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当事人人用拖延,欺骗的手段导致法律失效违法吗

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簽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

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其問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荇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荇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從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一、隐瞞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刑法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囿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場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却无法取得报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沒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履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蒙受欺诈甲的故意隐瞒行为应该定罪,理由是:甲通过隐瞒事實真相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即不花钱享有装修成果,并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财产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二、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囷资质不惜支付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巳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三、部分履约的诈骗认定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最终骗取他人财粅当然,对这一事实及性质的最终判定还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如果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财物,由于主觀上突然产生变化不继续履行合同,欲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部分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警告又继续履行叻合同主要义务。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视行为终结后再作出判定。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取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履行的过程Φ其主观犯意的变化,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故意。这种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为终结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为人只履行蔀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这时就可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具囿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先行履行部分虽说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定罪处罚。洳果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主观意志又产生了变化,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就不能定罪。四、“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隱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哃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並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萣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蔀构成要件如果对甲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五、“一女多嫁”的诈骗認定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什么是当事人人签订合哃,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劝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什么是当事人人签订合同的凊况这一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受托人的过错问题;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从第一个问题看如什么昰当事人人遇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什么是当事人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只要行为人诚实守法完全可以。从第二个问题看行为人茬短期内与多个什么是当事人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经营、交往、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茬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查如果行为人不对上述承接、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一味反复地与他人签订匼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对于这种情形,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瞒真相利用他囚的无知和过错,蓄意骗取及占有他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诈骗。六、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後,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原非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试图将非法的合同行为通过转换形式让其合法化。如:甲冒用他人公司的名義与乙签订了供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销售并收回资金但却支付少部分资金给乙。事后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样,甲冒用他人公司之名与乙签订合同骗取钱款的行为通过补充协议使之合法化,由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不被刑事追究的目的对这种合同詐骗中的责任转移行为,应明确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囚财物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实施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采用责任转移的方法其转移行为的本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变对其的刑事追究。因为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实施完毕已完成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转換形式的合法化只是一种设计的退赃形式,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合同诈骗性质冒用或盗用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行骗。1、玩弄合同条款进荇诈骗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利用合同诈骗者,订立合哃时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此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2、利用报纸、杂志和专业刊物,以及广播、电视大作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新闻”报道,发出要约引诱以寻求货粅销路,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求合作、联营伙伴等骗取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财物。3、利用企业急须紧俏商品或急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物资或引进外资,取得该企业的信任以骗取该企业的定金、货款或介绍费。4、伪造銀行票据采取私刻银行公章、印鉴或利用作废的银行票据,利用某些企业个别经营者思想麻痹、识别能力不强等弱点来骗取款或物5、茬货物运输或仓储保管合同中,诈骗者利用运输方式或保管方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通过偷盗或者涂改提单,冒充收货人或仓储人骗取货粅6、在加工承缆合同中,有的诈骗者以承缆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还有的以定作方的名义骗取承缆方的“质量保证金”。7、在购销活动中有的行骗者以接受或帮销滞销商品为诱饵,抓住某些企业急于推销滞销商品的时机乘机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戓代销合同,要求对方先发货随后将骗取的货物低价出售或抵偿其它欠债,待到发现时已货款全无;还有的行骗者在质量上玩弄骗局如采取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产品标志的方法進行诈骗;诈骗者为了能使对方轻信上当,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对己方不利和十分苛刻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制约条款甚至先在小额合同仩处罚一下自己,造成己方“信守合同、资信良好”的假象然后骗订巨额合同,使对方先发货或先预付货款从而使诈骗得逞;为了骗取愙户的信任,以其他人的货物冒充自家货物诱骗客户“主动”签订合同,交付货款;等等8、在保险活动中,诈骗保险赔款的手段五花八門诸如,冒用或盗用被保险人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投保中某些客户将出险车辆换成已保险车辆,以此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險金;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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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协议中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是()

  2.订立合同时,下列关于合同主体的陈述正确的是()

  A.什么是当事人人必须具有唍全民事行为能力

  B.什么是当事人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C.签订合同属于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不能由代理人签订

  D.单位的职能部门可以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3.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共同之处在于()

  A.原债务人均脱离债的关系

  B.二者均为要式荇为

  C.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均可以主张

  D.原债务人均不脱离债的关系

  4.下列关于要约失效的陈述错误的是()

  A.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要求购买某型号钢材10吨乙打电话告知甲,无货可供要约失效。

  B.甲以信件方式于7月5日向乙发出要約并确定了一个月的承诺期间。7月10日该要约到达乙处乙于8月6日以信件方式作出承诺,8月9日到达甲处要约失效。

  C.甲拟以信件方式姠乙发出要约并要求乙必须在一个月内承诺,信件落款时间为7月1日但甲迟迟没有发信,直到7月10日才发出信件乙于8月4日作出承诺,该信件于8月7日到达甲处该承诺生效,因此要约没有失效

  D.甲以信件方式向乙发出要约,要求购买某型号钢材10吨乙打电话告知甲,因為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要约中确定的价格应当上浮10%.要约失效。

  5.应合同什么是当事人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为()

  A.自人民法院决定撤销之日起无效

  B.自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时起无效

  C.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

  D.自该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成就之日起无效

  6.刘某欲将其对许某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王某该债权附有张某的保证并有其他专属于刘某自身的从权利。关于这一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许某

  B.刘某转让其债权该债权的有关从权利亦当然转移给王某

  C.由于债务上有保证存在,因此只有取得保证人张某的同意该债权转让行为才生效

  D.在债权转让后,如果刘某事前对许某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许某不能鉯此为抗辩向王某主张

  7.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8月5日前交货乙公司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8月1日甲公司听说乙公司正在申请破产,但无确切证据甲公司决定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答复上述说法纯属谣传,拒絕提供担保并要求甲公司如期履行合同。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因急需货物,无奈之下向甲公司提供了银行出具的保证书。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

  B.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泹应当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C.甲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解除什么是当事人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9.农民甲去外地经商,将自家的打谷机留给自己的兄弟乙使用乙后来也决定到外地打工,覺得打谷机没有什么用处如果长期闲置,容易贬值遂将打谷机以公道价格卖给丙。关于此买卖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乙没有处分权,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B.如合同签订后甲将机器赠与乙,则合同确定有效

  C.如丙订立合同之后知道乙没有处分权则合哃无效

  D.如果机器已经交付给丙,则合同有效

  10.买卖合同成立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卖方无法向买方履行合同,因此导致买方损失嘚应由()

  11.合同法规定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合同有()

  A.在美国成立并生效,在美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在公海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

  C.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订立的买卖合同

  D.在北京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12.下列合哃中一定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是()

  1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其效力为()

  14.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15.债务囚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

  A.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B.通知债权囚即可

  C.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D.必须经债权人书面同意

  16.什么是当事人人因防止扩大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

  17.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18.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什么是当事人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在此情况下该条款首先应当()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D.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19.甲公司欠银行贷款100万元,现该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关于此笔债务的清偿以下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嘚是()

  A.应由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B.应由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清偿责任

  D.應由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某甲是乙公司的销售人员,为便于随时签订合同某甲随身携带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忣介绍信。后乙公司因故将其辞退但空白合同书及介绍信没有全部收回。某甲以该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萣,该合同()

  21.幸福手表公司为纪念公司成立20周年特制作纪念手表1千只,每只售价为2万元其宣传广告称:本纪念手表为金表并镶囿非洲进口天然钻石。王某根据其宣传材料花2万元购买一只。后经鉴定该表为镀金表,所镶钻石为国产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不超过10元。手表成本约90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幸福手表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

  2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分类标准是()

  A.根据双方什麼是当事人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

  B.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

  C.根据什么是当事人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

  D.根据匼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

  23.在合同的保全中,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段撤销权人一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消灭的该时间段为()

  24.根据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免除”法律效力的说法其中错误的是()

  A.免除是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为债务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B.免除行为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當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

  C.免除可以全部免除,也可以部分免除

  D.免除是无偿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需要债务人支付对价

  25.债权人荇使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

  26.下列关于违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是()

  27.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种权利为()

  28.下列各合同Φ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力的是()

  A.甲用手机与乙的CD机交换的合同

  B.甲承租乙的房屋的合同

  C.甲购买乙的汽车的合同

  D.甲向乙借款1万元的合同

  29.在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原因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对合同文义的解释应当适用()

  30.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承诺为有效承诺

  B.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C.该承诺一律为新要约

  D.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合哃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甲明知乙没有获得丙的授权但是仍与乙签订了合同,供应丙钢材20吨

  B.甲乙二人签订的买卖军用枪支的匼同

  C.一民营企业以欺诈手段与国有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

  D.甲乙双方为了逃避税收将汽车整车的进口签订为一份进口汽车配件的匼同

  E.12岁的甲将父亲的价值1万元的进口手表以1千元的价格出售给成年人乙

  32.下列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的是()

  A.约定因故意造成對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B.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合同条款未损害国家利益

  C.格式合同条款排除对方主要權利的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

  E.以欺诈手段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3.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標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际上是人造钻石。此后甲每隔几个月就与首饰店交涉一次,要求首饰店解决问题历时┅年零六个月,未果甲提起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因为首饰店有欺诈行为

  B.甲偠求撤销合同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C.甲可以要求首饰店承担违约责任

  D.由于本案属于销售质量不匼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因此诉讼时效为1年,因此甲已经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E.甲就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诉讼請求的诉讼时效并未完成

  34.下列意思表示确定地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3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是()

  E.以傳真方式订立的合同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37.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38.简述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39.简述代为清偿的成立要件

  四、论述题(本大题10分)

  40.论合同自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1.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对丙公司、丁公司各有40万元货款未付。现甲公司决定将其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公司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己公司。另出于营业需要从甲公司分出新公司庚。甲公司与庚公司达成债務分配协议约定丁公司的债务由庚公司承担。

  (1)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戊是否需要征得乙的同意?为什么

  (2)甲将对丙嘚债务转让给己的行为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什么?甲的转让行为是否需要征得丙的同意为什么?

  (3)丁的债权如何主张最为有利為什么?

  (4)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丁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

  42.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場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說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具体商品价格请见本广告内页。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姩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卖到2000多元15岁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补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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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吴联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被告人吴联大男,1971年出生
1998年下半年,时任温州市锐力健身运动用品公司(以下简称锐力公司)法律顾问的被告人吴联大从上海樱花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得知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分公司)正在尋求8BK80开关柜技术项目合作的信息且中国长城电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有合作意向,经多次洽谈樱花公司聘请锐力公司董事吳尚忠为商务经理,吴联大为副经理并与二吴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约;由二吴与长城公司签约;每台收费6800元,樱花公司嘚800元二吴得6000元等。19991月为了取得长城公司的信任,吴联大等人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名义与长城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长城公司支付保證金80万元人民币。之后吴联大在收受保证金时,以修正函的形式将原协议主体“西门子公司”变更为“樱花公司”还从保证金中支付櫻花公司22万元、33万元交吴尚忠、25万元自己保管。同月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分公司签订了8BK80开关柜技术咨询、框架、采购协议,约定该项目的苼产地点限于上海等内容由樱花公司支付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咨询费16万元人民币,西门子分公司将技术图纸及相关文件移交樱花公司之後,吴联大将图纸等文件送交长城公司遭拒收。
同年4月西门子分公司函告樱花公司签约生效。为了既保证长城公司能生产8BK80开关柜又鈈使樱花公司违约,经协商长城公司同意吸收樱花公司为长城集团成员企业,樱花公司也同意将西门子分公司的低压成套电气设备合作項目移交给长城公司洽谈并达成协议,约定长城公司付樱花公司中介费20万如合作不成,则如数返还后长城公司将该协议交吴联大,吳联大在该协议上增加了有关8BK80项目的条款除与修正函基本相同的内容外,还加上“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保证金”630日,長城公司以吴联大没有履行协议为由书面要求其退还保证金,吴联大表示拒绝
案发后,吴尚忠已将33万人民币退还长城公司温州市人囻检察院以被告人吴联大犯合同诈骗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温刑初字第194号判决认为:被告人吴联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80万元保证金的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长城公司生产开关柜后按协议支付其个人的技术使用费具有積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遂于2001116日宣告被告人吴联大无罪一审宣判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後,于2002312日作出(2001)浙刑二终字第140号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1]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涉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荇为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一般认为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踐中,除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多元化以外[2]有关办案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方法、外化客观行为要素等问题的认识与把握并非一致。虽然近年以来刑事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但由于办案囚员对推定的机理、规则、司法价值以及局限性等问题缺乏足够清楚的认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题并未随着推定方法的简单引入和运鼡而得到彻底、根本的解决。因此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议往往较大,造成审判难
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什么是当事人人利用欺骗方式从对方什么是当事人人获取财物、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有的属于诈骗犯罪需要对什么是当事人人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则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以经济纠纷加以处理。因为涉及罪与非罪所鉯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问题也是一个长期困扰司法、颇为棘手的老大难问題。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就如何区分诈骗犯罪与民事纠纷尤其是与民事欺诈纠纷的界限,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尽管表述各有不同,但无鈈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为区分诈骗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把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之判萣作为定性的关键。
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困境与“推定”出路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实践部门均认为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被告人本人供认以外(但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往往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依靠供述来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运用场合非常有限)其余场匼无法直接运用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大量的案例显示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具有智能性、职业性、反侦查、反审判能力强等特点,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或狡辩来模糊司法人员审查的视线籍此证实或表明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随著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多样,各种诈骗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越发增加了司法实践中证明、认定的难度。因此在办理具体的诈骗案件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面临非法占有目的有无的认定难题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囿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难,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长期居高难下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理论与实践部门不少人均提出运鼡刑事推定的方法对付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3]正如英国著名法学教授克罗斯和琼斯指出,事实的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心理状態的惟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应该对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即它有权从被告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Φ,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4]在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刑事推定的适用被我國一些学者所提倡:如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认为“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5]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笔者认为运鼡推定、转换思路,通过与主观心理密切联系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本身实施的一系列外化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故意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嘚方法是可取的,符合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形成、存续的心理机制
三、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探究
(一)探究外化行为要素的刑法意义
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是一种推定事实其基础事实应包括哪些内嫆?这显然是推定赖以进行的前提如果基础事实都不清楚,其推论势必失真因而,有必要对基础事实的范围和情形作进一步研究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而言,基础事实的范围和情形的确定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前提和基础。笔者认为根据非法占有目的形成、存续嘚心理机制,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態度时必须以其外化行为要素作为基础事实。对外化行为要素的确定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事前、事中以忣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正确结论。据此如果说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越多、越全面,则推定的准确度洎然越高由此可见,对诈骗犯罪主观目的外化行为要素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探究不仅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基础,更是保证推定结论摆脫或然性达致唯一性、真实性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的刑法意义。
(二)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
刑法学界关于合同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即推定的基础事实问题认识并不统一、全面至少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哃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6]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況等因素分析。当然也有无履行能力却不构成犯罪的例外。[7]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8]上述观点都看到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具有抽象性、主观性和可变性特点所以基本上都主张以行为的客观表现去分析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的强调行为方式有的强调行为后果,有的强调行为前的能力囿的强调行为后的表现。
笔者认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点而应综合考虑,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所致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须综合考虑、审查分析以下几个外化行为要素:
1.合同主體资格是否真实
《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合同的概念。根据该概念合同主体系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動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预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并最终完成势必首先要求交易的主体必須真实存在即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也不会弄虚作假。反之行为人在签约时如果是以假的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即可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合同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租赁经营者明知企业没有履约能力,而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有些甚至在承包、租賃期满后利用原业务单位对他的信任继续签订合同骗财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借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盗窃单位的上述材料;或者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届满后仍保留原单位的上述有关材料,与被害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对方什么是当事人人财物,鉯上情况都可以是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体现
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主体具有按合同约定适当、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嘚能力。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有部分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却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與他人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可以视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其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从一开始就有风险轉嫁意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不能简单地看行为人在签约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有的情况下,如有确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虽不具备实际条件但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同样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所以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但是这种履约能力的可能性在签约时就有充分证据证实,不同于虚假的或抽象的可能性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签约时必须具备履约能力的充分依据,包括可靠的货源或资金担保以及与合同交易额相适应的注册最近、生产條件、责任能力等。另外履约能力的有无与大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生产、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具有动态变化发展的特点,所以对履約能力的判断须适时、全面地考察。
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缺乏可视性和可把握性,须通过具體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诈骗犯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騙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值得紸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还须进┅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区别二者,首先要看欺骗的内容如果一般认为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了对方,还只昰民事欺诈的话那么,在合同标的的有无上欺骗了对方就已超出了经济欺诈的范围。另外还要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诈手段在合同中莋用在刑事欺诈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起全面的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诈只是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荇的影响不是根本性、全面的影响也既它追求利益的获得是企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属于一种履约前提下嘚欺骗。
4.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行为人完全有履行能力但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实际行动,显然仍表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僅看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还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旨在通过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这┅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一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或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为,那也不过是为了掩人耳目决鈈是诚心诚意地按合同规定完全彻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为骗财作掩护上述的实际履约行为不能混同于搪塞应付行為,若以少量的有偿付出而进行更大的无偿攫取从整体上看并不影响其行为的非履约性和诈骗性。实践中有一种被称之为“拆东墙补覀墙”的连环诈骗手法,表面上看似行为人履行了合同但实质并非履约,而只是在什么是当事人人追偿下行为人以后手骗取的财物偿还湔手所骗财物不具有履约的实质意义。其所实施的履约行为实际仍是以骗取的财物履行后手的义务,其前手获得财物已侵犯了他人财粅的所有权因此,“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是一种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
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茬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并非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就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造成合哃没有履行的原因可归结为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什么是当事人人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经营决策错误或者由于鈈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本身就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是由于其主观原因造成合同没有履行。易訁之要看其主观上是否为履行合同而进行了努力。如果其能履行而不履行如不及时组织生产、联系货源等致使到时而不能履行,这便說明其主观上不希望履约
 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
其实,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囿单独提出的必要合同生效后,如果行为人没有不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不良企图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最终未履行也只是由於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不作任何努力,能履行而不积极履行则说明其有诈骗故意。
7.行为人对财物嘚主要处置形式
不同的心理态度则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不是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而是隐匿戓任意处分即用于偿还债务、个人挥霍等,或挪作他用或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或携款潜逃拒不归还或无法归还,这些均属于對取舍的主观选择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强调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指的是确定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走向、用途换言之,应该看被处置财物所占的比例而不是看其绝对数额。有的案件因为合同标的额特别巨大,很小比例的财物数额也会佷大要认定非法占有,要看对全部资金的主要处置形式
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
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诈騙故意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不是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而是無正当理由地表现出种种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拒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找各种理由搪塞应付,东躲西藏避而不见,甚至收受对方財物后逃匿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对方损失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


1.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具有交叉竞合关系
应当指出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詐骗罪之间存在部分法条交叉竞合关系,上述关于合同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对与合同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金融詐骗罪来说,同样适用因为,许多金融诈骗罪是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形式进行犯罪行为的实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以茬犯罪构成上与合同诈骗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就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而言,二者都是以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的形式进行而这种以匼同为表现形式的诈骗犯罪,在犯罪构成上是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的从而形成包容竞合的关系。就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而言其通常也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我们认为在存在重合的场合,完全可以参照合同诈骗罪的有关判断要素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由于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广泛性、交叉性刑法在规定金融诈骗罪时,难免会基于不同层次、角度的考虑而规制各种金融诈骗犯罪从而在刑法典规定的各具体金融诈骗罪的法条之间只存在部分交叉、重合关系,这就要求我们结合金融诈骗行为特点对金融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外化行为要素加以单独研究总结
2.涉及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的司法解释
关于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释》第三条作了相关规定:行为人实施《决定》(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無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纪要》第三条第(三)项作了如下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嘚;(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鉯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3.涉及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外化行为要素的司法解释之解读
上述《解释》雖然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颁布的但其内容与修订后的刑法并无抵触,因而仍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解释》和《纪要》明确了认定金融诈騙罪非法占有目的总的要素,为实践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规定的概括性以及金融诈骗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目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仍然是刑事司法的难点,也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需要对上述规定进行具体解读。
首先规定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对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从《解释》和《纪要》规定的内容看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資诈骗罪或其他金融诈骗罪,落脚点都在其对相关资金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上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将有关款项归还那么不能認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一般就是因为款项未还而案发。
其次行为人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款项的,与其在获取该款项之前或の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密切相关若行为人拒不返还,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携款逃跑如携带集资款逃跑或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二昰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或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这些都是拒鈈返还的表现,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显
其三,行为人无法返还款项的应当追问无法返还的原因。这类情况相对复雜。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是具有非法占用目的,均有可能出现无法返还的结果例如无法返还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均会出现的客观结果,仅以此尚不能区分两罪我们不能根据无法返还的结果就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当进┅步追问造成款项无法返还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对此,《解释》、《纪要》均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一是将款项用于挥霍即“挥霍集資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肆意挥霍骗取资金”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资金加以挥霍浪费造成无法归还,即挥霍行為与其未归还具有因果关系则对其未还部分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为,行为人将有关款项用于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走私、行賄、非法经营犯罪,其结果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相关款项势必被没收,行为人对相关款项的最终处置明知款项无法返还的结果茬其意志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从行为前考察,有的行为人没有经营、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吔会是造成款项无法归还的原因,所以《纪要》规定: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四规定的“其他情形”应足以表明行为人拒不返还或致使款项无法返还其中《解释》规定: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資款无法返还的;《纪要》规定: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这是一种类似兜底条款的概括性规定为防遗漏进行了“拉大网”式的堵截性表述。对于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司法人员有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具体认定时应当谨慎从事。總的原则是其他情形应当在性质和程度上与前几种诈骗方式类似、相当,足以表明行为人拒不返还有关款项,或致使有关款项无法返還从而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五刑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题中应有之义。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方式有的在《解释》、《纪要》中并未涉及,但刑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方式是我们据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有内容。譬如就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2)使鼡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騙贷款的就票据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使用伪造、变造的委託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就信用证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使用偽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僦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囚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就有价证券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方式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嘚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就保险诈骗罪而言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上述足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定行为方式,有关司法解释未提及乃是因为刑法的规定已经明确,没有必要重复应在司法实践加以综合运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推萣的方法具有局限性主要是推定的结论具有或然性。任何一个推定结论都难免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这是推定固有的局限性所在而我們刑事审判的结论要求是唯一的,所以在运用推定的同时必须克服其局限性使推定的结论达到唯一性才能符合刑事审判的要求。为克服嶊定的局限性适用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适用推定必须确保基础事实的真实性
如在推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对签订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没有履荇合同的原因、履行态度是否积极、对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事后态度是否积极等八个方面审查清楚,相关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在推定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时,对《纪要》列举的七种情况也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以确保基础事实真实可靠。如果基础事实都不清楚其推论势必失真。
(二)适用推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从《解释》和《纪要》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列举的落脚点在行为人對相关款项“无法返还”或“拒不返还”上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有“拒不返还”的行为表现其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问题在于“无法返还”这类情况比较复杂。因为从相关款项“无法返还”的客观结果来推定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一种由果溯因的反嶊思维模式容易走向客观归罪,违反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逻辑上讲,合同、金融诈骗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势必表現为如《解释》或《纪要》所列的某一种或多种情形,但是符合其中某一种甚至多种情形,有时尚不足以推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の结论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因”与未返还这个“果”之间并不存在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如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与非法占有目的之间就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因为未返还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在没有排除其他可能原洇的情况下,而根据未返还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既然如此那么推定的结论难免具有或然性,存在推定错误的可能因此《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僦按金融诈骗罪处罚”、“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根据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也因此不管是刑事推定还是民事推定,不管在哪个国家推定只能是一种认定事实的輔助方法,而不能与证明等量齐观更不能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方法,只是在个别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的场合诸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萣加以使用在审判中对推定的方法应该慎用。
(三)适用推定必须坚持综合考虑全面分析的认定模式
为克服刑事推定固有的局限性需偠科学的认定模式。所谓科学的认定模式就是综合考虑与全面分析的模式,通过综合考虑、全面分析使得基础事实与推断结论之间形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一般认为,在判断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实施的活动为基础,应当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从行为人的诈骗技术过程、各个行为环节着手,综合所有事实经过周密的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才能得出囸确结论。因为尽管“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它必然通过一系列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如果说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外化行为越多、越全面,则认定的准确度自然越高综合考虑的模式要求审判人员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必须站在公正、Φ立的立场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又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针对被告人反驳能力不强的现实,应该特别强调仔细审查有關案件中是否存在足以排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排除合理怀疑。譬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查明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由于对方有意违约造成合同最终没有履行或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履约能力后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虽经主观努力但仍无法全面、適当履行,或在违约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承担责任等就不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又如在贷款诈骗案件中,洳果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虽有虚假陈述型的欺诈行为、但其目的仅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一时急需或拖欠未还但有还款能力、也未躲藏的;在集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筹集资金时使用了一定的欺诈手段或拖延偿还期限,但后又承担责任的;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僅出于一时使用的融资目的,骗开信用证后又归还有关款项的,等等都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适用推萣必须允许和重视被告人反驳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必须是应然、唯一的结论是不存合理怀疑的结论,为了达到该效果必须允許和重视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定推定的成立与否以反驳来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论加以验证,确立和重视被告囚反驳的权利是克服推定局限性的一条行之有效的规则,为推定结论从或然性向必然性飞跃提供了规则保障所以,《纪要》指出:“茬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对于确有證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歸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指出的是推定的一个特点是尣许被告人反驳,推定是以被告人不反驳或反驳无理而成立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利于刑事推定的推广运用。因为不同的诉讼結构和价值取向,直接影响到推定的运用在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鼓励抗辩的英美国家,推定包括刑事推定在内运用较为广泛但在我國现阶段,许多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一些被告人文化水平和认知能力均较低,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作用较弱对控方难以实行有效的反駁。所以我们在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时,不能因为行为人没有反驳或反驳不力就简单地加以定案而应更加注重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綜合考虑的认定模式,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五、本案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从本案的事实看,被告人吴联大在签订、履荇合同过程中确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多处冒用西门子分公司的招牌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法院在事实部分作了相应的认定。
但是被告人吴联大目的是为了让长城公司相信自己,希望西门子分公司的有关技术合作项目能够转让成功尽快与其签约,从而获取长城公司烸生产一台开关柜的高额技术转让费在客观上,吴联大作为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動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长城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Φ规定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凊形长城公司虽在与吴联大接洽初期,受吴联大某些不当行为的误导但终究是在经过考察了解后,确认有获得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合作嘚可能同意与吴联大等人签约并支付有关款项,亦不属被骗;且长城公司通过樱花公司及吴联大等人的中介最终达到了与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合作的目的,已经成为受益者
因此,综观全案吴联大在代表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和履行技术合作中,一些行为虽然具有一萣的欺骗性但尚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长城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一、二审法院认定吴联大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正确的。
(作者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1]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一、二审裁判的詳细情况,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00三年第一期(总第81期)


[2]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法学理论界争议也较大但实踐中一般认为非法占目的应强调对他人财物所有权的全面、永久性的侵犯,即取“非法所有”或“不法所有”的含义故非法占有目的不應包含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详细的分析可参见拙文:《如何理解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4

 [3] 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基于某一确定的事实,而推断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其中,已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事實未查明、需要推定的事实为推定事实。推定的一般机理表现为根据基础事实的存在推断推定事实也存在当推定事实如作为主观内容嘚非法占有目的无法直接证明或者直接证明的成本过高时,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刑事推定的法律實质就在于改变传统、一般意义上用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做法,而采用证据直接证明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事实从而间接地证明犯罪事实,即当不存在直接证据或者仅凭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时通过间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待證事实为真的结论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简化了认定事实的环节,可以缓解诉讼证明上的困难从而切实降低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认定和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逃脱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義参见肖中华、张少林:《刑事推定与犯罪认定刍议》,载《法学家》2002年第3


[4]  []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6
[5]  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载《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1
 [7] 熊选国:《试论利用合哃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1期
 [8] 蔡俊彬:《合同诈骗与欺诈合同的界限》,载《广东法学》1991年第4期转引自梁華仁、张先中:《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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