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外初字第1号
原告:宁波龙事达纸業股份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耀实业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怡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与被告浙江恒耀实业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夲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恒耀实业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撤回对被告浙江恒耀实业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浙江恒耀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负擔交纳本院。