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丙16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国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54年9月4日生,退休人员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松系吉林瑞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某某满族,1957年3月15日生退休人员,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紛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現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萣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長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