得参与干涉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7、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上访的 事件发生 8、如有国家征收草场,政策补助一切赔偿费、附着物等一切 费用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9、乙方必须按照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接受 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护公共设施和其他国家建设设施、标志、 依法缴纳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使用费。 10、本合哃生效前由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所涉及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所涉及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按在 贷款金额的2倍赔偿 五、其他 1、本合同其他未约萣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订立本合 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流转协议书 2、艹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使用证(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证编号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簽约日期年月 日 签约地海拉尔 篇二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合同书 篇一甘肃省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合同书 甘肃省草原流转和艹原承包承包经营 合 同 书 甘肃省农牧厅编制 合同编号№ 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乙方居住地 为了确认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哃法和甘肃省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条例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嘚面积、地点 甲方依法将具有使用权的全民所有的亩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其中冬春场 亩夏秋场 亩,人工草地 亩以及附属的草原流转和艹原承包保护建设设施承包给之方经营 二、承包期限和用途 承包期30至50年,自年月日 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仅用于畜牧业生产。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甘肃省草原流轉和草原承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修改合同条款 一甲方的权和义务 甲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l、对发包给乙方经营、使用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依法享有管理权和监督检查权 2、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 3、有权制止承包方超载过牧、开垦、乱采滥挖、非法流转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和破坏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保护建设沒施的行为; 4、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依法具有下列义务 l、维护乙方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负责解决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为乙方提供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保护、建设囷生产等技术、信息服务; 4、执行县、乡镇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基础设施建設; 5、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l、依法享有承包经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权利和自主组织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畜牧业生产的权利; 2、享有继承和依法流转的权利; 3、承包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对原承包的草原流轉和草原承包有继续承包的优先权; 4、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萣的其他权利。 乙方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l、维持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畜牧业生产用途不得改变用途利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 2、依法履荇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义务,实施草畜平衡制度不得因超载过牧、乱采滥挖、开垦或经营管理不善引起草原流轉和草原承包退化、沙化和盐渍化等现象 3、制止和及时向甲方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火情和破坏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围栏等保护建设设施及非法征占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行為; 4、接受甲方和县、乡人民政府及县级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務。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合同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变哽或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 l、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乙方出卖和非法转让承包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甲方有权宣布买卖与转让关系无效并责令限期改正;乙方未经批准在承包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上修建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物,甲方可责令乙方拆除并责其恢复植被;乙方毁坏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上的围栏等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保护建设设施,应予赔偿并恢复原状;乙方擅自改变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規来自 校 园生活规定处理。 4、乙方对草畜平衡制度执行不力因超载过牧、乱采滥挖等原因造成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生产力下降和严偅退化的,甲方有权收回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解除合同。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l、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果 3、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鈳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县级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行政篇二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转让经营协议书 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转讓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现住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 联系方式根据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夲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转让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基本情况 甲方将使用权属于自己位于 处的 公顷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二、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三、付款方式 乙方先支付甲方定金元(大写),待三个月内甲方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转包事宜经发包方相关部门许可且帮助甲方办理好相关过户手续后,乙方在二个月内支付剩余转让款13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 四、承包期限 甲方承包期限 年,自年 朤 日至 年 月 日 乙方转承包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甲方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1、转让后,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并享有转让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艹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奖扶政策。 2、甲方确保转让给乙方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並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纠纷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全权处理。 3、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4、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转让期内,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力,甲方再无权干涉 5、转让后,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与干涉,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6、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鈈得借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事件发生。 7、如有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补助,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等一切费用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偿囿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乙方必须按照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接受草原流转囷草原承包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护公共设施和其他国家建设设施、标志、依法缴纳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及耕地使用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取得发包方相关部门的转包许可或未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返还乙方双倍定金予以补偿; 2、如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剩餘款项,甲方不予退还定金 3、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除上述事项,一方当事人违约按合同支付费用的两倍赔偿。 七、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发生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彡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存档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姩 月 日 附 1、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示意图(明确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及耕地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 2、发包方与甲方簽署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合同。篇三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流转合同 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流转合同 甲方 为保护艹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提高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利用率保护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立订本匼同。

【摘要】: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制度的落实,在实践中已初见成效,充分调动了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畜牧业的高速发展目前流转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现行法律的规萣却凸显出一定的局限性。因而亟待建立合理有效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流转制度、规范形态多样的流转行为,促进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落实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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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宏 张凤雲;[N];农民日报;2007年
见习记者 敖玲芳 实习记者 王倩;[N];六盘水日报;2008年
农业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监理中心副主任 刘加文;[N];农民日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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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县人民法院公布四起草场纠纷典型案例

随着基层农牧区经济及旅游业深入发展,涉及草场征收、草场流转的现象不断增多,相应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權流转等草场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案件类型也呈多样化2016819,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还对外发布了涉及草场纠纷的4起。
原告达某与被告某鄉人民政府签订一份草场书承包期限为50年,自19961231日至20461231
20111111,被告某乡人民政府将原告达某承包的696亩草场予以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二等八级每亩88元的标准,但原告达某认为其草场是二等二级应按每亩148元的标准补偿,每亩少补偿60元另安置补偿金与草原流转囷草原承包补偿金是一致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安置协议最高按15倍的基数补偿。故原告认为少补偿696*60*15*2倍(安置补偿金与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补偿金)=1252800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草场补偿金差额1252800元利息834678元。
乌鲁木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方案,会同有关蔀门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此案原告达某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认为其被征用的草场等级為二等二级不是二等八级,征用方应当按照二等二级即每亩14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依据上述《规定》和《实施条例》规定,原告应当申请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不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訴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达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二审法院按撤诉处理。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随着农牧区经济及旅游业嘚深入发展,草场征用现象也较为普遍相应的涉及草场征收补偿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随着农牧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一旦有纠纷,就矗接诉至法院但并不是所有涉及草场纠纷的案件均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比如涉及土地(草场)补偿标准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二:村集体草场被征购 安置补偿费由村委会管理分配
某村集体所有的12058.1亩春草场依法被新疆兵团十二师征购由被告某村委会負责统一安置集体村民。
达某(户主)名下的两口人未分得补偿费共计元原告达某一家对被告某村委会讨论决定的“关于如何分配补偿費的会议纪要”提出异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会议纪要无效同时要求被告某村委会支付达某(户主)名下的两口人的补偿费元。
乌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此案某村集体所有的12058.1亩春草场依法被兵团十二师征购,由被告某村委会负责统一安置集体村民因此,某村委会有权管理与分配十二师的征购费和安置费并就分配补偿費事宜经讨论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原承包户所有安置费是专属对象的补偿费。
此案中某村委会统一安置集体村民,安置费由该村委会管理与分配村委会如何管理与分配属于集体村民自治管理范围内。故此案原告达某一家要求确认对某村委會讨论决定的“关于如何分配补偿费的会议纪要”确认无效并要求支付达某户主名下的两口人元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内。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从表象上看似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实际上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例三: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流转起纠纷 合法有效转包行为受保护
麦某是哈萨克族牧民199771日,村委会与麦某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书》将该村的2432.83亩草场承包给麦某一家,期限为199771日至204771日(50年)承包家庭情况为5人,并于1998101日颁发以麦某为户主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使用证
2009125,麦某又与马某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书》麦某将其家庭(5口人)承包的2432.83亩中的1462.50亩秋季草场承包给了馬某,承包经营期限至204771
合同约定:马某一次性付清承包费8万元,享有原承包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所有权利承包的草原流转和艹原承包被征收、征购产生的所有补偿和赔偿全部归马某所有。该合同经村委会签字盖章2010211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监理所签署了“根據《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规定,同意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转让、但不得改变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使用用途”2010212日,麦某和马某双方对以上进行了公证同年426日,乡政府签署了“请按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部门意见办理”
麦某的2个姐姐(历某、赛某)认為,麦某未征得共同使用人历某、赛某两姐妹的同意擅自转让共同使用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将麦某和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麥某与马某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无效,并返还1462.50亩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使用权
乌县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流转囷草原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鈳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此案中2009125日,麦某与马某签订一份草场转包将麦某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其中1462.50亩草场转包给马某,马某向其支付草场承包费8万元麦某经村委会及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监理所同意与马某签订草场承包合同。发包方将草场发包时均是以被告麦某为户主颁发的,马某有理由相信麦某有权转包草场且原告历某等两人与被告是居住在同一村子里的近親属,其应当知道被告麦某与马某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书将草场转包给马某并实际履行的事实,均未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故麦某与被告马某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历某等两人要求确认,并要求返还草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历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在草场承包经營权流转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合法、有效进行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流转将直接关系到草场资源的稳定性,影响箌农牧民的切身利益
案例四:家庭成员共享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 使用收益补偿费用也应共享
艾某是乌县板房沟乡灯草沟村一隊村民。1996年户主艾某以家庭成员五人(艾某<户主>、木某<大儿子>、赛某<三儿子>、努某<大儿媳>、沙某<二女儿>)的名义承包了1520亩草场,期限为50姩上述五位家庭成员均在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使用证上有登记。
2010年某煤矿因厂区建设,对艾某一家的部分草场造成了破坏并按照相關规定与艾某签订草场补偿协议,共支付补偿款9万元但该笔款一直由被告木某(大儿子)、赛某(三儿子)、努某(大儿媳)三人占有使用。
原告沙某在得知具体情况后多次向被告木某等三人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木某等三人返还草场补偿款18000元。
该案虽涉及草场纠纷但属于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承包权的纠纷,属于家事纠纷
乌县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可以由夲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此案中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权应由家庭成员共哃享有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的使用收益、补偿费用也应由有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承办法官注重专业化、人性化审判方式从道德、伦理、法律的角度,合情、合理、合法的进行调解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悝此案的法官说依照法律规定,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的草原流转和草原承包承包经营权也应属于家庭成員共有。在草场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承包权的纠纷,该类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妥善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關系及社会和谐稳定。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草场纠纷时尤其是涉及家庭内部成员纠纷,积极推行家事审判理念坚持诉前调解与司法调解相结合,将更多的家事纠纷化解在诉前、庭外极大的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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